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地区乡村集体企业的社区性及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企业论文,发达地区论文,乡村论文,性及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要求企业也必须不断改革,成为“四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竞争。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对乡镇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乡村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乡村企业)的改革,而社区性又是乡村集体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
社区性即“社区特征”,包括企业创办和发展中生产经营要素的筹措,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力的社区限制性。通俗而言,指乡土性、礼俗性和受地方政府推动,也即乡村企业对“同农业耕作制度密切相关的中国传统社会构造——社区保持着带有经济依附和社会归属特征”的关系。乡村企业源于50年代末兴起的社队企业,从企业创办的动机、厂址的选择、企业领导人的产生、要素(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的来源以及企业利润的分配等各个方面都表现出强烈的社区特征。
一、乡村企业社区性的成因
对社区进行解剖分析,是研究社区性的出发点。社区,指一定群体的人们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基本上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心理的自治的社会单位。社区由人口、地域、行为规范和组织制度以及心理上的共同感四要素构成,常划分为城市社区和农(乡)村社区。解放后,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农村社区范围逐渐与行政区划范围重合。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包括两个层次:①乡镇(即以前的人民公社),一般人口在15000~50000人之间,设有乡(镇)政府机构,是政权组织中最低一级的政府;②村(以前的大队),一般人口在1000~2500之间,设村民委员会,系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但有政府的部分职能。本文研究的社区即指乡(镇)、村两级社区,但更多地以乡(镇)社区为重点说明。另外,文中提到的“社区政府”即指“乡村政府”。
(一)乡村企业社区性产生的宏观背景
1、历史、社会、 文化等宏观因素是乡村企业的社区性形成的根源。
首先,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直接导致了农村对土地的“依恋之情”。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由于我国漫长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统治,使农民的“土地恋”日益强烈。经营土地、发展农业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传统,而且这种传统下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农耕方式,是在家庭的基础上,推延出家族,在家族基础上又生成了一个个“自然村落”。
其次,封闭、保守的思想文化,是导致乡村企业社区性的另一重要因素。由于受传统思想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影响,“忠孝礼义”、“论资排辈”等等封建的思想(注:当然儒家文化也是一分为二的,我们绝不能完全抹煞其多方面的积极因素,如:忠、孝、礼义)长期来一直深深影响着广大农民。与现代社会的“社团性、流动性、平等性、法律性、工业性、交易性、开放性和创新性”相对应,这种传统的村落家庭社会具有“血族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是乡村企业社区性形成的又一重要背景。
中国社会科学院“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对湖北省孝感县804 户家庭的调查表明,农村社会交往关系来往最多的人依次是:亲属(55%)、邻居(19%)、同乡(8%)、同事(4%)、朋友(4%) 等等,这与城镇有较大的区别,城镇社会交往关系来往最多的依次是朋友(73%)、上下级(42%)、同行(42%)、亲属(29%)等等。即使在经济较发达的广东、山东、江苏等地,“血缘、地缘关系”仍然深深影响着广大农民。广东省中山市为著名的侨乡,全市116.8万人口中, 港、澳、台胞60多万,这些人虽然已久居在外,但仍留有深深的传统思想的烙印,改革开放后,纷纷捐款,积极投身于“家乡”的建设。
传统思想文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语言。我国的语言,由于受地域广阔的影响,形成了特有的方言和文字的背离,即“同文可以不同语”,这与其他国家的“方言俚语”不同,美国英语和英国英语虽然有一定区别,但仍然是可以相通的。而中国某种地方方言对外来人来说就可能是“天书”。这种特有的语言现象形成了“语言圈”,进而又强化了“地缘”关系。
另外,一些各地的风俗习惯、约定俗成等等,使乡村社区(特别是村落社区)成为一种“互识社会”,大家都彼此了解,有一种默契,而这种默契对于外来人一般是很难被同化的。
2、政治因素是导致乡村企业社区性的另一重要因素, 它集中地表现在社区政府推动办企业上。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办工业,首先是由公社和生产大队(实际上,生产大队可视为准行政组织)出面牵头兴办,而私营、个体企业直到1984年社队企业易名为“乡镇企业”时还属被禁之列。因此,乡村企业一出现,就必然依附于社队,没有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即仍带有“政企合一”的特点。
3、土地制度的限制,也是乡村企业社区性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为所有权代表(实际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行使所有者职能。而在大部分农村,村党支部、村委会与经济联合社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主要受“行政”控制,因而导致社区内土地无偿划拨使用;二是由于社区割据,土地所有权在乡村社区之间不可流转;三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受到很大限制。此三特征必然导致以下两个“极端”:一是在社区内获得土地兴办集体企业极端容易,而非本社区获得土地兴办企业又极端困难。(注:只是到80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股份制产生后,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才使企业进入其它社区变得相对容易)。
4、户籍制度和城乡分割的政策, 使乡村社区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王国”。农民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只有很少部分通过考取大学等机会转为城市户口。乡村社区一般处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直到80年代中期,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各种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乡村社区才逐渐走向开放。
(二)乡村企业社区性产生的微观机制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但是长期以来,各地乡村都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自成体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也正是由于这些体制的相对独立性,再加上行政区划与社区区界的一致性,使乡村社区成为一个相对稳定和独立的“自由王国”,致使乡村企业具有很浓厚的社区色彩。
1、社区目标的多重性。乡村社区,无论是乡还是村, 都有其目标,而且这一目标比任何某一个目标更复杂,它涉及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社区政府成为实现其目标的直接承担者。
2、乡村企业社区目标实现的手段。 社区财政是社区政府各项支出的来源,它是社区发展的基础(注:对村社区而言,社区积累可视为准财政,因为两者本质上都为统收统支)。社区政府实现其目标,其开支主要包括:①向集体企业投资;②补(建)农;③公共和社会服务;④管理支出;⑤其他支出(主要是随意支出)。向集体企业投资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从单个企业的角度来看,社区政府投资所占比重较小,样本企业资料表明,截止1995年社区政府的投资约为5%~30%, 有的不到0.5%;二是从社区政府角度来看,其财政支出中, 用于集体企业投资的比重又相对较大。6个样本乡村为50%~65%。 从目前看有以下趋势:各社区政府都开始转向了向提高企业“内涵”的投入,而不再是搞“铺摊子”。另外,在社区政府财政支出中,位于第二位的是公共和社会服务,占10~25%;第三位是补(建)农资金,约占10%;最后是管理支出和其它。
高额的政府财政支出,必然迫使乡村政府广辟财源,尤其是在财政包干“统收统支”的宏观背景下。社区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来源渠道主要有:税收、县财政定额预算配给、集体企业上交利润以及乡镇企业上交的管理费。
在上述来源渠道中,政府紧紧控制乡村企业。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①农业不可能成为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乡村企业相比,农业所占的份额很小。以工农业总产值之比为例, 样本乡村其情况分别为:25.1∶1、16.6∶1、16.9∶1、24.0∶1、28.8∶1、11.5∶1。 乡镇工业一年的总产值相当于(甚至远远超过)农业十年的产值。农业生产无论上交的税收还是提留在乡村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都很小。②县财政定额预算配给数额是很有限的,因而来源渠道主要是乡辖企业。③乡村企业(尤其是乡镇工业)的发展,为增加乡村财政做出了很大贡献。社区政府,主要通过收取“管理费”和乡村企业上交的利润两种形式来获得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管理费”在多数地方是按企业产值(注:根据农业部规定应按销售收入的0.5~0.8%收取)的一定比例(多为1 %)收取(如无锡、苏州、淄博),个别地方是按企业职工数来收取(如广东中山市)。但按规定,管理费的50%要上交县乡镇企业局,实际上乡村政府只能得到相当于产值的0.5%的管理费。 如果拿管理费与“乡村企业上交的利润”相比,明显可以看到乡村政府通过自办企业,并控制企业利润分配获得的收入是其主要的财政来源。
二、对乡村企业社区性的评价
乡村企业的社区性,在企业初创阶段,利大于弊,主要表现在,社区政府在企业创办中,为企业筹措资金、解决劳动力来源,解决企业的场所(用地),为集体企业办理手续,以及为企业提供各种担保。在决策上,为企业当参谋,主要侧重于重大问题决策,如企业领导人的选拔和更替、长期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等等;在服务上,为企业提供各种国内外信息,疏通产供销渠道,在企业的经济联合中“牵线搭桥”。在沿海地区(广东、江苏和山东等省),多数乡镇都设立“对外经济办公室”或类似的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如为外商提供一系列政策法规及投资环境的咨询,代外商介绍合作伙伴,找生产厂房及办公场所,代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代物色各类企业人才,组织各类业务洽谈会及展销会等。
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社区性的弊端越来越显现出来。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社区性已明显地呈现出弊大于利。主要表现在:①严重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由于社区壁垒,使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社区之间的流动受阻。目前,在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虽然劳力流动较频繁,从全国范围来看,约有5000万的劳动大军在跨省市大范围“流动”,这些劳动力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从沿海地区各省市看,实际上,各乡镇之间很大的程度上仍然存在行政壁垒,人员流动很少。同样,资金亦然。这种要素不能合理流动是与用市场方法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的。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合理布局。企业的布局应在国家的产业政策指导下,从各地的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但是,乡村企业则由于社区政府的行政干预(主要是对土地的实质性控制和无偿或低偿使用),使企业“乡办在乡,村办在村”呈现出“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分散、无序的状态。据估计,1995年乡镇企业分布在县城的不到1%,在集镇的占12%, 散于自然村的占87%以上。目前散于自然村的仍占80%左右。与企业布局相联系,乡村企业的社区性还影响了工、农业的合理区域分工。由于社区性的封闭、割裂和就近务农方便,目前多数乡村企业工人仍工、农业兼营。江苏省吴县枫桥镇金星村,由于其紧邻公路,交通方便,当地又有竹木器制作和塑料制造的传统,而且该村还有其他的许多工业项目,基本上适宜于建成区域化的工业生产村。但是,该村仍然家家经营农业生产。相反,广东省中山市1991年有合里、白企、南龙、白石环等39个革命老区村,由于交通不便,又缺乏资源,但各村仍然都“划地办厂”,结果只能是企业不振,有的连年亏损;③社区政府对乡村企业的“高索取,低投入”,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一方面,乡村企业创办以后(尤其是开始盈利后),社区政府便将其相对沉重的负担开始部分地转嫁于乡村企业,把乡村企业作为乡村政府的“摇钱树”,企业除了硬性规定的税费利润上交之外,还分担着社区政府的部分消费性支出,如接待客人、出车、出工、代送礼品,甚至代付会议费、差旅费、参观访问费等,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社区政府还通过行政干预控制了企业的大部分利润,而返回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又很小。
三、乡村企业社区性的改革及建议
对乡村企业社区性改革的认识,目前存在以下两种偏见:一是,一谈到乡村企业社区性的改革就强调社区政府与乡村企业的完全分离;二是,不问条件,一谈改革就一味地将股份合作制作为各地效仿的模式,致使一些地方,乡村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步履维艰。
通过前面几部分的分析,对乡村企业社区性的改革可做出如下的基本判断:
第一,乡村企业的社区性是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重因素影响,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而形成的,因而改革也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第二,不能模仿中央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政企关系,乡村企业与社区政府之间,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依存关系。这是由社区政府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社区政府具有与中央和省地县政府一样的多重目标,但是社区政府又不能像中央政府那样实施财政和货币政策,也不能通过价格杠杆来调节企业和市场,只能征收税、费。但税费收入又远不足以保证社区政府实现其社区目标,再加上我国的税、费征收系统历来缺乏刚性,企业瞒账瞒利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可以推断,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区政府直接控制部分企业,和企业一道实现社区目标还是一条可行之路。
第三,社区性的改革,既要对乡村企业进行改革,又要对社区政府进行改革(如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等),同时这些改革要适应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的发展要求。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对政府的改革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展开论述,只对企业的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
为了既能充分发挥乡村企业社区性的有利一面,又积极主动消除其不利的一面,本文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乡村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乡村企业社区性弊端的各种表现,笔者认为乡村企业改革的方向应为:企业独立化、经营专业化并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具体来讲,即通过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真正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从而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的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后,乡村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的构思为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业主制企业包括单个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它一般是由乡村企业拍卖转化为私有而来的;合作制企业一般适合于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则多适合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是介于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
(二)改革方案
第一,兼并、破产和拍卖。这几种形式适合于小型、微利和亏损企业,即以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以强带弱,共同发展;也可以对盈利水平不高、发展徘徊不前的企业,将产权部分或全部出售,以割断社区政府的行政干预;另外,对资不抵债、无力回天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行破产。
第二,合作制。合作制,主要适宜于规模较小的村办企业。其特点是:本社区的劳动力基本都在村办企业里参加劳动,企业内仍然保留集体财产,并且促进其不断增加。一般各村都推荐一两个有威望、懂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任村农工商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从理论上来讲,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无政治倾向,企业的经营活动均由合作组织(即企业)成员及其民主选举的领导(即企业厂长经理)来完成;另外,合作组织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只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任何其他组织都不得干涉该合作组织的活动。实际上,目前合作制企业并不规范,一方面合作制企业还受着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干预,这是由于对合作制企业与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认识不足而造成的;另一方面合作制企业的自主权上还受到社区政府领导的行政干预,企业厂长经理多数为社区领导所任命或兼任,并不是合作企业成员民主选举的。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抓紧做好立法工作,从法律上确立合作制企业的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主要是市县政府)要依法做好各地合作制企业的建章立制工作,使合作制企业的运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股份制。股份制是一种适应发达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它可以弥补合作制的不足,成为未来大中型乡村企业改造采取的形式。因为:①当企业规模不大时,合作制容易将企业投资者与劳动者结合起来,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比较协调的环境,作为合作制特色的“一人一票”原则的实行也比较容易。但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人数较多时,这些优点不易表现出来,“一人一票”原则即使推行也易流于形式;②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合作制企业由于受到从职工内部集资,特别是“一人一票”原则的限制,难以在全社会筹集更多的资金;③乡村企业在进行改造时,企业资产存量折股在股份制条件下容易解决,而在合作制条件下,常常采取“资产存量平均出售给每一社员”的办法,在企业规模较小时,让全体社员买下存量资产是可行的,如果企业规模较大时,此做法实现的可能性较小;④合作制企业社员入退社坚持“自愿自由”的原则,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稳定与扩大。而股份制企业一旦进入以后,便不允许退股,只准许转让,因而有利于企业生产规模的稳定和扩大。
第四,股份合作制。此形式是在合作制基础上的延伸,是将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从短期来看,股份合作制可以作为中小型乡村企业改革的一种形式,但股份合作制本身包含着难以克服的矛盾,不可能成为未来乡村企业改革的最终理想模式:①股份制通行“一股一票”的原则,合作制通行“一人一票”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在实际中往往是很难规范的,以“一人一票”的原则作决策,投资多的股东就会吃亏,以“一股一票”的原则做决策,那么合作制的“平等发言权”就被打破,合作就失去了意义。虽然有的企业采用“一人一票”制,同时对大股东“增票”的办法弥补,但实际上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②在分配上,股份合作制企业都提取企业积累,但这部分积累天长日久又逐渐形成了新的产权不清晰。有的地区采取变通的办法,规定要积累到人,记在股东名下,但这又明显变为“以合作制积累之名,行股份制红利直接转为新股之实”。上述情况表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不规范、不稳定的过渡形式。③从长远来看,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和产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它将向股份制演变,部分小规模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可能规范为合作制。
标签:企业经济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农业论文; 三农论文; 合作原则论文; 农村论文; 经济学论文; 股份合作制论文; 社会企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