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包含在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中--以“冲突论”的观点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道德包含在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中--以“冲突论”的观点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道德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所内含的——兼与“冲突”论观点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本质论文,冲突论文,道德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个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涉及到很多方面,诸如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不同的市场经济对道德的不同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基本精神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道德评判标准以及由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所形成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某些道德观念的“冲突”的不同认识等等。由于这些关系和矛盾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因此,人们在分析问题时易产生片面性的认识。离开问题讨论的立足点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不是以关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的要求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为立足点,而是更多的以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经济与道德的冲突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道德问题为依据来说明市场经济与道德的本质关系,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关于市场经济与道德相“冲突”的观点,如把二者看成是外在的、矛盾的关系或认为市场经济对道德具有负效应等等,并由此得出在实践中应对二者采取非此即彼的选择或进行划界的结论。而笔者认为,道德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所内含的,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冲突”实质上不过是以往的、既成的具体道德规范、形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发展的新要求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而不是道德与市场经济根本意义上的冲突。

在对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进行的分析、研究中,“冲突”论存在着如下值得商榷之处。

其一,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状况作为说明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的基本依据。虽然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早已存在,有关问题的讨论也不是今天才开始的,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相伴而来的,然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过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尤其是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是一种畸形的市场经济,尽管在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原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违德现象相对减少,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乃是造成违德市场行为的最重要的根源,所以,只要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性质不发生变化,那么大量不道德的市场行为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或抑制。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本身就是片面的。道德从其产生的必然性来说,它根源于调节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客观需要,因而道德从本质上看应是代表社会成员的共同的、根本利益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根本的利益主体只是作为少数社会成员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道德从根本上说只是代表和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片面的道德,这种片面的道德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本身就不可能是合理的,它只以资产阶级的狭隘利益为转移,而不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宗旨。所以,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畸形的、道德是片面的,因而其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自然也就无法与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合乎理性的道德要求相吻合,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的本质的说明。

持“冲突”论观点的同志在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状况来说明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时,还以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批判为依据。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批判,并不是一般地批判市场经济,而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批判达到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他们认为,是“资产阶级”“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是“资产阶级”把人的感情“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3页)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对象显然是“资产阶级”而不是“市场经济”,持“冲突”论观点的同志将这里的“资产阶级”改换成“市场经济”,(见何中华:《再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6期)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根本上离开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思想,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中,我们所见到的只是对资产阶级的严厉批判,而不是对“市场经济”本质所作的“伦理谴责”。

其二,忽视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道德的功能会发生相应的转化。这种转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道德的要求在一定的条件下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实现,道德的某些功能转化为法制的功能。道德和法律、制度都是制约和引导人们行为的原则、准则和规范,但是在二者的关系中,法律、制度必须是合乎道德的,道德是源,法律、制度实质上不过是道德的一种极端形式,是道德要求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能再得到有效的实现时所产生的。因此,法制产生于道德之后,法制从其最初产生的意义上说,也就是道德要求的一种保证措施。在市场经济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道德要求已经不存在了,而是部分道德要求在新的经济实践中必须借助其极端形式——法律、制度来实现,从而使既有道德的部分功能转移到法制方面,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各种坑蒙拐骗等不道德行为的法规和行政措施等的陆续产生,都在本质上体现了道德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法律、制度的产生过程也就是道德的功能和使命向法制转化的过程。但这种转化并不表明道德意义的丧失,实现道德要求的方式的部分转化并不等于道德要求本身的退位,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本身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道德功能的转化还表现为在新的实践中又必然产生新的道德要求和道德问题,需要新的道德辩护,即在新的实践基础上,道德又会产生新的功能,这也正是道德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基础,看不到道德功能的这种客观的转化规律,目光只停留在既有的道德观念和要求上,仅看到在新的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下现存道德与现实生活的不适应方面,其结果自然是把道德看成是与市场经济相冲突的外在物。

其三,道德评判标准的主观性。道德是根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的,而现实生活又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复杂的过程,所以根植于现实生活土壤的道德也必然是多样的、多层次的。这在道德理论中已经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然而人们为了说明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冲突和对立,却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回避道德的层次性而仅从中取出最高层次的道德理想,并以此作为对道德的唯一理解,无视道德有一个由“他律”向“自律”转化的客观过程,把道德看成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律”,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和评判现实中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稍有出入便视为不道德的,并以这种所谓的“不道德”现象作为市场经济与道德相冲突的根据。例如,把市场经济实践中明显合乎道德要求的诸如敬业、守信、 平等竞争、合理交易等原则和行为也排除在道德之外,理由便是市场主体遵循这些原则乃是由于不得已,不过是一种“有远见的利己主义”,而不是出于良知,没有达到“不假思索、未经权衡”的、“基于人的本性的自然而然的超功利状态”,因而不是“道德境界”。(参见何中华:《再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哲学研究》1995年第6期)然而,对某一道德行为,我们又何以表明它是出于绝对的“自觉”、“自愿”还是出于某种长远的“利己”动机?如果不能,那么把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切道德行为都说成是出于长远的利己动机就不过是主观臆度而已。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主体的行为是否出于道德的动机,从根本上说也只有通过其行为结果的性质才能得到真正的判别,而不是相反即以主观想象的“动机”来判定结果的道德属性。这是实践标准在道德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所以,将市场经济实践中的道德行为简单地冠以“长远利己主义”的动机,是无法否定其结果的道德属性的。在这里,“冲突”论的基本逻辑过程是:从纯粹“利他”、绝对“自律”这种对道德的理解出发,以主体的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排除一切利益杂质的“超功利状态”为标准来衡量行为是否道德;然后再将市场经济实践中的道德行为加上“利己”的动机而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进而将那些排除了道德行为之后所留下的不道德行为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道德评判的对象,最终得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与道德相冲突的、反道德的结论。可见,这一逻辑的前提和过程都是不能成立的,是从主观的道德标准出发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我们讨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不能只停留在某些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上,而要深入地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认识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我们知道,市场是个历史范畴,是适应社会成员之间由于社会分工所导致的相互交换劳动产品的需要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而在此基础上,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职业性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人的出现,市场又衍生出另一功能,即由于市场在人们相互交换劳动产品的过程中,反映出了社会对商品的需求状况,从而自然地引导商品生产者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去进行相应的商品生产,并由此而导致了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在市场的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之间,作为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基本功能是最根本的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市场的衍生功能则是派生的,为实现市场的基本功能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它的意义只有从市场的基本功能出发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所以,以市场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满足社会成员相互交换劳动的需要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的前提,合理的市场经济也就是人们在其中能够更好地交换其劳动从而更好地满足各自的需要的市场经济。因此,我们可以把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概括为:“商品生产者为社会或市场提供足够丰富、结构合理和价廉物美的商品,以便最有效地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方真:《市场经济“双重效应”论辨析》,载《哲学动态》1995年第8期)现实社会中的市场经济实践由于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虽然不可能在绝对意义上和理想状态下达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但正是由于这一本质要求体现了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而使现实的市场经济在一步步地接近它,并在不断地接近中得到相应的调节和完善。所以,我们如果要从根本上分析市场经济的作用(包括对道德建设的作用)性质,就必须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出发而不能停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实践中的某些行为及其结果的性质和特点上。

由于市场经济实践是个多种不同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这些因素对市场经济作用的性质不同,产生的后果也就不同。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我们可以把对市场经济发生不同性质作用的因素区分为市场因素和非市场因素两大类。“非市场因素”是指背离市场的历史使命、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偏离自身的正常轨道而变得畸形的一切因素,包括经济领域的和经济领域以外的各种因素。而“市场因素”则是那些能使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得以实现的各种因素,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功能得以构成和存在的基本要素,如需要的变化和发展、相互交换劳动和客观要求、供求矛盾和竞争机制的存在等等;另一方面是促进和保护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等等。市场因素的这第二方面往往被人们视为非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因素而被排斥在市场因素之外,甚至被当作市场经济的对立物而存在和发挥作用,其实不然,它们不仅反映和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而且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所以它必然属于市场因素的范畴,如果我们把这第二方面排除在市场因素之外,那么市场经济体系就是不完备的、畸形的,甚至最终走向崩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几百年发展的历史和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都向我们展示了市场因素的第二方面乃是趋于完善的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也正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不发达的、低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现实市场经济实践中诸多不道德市场行为的产生与存在,只有从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的上述区分中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由于社会是个复杂的系统,有很多非市场因素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发生作用,而在市场经济越不发达的条件下这种非市场因素越多、作用越大;同时,在市场经济体系发育愈不成熟的阶段,抵御非市场因素破坏的能力愈弱,所以就必然会存在大量非市场因素所造成的不道德的市场行为。由于这些不道德行为是非市场因素作用的结果,它们不仅不能反映而且恰恰是违反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所以不能把它们与市场经济本质相等同,更不能用它们来说明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本质关系,相反,恰恰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要求道德的力量抵制这些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从而反映了市场经济与道德要求的内在统一性。因而,从本质上看,道德就是内含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之中的,它具有抵御非市场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促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功能,我们没有根据把它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外在物和对立物,甚至是市场经济的破坏力量。

既然道德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所内含的,那么对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的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冲突”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呢?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发展与道德“冲突”的实质,乃是由于现实条件的变化所导致的新的社会实践要求与既成的具体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和不适应,它表明了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及新道德规范的确立尚未跟上实践前进的步伐,而不是基本道德精神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冲突。

道德有两个基本层次,即基本道德精神和体现基本精神的具体道德规范。基本道德精神就是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在道德上的反映,它是与社会制度和社会性质紧密相联系的,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平等观念,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严格的等级、法权观念和原则,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在私有财产原则基础上的平等原则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主义原则等等,都反映了相应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和要求,都是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阶级统治的社会的基本道德精神。而具体的道德规范则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基本道德精神的贯彻和具体化,因此它不仅会随着它所反映的基本道德精神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在同一社会形态,基本道德精神尚未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只要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发生变化,某些具体道德规范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否则就无法体现基本道德精神与实践具体要求的统一,也无法使基本道德精神有效地贯彻到实践中去,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从而造成道德要求与现实生活之间的不协调、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也是如此。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区分,主要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类。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充分、并不完善,因而无力抵御和抑制许多不道德行为的作用和影响。资本主义的基本道德精神或道德主旨本身就是代表和维护作为少数剥削者的资产阶级的利益的,这就决定了它的本质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的,其中包括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所以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冲突乃是根源于资产阶级的狭隘利益及其道德的性质,是其基本道德精神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之间的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消除了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根本冲突,在从社会主义传统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改变社会成员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了私有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束缚,为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真正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以“集体主义原则”为基本精神的道德要求才真正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内含的道德要求。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并没有使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精神发生变化,“集体主义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精神,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本质要求所内含的,只不过在经济体制的转型为基础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实践的新发展对道德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基本道德精神的具体表现形式、表达方式和实现途径等也应随着实践的要求发生相应的变化,但在道德建设实践中,新的道德规范体系正处在形成过程中,尚处于过渡形态,因而相对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来说,存在着一个跟不上现实的问题,既有的道德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作用和功能。但是,这并不是由于市场经济与道德在本质上相冲突所引起的,它不过反映了在社会主义基本道德精神不变的前提下,既成的、过去的具体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之间的不适应、不一致,或者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部分现成的表现形式、具体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要求之间的冲突。

所以,我们的任务不是想方设法去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的功能和作用,而是要加强道德建设:除了改变过去那种不甚切合实际的、单一的道德要求而形成多层次、多方面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各行各业的具体的道德规范,建立完整、系统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从而使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精神和一般道德要求有其切实可行的实现形式,根本改变以往那种只重视基本道德精神、道德要求水准单一化的局面,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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