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职业法”和本市各项措施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_培训行业论文

认真贯彻“职业法”和本市各项措施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_培训行业论文

认真贯彻实施职教法及本市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职教的改革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教论文,实施办法论文,贯彻实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又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职业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是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职业教育法和本市实施办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业教育法是以教育法和劳动法这两部基本法律作为立法依据而制定的,所以,它规范、调整的对象既包括了职业学校教育,又包括了职业培训;既涉及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又涉及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事业组织;既涉及了教育部门,又涉及了劳动部门;既有对受教育者实施职业教育的一面,又有促进劳动就业的一面。因此,职业教育法和本市实施办法所要调整的对象、范围,规范的内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比其他教育法规要广泛得多。

本市职教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带有方向性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并把我市发展职业教育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解决我市职业教育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的措施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实施办法既把职教法的一些规定具体化,又结合本市实际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市职教法实施办法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一、坚定不移地积极发展职业教育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本市实施职教法办法中关于职业教育发展方针的规定;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职责的规定;对各类人员,包括特定人群、特定地区实施职业教育的规定;以及为实施职业教育,建立、健全支撑服务体系和资金保障措施的规定,都体现了党和国家积极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

近年来,我市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十分迅速,促进了全市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推动了我市经济建设,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但是,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今后对各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在农村地区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学生在接受完义务教育之后,大多数人仍要接受职业教育。同时,随着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职工转岗、转业的培训,在职职工接受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将会更加普遍。因此,实施职业教育的任务会更加艰巨而繁重。对此,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绝不能认为本市的职业教育发展得已经差不多了,可以缩小规模,放慢速度了,而应当坚定不移地按照十五大的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好各类职业教育,使职业教育同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以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二、逐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职教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方针。本市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完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分别作出了一些规定。在职业学校教育方面,首先明确提出本市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因为,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没有必要再发展初等职业学校教育,今后,职业学校的学生必须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培养目标、途径和招生对象。

职业培训是与职业学校教育并举,构成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施办法中,职业培训的内容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规范了两个方面:1.强调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强调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考核持证上岗;并且强调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要和本市劳动者一样必须执行这些规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职教法中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2.强调了特定人群、特定地区的职业培训。主要规定有:郊区县政府要建立三级职业教育网络,面向农民举办多种形式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产业的培训;扶持、开展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尤其是对目前下岗待工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作出了规定。目前,本市有下岗待工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10多万人,对他们进行转岗、转业培训,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一环,关系到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本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努力引导和促进职业教育改革

加快改革步伐是当前职业教育事业的紧迫任务。实施办法提出了本市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体现了通过立法引导、促进、保障改革的精神。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这条不仅明确了改革职业教育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任务,而且明确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办学效益。

关于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主要强调了三点:1.理顺关系。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难度很大,长期以来有关部门职责不清,影响到事业的发展。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市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2.明确职责。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这些规定,对推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事业组织依照职教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实施办法特别强调了行业和企业的责任,是因为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关系。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来看,行业、企业组织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绝不是一种负担,而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一种生产性的投资。3.扩大办学自主权。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引导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自主办学,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使办学机构具有内在动力和活力的主要措施。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办学主管部门要在专业设置、经费使用、教师聘用等七个方面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自主权。这条规定,既为各级政府、办学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实施简政放权,也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于职业教育运行机制的改革,实施办法主要强调了以下四点:1.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发展职业教育。第十九条规定,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并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开展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完善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约机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未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组织实施职业教育。3.健全督导评估、鉴定、考核的质量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第十三条规定了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4.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对农业专业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减免学费,并在从业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职业教育在运行中与劳动用人制度的结合,加强了对受教育者从入口到出口各个主要环节的规范管理,从而形成一套有利于人才培养的机制。

关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办法强调了以下三点:1.要符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特别强调了要对受教育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知识、职业技能教育,这对我市当前职业教育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2.要加强学校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规定了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过审批;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选定一批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作为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基地。3.要注意提高办学效益。实施办法规定了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避免新铺摊子、乱铺摊子。这些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规范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渠道

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实施办法对经费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企业和事业组织,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根据职教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了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16个渠道,主要有: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市政府按照教育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行业、企业、事业组织按照职责应当承担职业教育的费用;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主要用于职业培训;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补助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委托培养、培训的可以收取费用;职业高中可以向录用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可以向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职业教育;社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的职教经费;金融机构运用的信贷手段。以上这些主要规定依法得到落实,相信会缓解职业教育经费紧缺的状况,加速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谈到加强法制建设时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在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江泽民同志讲话的精神,把职教法和本市的实施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及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方面,都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和本市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认真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坚持依法治教,齐心协力,努力做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区、县人大也要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我们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努力,职教法和本市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必将进一步推动本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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