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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这种条件下,原有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国际经验也告诉我们,参加国际分工和竞争可以给一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好处;反之,一国经济将日益落后于世界发展的进程。这些因素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原有外贸体制进行改革。
1994年以前,外经贸企业改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1979-1987年,外贸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外贸实行初步放权,高度集中的外贸垄断经营体制被打破。
这一时期外贸企业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增设对外贸易口岸,下放外贸经营权,广开贸易渠道,改革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
2.探索促进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途径。
在初步放开经营,打破原有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破除垄断,允许竞争。组织了一些以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试点,如上海玩具公司、浙江工艺品公司、湖南醴陵国兴陶瓷厂等工贸结合试点,武汉钢铁公司等近百家生产企业直接对外经营。开始时,提倡外贸公司和生产单位实行“四联合、两公开”,即联合考察国际市场、联合对外谈判、联合安排出口生产、联合办公;外贸公司向生产企业公开换汇成本、生产企业向外贸公司公开生产成本。后来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实践证明,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即使随后逐步批准了少数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本企业的外贸业务,但实际上经营权落实到生产企业的并不普遍,仍存在工贸相互抱怨,工贸结合的问题仍未解决。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工贸联营;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联合,才在局部范围内解决了工贸(技贸、农贸)之间结合的问题,外贸出口企业的队伍也因此得到壮大。
3.推动外贸企业责权利统一,也有利于调动出口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这期间,1983年较明显地呈现出外贸放权经营与国内扭曲的价格体系的冲突。一贯定价很低的一些初级产品及初加工产品,成为各外贸公司竞相出口获利的对象,当时被称之为“对内抬价抢购,对外削价竞销,肥水外流”。于是,1983年底曾严格限制了放权经营的做法。之后,由于限制放权经营会抑制企业的活力,很快又再次酝酿起新的一轮放权经营。
这些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外贸吃财政大锅饭的体制没有改变。在国内外价格体系割裂和人民币汇率很不合理的条件下,加之中央和地方两种财政体系的存在和矛盾,许多外贸企业很难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不得不给外贸企业一定的经济扶持。外贸体制中其他许多问题,都是从这个根本问题派生出来的。同时,要使当时的外贸体制改革走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客观上就要建立一套正确协调各类微观经济行为的价格、税收体系;企业要有硬的或较硬的财务约束;要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要在市场环境中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1988年-1990年,外贸企业实现了从统负盈亏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转变,外经贸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1.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2.在三个行业实行外贸自负盈亏的试点改革。轻工业品、工艺品、服装三个行业的外贸出口收汇,大部分留给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地方,少部分上缴国家,外贸企业实行完全的自负盈亏。外贸三个行业的试点改革,在各地方承包的前提下自行组织实施。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财务体制。
通过这次改革,朝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迈进了一大步。进一步缩小了进出口商品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外贸企业向国家承包经济效益指标,初步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吃大锅饭的财务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调节体系,为外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按照国际惯例,全国实行出口退税。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退还增值税;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退还产品税和营业税。实行收购制的出口产品,退税给外贸经营企业;实行代理制的出口产品,退税给生产供货企业。
4.进一步改革进出口管理体制。
5.贸易外汇体制改革为外经贸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这一阶段,对于承包指标内的外汇收入,对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实行差别外汇留成比例;对于超过承包指标的外汇收入,除了部分商品实行全额留成以外,基本上拉齐了外汇留成比例,为外贸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外贸企业与其他地方企业、部门一样,分得的外汇,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自主支配和使用。国家在部分中心城市建立了一批外汇调剂中心,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6.外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朝有利于政企分开的方向推进,外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大大加强。
7.国家外贸公司逐步转变职能,实行企业化经营。
曾隶属于外经贸部的各外贸总公司,其设在各地方的分支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自属生产企业,除保留经营统一经营商品的分支机构以外,均在计划、财务、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贸等方面与总公司脱钩,下放地方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按照国家统一改革进行管理。
外贸总公司逐步转变职能,由管理型转为经营型,实行企业化经营,朝着综合型、集团型、多功能、国际化方向发展。
外贸总公司的内部结构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并成立了一批直属的子公司。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进行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的试点改革,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深入开拓国际市场、广泛进行进口、出口和多角贸易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少企业还在实业化经营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也收到了促进产销结合的功效。
8.贸易放开步伐加快,贸易方式趋多样化。
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总的说来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1988-1990年实行的承包体制正象在制定和推行方案时所预料的那样,由于受当时的财政体制所限,并受制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所处的环境,它只能是一种利弊权衡后的选择,只能是一种过渡和探索的形式。因此,它不可能避免和解决以下问题,甚至还助长了一些问题的发展:一是“分灶吃饭”的财政制本身带来的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外贸领域中来。二是各类外贸企业财务条件、竞争条件不平等,地区之间、外贸企业之间享受的政策待遇不统一,即由于汇率不合理而实行的出口补贴制度和外汇留成制度在承包体制中仍被原封不动地保留,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没有真正建立。三是1988年3月之后,设立经营地方产品的外贸公司审批权下放后,短时间内新批准的外贸公司增加过多、过滥,达到约2000家,超过国内出口和人才的供应能力,加上竞争条件不平等,外贸经营秩序比较混乱。产生这些问题,大部分并不是外贸承包制本身或首先引起的,承包制的问题在于并没有彻底消除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没有触动旧体制中最不合理的部分。
(三)1991-1993年,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改革阶段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开始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轨道。
以后两年,按照经济、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及配套政策又得到进一步完善。主要改革内容有:
1.转换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
2.组建大型外贸企业集团。为推动外经贸企业内部机制的改革,国家相继批准对一些大型专业外贸公司进行试点,组建企业集团。
中化、五矿成为国家首批57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之一。各省市也相继组建集团,试图成为多元化的跨国企业集团。
但由于当时的企业集团大多功能单一化,向综合化的转变受到了当时条条分割、条块分割体制的限制,尤其是集团的形成,大多依赖于行政权力和政府干预,过多地追求了规模的大型化,从现在看来,还是有局限性的。
3.改革外贸经营权制度,赋予工业企业外贸经营权。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之前,外贸公司垄断对外贸易的做法割裂了国内工业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工业企业不能直接面对国际市场。他们对出口既无压力也无动力。改革开放以后,各工业部门相继批准成立的一些工贸公司试图缓解这一矛盾,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业企业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的问题。
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作为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列了出来,规定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以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为了贯彻实行《条例》,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在原有个别试点的基础上,加快赋予了一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这样,高度集中经营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形成了各种类型企业参与外贸经营的格局。工业企业也变原来单一国内市场的竞争为更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对国内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发挥了积极作用。
到1993年底,有对外贸易成交权的外贸企业有4000家,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已有200多家,而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已超过16万家。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也仅仅限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而且引入竞争,一般都有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实行统一经营的进口商品,也允许地方有关外贸公司经营。可以说,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限制已逐步减少,大大弱化了行政直接干预。如对统一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已没有国别限制,企业可根据商品的质量、规格、价格,自由确定合作伙伴。同时取消了进口替代清单,对一些大型成套项目进口实行国际招标,开始逐步减少许可证、配额商品种类,企业可平等竞争。
在这一形势下,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大环境,对企业实施进一步的改造,即企业应有较硬的财务约束、企业间应建立平等的竞争条件、在市场环境中建立较为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已是呼之欲出。
1994年以来,外贸企业改革进入新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推进我国外经贸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外经贸企业改革因此进入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志的新阶段。
国有外经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按照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部署,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一批中央和地方外经贸企业进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分别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了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组织机构设置、财务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经营机制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管理水平有一定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得到了更好的调动。同时,完善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办法,保障了国家利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稳步推进也对外经贸企业整体改革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规范外经贸企业形式,推进外经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略)
(三)改变以收购制为主的经营方式,积极推进进出口代理制。(略)
(四)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建综合商杜试点。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外经贸经营公司向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发展,已越来越为大家所关注。80年代中后期,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就提出让外贸总公司向国际化、综合化、集团化发展。之后,外经贸企业体制改革又明确了向“四化”方向即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多元化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国有企业抓大放小、培育大公司、大集团的方针,标志我国在各个主导产业领域要组建一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集团,综合商社在当时正好适应了这一改革目标。一些大型外贸公司和企业集团在进行了产权制度、经营体制、组织结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借鉴日本、韩国大型综合商社模式,开始研究、探索创建适应中国国情的综合商社,为外贸企业改革寻求新的突破口。
1994年12月31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家综合商社试点。之后,又有上海东方集团、中国通用集团等相继进入试点。应该说,经过几年的努力,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已有较大的转换和进展,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益和素质,显示了我国发展和促进一部分贸易公司演变为综合商社的必要性。
但由于综合商社改革基本属政府推进式,难以冲破条块分割体制的障碍,整体目标推进比较缓慢。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由于市场的主体正在培育和发展之中,确立和发展外经贸企业的组织模式是一个困难的探索过程,但无论建立何种企业组织模式,都应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符合效益最优化原则或优化资源配置。但无论如何,目前的综合商社试点,还是为我国企业集团的外向型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五)外经贸领域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方针,这要求外经贸要从传统的外经贸体制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贸易规范要求的新型外经贸体制转变,增长方式要体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转变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由主要依靠数量、规模和速度转向主要依靠提高质量、信誉、效益和优化结构。外经贸企业作为两个转变的主体之一,加快了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一改过去“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指导思想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转变;开始探索实现外经贸企业经营模式由商品经营向资产经营的转变,并按照资本经营的内在要求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方式方法,建立相适应的财务指标体系;经营分工也由过去的“大而全”、“小而全”走向专业化分工联合协作的道路。
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大大推进了外经贸的发展。但由于发展中存在的不少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外贸规模经营和资产重组推行不力,进展不大,已严重影响外经贸企业整体国际竞争力的迅速提高。因此,积极推动外贸规模经营和资产重组,成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措施之一。
企业通过加强联合和发展专业化协作,改变小型化、分散化的组织结构,并结合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改革与改造、改组及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结合起来,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快资产存量的调整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虽然外经贸企业在推动外贸规模经营方面难度很大,包括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体制性问题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但各地外经贸部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进外贸规模经营方面仍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很多开拓性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涌现出外贸企业集团、综合性贸易公司、跨国公司型企业集团、跨地区松散联合等多样化组织形式,如上海东方集团的强强合并型,上海兰生、广东纺织的自我积累扩张型、中化的综合商社型等等,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些形式将继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六)“大经贸”战略与外经贸经营格局。
1994年,吴仪部长在“90年代中国外经贸战略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提出“大经贸”战略构想,即“以进出口贸易为基础,商品、资金、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互相渗透,协调发展,外经贸、生产、科技、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将“大经贸”概念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到打破部门界限,推动贸、工、农、技结合的局面,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大经贸”战略提出了外经贸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即要打破行业界限,实行贸、工、农、技、商、金融等各类企业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有机结合(或组合),推动外经贸各项业务和多个环节由相互分离到合理结合、相互促进,实现集团化、综合化、国际化经营,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产生较大效应,以获取更多的比较利益。“大经贸”战略不仅体现了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外经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大经贸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打破了国内、国际市场之间存在的隔层以及企业之间、地方之间的界限,增进了竞争,促进了专业化的协作和联合;尤其是进一步推动了贸、工、农、技、商、金融等各类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联合,以适应规模经济的要求,那种在我国企业经营中长期存在的“散、乱、差、小”等无序现象已得到明显改善,为企业实现集团化、国际化经营和增强国际竞争实力创造了条件。主要表现在:
1.生产企业成为日益重要的出口主体。
近年来,对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逐步放宽,如对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实行登记制试点,去年以来又先后两次对国家重点联系企业和6000多家大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自动登记。目前,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已超过1万家,在全国外贸出口中已占据了相当份额。
2.内外贸一体化已初步形成。
1993年底,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和意见》,正式开展了商业、物资企业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工作,1997年,国家又将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纳入了正常管理,并进一步放宽了条件。内外贸完全分割的体制已被逐步打破。现在,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初步进展。目前,这批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自营代理和工贸结合等形式,年进出口贸易额已超过100亿美元。
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在获得内销权的同时,获得外贸经营权,成为内外贸结合的新主体、出口的主力军
目前,一些大型生产企业和集团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在开展国内外市场的综合运筹、内外贸业务一体化经营方面已取得积极成效。此外,不少外贸企业在发展外贸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发内贸业务,逐步扩大了内贸业务在总经营规模中的比重,虽然目前规模仍较小,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仍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积极尝试,如开办百货商店和其它零售商店,自行开发名牌商品的内外销(如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开发宝路牌衬衫)、充当外国产品在国内的代理商以及与内贸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等,已取得初步进展。
3.贸工农一体化成效显著,推动了地县外贸企业改革与发展。
在传统的外贸体制下,地县外贸企业的主要职能是完成上级下达的出口货源收购计划任务,并依靠中央财政维持生存。随着外经贸体制改革的深化,一些地县外贸企业积极探索和寻求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经营模式,摸索出了一条发挥本地优势,走贸工农一体化道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的新路子。
以山东诸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为例,公司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了一套较成熟的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做法,即,以外贸公司为龙头,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加工企业为重心,以拳头产品为依托,以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为纽带,以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民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新型的产业有机组合,使国有外贸公司与农户的个体经济结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长期稳定的新型合作关系。
还有不少地县外贸企业在制度改革方面也进行了不少探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真正走上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企业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4.外经贸放开经营步伐加快。
目前,更多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流通企业进入国际竞争第一线,直接从事外经贸活动;同时,外经贸领域的非公有制成份大大增加,不仅乡镇、集体企业有了很大发展,而且出现了个体、私营经济及中外合资外贸企业。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并批准了20家私营生产企业首批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这是自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私营生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获得的合法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权利,体现了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政策导向。
外经公司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深入改革。对外承包业务经营权逐步下放,一大批实体型公司获得了外经权,截至去年底,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已增至955家。其中专业实体型企业达306家,设计院所141家,窗口型公司340家,124家外贸公司兼营外经业务。多数外经公司按照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改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要求,在集团化、实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经营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有的外经公司还积极探索资本经营,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和规模经营,优化资产配置,重塑自身的多样化功能,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有的还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并完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科学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近年来外经贸企业国际化经营也取得新的进展。截至1998年底,经批准的海外企业共5666家,协议中方投资63亿美元。其中贸易性企业3288家,协议投资额37.8亿美元,生产型和其他非贸易型企业2378家,协议投资额25.5亿美元。我国海外投资的结构不断优化,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以贸易公司为主逐步扩展到境外资源开发、机电产品散件组装、加工制造、交通运输、工程承包、医疗卫生、旅游等众多领域。近年来,生产企业已成为对外投资的主体。海外企业管理也有一定加强。目前,海外企业已成为我国“大经贸”格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军,在配合市场多元化战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去年,国家作出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重大决策,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和工贸公司也已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主管部门脱钩。这对推进外经贸企业的制度创新和全面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加快外经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为外经贸企业真正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脱钩以后,外经贸企业将走上按国际惯例经营的轨道,一大批更加充满活力的外经贸企业将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脱颖而出,为外经贸事业再立新功。
(因版面所限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