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对我国银企关系改革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启示论文,关系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侧重研究日本主银行体制对我国银行与企业关系改革的启示,有关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运行机制在此不再赘述。
一、主银行制度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的现实问题
1、主银行制度是对内部人控制的有力制约。
我国企业中目前已出现内部人控制的苗头。“内部人控制”指企业经理人员与职工(内部人)通过共谋取得了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的部分,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配合下,它成为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偏离,财富转移的重要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银行的贷款亦为其中之一)流失和短期行为大量出现。寻求企业的外部监控机制,已成为转轨经济中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已成为人所共知且认可的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之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代理成本,内部的激励机制不可避免地将向个人倾斜。一般而论,当企业组织的内部缺乏有力有效的控制时,外部控制应相应加强以防止代理人员对股东利益的侵蚀。如前所述,主银行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主银行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与企业建立了某种存亡与共的关系,而便利的信息来源也为银行提供了监督企业的有效途径,但无论如何,信息并不是万能的妙药,面对众多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银行需要更直接的行动,通过保证企业的安全来保证贷款的安全。在主银行制度下,即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主银行直接接管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和治理。
2、主银行制度可以部分地解决企业的债务重组问题。
企业的债务重组是目前困扰我国改革进程的一个大问题。而采用主银行制度后,要求银行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而债权转股权则是一个可行的思路。对企业来说,债权转股权后,沉重的还本付息负担将不复存在,企业将不用再为还贷继续寻找高成本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减轻了银行的压力,使企业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投入到竞争中去,从长远看为银行的未来业务的开拓提供了依托。另一方面,企业在债务变股本之后,丧失了一部分管理权。在经营不善或财务出现危机时,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自动转到银行手中。根据自己的经济判断,银行可以解散企业的领导层甚至进行改组,这种“可能推动既得利益”的威胁成为经营者经营任意性的一个重要约束和制衡,从一个侧面解决了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倾向。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既不是主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也不是主银行制度的充分条件,主银行制度的实质是银企双方共同追求并维持一种长期的默示契约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对企业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督具有重要地位。解决银行资产与企业资产的存量问题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搞活流量,为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找到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才是我们的初衷与落脚点。但是企业的财务重组过程为银行提供了与企业发展密切联系的良好机会。在日本,银行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一个历史原因就是银行积极参与了战后企业的财务重组。
3、 主银行间的相互授权制有利于解决我国银团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巨额贷款的需要越来越大,单独一家银行已很难满足客户的要求。但目前国内银行界有一种怪现象:国内专业银行可以与国外银行联合搞辛迪加贷款,却不能也不愿与国内其他专业银行搞联合授贷。当一家银行无力承担某一项目而需要其他银行共同出资时,必须由政府出面组织牵头,才可勉强为之。究其原因,是我国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辛迪加贷款集团各成员的利益,各成员间磨擦很大。本来作为牵头行的开户行应负有监督企业的主要义务,但实际情况往往是谁开户谁得利,因为它可以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和帐户上的便利首先偿付自己的贷款而将其他贷款人的利益置于未定之中。而国际银团协议中却对牵头银行、普通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而主银行间的相互授权机制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建立银行间相互授权机制,即在银团贷款中,赋于主银行牵头行的地位,一般它要承担最大的短期资金份额,负责本息的清欠收付,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为每一个主银行都可能成为不同银团贷款的牵头银行与普通成员,其权利与义务基本上是均等的,随着业务往来和增多,会增强彼此间的信任感,也不会导致牵头银行权力的集中与滥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是银团贷款中,一定要明确主银行的义务(即与日本不同,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是以约定俗成的形式,将主银行的义务一一明确规定),即作为牵头银行,它要负责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且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时,它应当首先解救其他债权人而将自己置于次级债权人的地位,作为补偿,付与主银行一定的主银行租金。这样才能防止主银行的“道德风险”,并促使其认真监督。
二、我国现行体制下较易向主银行制度转变
对我国更具现实意义的是,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与日本存在更多的相似之处,所以在借鉴日本的经验时,也比较容易。
1、中国的银行传统上与企业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以前, 银行只承担企业部分定额流动资金贷款,虽然与企业资金外的借贷往来不是十分密切,但由于在重成本核算的精神影响下,企业除了极少数现金外,所有的资金都是通过银行划拔。在主银行制度下,很重要的一点是企业将自己的清算资金帐户开在主银行,一方面便利了其主银行收集信息,一方面密切了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企业必须选定一家银行为基本开户行,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已具备了主银行的雏型。
2、与主银行制的运行大环境相似。 主银行制是日本企业解决控制问题的一个现实的选择。日本的控制问题是由于法人间的交叉持股致使缺乏能积极行使最终控制权的所有者引起的。解散财阀以后,企业普遍面临股本变小、注资不足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途径是走向交叉持股,即法人间互相持股。这样就带来了对企业的实际有效控制的问题。另一个途径是利用国民高储蓄的特点,大规模利用间接融资。日本企业的负债经营闻名世界,高达70%以上,丰田汽车公司在发展的鼎盛时期负债率达600%,企业在如此巨大的债务承担中, 有可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资产收益,如何监督企业有效、安全地使用贷款、保障债权人利益,成了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主银行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中国的情况与日本有较多的相似之处。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轨轨过程中,财政停止向企业拨款,使许多企业注资不足,甚至出现了许多无资本运转的企业。由于股票市场发展缓慢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直接融资的比例很小,所以作为股本的资金也较少。改革开放以来居民储蓄率上升速度日益加快(据统计,居民在国民储蓄中的比例在90年代已达70%以上),为企业主要利用间接融资创造了条件。而目前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其他宏观问题,许多银行贷款面临沦为呆帐、坏帐的困境,落实对企业的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个意义上,主银行制的运行环境与我国是相似的。
3、企业严重注资不足。1983年“拨改贷”后, 财政几乎不向企业注入资本金,使企业严重依赖银行贷款。在这种状况下,资本市场是不能满足企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的:由于内部人控制,外部投资者难于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决定是否向这种企业投资时犹豫不决;过高的资产、负债比率,更令一般投资者望而生畏。而通过实行一种类似主银行制度的银企关系,适当将一定比例的债权转为银行持有的股权,一方面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银行的监督动机的强弱是与其投资分散程度呈正相关的:投资越集中,监督的动力越强。在我国现阶段,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发育迟缓,能在股票市场上筹到资金的企业微乎其微,在其他直接融资(如企业债券)方式中,由于内部人控制,信息不透明,投资者也很难愿意为其融资,所以企业不得不大量依赖间接融资,其中尤其以银行拥有便利的监督企业财务的条件而使银行贷款的比例居各种方式之首(据估计,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比已高达74%),这是我国企业债务/股本比率高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而我国银行资产如此集中在企业,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与企业荣衰与共的格局。应该说,银行作为“经营”资产的专门机构,在建立了恰当的激励机制之后,是有动力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激发银行作为所有人监督企业的热情,有利于银企双方建立长期合作。换一种角度,单纯通过股权联系构造一种主银行——客户关系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构造这样一种关系,建立一种银行与企业互相提携、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长期关系,并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的积极性及优势,能真正“雪中送炭”,适时介入企业的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所以,持有企业的股份并不是成为主银行的必要条件,监督机制及介入管理才是主银行的实质。但适当的债——股转换有利于解决企业的注资不足问题。
三、我国向主银行制度转化中会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向主银行制度转化过程中将遇到的最大问题是银行尚不具有充分的监督企业的动力与能力,这是阻碍银行自身发展的一个原因,也是企业改革收效不大的一个原因。
1、激励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的专业银行很大程度上仍是行政机构,经营上缺乏自主权。加上宏观环境仍未理顺,利率不放开,激励机制仍以追求行政晋升的“官本位”为主,所以银行最关心的是“上级”满意,并不特别关心贷款的效益如何。
2、利润动机不足。一方面,银行也是国有企业, 前述种种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在银行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另外,银行部门还有自己的特殊性,在财政“拨改贷”之后,它成了社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在目前国有企业普遍资金私有制甚至渐露危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企业破产造成的失业等社会问题,国有银行的贷款约束无法硬化,这样就削弱了银行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转而吃国家的大锅饭。虽然银行方面的这些问题在改革以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当它面临的主要客户是大量被内部人控制的国有企业时,问题变得严峻了。就困扰我国银行与企业双方最大的不良债权与债务问题来说,目前银行资产中有多少是属于坏帐、呆帐,没有确切的统计,1991年末估计已超过2200亿元人民币,是同期银行自有资本的1.6倍,再不加以解决,将危及银行自身的存在。
然而,问题的解决却相当棘手。一方面企业是国家的,为了避免国有企业倒闭及出现的失业问题,政府只好对亏损企业不断给予明补(财政补贴)或暗补(银行贷款),贷款约束无法硬化。并且,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中,虽然也有作为“企业”出现的签约人,但是它的身份并不是企业主而是受企业雇佣的经理人员,他们不是用以立约的资产或现金流量的合法所有人。所以他们使用资金却不承担风险,国家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和风险承担者。当这样的企业陷入财政危机时,由于有国家的庇护,企业自身不愿采取积极的自救行为,即“搭”国家的“便车”;而银行也自然愿意躺在国家身上,等国家“想办法”,因为这比起需要付出相当成本的银行自己承担监督来说,自然是更加经济的。另一方面,银行也是国家的,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最终将由国家承担,银行没有倒闭的压力,所以促使银行实行硬监督的动力和压力也不存在。
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怪圈:一方面,许多被过重的债务负担困扰的企业实际上是仍具有相当潜力的,如果银行运用自己的经济判断,“雪中送炭”,则不仅会挽救企业,也能为银行自身争取到长期的良好的业务伙伴。而在目前状况下,虽然市场经济运行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没有一个正常的机制可以激励银行“主动”帮企业,却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压”银行,实际是摊派银行贷款。这不但挫伤了银行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也培养了银行的惰性和依赖性;另一方面,银行的“指令性”贷款却大多流向了很多潜力不大的企业,而许多有潜力的企业却得不到资金,呆帐、坏帐、前清后欠,造成恶性循环。
四、前景展望
无论存在多么大的相似性,我国目前与主银行制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尤其是《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更使其推动了得以实施的法律基础。所以主银行制只是我们努力的中期目标。但银行不能从事投资业务,并不意味着近期内我们无事可做。由于流量问题是我们的首要关注,而借鉴主银行制的目的之一是利用银行的力量对企业从外部加以约束,所以对历史遗留的呆帐、坏帐,在暂不能向银行股权转换的条件下,可借鉴日本战后清理资产负债表的经验,在银行和企业内建立新旧帐,先让企业和银行在新帐的基础上运行,旧帐暂停收息、计税,等条件成熟,再转为股权。
对银行来说,没有股东地位的支撑也不意味着无权介入企业的治理。当内部人控制是转轨经济中无法回避的现实的情况下,主银行作为最有动力最有能力的外部人,可以对内部人的短期倾向相机作出有效的制约。虽然在日本,债权人(主银行)相机治理的法律保障是银行拥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即所有者的身份赋于了银行在企业出现不良迹象时的干预权,但相机性治理的核心并不在于债权人“怎么办”本身,而在于“债权人有权决定”怎么办,即由债权人决定如何处置债务人的资产和现金流量。在我国,由于企业的负债比率非常高(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79%,其中大部分是银行贷款),银行与企业的相互依存度是很高的。让银行拥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力,不但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严峻的现实(企业赖帐)也向我们提出了这个要求。在德国和日本,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所有权赋予的,这是西方的传统。为什么很大份额的贷款(相当于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能赋予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呢?如果将银行所有的贷款视为一笔以企业的资产为抵押的巨额贷款的话,平均抵押率已超过70%。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债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现在,这么多贷款无法偿还,银行应该也能够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其形式便是参与到企业的治理中去,等条件成熟再作股东。
另外,关于银行本身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利润动机不足和行政干预等问题,主银行制本身就是一个解决方案,逐步向主银行制靠扰的过程也是一个培育银行自身的激励机制、利润动机和独立行事的能力的过程。但需要指出的是,实施主银行制度对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和自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实际上是整个主银行体系稳定的最后防线,其诚实廉洁的重要性已超过一般的道德意义。主银行制度的实施还对我国宏观金融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主银行租金主要来源于主银行从与客户的长期关系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这必然要求银行的存贷利率为正且实际利率为正,即要求改革目前我国存贷利率倒挂和通货膨胀率高于贷款利率从而使实际利率为负值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一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力。
最后,主银行制度并不一定是唯一的接近理想的模式。实际上,就在人们关注主银行的同时,日本学者也在反省主银行制度的弊端及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主要的问题是,在主银行制度下,企业倾向于生产能力的过度投资,扩大产品生产,并以企业永久生存为借口无限期地维持微利业务,在从真正衰落的经营中调出资金进行重置方面比较缓慢,也不能迅速进入新兴领域,在需要资本启动的领域尤甚。经理人员以绩效为基础的刺激比较少。另外据统计,日本主银行制度所包括的企业也仅为全部企业的30%。在我国地域辽阔,并且地区、行业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实施一种单一的金融制度,可以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资本市场与银行并行发展的混合的金融制度。但是在间接融资的框架内,则应借鉴日本主银行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在我国培养一种类似于主银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