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西域人的商业活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域论文,元代论文,商业活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06)03-0171-06
蒙古贵族早在创业初期就对西域商人有较大的依赖性,他们通过西域人大量换取其所需物品的同时,也给这些商人以较好的回报,遂引得西域商人大量趋利而来。蒙古西征后,更多的西域商人利用日益开放的东西方陆海道,接踵而来。他们在中土“多方贾贩”,其足迹遍及元朝全境。元人许有壬云:“我元始征西北诸国,而西域最先内附,故其国人柄用尤多,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区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1]卷53
一、早期贩鞑人衣食之需的西域人
蒙古初兴时,西域商人的足迹已经遍及漠北高原,他们之间亦已建立了一定的商务关系。曾与成吉思汗同饮巴勒渚纳水的阿三、札八儿火者和玉速阿刺就是这一时期活跃于漠北的西域商人的杰出代表。根据《蒙古秘史》的记载,阿三当时从居于阴山地区的汪古部赶着羯羊、白驼来到东北部的额尔古纳河,易换鼠皮、青鼠皮[2]卷6。可见当时在漠北的西域商人活动范围颇为广泛。1218年成吉思汗命诸子、那颜、将官,各从其部属中抽调两三名西域商人,随花剌子模人马合木等前往中亚搜罗奇物异宝。结果,从这些蒙古贵族的麾下,竟然共集中起来450名西域商人。看来,这时在漠北的西域商人已是成群结队,数以千计了。当时新兴的蒙古贵族迫切需要西域地区生产的锦缎、珍奇宝物、粮食、兵器及酒类饮料等。为此,成吉思汗在大道上设置守卫,颁布命令:凡进入其国土内的商人,一律发给凭照,“而值得汗受纳的货物,连同物主一起遣送给汗。”[3]90由于蒙古贵族往往给进入其领地的西域商人以最好的价钱,这就使得更多的西域商人携其物产纷纷涌入漠北。
南宋理宗时曾出使蒙古的徐霆讲,“大率鞑人止欲伫丝钱鼎色木,动使不过衣食之需。汉儿及回回等人贩入草地,鞑人为之。”[4]9徐霆还在漠北见到来自西域的许多物品,如“效回回样”的环刀,产自西域的“玻璃瓶”等,并喝了来自回回国的葡萄酒。蒙古西征后,通过畅达无阻的驿站通道,蒙古与西域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蒙古国领地乃成为西域商人活动的广阔天地。大约在1254年春,法国圣方济各会教士鲁布鲁克到达哈剌和林,他看到城里有两个地区:“一个是萨拉森人区,市场就在这个区里,许多商人聚集在这里,这是由于宫廷总是在它附近,也是由于各地来的使者很多。”[5]203在哈剌和林专设以西域商人居住、经营的街区,且将它置于宫廷附近。可见,西域商人在漠北非常活跃,他们的商业活动在蒙古贵族的经济生活中已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西域商人流动空间大,活动范围广,故对当时东西方社会有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蒙古统治者乃利用他们通经济、善理财的特点,委以重任,参与国家的财政管理工作。窝阔台时,大规模地参与扑买课税的商人,主要为西域人,他们因多富有,乃通过贿赂权贵,一般多能取得承包权。而所扑买的税课也因他们的参与,数额越来越大。1240年正月,窝阔台正式任命奥都剌合蛮充提领诸路课税所官,奥都剌合蛮以商人的精明和专于算计,提出“扑买”(即由扑买者承包某一地区或某一项目的赋税)中原银课4.4万锭的建议,这比原课额高出一倍,因而大受窝阔台赞赏,奥都剌合蛮亦随之控制了蒙古国的财政大权。
综观上述,不难看出,西域商人与蒙古贵族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商业往来,而他们中许多人之所以得到蒙古统治者的赏识和重用,除自身具有一定的势力与才干外,还在于西域人的商业活动在当时蒙古社会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西域商人的官商地位
元朝商业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发展程度远远超越于前代。究其原因,一是国内大一统的局面为商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另外,蒙古统治者以少数民族入居中原,不仅少有重农抑商思想的束缚,而且从政府到蒙古、色目贵族均普遍积极参与经商逐利,促使元代商业活动频繁,市场日益活跃。此外,由西域商人主要负责开展的国际贸易,也给元朝商业的繁荣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
由于蒙古人早期在物质上对西域商人的依赖,决定了他们在蒙古帝国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忽必烈即位之初,虽然重视采用“汉法”,但他并未忽视西域商人在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况且他开疆拓土时,即仰仗那些腰缠万贯的西域商贾的支持。史载元末回回人丁鹤年,其“曾祖阿老丁与弟乌马儿皆元初巨商。世祖皇帝徇地西土,军饷不继,遂杖策军门,尽其资归焉。”[6]卷19此外,元朝据有广大汉地后,其经济观念仍局限于畜牧,以致有尽夺汉人之田而为牧地的举动。李璮之叛后,忽必烈不再信任、重用汉人,这时懂得经营理财的西域商人遂成为其政治上的得力帮手。世祖时重用的西域人阿合马,即为商人出身。阿合马于中统三年(1262)领中书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使,忽必烈“专以财赋之任委之”(《阿合马传》)[7]卷205,说明他在经济管理方面具有才干。阿合马即然以善于理财而被擢用,其手下也聚集了一批西域敛财之臣。阿合马死后,这些西域人继续得到重用。卢世荣曾上书忽必烈,“天下能规运钱谷者,向日皆在阿合马之门,今籍录以为污滥,此岂可尽废?臣欲择其通才可用者,然惧有言臣用罪人。”世祖乃谕令:“何必言此,可用者用之。”(《卢世荣传》)[7]卷205结果,撒都丁、不鲁合散等西域回回人复升为河间、山东等路都转运盐使。泰定帝时,朝廷仍多以回回人理财,一些汉人官员对“时相多西域人”颇有微词。“但是他们毕竟在灾变连年的情况下大体维持了经济的稳定。这时继续采用南粮北运的办法来平抑京畿物价,稳定民间市场。泰定三年海运粮总数达三百三十七万石,实到三百三十五万石,是为元代抵京海运粮的最高记录。”[8]卷8
在元朝建立过程中,大量西域商人随蒙古大军进入中国,从物质上支持了蒙古贵族的统一战争,他们因而与蒙古贵族建立了密切的关系。阿合马等西域商人能赢得蒙古统治者信任而身居权臣之列,说明在蒙古人眼中,西域商人既有生财之道,又有理财之术,非常适合他们搜聚财富的需要,同时,也可弥补蒙古统治者在此方面的不足。而元朝大一统的实现,又迫切需要能帮助蒙古实施统治和管理广大领土的人才,西域商人的智慧、才干,使蒙古人视其为理想的人选。进入政界的西域商人,往往多担任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官,这就为他们亦官亦商,或官商一体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他们一方面参与朝政,甚至把持政柄;一方面继续“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而且“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1]卷53从而使得西域商人利用他们已经取得的政治、经济优势,基本垄断了元朝的商业贸易。
阿合马在任时,省部官员依附他左右的仅达700余人,其中有许多是西域商人和亦官亦商的西域官吏。《元史》因此讲他“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阿合马传》)[7]卷205西域人阿里是阿合马的党羽,阿合马被杀后,他依然任中书右丞之职。成宗时又奉命调任江浙行省平章政事,“专领其省财赋”。大德七年(1304),御士台臣奏其“诡名习盐万五千引,增价转示于人”,但成宗不以为然,并言“阿里朕所信任,台臣屡以为言,非所以劝告大臣也。后有言者,朕当不恕。”(《成宗本纪》)[7]卷21成宗不但不追究阿里之罪,反而将御士台臣痛斥一顿,而且不久又升阿里为中书平章政事,这说明元代西域人亦官亦商的现象是很普遍的,由于他们的兴衰与蒙古贵族的利益直接相关,故而多受到统治者的保护。
元朝建立后,扑买课税依然实行,扑买者仍然多为西域人。成宗大德初,有西域商人拟出银100万两,扑买天下盐课[9]139。大德三年(1299),获扑买课税的“山东转运使阿里沙(回回人)等增课钞四万一千八百锭,赐锦衣一袭。”(《成宗本纪》)[7]卷20扑买课税使元廷得以坐享其成,而西域商人则得机跻身政界,他们利用其权势,不仅加额征课,而且利用此特权,在其扑买的辖地内,自由行商,随意贩运,获利甚多。可以说,西域官商在整个元代社会经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人数众多,资本雄厚,势力强大,在当时无人能与其相比,是元朝一股颇为活跃的势力,其活动遍及元朝全境。
由于西域商人多具亦官亦商、官商一体的性质,故而使得他们在元代社会中享有诸多的特权和优厚的待遇。除在国内被免除差役、地税和商税外,他们还常常“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名求珍异,既而以一豹上献,复邀回赐,似此甚众。”[12]卷196而西域人的商业活动也直接影响着元朝的财政,他们来华贸易中交纳的关税和其它“例献”之物,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故凭着这一强大的经济实力,西域商人曾经使元朝政府改变其已经颁行的不合理的政令。《史集》、《元典章》等中外文献均曾记述这样一件事:至元十六年(1279),忽必烈曾颁发“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依伊斯兰教规行事)”的禁令。此令一出,当时在朝的基督徒爱薜等乘机借此以打击回回人,以致京城毛拉(教长)、不花剌人不儿罕丁被害。西域商人多年不能按教规行事,被迫逃离,“如是者七年”。后丞相桑哥乃奏于忽必烈,称此禁令实行后,西域商人多数离开中国,并且不复再来。如此下去,“例献之物因缺,货物所纳之关税因无所得”,造成财政收入不足。于是,忽必烈下谕“收回其禁令”[11]346。这样,已颁布实行了七年的这一政令,终因西域商人的坚决抵制而废除。
三、专事“斡脱”的西域人
斡脱,为非汉语语词的音译,契丹语指行帐、宫殿;蒙古语为请酒;而突厥语意为伙伴、商人。元代文献中常见的“斡脱”一词,乃专指突厥语之ortaq。在突厥语中,“斡脱”词义颇广,其原意为同伙、伙伴,或商业组合。因使用突厥语的西域商人往往结成商帮,长途贩运,且自称“斡脱”,故该词又转义为商业团伙,或专指西域商人。“斡脱”经营,则实指元代的一种特殊的商业高利贷活动,它似乎由这一时期东来的西域商人所专门经营,并成为元代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斡脱户。《元典章·户部》就“斡脱户”的解释为:“见奉圣旨、诸王令旨随路做买卖之人。”(《籍册·户口条画》)[12]卷17
蒙古贵族的武力扩张和掠夺,使其拥有大量的财富和金钱。然而,因他们不善理财,不懂经营,就只好利用东来的西域商人帮助他们进一步扩大财富。蒙古贵族的主要做法是将其掠夺来的金银及其它财物,交与西域商人,委托他们或经商,或放高利贷,即“贷之民而行其息”,从中坐收高额息银。而西域商人借这些财富或投入放债,或从事商业贸易,与蒙古贵族共同分享利润。当时蒙古人乃把此类商业行为称之为斡脱。彭大雅在《黑鞑事略》中称,蒙古人“自鞑主以至伪太子、伪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银,或贷之民而行其息。一铤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铤;或市百货而贸迁。”徐霆在同书疏证中亦云,“霆见鞑人只是撒花,无一人理会得贾贩,自鞑主以下只以银与回回,令其自去贾贩以纳息。回回自转贷与人,或多方贾贩。”[4]8在蒙古国时期,西域斡脱商人有“黄金绳缆”(Altan arqamji)之称。据《史集》记载,窝阔台汗本人就曾投资二百金巴里失,交与西域商贾去营利。“二百金巴里失”,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大的数目。窝阔台还讲:“来到我们这里的每一个斡脱,我知道他们各打算盘,各有所谋。但我希望我们使他们个个称心如意,分享我们的财富。”[13]136
斡脱经营起始于成吉思汗,窝阔台时发展迅猛。至贵由汗时,专门设立机构,由孛阑合孙专掌斡脱,使之进一步合法化,并具有官营性质。从此,斡脱商人遂倚仗官势,多方取利。元人徐元瑞乃言道:“斡脱,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之名也”,也即“见赍圣旨、令旨,随处做买卖之人。”(《钱粮造作》)[14]118因斡脱是直接为诸王、公主、驸马等蒙古贵族服务的,故斡脱商人较一般商人享有更多的特权,其货物不纳税,不负担差役,而且可携带武器,旅途住宿也受特别保护。甚至在其外出经营时,常常可获取公凭。据《元典章·刑部》载,中统五年(1264)朝廷有旨:“诸斡脱商贾,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若公引限满其公事未毕,依所在倒(例)给。”(《防盗·路人验引放行》)[12]卷51可见,因斡脱经营被政府视为“公事”,故其出行乃由各地官府给以公凭。如此以来,他们在陆地可使用驿马,在运河则能先行开闸。
入元以后,斡脱经营的内容较之以前更为广泛。元朝对许多商品和行业实行专业垄断,而这多是在元初阿合马执政时所确定的。如国家对冶铁、矿产、盐、茶等生产的垄断经营,就使得斡脱成为专事这些部门生产经营的官商。元朝政府非常重视这种以官本牟利的商业经营,而且为加强对斡脱的管理,至元四年(1267)十二月,专门设立诸位斡脱总管府,并任命西域人监领之。据姚燧《牧庵集》载,答失蛮就曾“兼监斡脱总管府,持为国假贷权。”(《皇元高昌忠惠王神道碑铭并颂》)[15]卷13至元九年(1279)八月,政府又置斡脱所,至元二十年(1283),再立斡脱总管府,以全面管领斡脱经营。这是设在中央的掌管斡脱事务的最高机构。在地方,元政府则先后设有斡脱局、斡脱府等官衙。
斡脱经营在元朝异常活跃。在政府的鼓励下,其经营空间,已不只限于国内,他们还往往积极向域外扩展。《元史》曾记载西域人布伯、阿里父子以斡脱官钱进行海外贸易的史实。至元二十九年(1292),阿里请求“愿自备船,同张存从征爪哇军,往招占城、甘不察”,世祖遂“诏授阿里三珠虎符,张存一珠虎符”,并“蠲阿里父布伯所负斡脱钞三千锭。”(《世祖本纪》)[7]卷17而《元典章·户部》称,“大德元年(1297)五月初八日奏过事内一件,也速答儿等江浙行省官人每说将来有阿老瓦丁、马合谋、亦速福等斡脱每作买卖呵,休与税钱。往回回田地者,休与呵。”(《课程·杂课·市舶》)[12]卷22又据《元史》载:“天历元年(1328)九月,中书左丞别不花言:‘回回人哈哈的,自至治间贷官钞,违制别往番邦,得宝货无算,法当没官,而倒刺沙私其种人不许,今请籍其家。’从之。”(《文宗本纪》)[7]卷32虽然这一时期西域商人从事斡脱经营的特权随着倒刺沙的失势逐渐被剥夺,但斡脱买卖,仍是当时西域商人生财的重要手段。
四、西域商贾与市舶贸易
市舶收入在元朝财政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元廷乃非常重视其发展。而为了有效控制这一贸易,政府多委以颇通此道的西域商人主其事。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廷“用桑哥言,置上海、福州两万户府,以维制沙不丁、乌马儿(均西域人)筹海运船。”(《世祖本纪》)[7]卷14元贞二年(1296),又诏令“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呗喃、梵答刺亦纳三蕃国交易,别出钞五万锭,令沙不丁(西域人)等议规运之法。”(《食货志》)[7]卷94不仅如此,元廷还专门鼓励东来的西域商人“下蕃货卖”。当时朝廷有“答失蛮诸色人等”均可“下蕃博易”的诏令。
至元十七年(1284),元朝又在斡脱总管府的基础上成立泉府司,以“掌领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诸王出纳金银。”(《世祖本纪》)[7]卷11所谓出纳金银,实指为西域商人提供海外贸易的资本,共同分享经营利润。这实际上是把蒙古国时期贷银于斡脱的经营方式运用到了海外贸易中,即“持为国假贷,权岁出入恒数十万定(锭),缗月取子八厘,实轻民间缗月取三分者几四分三,与海舶市诸番者。”[15]卷13泉府司的西域商人就同斡脱商人一样享有“所至官给饮食,遣兵防卫”(《世祖本纪》)[7]卷13的特权。世祖时,泉府司每年要向海商发放高达数十万锭的贷款,仅至元二十二年(1285),元廷一次性拨款用于海外贸易的专项银两就有10万锭(《世祖本纪》)[7]卷15。泉府司后因和礼霍孙的疏奏,一度被罢。但不久,世祖又诏“复立泉府司,秩从二品,以答失蛮(西域人)领之。”(《世祖本纪》)[7]卷13至元二十五年(1288),忽必烈“从行泉府司沙不丁、乌马儿请,置镇抚司、海船千户所、市舶提举司。”(《世祖本纪》)[7]卷15泉府司的西域官商不仅品秩较高,而且有权代替朝廷颁谕诸蕃商(《仁宗本纪》)[7]卷24,并拥有自己的海船与水军,元初泉府司拥有的海舶官船曾达到15000艘之多(含部分转运番货和粮食的海运船)(《世祖本纪》)[7]卷15。另据至元二十六年(1289)尚书省臣言:“乃颜以反诛,其人户月给米万七千五百二十三石,父母妻子俱在北方,恐生它志,请徙置江南,充沙不丁所请海船水军。”(《世祖本纪》)[7]卷15世祖乃诏令从之。
元朝的海外贸易,基本采用官营的形式,虽然也时有听任海商自由下海贸易的诏令,但开禁时间短暂,且常禁止汉人往海外经商。至元二十一年(1284),元朝又开始实行官本船制。具体做法是“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食货志》)[7]卷94即政府出船、出本钱给商人出海贸易,以所获十分之七归官府,十分之三归已,这是元朝官本商贩的海外贸易法,其制度本身显然也带有浓厚的斡脱色彩。政府推行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西域商人进一步垄断和控制海外贸易。因元代的海外贸易,实则为一种规模较大的商业活动,所需资本浩大,即所谓“造船置货,动辄万计”,一般商人因财力不足,多不敢问津。东来的西域商人多具海外贸易经验,资本雄厚,加之官本船制度的实施,使得元代海外贸易大权基本掌握在西域商人手中。王孝通先生因此讲:“回回既由陆路通商,又有海道兴贩。故其时市舶颇盛,而尤以泉州为最。”[16]148元代市舶司之设,前后共有7处,而从大德元年起,长期维持的仅有广州、泉州、庆元三处。其中泉州是元代最大的对外港口,这里的镇南门外是西域商人集聚的地区,“四海舶商诸番琛贡皆于是乎集”(《城池》)[17]卷11,“番货、远物、异宝、奇货之所渊蔽,殊方别域富商巨贾之所窟宅,号为天下最。”[18]440由于西域商人在泉州海外贸易中具有庞大的实力和重要的地位,故元初卢世荣提出“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卢世荣传》)[7]卷205的官本船制度时,世祖诏令首先在泉州推行。
宋时入华的西域人蒲寿庚及其家族在泉州海外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元之得与海外互市,寿庚与有力焉。”蒲寿庚降元后,元政府以为“寿庚素主市舶”,仍留他主持泉州市舶司的工作。他以其家族在蕃商中的巨大影响,积极招徕外舶商船,促使“元代外国贸易,遂亦盛极一时矣。”蒲寿庚之后,其子蒲斯文及回回人艾卜伯克·乌马儿相继担任过泉州提举市舶使。泉州在当时海外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使得一些西域商人随之成为巨富。西域商人哈哈的,自至治间贷官钞,违制番邦,得宝货无算(《顺帝本纪》)[7]卷38。蒲氏父子,世掌泉州市舶,亦官亦商,基本操纵了当时的香料贸易,蒲寿庚本人“老于海事,拥海舶甚多”,其资产,“富甲两广”。另据周密《癸辛杂识》云:“泉南有巨贾,南蕃回回佛莲者,蒲氏之婿也,其家富甚,凡发海舶八十艘,癸巳岁殂,女少无子,官没其家赀,见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称是。”(《佛莲家赀》)[19]续集下此外,西域人合只铁即刺、马合马丹的等也均为当时居泉州的巨商大贾。《元史》载,至大元年(1308),“太尉脱脱奏:‘泉州大商合只铁即剌进异木沉檀可构宫室者。’”于是,朝廷敕江浙行省经驿道运往京都。同年,“泉州大商马合马丹的进珍异及宝带、西域马”(《武宗本纪》)[7]卷22等。由于马合马丹的进献有功,加之其个人拥有舟舶,时任江浙行省左丞的沙不丁遂“言其弟合八失及马合谋但的、澉浦杨家等皆有舟,且深知漕事,乞以为海道运粮都漕万户府官,各以已力输运官粮,万户、千户并如军官例承袭,宽恤漕户,增给顾直,庶有成效”。尚书省闻报,乃“请以马合谋但的为遥授右丞、海外诸蕃宣慰使、都元帅、领海道运粮都漕运万户府事,设千户所十,每所设达鲁花赤一、千户三、副千户二、百户四。”朝廷遂之下诏制可(《武宗本纪》)[7]卷23。不难看出,马合马丹的是当时泉州专事海舶贸易,且拥有雄厚经济势力的西域大贾。
主要由西域商人参与的元代海外贸易,为政府赚取了“宝货赢亿万数”(《光荣禄大夫平章政事赵国董忠公神道碑》)[20]卷14。至元二十六年(1289),己任江浙行省平章政事的沙不丁上奏,该行省市舶岁入已达“珠四百斤,黄金三千四百两。”(《世祖本纪》)[7]卷15。这相当于元廷当年国库收入中黄金数目的六分之一多,而其珍珠的价值比金银更贵重[21]187。由于海舶贸易获利甚大,当时有人竟视其为“军国之所资”(《贾昔刺传》)[7]卷169。巨大的利益驱动,使不少蒙古贵族也参与到这一商业活动中。他们多在西域商人的夹带下,“过番买卖”。为此,政府下令予以禁止。至元二十八年(1291),朝廷诏令:“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田地里、忻都(印度)田地里将去的有,么道听得来。如今行文书禁约者,休教将去者;将去人有罪过者。”(《蒙古男女过海》)[22]卷27。
元政府高度重视西域商人在海外贸易中的作用,当时朝廷遣往海外的商船基本由西域人操纵。14世纪初,元廷即以西域人麦术丁等率商队前往东非索马里购买狮、豹等名贵动物。而元朝文书中常提及的驶往“回回田地里”的商舶,实际多由西域人所执掌。
[收稿日期] 20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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