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矛盾群体及其理论的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群体论文,矛盾论文,意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4个问题。其一,矛盾群体是矛盾特殊性的表现方式。这是由它所处的位置、其内部结构和外部特征、它是客观事物的直接本质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其二,矛盾群体的基本属性是差异性和联系性。差异性是对立性在较浅层次上的表现,联系性维持矛盾群体的存在和产生矛盾群体的功能。其三,矛盾群体发展的动力是协调功能。差异性产生动因,趋平动势形成功能,协调功能推动矛盾群体的发展。其四,对矛盾群体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对客观事物复杂性的认识,有助于理论为实践服务,有助于丰富矛盾学说。
关键词 矛盾群体,差异性,联系性,协调功能
笔者在《矛盾群体初探》[1]一文中认为,矛盾群体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它是包括多种矛盾、结构复杂和具有整体功能的矛盾组合体,是事物现象的直接根据。那么,它与矛盾特殊性的关系怎样?它的内部属性是什么?它的功能原理是什么?本文试图对这3个既联系又区别的问题,作不成熟的探讨;同时,对矛盾群体理论的实践意义作初步的分析。
一、矛盾群体是矛盾特殊性的表现方式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对矛盾特殊性作了详尽的论述,对矛盾特殊性的若干表现,比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特殊性的几种情况、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作过说明。矛盾特殊性是否有一种更为明确的概念表述呢?笔者认为就是矛盾群体。矛盾群体是矛盾特殊性的普遍表现方式,可以从下面4个情况去说明。
第一,矛盾群体是处于从最本质矛盾到事物现象的中间位置。列宁曾经说过,本质有深浅不同的层次,有初级的本质,二级的本质,三级的本质,人们认识事物,从现象到本质,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无穷。在这里,笔者把从现象(客观事物)到最本质矛盾之间,划分为3层:最本质的一层,是最普遍最本质意义的单纯矛盾,也就是纯粹抽象的矛盾,它除了对立统一之外就没有其他的规定性,所以它具有最普遍的本质意义。最外部的一层,是客观的事物和现象,也就是现实世界的一切。而处于中间一层的,就是矛盾群体,即它处于中间的位置,与最本质的矛盾和事物现象发生中介的关系。好像化学元素,其最本质的东西是正电荷粒子与负电荷粒子的对立统一关系。其最外在的表象,是作为某种物质状态的元素存在于自然界中。其中间层次,是以原子核和电子的有机组合的群体。好像社会上的人,从现象看,他(她)是现实的人。从最本质的意义看,它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从直接的社会意义看,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总和,就是矛盾关系群,即矛盾群体。矛盾群体既然处于从现象到最本质矛盾的中间位置,就必然与最内层、最外层发生逻辑的关系。首先它与最本质矛盾既联系又区别。从逻辑思维进程来说,两者是理性抽象与理性具体的关系。矛盾群体本身是理性抽象,从理性抽象上升到理性具体,才达到最本质矛盾,形成最普遍意义的矛盾概念。随着这个上升的过程,“多”上升为“一”,多极上升为两极,整体上升为单一,复杂上升为简单,这样,最简单最普遍的概念就是“矛盾”了。相对而言,矛盾群体就是特殊意义的概念了。其次,它与客观事物和现象既联系又区别,两者建立起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即矛盾群体是事物现象的本质,事物现象是矛盾群体的外在形式。从逻辑思维的进程说,从事物现象到矛盾群体,是从感性具体到理性抽象的过程,即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矛盾群体是一个从事物现象抽象出来的概念,它对事物现象来说,就具有普遍的意义。
第二,矛盾群体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特征都显现出它是矛盾特殊性的表现方式。从矛盾群体的内部结构说,它是由许多矛盾组成的有机体,其中有地位不同的矛盾,有机能不同的矛盾,有规模不同的矛盾,有运动变化不同的矛盾,等等。群体内任何一种矛盾,都是整体的一部分,又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群体内的所有矛盾,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互相联结在一起的。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谈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时候,指出这两种矛盾是发生的“许多矛盾”之中的。这“许多矛盾”就是指有机联系着的矛盾群体。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就是矛盾群体内的最主要的矛盾关系。从矛盾群体的外部特征说,它是整体性的、有序列的和可变的。人们称为“事物矛盾”的,实际上就是矛盾群体。
第三,矛盾群体是客观事物的直接本质。能够成为客观事物直接本质的,当然不是那种最普遍本质的矛盾,而只能是特殊性质的矛盾,即矛盾群体。首先,矛盾群体是事物的质的内在表现。任何事物,即使是最简单的事物,都具有多方面的质,是由多方面的质构成的。而每一方面的质,其内部都有某种矛盾存在;有多少方面的质,就有多少个内在矛盾。认为某一事物,是由一个矛盾所支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没有一般意义的“单质”的物质存在,有的都是多质的有机结构体。物理学上有所谓“单质”,那只是特殊意义下的概念。其次,矛盾群体直接决定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方向。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由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决定的。这个矛盾性,就是矛盾群体的功能,它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动力。矛盾群体的层次性,决定着事物的复杂性。矛盾群体的可变性,决定着事物变化的状态和方式。矛盾群体的演变过程,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第四,矛盾群体包含了矛盾特殊性的种种表现。首先,没有矛盾群体,就没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如果各种各样的矛盾都不发生联系,就不会有“主”和“次”的不同地位。比如甲、乙、丙、丁4个人,如果不在一个家庭中,就不会区分出谁是父谁是子,谁是老大老二老三老四。世间所谓“人以群分,物以类聚”,“群”、“类”便都是群体,在群体中才可以分出主与从以及不同的排列位置。其次,没有矛盾群体,就没有矛盾特殊性表现出来的“总体性”、“过程及其各个方面”、“阶段及其各个方面”的不同情况[2]。个中所谓大系统的特点、小系统的特点、事物发展过程的特点、事物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特点、事物发展过程和阶段的各方面的特点等等,都是矛盾群体在运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同状态。离开了矛盾群体,就无从理解矛盾特殊性的种种情况和特点。最后,没有矛盾群体,就不存在对抗与非对抗的性质表现。只有在群体中,才会出现对抗,如果矛盾互不联系,互不结成整体,何来的对抗?单一的矛盾,只有对立的统一,而当许多矛盾联结成一个整体时,才会出现运动和变化,才有可能产生对抗。所谓对抗性的矛盾和非对抗性的矛盾,只有在群体的状态中才会呈现出来。
从矛盾群体处在最本质矛盾和事物现象的中间位置、从它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特征、从它是客观事物的直接本质、从它包含了矛盾特殊性的种种情况的这些表现,便说明矛盾群体的客观性质是矛盾特殊性的普遍表现方式。
二、矛盾群体的基本属性是差异和联系
矛盾群体既然是矛盾特殊性的普遍表现方式,它的基本属性就必然与单纯的矛盾不同。其一,矛盾与矛盾之间通常不是斗争性的关系,而是差异性的关系。其二,诸种矛盾不是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共处一体,而是相对独立,可以分离,通过联系组合为一体。差异性和联系性就是矛盾群体的两个基本属性。其理由是什么呢?
在通常情况下,矛盾群体不允许性质对立的矛盾存在,更不允许对抗性的矛盾存在。如果矛盾群体内一开始就出现对立和对抗,群体就会分裂,生命就会结束。可能有人会问,生命体的雌与雄,磁铁的南极与北极,社会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等,不是性质完全对立的吗?怎么说不允许性质对立的矛盾存在呢?是的,如果排除整体性来考虑,雌与雄、磁性两极、阶级对立等都是性质对立的,也是客观存在的。然而,从整体的角度去考虑,情况就不同了:雌与雄不是生命体的唯一性质,而是排除了其它性质的一种抽象,是把生命体抽象为单纯的矛盾、单纯的“一”,所获得的最本质的认识。这种认识不能代替对整个生命体的认识,生命体本身是“多”,而不是“一”。“一”是生命体的最本质属性,而“多”才是生命体自身的性质。不能以“一”去代替“多”,不能以“单一”代替“群体”。同样,社会的阶级对立,亦不是社会的唯一性质,阶级对立只是排除了社会整体的其它因素的一种最本质的抽象。作为社会的整体,不能只是阶级对立,而是许多关系的组合体。从认识的不同层次说,阶级的对立,是最本质的属性,而社会整体,则是浅一层的性质,两者处于不同的认识层次上。上文说过,本质有不同的层次,认识也必然有深浅不同。如果把最深层次的本质误认为是所有层次的本质,取代所有层次上的特点,就会发生简单化的认识,就会出现认识上的错误。这一点,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不是没有教训的。比如“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四清”运动的“两条道路”斗争,“文化大革命”的“两种当权派”的斗争等等,都是混淆不同层次上的本质在认识上(方针政策上)的反映。由此可见,事物的本质层次不同,矛盾的属性和特点亦是不同的。矛盾群体由于处于从最本质的矛盾到事物现象的中间层次,它的属性就不是对立和对抗,也不是斗争性,而是差异性,它是矛盾对立性在较浅的层次上的表现。矛盾群体的差异是质的差异和量的差异。矛盾群体中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地位的差异。作用不同的矛盾,是职能的差异;大小不同的矛盾,是量的差异。矛盾群体的差异性,使各种矛盾起着互相制约、互相补充、互相协调的作用,以维持内部的平衡。但是,并不是说矛盾群体内部不会出现对立和对抗,当矛盾群体发展到它的最后阶段——群体转化阶段[3]时,是会出现对立和对抗的。这是任何事物发展到最后阶段的必然现象。在通常情况下,矛盾群体内部只表现为差异的性质。
矛盾群体的另一个属性是联系性。联系维持群体的存在,联系产生群体的功能。矛盾群体的联系包括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两个方面。
首先是内部联系,包括3种方式:第一种是主从联系,即群体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联系。这是群体内最重要的联系。主要矛盾在联系中占着主导地位,它决定着次要矛盾的性质、结构和发展方向,决定着次要矛盾的作用和功能。而次要矛盾则居于服从地位,它对主要矛盾起着适应、制约和反馈作用。这种联系表现了决定与适应的纵向特点。第二种是并列联系,即次要矛盾之间的联系,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联系。由于次要矛盾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异、量的差异、距离的差异,所以联系显得十分复杂,表现出互助互利的横向特点。第三种是间接联系。这种联系不同于主从联系和并列联系,而是有中介的联系。中介物可能是主要矛盾,可能是某次要矛盾,也可能是某种层次。如果说主从联系和并列联系是属于强势联系的话,那么,间接联系则是弱势联系。矛盾群体越是复杂,这种联系就越众多。由于这种联系是有中介的联系,所以表现出很不确定的特点。其中大量存在着或然的、虚假的、歪曲的成分,因为中介物并不单纯起“桥梁”作用,而且还起着吸收、缓冲、转换、编制等作用,这些作用往往促使矛盾群体偏离正常的运行轨道和速度。
其次是外部联系,其中包括吸纳和输出两种情况。矛盾群体的形成、生存、发展,都离不开外界条件。没有外界条件,矛盾群体只有成因没有成果。外界条件决定着矛盾群体的结构、规模和运行方式。至于吸纳和输出两种联系,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吸纳的联系是很不确定的,具有极多的或然性。这是因为矛盾群体是十分复杂的,它的形成需要外界十分复杂的条件,它的吸纳又具有极大的选择性,而外界条件往往是偶然的,而不是特定的,这样,需要的选择性与客观的偶然性,就造成矛盾群体吸纳联系的或然性质。而输出的联系则不同,它是非常确定的。所以,矛盾群体的对外联系就有或然性与确定性两种表现。
三、矛盾群体的发展动力是协调功能
矛盾群体发展的动力是由自身的差异性和联系性相结合产生的,这个过程十分复杂。
第一,动因。矛盾群体的动因产生于群体内矛盾之间的差异性。上文说过,矛盾之间的差异性包括地位差异、职能差异、量的差异等等。差异之所以成为动因,是以联系和比较为条件的。诸种矛盾一旦互相联系,就会发生比较,如地位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程度的深浅、速度的快慢、素质的优劣、结构的繁简等的比较,在比较中显现出差异,显出不均。如果没有联系,矛盾各自独立,就不会发生比较,也不会发生差异。矛盾群体的差异性与矛盾的对立性是不同的。差异性是指质和量的差别与不等,而矛盾的对立性是指质的相反,且没有量的意义。差异之所以成为动因,还因为矛盾自身的否定作用。任何一个矛盾,其内部对立的两个面存在着固有的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性质。这种固有性质,在没有与他矛盾联系的情况下,处于自身与自身均势状态。一旦与他矛盾发生联系,均势立即破坏,出现能量倾斜,形成动因。
第二,功能的形成。互相联系着的矛盾,因为互相差异,各自就有与对方趋平的动势,使双方出现量的“消”“长”现象。一矛盾的“消”,是另一矛盾的“长”;一矛盾的“长”,是另一矛盾的“消”。矛盾两方各自都会在这种“消”“长”动势中,吸取养料壮大自己。这样一来,各个矛盾自身所固有的对立面互相否定的均势状态,发生能量倾斜,处于高位的一边变成“势能”,处于低位的一边变成“动能”。同时,其他矛盾也发生同样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矛盾之间的“动能”与“势能”结合,终于形成“功能”。可见,“功能”是互相联系着的矛盾的结合物。没有矛盾的联系,就没有“功能”。
第三,功能的两方面作用。由矛盾的差异性和联系性相结合而产生的功能,有两方面的作用:其一是对矛盾自身的作用,即维持自身的动势的作用。矛盾,如果处于单纯的独立的状态,就是纯粹抽象的矛盾,是存在于理性思维中的矛盾,而不是现实的、具体的、活生生的矛盾。只有当它处于互相联系的状态之下,出现了自身的动势,并以功能的作用维护着这种动势,它才真正成为现实的、具体的、活生生的矛盾。起着这方面作用的功能,笔者称它为“自然功能”[4]。其二是对他矛盾的作用,即参与维护矛盾群体的存在,推动矛盾群体发展的作用。起着这种作用的功能,笔者称它为“协调功能”。“自然功能”与“协调功能”,名称不同,但同属一种功能,只是由于作用有别,才给予不同的名称。
第四,协调功能的3个特点。在矛盾群体中,最重要的功能是协调功能,它是维持群体的存在,推动群体发展的根本力量。这种功能具有3个明显的特点:其一,它是同质的。这种同质性是由整体性决定的,实际上也是由主要矛盾决定的。整体性的原则是整体的功能必须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也就是说,整体的协调功能必须大于各个矛盾的自然功能的总和。如果协调功能不同质,矛盾群体就会处于自我消耗的状态中,甚至会自我解体。如果协调功能不同质,就不会形成同向力,而可能出现反向力或多向力,大大削弱群体力量。如果协调功能不同质,群体的特定结构就会发生混乱,主要矛盾就会失去其决定性的地位,群体中的差态平衡就会遭到破坏。所以,协调功能的同质性是至关紧要的。其二,它是可控的。这种可控性是由主要矛盾掌握的。主要矛盾的决定作用,就在于它对协调功能的控制,规定它的大小和方向。而次要矛盾的回应作用,就在于它产生出定量的协调功能。主要矛盾对协调功能的可控性,要由主要矛盾的可控机制去执行,其中包括定量组合和反馈原则。其三,是可测的。协调功能必须具有量的可测性,即整体可测、局部可测、定量可测、变量可测。这种可测性,是协调功能完善的标志。
第五,整体性的协调机制。矛盾群体内各矛盾之间的协调功能,必须汇合成整体的协调功能,群体才有存在和发展的意义。这种汇合,具有如下3种情况:其一,功能的汇合,要以各种矛盾互相联系的特点为依据。主从联系是决定与适应的特点,并列联系是互助互利的特点,间接联系是或然不定的特点,外部联系是或然与确定的特点。从这些特点可知,整体的功能是以主从结合而成的功能为骨干功能和主要部分,其余功能是配合性的。其二,整体的协调机制出自于主要矛盾。主要矛盾对次要矛盾的协调,是通过各种规定,即规定次要矛盾的性质、结构、作用、方向等,去实施协调机制;而次要矛盾则是通过适应和反馈体现主要矛盾的协调作用。各种矛盾之间的协调,包括并列关系和间接联系关系的矛盾的协调,也是由主要矛盾所规定的。主要矛盾的规定作用就是整体协调机制的实质内容,在客观事物中表现为各种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形式。其三,整体的协调机制是通过反馈去完善的。主要矛盾的各种规定,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都不是一次过程就可完善的,而必须通过多次反复,才会完善。其中,反馈就是经常起作用的机制。在客观现实中,凡是庞大而复杂的组织,它的反馈手段是至关紧要的,往往决定事业的成败。
四、矛盾群体理论的实践意义
上文说过,矛盾群体是矛盾特殊性的普遍表现方式。它的普遍意义可从如下3方面表现出来。第一,任何事物,即使是最简单的事物,其内部都有复杂的结构和层次,都会表现出多方面的质。它的内部也必然存在众多的矛盾,并以一定的方式联结成矛盾的群体,直接成为该事物的存在根据,而绝对不可能只有一个矛盾,更不可能是一个孤立的矛盾。第二,任何事物,即使是最简单的事物,都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其内部具有复杂的联系,其外部也具有复杂的联系。而事物内部的矛盾,也必然是一种内外联系都十分复杂的特殊矛盾、即矛盾群体,绝对不可能只有对立面的联系和统一。第三,客观世界的事物都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事物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但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物。而它的内部的矛盾群体,亦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它的普遍性,是它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存在于任何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它的特殊性,是它区别于普遍概念的抽象矛盾,且具有暂时的、相对的、有条件的性质。所以,对矛盾群体理论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对矛盾群体理论的研究,至少有3方面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我们对客观事物复杂性的认识。过去的研究,多停留在对矛盾的最本质,最普遍意义的研究,认为矛盾的结构就是对立的两个面共处一体,矛盾的动力就是对立面的斗争,至多也是概念的扩大形式——矛盾的“统一体”的研究,即把许多矛盾结合的整体,加以抽象,简单化地变成“一”,然后按照研究单一矛盾的逻辑,去剖解它的斗争性、统一性、动力根据等等。这些研究,当然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我们对矛盾的认识。但是,这些研究始终无法与客观的事物和实践具体地联系起来,因而有很大的欠缺。其中,最主要的欠缺就是简单化,把事物多层次的本质简单归纳为最普遍、最深层次的本质,以最抽象的本质特征去说明无限复杂的客观现象,这就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客观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就是最本质的矛盾,就可以用最本质矛盾的种种内涵去表述特殊矛盾,进而去解释客观现象,这就不得不出现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
第二,有助于为实践服务。上文说过,矛盾群体是事物现象的直接本质,人们对事物现象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矛盾群体内在各种矛盾关系的认识。反过来,人们认识了矛盾群体,就会以这种理论去为实践服务。比如,一个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它的直接本质是矛盾群体。人们掌握了矛盾群体的理论,就可以用这理论去指导企业的运作,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使企业正常发展。又比如,一间学校是一个完整的集体,它的直接本质就是矛盾群体。人们就可以用矛盾群体的理论,去正确处理学校内的各种关系。事物有大有小,有宏观有微观,其直接的本质都是矛盾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矛盾群体理论就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就可以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
第三,有助于丰富矛盾学说。毛泽东同志的《矛盾论》,是矛盾学说的创举。50多年来,许多哲学家都开展了对矛盾学说的研究,丰富和发展了矛盾学说,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这项研究还应该继续努力。除了对矛盾学说的基本原理继续研究外,还要在不同的领域开展研究。研究矛盾群体,就是在低一层次的领域里研究矛盾学说的。所谓低一层次,就是上文提到的,从普遍概念的矛盾到事物现象的中间层次。笔者把这深浅程度分成3个层次,并不是绝对的,还可以分成更多的层次。笔者认为,矛盾群体是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亦是特殊矛盾的普遍表现方式。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说的矛盾普遍性,实质是指矛盾群体的普遍存在状态,即“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中,“存在”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两个“存在”,是指场所的普遍意义,而并非是矛盾本质自身的普遍意义。换一句话说,何种矛盾在普遍“存在”呢?那就是特殊矛盾,就是矛盾群体。关于这些问题,还需要深一步的研究。
本文于1997年3月收到。
My Second Discussion on the Contradiction Group and ThisTheory's Significance of Practice
Hu Jingguo
Abstract This paper dwells on 4 issues.First,thecontradiction group is the manner of expression ofcontradictions'particularity.This finds expression in itsposition,it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external features,itsbeing the direct essence of objective thing.Secomdly,thebasic attribute of the contradiction group lies in its natureof contact and of difference with the former expressingitself at the surface of the nature of antithesis and thelatter maintain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diction groupand bringing forth the function of it.Thirdly,what motivates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diction group is its function ofco-ordination;the nature of difference gives birth to thecause of this motivation and the trend towards balance formsthe function of co-ordination which pushes the contradictiongroup into development.Fourthly,the study of thecontradiction group facilitates the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the complexity of objective things,helps theory servepractice and enriches the theory of contradictions.
Key words contradiction group,nature of difference,natureof contact,function of co-ordination
注释:
[1][3][4]参阅《矛盾群体初探》,载《毛泽东思想研究》1988年第1期。
[2]参阅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274~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