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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1998年下半年起,我国适时启动了财政政策手段,实行了一系列的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1998年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有效地缓解了供需矛盾,对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并基本实现GDP的预定增长目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7.8%的增长率中至少有1.5个百分点是通过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增发国债、 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带来的。但是由于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对经济的启动效果尚不如预期的大,再加上我国1999年的经济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三四月份以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等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外贸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下降,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物价继续走低。故中央决定1999年仍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并且在8月份以后加大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以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
1999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突出特点是:(1 )在年初预算安排的基础上,继续增发国债、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发的600 亿元长期国债仍然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增加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本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其中将增发国债总额的一半(300 亿元)列入1999年的中央财政预算,相应增加中央财政的赤字规模(由年初预算的1503亿元增加到1803亿元),另外300 亿元作为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转借给地方政府安排使用。这项措施实际上是1998年赤字财政政策的延续,目的是通过政府举债投资,继续拉动全社会投资需求的增长,以促进生产、带动消费,缓解供需矛盾。(2)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能力。此次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属于政府通过直接手段提高消费者需求能力的重大举措,财政支出约200多亿元,收益面在8400万人以上。(3)引入了积极的税收政策,加大了税收调控的力度。与1998年主要采用政府举债,扩大赤字和直接参与投资等手段相比,1999年积极财政政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较广泛地运用了税收调控手段。具体做法有:第一,继1998年和1999年初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后,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再一次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经过这次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档次由原来的17%、13%、11%、9%、5%五档简并为17%、15%、13%、5%四档。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与原来相比平均提高了2.95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大体持平, 已基本实现了对出口商品的彻底退税。这对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外贸出口,扩大外需,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政策,2000年起暂停征收,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退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投资收益,调动企业和民间的投资积极性,对刺激投资、扩大社会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1999年我国对房地产市场方面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空置商品房、二手房交易等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制定了适当的优惠措施。据测算,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后,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可在原来税负水平的基础上降低50%左右。此次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降低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负担水平,并配合收费制度改革,目的是降低房地产开发、交易成本,启动房地产市场,提高居民的购买能力,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第四,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目的是通过征税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减少居民储蓄存款的预期收益,适当调节储蓄倾向,以此调动居民的消费和投资欲望,刺激消费需求。同时通过征税减少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以缩小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二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范畴。税收分配除可为政府筹集资金、取得财政收入以外,还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关系、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财政支出、货币政策一样,都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分配对国民经济运行既可以产生直接影响,又可通过价格、投资、储蓄等发挥间接调节作用。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启动税收政策手段并将其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必要的。
在经济萧条、通货紧缩、需求不旺时期,国际社会通常采用的财政政策手段一般是减税和增支,而且两种手段往往是相互配合使用的。在我国减税空间不大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手段启动国内需求的较有效方式就是配合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税制,消除现行政策中不利于投资、消费和出口的因素。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收入已占全部工商税收收入的50%以上。但是,在增值税的运行过程中,现行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如征收范围相对过窄、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出口退税办法不合理、发票管理困难以及申报不实和稽查难度大等。其中,严重制约需求增加的因素主要是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许抵扣和出口退税不彻底以及退税办法过于复杂。
由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改投资的积极性,对扩大投资需求不利。为此,应该尽快制定增值税转型的有关办法,以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调动企业和民间的投资积极性。相对而言,目前实行“收入型”的增值税比较客观公正。因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是以折旧的方式分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而“收入型”增值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样,既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刺激有效投资需求,又不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大幅度下降。虽然,在短期内财政可能会出现短收,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增值税的转型属于间接减税刺激经济的措施,随着投资增加和经济增长,增值税的税源又会逐步加大,税收收入最终是会逐年增加的。至于转型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将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平均分摊扣除。
(二)改革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对消费调节效应较强的税种之一,其调节的对象主要是部分消费品的消费行为。在1994年开征这一税种时,调节的目的主要是限制或不鼓励某些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应该说,在通货膨胀、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通过制定较高的税率可以实现这种政策取向。但是,与1994年相比,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货紧缩、供大于求已经成为当前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在此种情况下,继续征收消费税或维持较高的消费税率就值得商榷了。本人认为,为了刺激经济、鼓励消费、扩大需求,应当对现行的消费税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不取消消费税税种的条件下,消费税改革的重点应该是降低税率和调整征税范围。降低税率包括整体税负的降低和税率结构的调整,因为降低税率对烟、酒、小汽车等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企业来讲,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生产积极性。对消费者来讲,可以减少消费支出,提高消费预期,扩大消费规模。特别是在政府鼓励消费者利用消费信贷购买高档和耐用消费品的情况下,降低消费税将有助于小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早日进入普通家庭,对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扩大内需都具有积极意义。在征税范围调整方面,对那些消费普遍、已不再属于高档消费品的税目(如啤酒、护肤护发品、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等),可以考虑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对某些只有高消费群体才有能力消费的高消费行为(如现行营业税税目中的高尔夫球)等,可以考虑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样,通过征税范围的调整,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更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既可刺激消费又可缩小贫富差距。
(三)合并企业所得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设的格局,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内资企业的税负偏高,既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也不利于提升竞争能力。同时,还会给企业投融资带来很大困难,不利于扩大投资需求。当然,如果外资企业的税负高于内资企业,又不利于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所以,进几年来人们一直在探讨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合并税制,建立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针对目前国内需求不足、经济不景气的情况,有必要加快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步伐。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在统一税负的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标准。这样,既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对促进经济增长有利。借鉴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经验,我国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辅之以直接或间接的减免税手段,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如加快折旧、投资抵免等)来刺激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今后,我国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地区性优惠向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转移。同时,配合财政的增资措施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税前列支的计税工资、三项费用以及社保统筹基金等的标准也应适当有所提高。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政策直接关系到居民个人的消费能力和消费倾向,所以完善个人所得税也是实行积极财税政策的重要内容。目前应当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功能,使其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现行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做法,税率级距过多、应纳税所得额的档次划分太细。可考虑在降低平均税负的基础上,减少级距、拉大档次。如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1—2000、2001—1000、10001—30000、30001 —50000和50000(单位:元)以上五档,税率分别定为5%、10%、20%、30%和40%。这样,既可以降低总税负,增加居民可支配的收入数额,提高消费能力,又可在税负结构上体现纵向公平的原则,真正达到所得多的多纳税、所得少的少纳税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此外,配合政府提高工资,刺激消费的政策,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如果将工资、薪金所得从现行的800元(每月)提高到2000 元(每月)应该是可行的。在条件较成熟的情况下,还可考虑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并引入退税机制。在住宅商品化和教育收费化的情况下,将来还需考虑对个人购买第一套自用住宅和子女教育的支出纳入税前扣除或综合退税的范围。
(五)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技术力量、高新技术发展水平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科技经费投入低、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因素直接影响到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发达国家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支出一般占GDP的3%左右,而我国则只有0.5%;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一般为50—70%,而我国只有15%;日韩等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50%以上,而我国只有30%左右。由于科技投入具有投资风险大、周期长等特点,所以政府引导和扶持就显得特别重要,其中通过税收政策手段鼓励高科技投入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办法之一。
为了落实我国的“科技兴国”战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科技税收政策,对科学研究、科技投入、技术改造和高新企业发展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除在所得税上实行减免税收、加速折旧、费用列支、税收抵免等直接和间接的优惠以外,还应在流转税、地方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对科技投入、科技开发过程中的税收扶持,形成过程优惠和成果优惠相结合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
(六)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税费改革的重点应是“清费立税”。即保留合理、合法并以政府提供相应服务为条件的收费项目,清理、取消非法基金和乱收费项目,将确有必要收取且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税收。在消费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陆续取消了许多基金和收费项目,仅1998年国家就清理取消了不合理、不合法的基金和收费共727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 但费负过重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故下一步仍要加大清费的力度,切实取消制约投资和消费的收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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