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上网”的利弊及对策_青少年教育论文

未成年人“上网”的利弊及对策_青少年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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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因特网的日益普及,使当代社会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已逐步从大中城市走向小城镇,从城市走向农村,逐步走入普通家庭,成为青少年学习、交往、休闲的主要手段。网络在实现信息自由流通,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初见端倪。2000年6月,湖南省团委对湖南省青少年接触和利用网络状况进行的调查显示:青少年接触网络的年龄变得越来越小,在各年龄段中,20-30岁的青年上网率最高,其次是12-19岁的青少年;在上网青少年中,62.9%的青少年出现了个性化情绪,20%的青少年有情绪低落和孤独感,12%的青少年与家人、朋友疏远,5.1%的青少年身体健康状况下降;青少年“网恋”现象也比较严重,一名18岁的高中女生,在两个月里,竟悄悄约见5个“网上情人”。此外,青少年“沉醉网吧,不知归路”的事时有发生,因沉迷网络导致的自残、犯罪现象屡见不鲜。正视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限制网络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已经是刻不容缓。

一、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积极意义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学习与交友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双面的,正面影响为主,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网络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促进素质教育,这是其正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为未成年人素质教育提供了机遇。传统教育强调学生“学了多少”,素质教育则强调培养学生“怎样学”。网络时代为素质教育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素质教育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网络的发展强烈地激发青少年的求知欲和探索欲,让其真正领略到知识和高科技的魅力,从而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改变被动学习的状态。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对青少年的素质教育具有重大意义。网络时代向人才提出了两项要求:必须具有创新;必须具有识别、选择、吸收和运用新知识的能力。这种挑战无疑将激励青少年开拓创新,追求科学精神,攀登科技高峰。另外,网络扩展了教育空间,促进了教育的社会化,使未成年人受益匪浅,其倡导的自主学习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网络拓宽了未成年人学习的视野和领域。计算机网络和传统媒体有着极大的区别,传统的信息媒介是基于印刷品或胶片等物理意义的概念,信息要受到载体的物理性质的限制,如一本书贮存的信息总是有限的,而计算机网络则把全球信息尽收网中。进入网络,你就犹如进入信息的海洋,新闻、时事动态、高新科技、热点分析等拓宽了未成年人的知识面,开阔了未成年人的视野,极大地满足了未成年人强烈的求知欲望。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传输大量新颖、真实的信息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使网络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相互冲突与整合的世界,青少年在互联网上可以感受到各种文化熏陶,享受到人类文明所创造出来的各种优秀成果。

3、网络有利于未成年人新观念的形成。网络的显著特点是:运行的快捷性、同步性和使用简便性。以计算机、通讯和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将世界各国和地区联为一体,形成一种崭新的信息与通讯网络系统,以更快的速度传送和处理数量日增的数据、信息和知识,这将有利用青少年效率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培养。网络的迅猛发展进一步把地球变小,世界的万事万物尽收网中,通过网络,就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全球的动态和发展方向。此外,因特网的非中心,网络化的特性还将促进青少年平权意识的形成。

4、网络扩展了青少年人际交往的范围。网络为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环境,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更使该交往环境不断扩大。网络的开放性、平等性、直接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网上交往打破身份、地位、财产等限制,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通过网络,都可以直接、便捷地交往。此外,网络所具有的间接性和虚拟性特点也为性格内向、羞于言谈、社会交往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进行人际交往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些都扩大了未成年从人际交往的范围。

二、网络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数字化时代,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1、不良信息特别是含有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信息,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未成年人有着极强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求知欲望强烈,对未知事物充满兴趣,但由于其身心发育还未成熟,缺乏基本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自制能力弱,易受诱惑,并有意地进行模仿。据有关专家调查,60%的未成年人是无意中接触到网上色情信息的,而接触网上色情信息的未成年人90%以上有性犯罪行为或动机。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强奸、赌博、伤害等犯罪的增加,与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大肆传播不无关系。一些网络信息服务者唯利是图,制造各种黄色、暴力信息来吸引网民,增加点击率,而部分自控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心理又刻意寻找一些色情信息,使他们成为网络色情的最大受害者。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非法提供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甚至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上网提供各种方便。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这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网络的虚拟性可能导致部分未成年人道德失落,游戏感情。网上交往属于一种虚拟交往,这客观上淡化了交往主体的责任心,并对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形成冲击。传统交往中应遵循的“真诚”、“守信”、“责任”等价值标准并未在网上获得普遍的认同,相反,随意交往、自得其乐、为我所用、不计后果等观念在网上大为流行,这容易助长未成年人的个体本位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情感交往也是未成年人网上交往的一个主要方面。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性激素分泌增加,性特征开始明显,产生情感躁动,向往异性,渴求感情。同时,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也比较浮躁,情绪不稳定。网上交往角色的虚拟性容易使青少年在交往时缺乏真诚、责任,他们在网上大肆调情,一方面有可能给真诚的一方造成严重的情感挫伤,另一方面不利于自身情感的健康发展,容易滋长游戏爱情等畸形的恋爱心理。

3、未成年人网上个人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网上交往是在电脑背后进行的,不象现实交往那样,缺乏安全感,容易使人放松警惕。事实上,虚拟的背后也往往隐藏杀机,毫无警惕的未成年人很容易遭受侵害。网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犯行为主要有人身侵犯、隐私权侵犯和情感侵犯等。在我国,“对青少年网上侵害行为以隐私仅侵犯、情感侵犯和性侵扰较为多见。盗窃别人帐户密码、偷看他人信件以及利用互联网宣扬别人隐私事件在网上时有发生,对女性进行情感纠缠和性骚扰行为则随处可见。”人身侵犯的情况较少,但仍应引起注意,美国就曾发生过多起案例。网上个人安全问题与未成年从单纯、幼稚、独立性强的特点有关。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复杂性认识不够,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随便在网上填写个人资料,轻易答应网友提出的见面邀请,又没有与家长沟通,这就给歹徒一个可乘之机。

三、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措施和对策

纵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但网络并没有错,错在人类的不当使用。不能因此全盘否定网络的积极意义。在数字化时代,我们应该鼓励使用网络,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限制网络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在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贯穿各个层级、覆盖各个领域的家庭、学校、社会、国家互动的教育网络系统。

(一)家庭的应对

1、家长应熟悉电脑和网络。现实生活中,许多家长根本不懂或仅仅了解些许电脑知识,对网络的熟悉程度远远落后于未成年人,孩子玩些什么游戏,接触哪些网站、哪些信息,家长所知甚少,又谈如何引导呢?如今,许多家长已经意识到,为了给孩子正确引导,也开始学习电脑和网络知识。家长平时应多了解孩子常访问的网站,辨别安全网站与不良网站,多收集优良网址,花时间与孩子一起上网,一起讨论,用成年人的经验帮助孩子离开网上垃圾。

2、适当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据有经验的网民讲,青少年每次上网时间积累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操作1小时后,应提醒孩子休息15分钟。有条件的家庭可将电脑设备置于客厅,既方便孩子与家长的资源共享,又有利于家长对孩子上网时间、登陆网站的管束。家长平时应告知孩子上网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知孩子社会具有复杂性,不要随便与网络中结识的人见面,如果一定需要,要由家长陪同;教育孩子不要随意泄露个信息,在网站填写个人资料时应征得父母的同意。

3、引导未成年人多参加社会活动。家长应让孩子有足够的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通过健康、有益的社会交往,丰富现实生活,使其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认识到自身的存在价值,从而积极、乐观地面对现实生活。孩子遭遇挫折时,家长给予关怀和帮助,而不是让孩子到网上去寻求安慰。

4、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择友观。此为家庭与学校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向往异性、渴求感情是正常的。作为家长,应帮助未成年人了解网恋的特点,树立正确的择友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对其感情进行合理控制与适度调节,使情感朝积极化、理性化、平稳化方向发展,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习和健康的文体活动中。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其对不良的网恋心理形成正确认识,并自觉进行防范和克服。

5、防止登陆色情网站。家里的电脑可以安装过滤及防止色情网站进入的色情锁等防毒软件,防止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网络。另外,也可以加密锁定色情网站,即在“安全”选项中设置受限制站点或设置防止登陆的关键词(诸如“色情”、“性”“裸体”等)。电脑加密锁定后,孩子若无意登陆那些色情网站,电脑会自动进行筛选剔除。在采取措施防止“黄毒”的同时,家长应该通过各种方式让孩子充分认识“黄毒”的危害,自觉抵制黄色信息的诱惑。

(二)学校的职责

1、建立一支能适应网络时代的教育者队伍。据2000年6月湖南省团委对湖南省青少年接触和利用网络的状况进行的调查显示,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者中有4.3的人根本不用电脑,有37.1%的人根本没有接触过网络。这种情况很难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据此,教育部门应加强对青少年教育队伍电脑知识和网络技术的培训,让他们尽快熟悉网络,提高驾驭网络的能力,学会网上的教育方法。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德”教育。此为家庭与学校的共同责任,但以学校为主,因为对多数青少年而言,老师的权威高于家长,尤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典型。学校应帮助青少年形成对网络道德的正确认知,增强他们的道德判断能力,指导他们学会选择,识别良莠,提高个人修养,养成道德自律。进行网络技术培训的同时,加强网络道德修养,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道德观念。

3、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新一代的未成年人多数为独生子女,从小骄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性格孤僻,社会交往往往不是很顺利,就容易封闭自己,到网络上寻求精神依托。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应开展各种各样的文体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进行交流与合作,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建立真挚的友谊,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此外,学校应协助家庭进行网上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避免因迷恋网络带来的心理和生理问题,培养未成年人健全的人格;加强对未成年人人文精神和思考力的培养训练,培养未成年人的文化自省、选择、判断能力和批判意识。

(三)社会的职责

1、网络从业的人员、网络服务机构应当自律。有些网络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机构唯利是图,大量制造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暴力、恐怖等内容的信息。因此,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网络服务机构的自律意识尤为重要。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是针对此而制定的。网络服务机构应当端正经营宗旨,严格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服务,健全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在网络从业人员的管理上,不但注重提高其专业技术,也应重视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综合素质。日本的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日本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们自发地制定了《互联网事业者伦理准则》,并于1997年6月开始实施。《准则》要求与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签订禁止传送违法和有害信息的使用合同,同时还规定服务商有义务设置用户投诉窗口,以对付有可能出现的纠纷。将来我国的网络服务商组织达到了定规模时,也应该制定网络服务行业自律准则。

2、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律。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不在国家法定七假日每日时至21时以外的时间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不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不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信息;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社会监督。

3、加紧建设青少年网站。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站建设严重滞后,吸引力不强,对青少年的影响力不大。应该加紧建立专门性的为青少年服务的网站。组织专家开发青少年思想教育软件,积极推进青少年思想教育信息资源建设。根据青少年的特点,通过学习、交友、心理咨阄、法律援助、网上论坛、网上调查等青少年一些有益的东西,提高青少年的免疫力和间断力,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如湖南省团委创办的湖南省青少年热线网站、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创办的网上团校等都是有益的尝试。此外,还可以与现有的一些积压名网站合作,推出网上系列活动。这种合作既能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服务,又可以有效地整合网络资源,节约教育成本。

4、充分发挥社区作用。社区是未成年人校外活动的主要场所,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的活动和良好的条件促使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如组织关于“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利与弊”的讨论,给孩子一个与家长平等对话的空间,加强交流与沟通,让家长充分了解孩子的想法,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孩子在畅所欲言的同时。对网络的影响也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从而自觉防范网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5、构建规范的网络伦理。网络是一种新生事物,网络社会的伦理规则处于建设过程之中,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网络伦理规范的研究和探讨,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为未成年人进入网络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

(四)国家的职责

1、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力度,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状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管。对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愚昧迷信等内容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整顿治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针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别是网吧管理混乱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整顿治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组织协调和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罚款,屡禁不止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再次违反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吊销证照。在监督过程中,各部门之前应加强合作,电信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防止互相推诿。另外,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加强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到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

3、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网络立法。世界名各国都已经开始网络立法的工作,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网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关于互联网信息监管的立法不多,而且规定过于简单、粗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对青少年的保护和不良信息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加强网络立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信息监管方面,新加坡政府的做法是:用户必须通过政府的电脑控制中心进行“中转”传输,以达到“过滤”色情内容的目的,凡是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的用户,一旦查出,将被处以重罚,并接受指控。德国1998年的《多媒体法》对经营网络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责任界限,还规定了社会对多媒体信息的许可程度,以免未成年人被信息误导和毒害。2001年7月,德国最高刑事法庭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美国也极为重视儿童色情资讯,以任何方式贩卖儿童色情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及25万美元的罚金。多数国家重罚网络色情,我国立法时可以加以借鉴。

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联邦政府1999年10月制定、2000年4月实施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规定,网络公司都要严格遵守儿童隐私权保护的新法案,收集儿童数据信息必须得到他们父母的同意,并规定了从其父母处获得同意确认的严格程序。对于未经允许让儿童发送电子邮件,或刊登其个人资料的网站,给予高达1.1万美元的处罚。此项法案给各国保护青少年网上隐私权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借鉴。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专门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明确个人数据资料的权利及相关的刑事责任等。

综上所述,网络就像一把双刃剑,正确使用将受益无穷,使用不当就可能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过程中,家庭、学校应给予正确、积极的引导,国家、社会应当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共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利弊及对策”一文,本文标题系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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