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论文

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论文

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

王宏钰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摘 要 :当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利益纠纷涉及到第三人的时候,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成为了当今仲裁纠纷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进行规定,而是留给了各国的仲裁法进行解决,而我国仲裁法并没有进行规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各地司法裁判结果各异。通过对支持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效力扩张理论,依据德国“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展到第三人。

关键词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第三人;公平原则;利益

涉及到第三人在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问题,各地裁判机构,结论各异。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在具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第三人时,即第三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进行参与的情况。尤其是在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作出认定对于不是仲裁合同当事人不能参加到仲裁当中。其遵循的法理是仲裁协议的签署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但在黄少榕与珠海珠澳跨境工业区成利威工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例中仲裁委员会直接让第三人参与了仲裁,虽然最后认定为不适格当事人。但是采纳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与仲裁结果也是支持的。但是,仲裁庭采纳第三人提交证据的依据又在哪里?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进行规定?这就涉及到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在仲裁条款存在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主张参与诉讼仲裁条款应当如何进行适用?

一、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支持

(一)德国“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是对仲裁协议最大的障碍,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基于合同内容的权利请求或者义务主张只能对合同签订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相对性的观点是大陆法系形成的观点,但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得到突破。在涉及合同履行相关的未签字第三人时,应当将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扩张到第三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系谓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之人所受损害,亦应依契约法原则,负赔偿责任。依据此原理,包含仲裁合同的履行涉及到第三人时,基于诚信原则,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利益附有注意、保护的义务。

(二)仲裁协议的自愿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事人自愿,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自愿的表现就是仲裁协议。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合意在将现在或者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进行解决,排除诉讼管辖,是当事人行使自己诉权的表现,此时,如果第三人提起诉讼,原先的当事人在不撤回仲裁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相互冲突的裁决或者判决,而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而造成执行困难。被迫引发诉讼,推翻原仲裁裁决,由法院进行最终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参加诉讼,那么就相当于将仲裁协议归于无效,再由诉讼的方式进行最终判决。那么就会造成一种情况,只要仲裁协议涉及第三方发生争议,那么这种争议将不能再诉诸仲裁进行解决。那么相当于变相地将现实中大量的仲裁协议失效,失去签订协议的意义,这与当事人自愿原则是相违背的。瑞典最高法院曾认为,在债权让与中,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原先与转让人签订合同时,本来是希望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如果作为合同原来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单方行为(转让债权)就使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仲裁愿望落空的话,这对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可以任意对已形成法律关系进行变更,而无形中提高了变更方相对于未变更方的法律地位,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对于第三方对诉权的处分来说,也没有违背自愿原则,受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对原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进行继受,其权利义务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除非特殊表明不受其约束,否则视为同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就合同转让中对第三人的效力扩张仍然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三)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分析

仲裁其实质是缔约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达成的合意,而作为承载这种合意的载体具有合同的本质。正如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进行裁判的理由一样。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仲裁条款并不适用于第三人。这也是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向第三人进行扩展的最大问题。但是,早在罗马时期,这种合同的相对性就有了例外适用情况,即当缔约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此时,案件中的利益牵扯已经不仅是当事人双方,而涉及第三人的给付义务,此时应当将第三方与合同一方看成一个整体,不使利益被遗漏。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通过民事行为,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合理的预期,这是符合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基本法的立法宗旨的。合同原当事人将合同部分标的转让给第三人时,虽然,合同第三人与原合同方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基于债的代位性,受让方受让原合同利益,对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受让合同权利的范围内接受合同义务的约束。使原合同未转让方利益可以预期。

《仲裁法》对第三人参加仲裁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适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制度相对成熟,可以作为《仲裁法》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分为两种,一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案件争议部分或者全部标的具有独立权利主张,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案件争议标的没有独立的权利主张,但是对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仲裁所指的第三人也应当借鉴,在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的时候,应当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视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在原仲裁案件的基础上参与进来,主要目的为查明案件事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选择并不具有权利,只对仲裁人员的选择具有权利。

(四)避免虚假诉讼的角度进行分析

中科院遗传资源研发中心(南方)是由中科院遗传发育所与常州市人民政府及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共建,中心包括现代农业和再生医学两大基地以及神农大科学装置平台、临床级干细胞库平台、高等模式动物平台、种子库平台、教育培训平台五大平台。目前,总投资预计10亿元的神农大科学装置已由中国科学院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列入重点项目,立项后将建成国际上首个可以对基因型、表型、养分、环境、气象等因素进行全面检测与分析的作物品种筛选设施。该中心拥有高水平的农业创新平台,农业科研能力突出,建成后将对常州市农业育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在诉讼与仲裁针对同一标的时,很可能面对同一个诉讼标的产生两种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在这类案件中,诉讼与仲裁各审各的,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那么很能让虚假诉讼产生可趁之机,试想仲裁先于诉讼进行,并且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恶意串通,在仲裁裁决结果出来之后,仲裁的当事人双方直接到权利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当法院判决结果出来的时候,执行标的已经不存在,当事人的利益必然受损,案件事实也无法查清。因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避免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应当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到与争议标的具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二、对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启示

(一)第三人参与仲裁的启动方式

徐渭从小居住在大云坊观桥弄大乘庵东边的榴花书屋(今青藤书屋),距张岱高祖张天复和曾祖张元忭居住的车水坊状元府,大约只有10分钟的步程。徐渭生于明正德十六年(1521),比生于明正德八年(1513)的张天复小8岁,又较生于明嘉靖十七年(1538)的张天复的大儿子张元忭大17岁。因此,徐渭与张氏父子可能从小就熟,但由于年龄的原因又不可能有太深的交往。

(二)诉讼与仲裁在第三人参与时的程序衔接问题

将消费税配置为地方税意味着将全部税收利益分配于地方,要求地方对消费税政策有着较高的自主权。在消费税税目中,烟、酒、油和小汽车的国内消费税收入占全部国内消费税收入的比例在90%以上。[20]为扩大消费税的税源,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保护、鼓励烟草、酒类、油、汽车等产业发展。这类情况尤其可能发生在酒类行业发达的贵州、烟草业发达的云南等西部省份,难以保证地方经济结构健康持续发展。这种“逆向调节”现象违背了消费税“寓禁于征”的理念,有悖于消费税的立法目的。

(三)第三人参与仲裁的权利义务

加强护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减少无效行为,提高护士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加强培训护士的交流沟通能力,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

4)滤纸片法:准确吸取菌液0.1 mL均匀涂布于琼脂平板培养基的全部表面,用灭菌镊子将制备好的滤纸片贴于琼脂平板表面,置于37℃培养箱培养18 h后取出,用游标卡尺测量抑菌圈直径。每个菌种重复3次,求均值。

在日渐复杂的商事活动中,一件商事活动,可能需要多方参与才能完成,笔者认为,在仲裁争议涉及第三方的时候,基于效力扩张理论支持,应当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到第三人,具体的适用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进行执行。在此并不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仲裁庭通知第三人到庭参加仲裁,第三人也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仲裁,即仲裁庭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启动权。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提交自己的证据,并且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参与仲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第三人主动参加仲裁的情况下,或者仲裁庭通知第三人后,第三人需提交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申请,则视为第三人同意将争议由仲裁解决,追加为当事人,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仲裁裁决可能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仲裁权利,但是可以就争议提交诉讼,但是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纠纷除具有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因外,不可撤销。

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标的,是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与其他方具有仲裁协议的,在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进行主张仲裁条款时,应当按照诉讼争议中的合同与仲裁协议合同中的约定时间顺序进行裁判,如果诉讼案件中合同成立时间早于仲裁案件,而且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此时应当由法院进行审理,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仲裁协议成立早于有诉讼管辖条款的合同,且仲裁程序早于诉讼程序的,诉讼程序终止,由仲裁程序进行裁判,具有诉讼管辖条款的合同方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仲裁。其他不能确定具有仲裁条款合同或者诉讼管辖条款合同成立时间先后顺序的,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间顺序确定,当事人参加到先启动的程序中去。

(四)第三人对权利的救济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 wenshu. court. gov. cn /.

[ 注 释 ]

仲裁与诉讼属于两个平行的争议解决机构,而且仲裁机构的裁决不公开,如果企业利用仲裁与诉讼的平行性进行恶意仲裁,即通过仲裁裁决将财产进行转移,利益第三人并不知情,等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时候,仲裁裁决已经得到执行,标的已经不存在的情况。《日本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这被称为“诈害防止参加”。与此处第三人参与仲裁是一个初衷。而《仲裁法》并没有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仲裁裁决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并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事由,从而使第三人利益受损。因此建议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案范围扩展到仲裁裁决,以防止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的情况发生,为第三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

②同1.

③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5.

④杨秀清,韦选拾.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若干问题研究[J].仲裁研究,2007(11):19.

⑤杜新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9.

⑥江伟.民事诉讼法(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50.

[ 参 考 文 献 ]

[1]杜新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丁颖.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为中心[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梁堃.英国1996年仲裁法与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与仲裁协议有关的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杨秀清,韦选拾.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若干问题研究[J].仲裁研究,2007(01):8-23.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037-02

作者简介 :王宏钰(199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

*2017年度贵州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审判方向)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客体的研究成果。

标签:;  ;  ;  ;  ;  ;  

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