论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工作在中国正愈益受到关注,伴随着实践的发展也有许多问题不断挑战着人们的认识,等待着适当的回应。在国际层面,社会工作一直经历反思与变化而成长,随着全球化进程及某种后现代的趋势,它更面临深刻的重整和重构。各种关于社会工作的问题当中,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隐然成为一个核心所在,需要直面重视并做出合理的解释。作为直面该问题的初步尝试,本文先求对该问题的基本含义、与相关问题之异同,以及西方论者的有关看法,做一粗浅梳理。 一、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的基本含义 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简言之即社会工作活动在社会中如何来组织进行的问题,或者说,是在社会之中,社会工作活动通过怎样的组织方式、组织机制来开展和实施的问题。它涉及哪些人(个体或群体)经由怎样的途径以何种规则或逻辑来进行社会工作活动并谋求实现目的,这整个过程所体现出的基本动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之构型,概括起来说也就是这里所谓的组织模式问题。 显然,“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这一概念,核心基础在“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活动”。要展开关于社会工作组织模式问题的讨论,先要就“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活动”之所指达成一种基本的共识,并且这种共识应当是尽量具有包容性的。在考虑了各种论述与界定之后,笔者相信把“社会工作”确认为指的是在社会中帮助人解决其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这方面的满足或幸福,或简单说是指有目的地助人达致其社会生活的满足或幸福之活动,这应是一个恰当的看法。相应地,“社会工作活动”有狭义和广义所指,狭义的即指直接从事此种助人达致社会生活满足或幸福的活动(意味着要与受助者直接打交道),广义的则指与此相关、出于同样目的的各种活动,包括不直接接触受助者的那些活动(例如以倡导政策和传递资源为内容的所谓间接社会工作活动,甚至培养一线工作者的教育活动等)。 这样,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指的也就是所有旨在助人以使其达致社会生活满足或幸福的那些直接的活动或者相关的活动,在社会中是如何来组织开展的问题,特别是与这种组织开展方式所体现出的模式化类型有关的问题。应当说,此问题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已有所表现。 举例来说,西方历史上也曾经有过由志愿人士不受薪地来提供前述那样的助人活动的阶段,即教会组织或类似慈善机构中多为中产阶级女性的“亲善访问员”为贫困工人家庭提供相关帮助的阶段①,此即可视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工作组织模式;到了20世纪以后,西方社会工作才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并且与国家福利体制相结合日益制度化的组织模式阶段。在中国,雷洁琼先生早就指出过民政工作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这可以看作她关于中国当时社会工作组织模式的一种说法,即它是以政府部门作为单一行动主体通过政府行为来组织开展的模式;当然,与之并存的还有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谋求从结构上消除造成人们社会生活较大的不满足根源这一更大的做法,近于“结构社会工作”或“马克思主义的福利工作”之义。②改革开放以后,西方现代社会工作的概念在中国内地重获重视,尽管如此,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社会工作给出的仍是较偏宏观的相关释义,更多强调它是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而较少指个人性的帮助活动③,可以认为它实际上反映的是跟雷先生一脉相承地对社会工作组织模式之认识。更有代表性的,是王思斌提出的关于中国所存在的三种社会工作之著名论断——行政性社会工作(或实际社会工作)、普通人理解的作为业余公益性社会活动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及专业性社会工作④——这亦可视为恰反映了中国内地实际有的三种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即政府行政模式、单位业余模式与所谓专业模式),这在迄今看来都应算是比较恰当的现实概括。至于国际上新近的相关谈论,与中国类似经历市场化改革的东欧转型国家中,捷克的弗雷德·鲍威尔(Fred Powell)提出回应多重挑战(包括后现代)之社会工作的“市民或公民模式”(civic model),意谓更多社区志愿传统、更有利于促进包容性社会公正的一种组织模式⑤;米奇利(James Midgley)等倡导发展性的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developmental welfare and developmental social work),其不仅是指实务手法的不同,也突出包含了新的社会工作组织模式之意涵⑥;甚至莱昂纳德(P.Leonard)关于“后现代福利”中社会工作的再定位之讨论,也多少涉及有关社会工作组织模式的问题。⑦ 虽然如此,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社会工作界或相关论域,似乎都并未见到明确使用“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这一概念,也未见针对它的讨论。就国际的方面说,或者可以理解为经过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发展历程,以西方为代表的社会工作主流已经逐步纳入现代框架,采取了以科学分工为特征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组织模式并较长期地稳定下来,组织模式问题不再成其为问题或不被觉知为问题。20世纪中期以后的西方福利国家建构,进一步巩固了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组织模式,使此种模式成为“超稳定结构”现实,构成为社会工作有关的一种“隐喻”,如同其他如实务理论模式上的“病理—医学”隐喻及“个体修补”隐喻⑧一般,成了潜在支配人们的无意识。自然,社会工作这一场域的相关人等包括该场域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那些占处优势权力地位者们,也就很少发问组织模式的问题。相反,发问者可能被看成缺乏基本常识,很可能连说话的资格都会丧失。 二、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与相关问题之异同 前已提及,虽然西方现代社会工作界关于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讨论不多,但不容否认的是,其内部自20世纪初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以来并不缺少其他相关讨论或争论,并恰恰是在这些讨论和争论中前行到今天。撇开更微观的关于某些方法技巧层面(特别是在如直接助人活动中的技巧上)之讨论或争议,举其要者,20世纪初以后西方社会工作界的争议或讨论主要涉及的是社会工作的实务模式问题、理论范式问题及服务模式问题。这三方面的问题与社会工作组织模式问题有不同程度的关联,但又不相同。而受其影响,我国有关社会工作的讨论与争论也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工作的实务模式问题 社会工作的实务模式(practice model)涉及的是各个层面的社会工作者,尤其是在实际的工作场景中的那些实务工作者(practitioner,即从业人员)如何实际开展各种助人活动,运用哪些基本方法、由此扮演怎样的角色并与受助对象(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何种关系的问题。在社会工作文献中,研究论述实务模式问题的可说汗牛充栋,各种关于社会工作“手法”(approaches)、“方法”(methods)、“模式”(models)或直接叫“疗法”(therapy or treatment)的著述层出不穷、琳琅满目。有时,论者们以“某某社会工作”或“某某(社会工作)传统”为题,实际所论的主要也是有关社会工作实务模式方面的问题,并不超出社会工作活动“具体如何做”的关切而触及它“怎样组织进行”的议题。在社会工作实务模式上,一直存在着多种形式的争论,这主要表现为:关于个案工作与社区工作两种手法之间长期的紧张关系(从社会工作有史以来即持续存在的两个传统间的对峙与纷争),关于个案、小组、社区三大传统工作手法(均属直接工作方法)与行政、政策或研究、倡导等间接工作手法,或说微观社会工作与宏观社会工作实务之分歧争议,以及关于前面所有这些与所谓整合的或通才的社会工作手法模式之争,此外还有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各自内部大量存在的各种具体介入模式或工作手法的争论。⑨ (二)社会工作的“大理论”或理论范式问题 所谓“大理论”,既非马尔科姆·佩因(Malcolm Payne)最先划分出的社会工作“实践(或实务)理论”(practice theories—这差不多可等同于上述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所指),也不同于他说的“支持性理论”⑩,而应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层次。它通常以“某某社会工作”为名,全面阐释对社会工作基本使命、任务目标、取向路径、理念原则的理解,一般也还包括关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之特定判断与解释、为所主张的介入指引基本的方向,当然也少不了关于具体介入的操作性内容(常用的方法手段与技术等)。按照大卫·豪(David Howe)的分析,这样一个社会工作的理论应完整包含从“问题界定”(problem definition)到“问题评析”(problem assessment and explanation)再到“目的”(aim)与“手段”(means)之阐述(11),或者可相当于社会学中的一个“总理论”或“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如塔尔科特·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系统论或马克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总之,社会工作的大理论不仅仅回答怎样具体做社会工作实务也就是社会工作活动“具体如何做”(how?)的问题,也必须回答它“因何做”(why?)、“为何(为什么及为了谁)做”(for what and whom)的问题。因而,可以想象,这样的理论也很有可能涉及社会工作“怎样组织进行”的相关问题并要做出自己的回答,尽管并不必然如此。 在西方社会工作界,大理论层面的讨论与发展同样并不鲜见,并且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更形活跃、蔚为大观。一方面,各种以“某某社会工作”为名的论著纷纷涌现,“女性主义社会工作”、“存在主义社会工作”、“激进社会工作”、“批判社会工作”、“马克思主义社会工作”、“结构社会工作”、“反压迫、反歧视社会工作”、“文化敏感的或多文化社会工作”等(12),及“诠释取向的社会工作”(13)、“发展性社会工作”,乃至“后现代社会工作”(14),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另一方面,某些论者以“某某传统”或“某某视角”为名实际阐述的也是这种大理论的内容,典型的如“生态视角”(15)、“优势视角”(16)、“灵性视角”(17)和“增权(能)/培力传统”(empowerment)(18)。此外,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工作内部基本上产生了所谓“正统(保守)社会工作”与“进步(行动主义)社会工作”这两个大的阵营之分,虽然有人认为这有些简单化和绝对。(19)显然,这些社会工作大理论层面的歧异超出了实务模式讨论的范围,而触及到社会工作某些更基本的问题。这或应被视作西方社会工作的自我反思与讨论走向深入的表现,而其又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现实和思想潮流的重大变动有关,与福利国家危机,与女性主义和后现代、全球化及其对传统社会工作形态的批评跟冲击有关。不过,这种理论多数也并未直接提出和处理有关社会工作组织模式的问题,另有个别的或隐或显的涉及,但往往也没能就之做更明确和清晰地阐说。 至于“范式问题”,大卫·豪著名的四分法依据关于社会现实的基本理论假设和基本的介入取向将社会工作划分为“修补者”(fixers)、“找寻意义者”(seekers after meaning)、“提升醒觉者”(raisers of consciousness)和“革命者”(revolutionaries)四种范式(20),其对社会工作的分析指向了更深的层次。如果说某个社会工作的大理论争议的仍是比较具体的社会工作活动的目标方向问题,那么,社会工作(理论)范式涉及的是此种活动对于现实社会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立场的站位问题,也就是社会工作要问自己:它如何看待社会的基本现实,又追求怎样的一种理想现实,采取什么样的一种基本态度和取向来面对它,并为此做哪些根本的事情?说到底,这是有关从事社会工作活动者与现实社会的基本关系问题。类似的范式划分,还有马尔科姆·佩因的三分法(将社会工作分为反思—治疗、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主义—改良主义三种主要观点)(21),虽然他用的是“观点”(views)而不是“范式”(paradigm)的概念。而当沃尔特·洛伦兹(Walter Lorenz)论及社会工作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解(mediating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society)(22)时,可以引申出关于社会工作担当不同的社会存在间之调和者、也可径直说就是社会的“调解人”(mediators)这一基本角色立场的含义,也委实不可以视为是一个有关社会工作范式的谈论。可以说,西方社会工作界关于社会工作(理论)范式相关问题的讨论或争议,反映了社会工作更高程度的实践自觉,不但跳出了具体实务的技术关注,也未满足于特定实践的自圆其说与自求成效,而是不停顿地叩问自身所为的根本出发点和在历史与现实中对于所处身社会而言的根本价值与意义,从而使社会工作更有可能成为高度自觉的道德与政治实践,也更可能成为自觉的文化实践。无疑,对这样的问题之争论和探讨,也更有可能引向社会工作的基本组织模式问题,因为它很可能带出这样一些疑问与争辩:考虑到权力、道德与文化的意涵,谁可以做社会工作、从事社会工作活动,谁将成为受助者,助人者以什么样的身份和用怎样的方式开展活动,受助者又怎样接受帮助,以及,所有这一切遵循何种逻辑与规则,等等,无不需要仔细审视思考,小心掂量把握。但是,不得不说,关于社会工作(理论)范式问题的讨论或争议,毕竟不是以社会工作活动整体上如何组织进行为重点,或者说,它涉及的话题更深刻因而也更抽象,并不能很好地回答社会工作组织模式这一较为具体的问题。 (三)社会工作的服务模式问题 除了以上围绕实务模式和理论范式两个主要方面的相关问题与讨论外,当代西方社会工作(包括受其影响的中国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工作)中也有更为具体的关于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的问题与讨论。例如,20世纪末21世纪初,香港地区围绕青少年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之分割的专门化服务模式与综合服务模式的争论及最终朝向后者的转变,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中专业性的社会工作服务如何更有效地组织传递以更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问题。同时,这时期关于政府津助社会服务机构的办法从固定的标准化经费拨付到“一笔过”拨款,及竞争性的“外包”制等等,跟英国乃至其他西方国家改革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与资助管理体制一样,亦涉及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模式问题。可以认为,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转向,在公共社会服务(包括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采取“新管理主义”(new managerialism)的政策做法,越来越多强调通过社会组织来提供服务,并且尽力增大服务组织之间的竞争。(23)这跟中国近些年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趋势是一样的。 但是,“社会工作服务模式”问题仍不等同于“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若用英文表达,前者是Social work service model或Model of social work service,后者是Organizational model of social work。前者的重心在“社会工作服务”,后者重心在“社会工作”。批评者指出,在像英国以及深受它影响的中国香港(或者还有其他西方国家及西方化程度很高的地区),社会工作显著地具有“服务取向”或者“服务为本”的特点。(24)而此点的含义主要不是指别的,是说专业的社会工作高度纳入政府的福利服务体制中,作为这种体制中的一部分而运作,成为“体制化”(establishment)的一种存在(就如“建制的社会学”一般),也就意味着它愈益严密地受到这体制的框限,因而不可能超越体制、对体制构成改变的挑战。从根本上说,讨论社会工作的服务模式问题虽然从理论上并不排斥关于社会工作基本的组织方式之争辩,可以包容比如谁是社会工作活动的正当主体、应当以何种基本的规则或逻辑来在社会中组织进行这种活动这样的议题,但在大多数现实语境下,有关讨论既已首先将社会工作确定为一种“服务”(同时是专业的和职业的服务工作),实际上,就已排除了在职业化和专业化服务之外还有无其他社会工作组织方式之可能的争议。绝大多数时候,关于社会工作服务模式问题的讨论,主要是限定在职业和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如何在福利服务体制内传送与实施具体特定的服务之范围里,甚至不涉及政府与服务机构和职业化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之间的关系问题。相反,讨论“社会工作组织模式”的问题则恰恰要直追这些根本之处:谁可做社会工作,谁能够并应当担当社会工作活动的主体?他们又通过怎样的途径、依循何种规则或逻辑来进行社会工作活动?当然还有,他们从事这种活动的动力机制是怎样的才能保证活动得以持续?以及相应地,谁又会被放置在受社会工作活动帮助的位置上,成为受助者?如此等等。它涉及的关键是,在社会中,帮助人们达致社会生活之满足或幸福的这种社会工作的活动,归根结底是按照怎样的基本方式方法来组织进行的。这才是所谓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 概括地说,现代西方社会工作内部(包括受其影响的中国社会工作学界)虽然讨论不断,有些讨论也不同程度触及到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问题,但是总地看来,其主要针对的是组织模式之外的实务模式问题、理论范式问题、或服务模式问题。这反映出在主流的西方社会工作话语场中,社会工作组织模式问题被普遍假定为已经解决。更具体点说,职业化、专业化及体制化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被绝大多数人无意识地认定为就是社会工作的普遍组织模式,构成为一个不容争议的前提存在。但是,这种状况在新前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三、当代西方关于社会工作组织模式的讨论 一方面,伴随西方福利国家危机与改革,在社会工作服务模式问题争论深化的背景下,已经有关于社会工作“过度专业化”(over professionalism)问题的反思与讨论。(25)记得1996年笔者到荷兰等欧陆国家学习有关社会政策与行政和社会工作之时,那里对此问题的议论和反省已经相当热烈。可以理解,当西方多数地方普遍实行的政府津助(subsidiary)专业社会服务(社会工作是其中重要和主要的部分)的政策措施力行改革的过程中,会很快引出这一问题,因为过分细分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领域势必与强调成本效率的财政资助方案形成某种矛盾。这使得对社会工作专业化(以及关联的必然还有职业化)的基本组织模式之反思与质疑呼之欲出。另一方面,后现代对整个现代学科专业体制(不独社会工作所属的人类服务领域之现代体制)的解构,对“专业霸权”的透辟抨击(26),也在思想上逐渐影响到社会工作界重新看待专业问题。诚如香港学者佘云楚所言,自上世纪70年代以后,即在社会学的内部,对于“专业”(profession),已经从此前几十年为专业辩护的社会学变到了反专业的社会学。(27)在差不多同一时期,美国论者已在《背叛的天使》中指责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及专业化组织运作模式之问题,极端的如个人执业(类似心理咨询师开诊所,或者律师开律师行或律师事务所)使社会工作者成了只顾追逐私利的商人一般。(28)还有论者严厉批评与福利国家体制紧密结合的社会工作已经沦为了“控制”的工具而不是本应解放人们的活动。应当说,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工作中日益强劲的激进社会工作取向,的确不只是在职业化和专业化框架内关于不同实务模式与理论范式的主张,其中也已在诚实地诘问专业权力和职业方式本身的问题,并试图超越其带来的消极限制。(29) 20世纪90年代和新千年之交,在英国和欧洲大陆这样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与体制化程度历来较高的地方,也出现了较为明确的关于社会工作基本组织模式问题的重新思考和再定向努力。特别是左翼论者们,从重构“解放工程”的使命追求意识到那种职业化、专业化和体制化的社会工作所包含的历史局限与现实危险,特别是其对保护和促进多样性与新的公正观下之社会融合构成的妨害,从而开始论及新的组织模式的可能性。(30)这其中,捷克学者弗雷德·鲍威尔尤为系统和集中地论述了一种公民或市民模式的社会工作。其核心观点是要重新复兴社会工作曾经强有力的社区志愿传统,重获它扎根普通人生活世界的源泉活力,并使其重塑为一项能实在地促进大包容融合之公民社会的事业。在鲍威尔眼里,为后现代全球化世界所需要的社会工作,本身是与一个重建中的新公民社会浑然一体的,或者说它就是为之而存在的。(31)也可以说,如同福利国家要走向福利社会一样,社会工作,越是在今天,越要重归它“社会的”与“为社会”的本质。当然,这个“社会的”(social)和“社会”(society)是在某种全新的意义上所言。 如果说鲍威尔是代表曾属传统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度在新时期对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提出的构想的话,米奇利则数十年不间断地关注南半球(第三世界)的社会工作,熟知非洲等地不一样的实践。历经多年,他不辍阐论“发展性”的概念(32),近年来更是明确地提出了“发展性社会工作”的概念。在米奇利的论述里,虽然并未直接否定职业化、专业化和体制化的社会工作组织模式,但他清楚地表明,以城市为本、补救或维持性的服务取向、重个案式的社会工作恐怕并不适合于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他所谓的“发展性社会工作”旨在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致力促进各种生计实践和使社区与地方经济活动融入更大的社会经济体系而改善人们的生产性(productivity),谋求持久与根本性地增进人口的福祉。(33)他曾列举了南非发展性福利政策下社会工作的实践做法(34),并与其他论者一道阐述了美国各主流社会服务领域中发展性社会工作的可能实践形态(35),其与欧美(以及香港)通常的专业社会工作均颇不相同。这种不同不单是在具体的实务手法层面,而且涉及组织模式的方面,如社会工作者进行活动的场域与场所,所可能依托的组织载体或网络,接受训的内容,等等。甚至,由于其所要从事的活动如此不同于传统,让人设想他/她们完全不是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一类职业型和专业化的活动主体。归结地说,在“发展性社会工作”中如果仍然有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的话,那这些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与专业界限也再不是那么分明严格的,也许他/她们什么都要做,已分不清跟经济工作者、成人教育者乃至草根的组织家有什么差别;最最重要的是,他/她们多数时候都必须是深入在基层社区,跟老百姓混在一起的,要成为他们的伙伴甚至他们当中的一员。最后,照米奇利所主张,这种社会工作当然要跟政府密切合作,所以它不是反体制的,然而,它肯定也不是体制化的,这是由它在实践介入上具有的社区性与结构取向特征所决定的。事实上,米奇利明确地谈及反对社会工作的“服务为本”,即社会工作不能被想象成在固定的体制框架内“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做规定动作,相反,要解决发展的问题,它必定超出那种体制的固有框框,在不断的开拓调适中谋求实现公正福祉的使命。 四、初步的结语 早在约一个世纪以前,托马斯和兹纳涅茨基在《身处欧美的波兰农民》这部移民史经典著作中就描述了漂泊到纽约这样的大城市中的波兰移民家庭,怎样跟那些公共社会服务的人员打交道。在这些移民眼里,虽然那些服务及服务者对其生活不是完全没有作用,但也许不得不说,很大程度上它们和他们是与其真实的生活并不相干的,难以指望靠了那些所谓的服务帮助就可以使之达到社会生活的满足更不用说幸福。(36) 时间过去了一百年,恐怕我们依然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使它听起来有点冷酷,那就是要靠一种脱离了社会机体,如吉登斯所言“抽离化”的职业、专业和体制系统的存在及其作为,来使社会成员达致其社会生活的满足与幸福,基本上是一种幻梦。又如佘云楚先生所提醒的,是时候从这场梦魇中醒来了。而这并不是说我们不再需要社会工作或者其他名称的社会服务甚或不论何种叫法的那样一种社会的活动:帮助我们的同胞,当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伸出援手,尽力协助每个人去获得社会存在的满足感与幸福感。这样的活动,只要社会存在一天,它就始终是被需要的。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类活动的组织模式,需要我们重新审慎地把握。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大致可以看出,社会工作的基本组织模式有最初的社区型模式、志愿式模式,还有后来的职业化模式、专业化模式与建制化(或称体制化)模式以及这三者结合的模式。基本上说,职业化、专业化、建制化,其中的每一条都应小心地处理。而倘若我们无法完全舍弃或离开它们,那么重要的是尽可能为了它们积极的意义而去保留它们,同时用另外的东西去限制它们的坏处,去补充以使得它们至少不至于太糟糕。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见,特别应当加强的成分,就是“社会性”、“志愿性”或者“社区志愿”的精神气质。任何时候,又尤其是当前的中国,必须使社会工作时刻不忘记它叫作“社会”工作。在微观的层面,这意味着它无时无刻不在致力于通过自己的活动使人和人之间能够出现“互为主体”的关系(这应当是人本主义等全人类共有的宝贵精神财富赐予我们的一份重要的领悟);在宏观或者其他层面,这意味着它每时每刻应谋求积累与发展社会资本,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健全,助力社会组织化的成熟,也就是它与社会建设完全是一回事,或者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在应当保留的好东西当中,专业化是重要的,但不应使其变成就是技术和方法的专业,而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态度与精神的专业,以及能力的专业;此外还有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是与体现“社会性”相一致,意味着社会工作的所有活动运作,都应尽量实现专业的自治与自律,也能保持开放、随时可接受到公众的监督,但体制的操控或过分监管则应尽量少。同时,职业化、制度化(不等于体制化)也仍有其合理之处,至少是其中的某些部分可以保存,如职业从事这一活动者,应当跟相关各方在利益上确立明确合理的制度安排,让具有专业水平的职业人员通过其优质服务能够获得自身的满足以至幸福。 也许,我们将期待这样一种“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一种具备专业水准的职业人员在合理制度下精诚提供服务,同样甚至更多的志愿人员及社会成员秉持社区精神、以一样的专业态度和追求投入多样化助人活动,且这几部分互有联系、有机结合。而这一切,会与多层次的社会制度化进程相互配合亦相互促进,并将与社会建设互为构建。这也是不需要那么昂贵的成本而从眼前和长远看却又都更高效益的组织模式。当下,我们是不是应做这样的基本构思,并以之审视和重塑中国社会工作的所有实践? ①孙立亚:《社会工作导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第17页。 ②Mullaly,R.(1993),Structural Social Work:Ideology,Theory,and Practic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3.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社会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第120-133页。 ④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2)。 ⑤Powell,Fred(2001),The Politics of Social Work.London:Sage Publications,pp.98-101. ⑥Midgley,James & Conley,Amy(2010),Social Work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ories and Skills for Developmental Social Work.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14-16. ⑦Leonard,P.(1997),Postmodern Welfare:Reconstructing an Emancipatory Project.London:Sage Publications,pp.5-6. ⑧Howe,David(1994),Modernity,postmodernity and social work,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24. ⑨Turner,F.J.(1996),Social Work Treatment(4th ed.).New York:Norton Publishing,p.26. ⑩Payne,Malcolm(1997),Modern Social Work Theory:A Critical Introduction.London:MacMilliam,pp.17-19. (11)Howe,David(1992),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Theory:Making Sense in Practice,London:Ashgate,p.35. (12)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22页。 (13)贺玉英、阮新邦主编:《诠释取向的社会工作实践》,香港:八方文化出版公司,2004,第3页。 (14)Sands,R.G.& K.Nuccio(1992),Postmodern feminist theory and social work,Social Work,37(6):489-494. (15)Germain,Carel(1979),Social Work Practice:People and Environment-An Ecological Perspective.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pp.9-10. (16)Saleebev.D.(1997).The Strengths Perspeetive in Social Work Practice.Boston:Allvn and Bacon,p.11. (17)Canda.E.(1988),Conceptualizing spirituality for social work:insights from diverse perspective,Social Thought,14(1):30-46. (18)Simon,B.(1994),The Empowerment Tradition in American Social Work:A History.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p.3. (19)Healy,Karen(2000),Social Work Practices: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Change.London:Sage Publications,p.12. (20)Howe,D.(1992),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Theory:Making Sense in Practice,London:Ashgate,pp.43-44. (21)[英]马尔科姆·派恩(Malcolm Payne):《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何雪松、张宇莲等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第39页。 (22)Lorenz,Walter(1994),Social Work in a Changing Europe.London:Routledge,p.51. (23)郭伟和、徐明心、陈涛:《社会工作实践模式:从“证据为本”到反思性对话实践》,《思想战线》,2012(3)。 (24)甘炳光:《社会工作的“社会”涵义——重提社会工作的本质》,载The Hong Kong Journal of Social Work,Vol.44,No.1(Summer2010)17-28。 (25)Sheppard,M.(1995),Social work,social science,and practice wisdom,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25(3):265-94. (26)Adriene S.Chambon,Allan Irving,Laura Epstein(ed.)(1999),Reading Foucault:For Social Work,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pp. (27)佘云楚:《社会工作专业化的梦魇——一个社会学的剖析》,《本土与典范——社会工作反思》,香港:八方文化创作公司。 (28)Specht,H.& M.Courtney(1994),Unfaithful Angels:How Social Work Has Abandoned its Mission,New York:Free Press,pp.83-88. (29)Healy,K.(2005),Social Work Theories in Context:Creating Frameworks for Practice,Palgrave:MacMillan,pp.49-52. (30)Pease,B.& J.Fook(1999),Transforming Social Work Practice:Postmodern Critical Perspectives.London:Routledge,pp.113-124. (31)Powell,F.(2001),The Politics of Social Work.London:Sage Publications,p.105. (32)Midgley,J.(1995),Social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in Social Welfare.Chicago:SAGE Publications,pp.32-37. (33)Midgley,J.(1996),Growth,redistribution,and welfare:Toward social investment,Social Service Review,73(1):3-21. (34)Midgley,J.(1994),Defining social development:Historical trends and conceptual formulations,Social Development Issues,Vol.16(3). (35)Midgley,J.& A.Conley(2010),Social Work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ories and Skills for Developmental Social Work.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Chapter 2-9. (36)[美]W·I.托马斯、[波兰]F.兹纳涅茨基:《身处欧美的波兰农民》,张友云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第216-218页。论社会工作的组织模式_社会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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