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银行监管的发展轨迹看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构建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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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以货币经营为主,具有资金杠杆率高、创造信用的特点,是金融风险积聚和易发的领域;同时,银行的业务涉及面广,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因此,如何防范与化解银行风险,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对演变中的国际银行监管方式条分缕析,辨其利弊,择其优而从之,对我国银行监管的顺畅实施必将有所裨益。

一、国际银行监管方式的发展轨迹

1.行政命令式

这是比较传统的、较为粗糙的监管方式。通常是由银行监管当局直接对银行发布行政命令,对银行的设立标准、业务范围甚至存贷款利率确定等具体的业务经营进行限定。该方式制定及实施起来简便易行,特别是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局势下爆发突发事件时,具有反应快速的优势。当然,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行政命令的颁布背后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威胁银行监管政策的稳定与连续性,有碍于被监管银行采用相对稳定的经营策略及长期发展;在这种方式下,银行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足够的激励来主动地制定和实施内部监控,化解风险;由于监管机构与银行相比处于信息劣势,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可能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果;“一刀切”的监管不具备对面临不同程度风险的银行加以识别的能力,过严不利于稳健银行业务的发展,过松则难以达到对风险较大银行控制的初衷。

2.标准化方式

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使得监管当局倍感仅采用行政命令式监管力不从心,于是出现了标准化方式,即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的监管规定更具长期性、稳定性,风险监控指标实行了细化及标准化;对银行的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据此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指标。199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建议的形式将其加以推行。与命令方式相比,它显得更为细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减少了行政命令的随机性,使银行对监管政策具有较强的可预见能力,可据以制定长期稳定的经营策略。但是,它也同样没能解决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难题。首先,是指标的确定上,越来越精细的分类使得信息和经验不对称问题更为明显地暴露出来;其次,它也没能实现最大限度地激发银行自身对风险防范的需求,达到激励银行主动加强风险控制的效果;再次,仅对资产按照不同风险分类,没有对不同的银行根据其经营业绩和稳健程度加以区分,设置不同的达标要求;此外,还可能出现反向激励,因为不同的股权持有都被评定为必须持有同样的资本要求,银行可能趋向于增加持有更高风险的股票组合头寸,以获取高收益,而这个结构有悖于监管当局的监管目标。

3.内部模型法

银行业日新月异的变化,使“一刀切”的标准化监管方式很快就遭遇了挑战。1996年新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案》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依此决定本行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这种方式最为可取的是解决了经验不对称问题,改变了以往监管当局在不能充分占有信息的情况下,却要自行制定监管指标的尴尬境地,发挥了银行的经营经验优势,既激发了银行内部控制动力,又满足了因“行”而异的要求,更为科学合理。它的不足之处是:其一,该措施只是部分地解决了对银行的激励问题,并不彻底。原因在于,内部模型的有关参数标准是由监管机构规定,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可能诱使银行出于达标目的而非精确确定风险的目的来设计本行的风险管理模型,制约了风险管理模型的技术创新。其二,可能促使银行为了绕开监管指标而进行业务创新,规避监管,银行业开发的表外业务及由此催生的诸种金融衍生商品即为一实例。其三,信息不对称问题仍无法解决。银行凭借熟知自己业务的优势,可能通过变通的方法进行技术处理,削弱监管机构的监控能力。

4.预先承诺法

鉴于上述缺陷的存在,主张采用一种激励与约束相容的监管方案的呼声越来越高,新近提出了一种新方式——“预先承诺法”,即银行先行预测自己在未来期限内的市场风险,据此向监管当局提出为抗此风险所需要的足够的资本量,并承诺在该期间内确保资本量充足。如果期间内资本低于承诺量,或者在期间内任一时刻银行的累计损失超过了预测水平,监管机构就对其进行惩罚。严厉的惩戒使得银行不得不审慎地估计预先承诺的资本量并控制实际的风险头寸。这一方案于1996年在纽约清算监管委员会组织下,在十大银行进行了试行,效果较为理想。可取之处为:其一,实现了激励与约束相容,鼓励银行进行风险管理模型的技术创新,改变了以往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猫鼠追逐”的状态,引导银行从自身的稳健经营出发,把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管理需求统一起来。其二,避免了由于信息和经验不对称造成的监管机构要求的模型参数指标偏离银行实际的状况。其三,彻底实现了因“行”而异,因“业务”而异的目标,针对性强,放弃了“一刀切”的死板做法,有利于被监管银行的长远发展。其四,增进监管效率。除掉以前复杂而繁琐的具体工作,改成结果控制,大大减少了监管机构的运营费用,收缩力量后的监管机构更为高效。但在试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惩治措施宽严程度的把握。本法激励约束机理的核心是对结果超过承诺标准的银行施以严惩,才能实现“疏而不漏”。但是,若惩罚松弛,达不到激励约束的效果,监管失效;若施以重罚,对本已面临风险的银行犹如“火上浇油”,势必使局面更为紧张,甚至可能诱发逆向激励——当银行资本比率低到没有剩余资本以缴罚款时,自然不会被惩罚所吓,还可能冒险一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引发更大的风险。

二、我国的政策选择

通过对国际银行监管几种操作方式利弊的辨析,结合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的欠缺,考虑到银行业和整体经济改革的步伐,笔者对现阶段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提出建议。

1.几种方式的定位

尽管行政命令方式较为粗放、原始,但是灵活简便的特点使它仍受各国监管机构的青睐,特别是在紧急时刻,它的反应较其他方式更为迅速有效,是一个颇为得力的工具。时至今日,就连许多发达国家也不忍割舍,而是加以适当保留。我国正处于金融体制的转轨时期,开放度逐渐加深,可能出现极具破坏性的突发事件。因而在监管中适当保留这类措施,对应付危及金融安全的临时风险采取行政命令方式,将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重大危机。

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因为我国银行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营的时间和程度有限,内部风险控制意识及建立内控模型的能力不强,普遍实行内部模型法对一些银行并不可行。同时,对于市场准入、资本金充足率等基本的参数规定也有必要进行较为严格的要求,这一点在发达国家也无例外,巴塞尔协议也含有此类比率达标要求。

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面,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和谐有效的监管应该化监管当局与银行间的对立为合作,尽量激发银行的合作意愿,配合监管机构实现稳健的目标。内部模型法在激励方面较之标准化监管有所改进。

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所以在发达国家尚处于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实行。不过,它激励银行自身进行内部风险模型的技术创新,削弱信息和经验不对称影响的监管思路可供我们借鉴。而且,如果其惩戒、委托代理等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并得到推广,那么,在对外资银行监管方面,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我们也要力争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所以,我们应密切关注这一新型监管方式的发展动态。

2.监管体系的框架构建

考虑到我国银行体系的情况复杂,加之处于金融体制的转轨时期,对银行监管方式应选择多种为宜,兼取各式之长,针对不同特点的银行选取相机的监管措施,才是较为理想的。综合考虑社会历史、产权结构、业务规模、区域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各银行之间风险差别,笔者提出以下框架。

首先,除了业务合规性等无法量化的规定外,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但是,也要有适当的保留,以便在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进行“急刹车”。

其次,在市场准入、资本比率等主要业务方面坚持对所有银行一视同仁的标准化规定,以有足够大的把握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最后,对各类金融机构宜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实行分类监管。其一,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宜采用内部模型法监管。但是内部模型不是由各个银行自行建立,而是通过各类别内的银行经过相互讨论和试验,共同商讨达成一致后,报请监管机构予以认定。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实行预先承诺的监管方式。其二,对区域性商业银行应以标准化方式为主。其三,对外资银行,一方面对其市场准入、业务合规性、分支机构数额等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方面,在日常监管中力求与国际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靠拢,现阶段以内部模型法为主,如果预先承诺方式得到了推广,我们也应及时加以调整,力求靠拢国际惯例。

3.配套措施的跟进

(1)建立并完善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 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地位,摆脱行政干预,保证必要的独立行事能力。(2 )商业银行要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完善内控制度,建立资产质量与效益挂钩的自我发展的约束机制。(3)建立风险经营指标, 贯彻贷款五级分类措施,以及资本金充足率、资产流动性率、备付率、资产变现率、资产逾期率、资金自给率等比率管理,从静态和动态上控制银行经营的稳定性。(4)实行银行会计规范化报告制度。(5)及早建立和培养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化监管队伍。(6)积极参与银行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和研究, 建立国际信息网,尽快实现国内外监管的统一,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做好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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