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发展轨迹分析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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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9684(2014)06-0064-05

      民国时期的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在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抗战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对促进大后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后方农村社会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研究者一般把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①。著名经济史研究专家赖建诚则把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分为五个时期。②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与中国其他地方合作运动的发展轨迹大致同步,但又有其自身特点。本文在查阅大量历史文献的基础上,认为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应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35年以前四川合作事业的发轫时期,第二阶段为1935-1937年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初步发展时期,第三阶段为1937-1945年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全面发展时期,第四阶段为1946-1949年四川合作运动的惯性发展和结束时期。③

      一般说来,农村基层合作社数量是衡量合作运动发展规模的主要指标。因此,本文将重点对农村合作社的数量变化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展现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轨迹。

      一、“防区制”时代四川合作事业的发轫(1935年以前)

      虽然早在1908年,西方合作主义思想就开始得到川人的注意并在一些学校设置“产业组合或产业合作”课程,但“仅有合作之主张与课程讲述,而殊少实施。”[1]94

      五四时期,西方合作主义被认为是救治中国的“第三条道路”④而得到部分知识分子的极力推崇。与其他省市一样,四川也出现了旨在研究和宣传合作主义的团体:普益学社和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普益学社前身为1919年聚兴诚银行职员伍玉璋所创设的普益阅报社,宗旨在于“研究合作主义,提倡合作事业,发展合作教育”。据统计,在其后的5年里,学社积累书报共计500多种,除了出版《节约是节俭制度》《合作效用论》及《生产合作社的沿革》等三种“普益丛书”外,学社还在重庆《民报》上加附《合作潮旬刊》,成为当时在四川宣传合作思想最有力者。[2]4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成立于1919年10月,旨在“提倡合作事业,发展农工经济。”1922年9月10日,其分社——中坝农业协社成立,以“专门提倡农业合作、资助农人经济”为其宗旨。1922年,成都农工储蓄社共有社员66人,资本1445元;1924年2月,主持者韩治甫去世后,该社逐渐走向衰落。[3]78伍玉璋曾把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的失败归结为下面几点:一是“鲜有成规遵循”,一般民众对合作“似无所需”;二是对于新鲜的合作思想,“旧的坚为保持,新的自难接受”;三是社中“真正想为合作主义尽力的人太少,不过是对新的主义‘见猎心喜’,随便拿来介绍”罢了。[4]81

      20世纪30年代初,成都出现了专门的合作主义宣传刊物。1931年,李敬穆、方之恺、廖维章等人在成都创办了《合作半月刊》,“以关于合作事业之研究、调查、设计、指导、宣传各项为宗旨,一共发刊计二三十期,惠益于四川合作运动不浅”。同年,李敬穆、伍玉璋等人在成都创办了《成都社会导报》,其内容“除研究政治经济外,关于指导合作,调查农村经济,提倡救济运动,亦最近合作出版界之键者”。[2]6这些刊物不仅介绍西方合作主义理论,而且也开始关注中国其他省市合作事业的发展,对合作主义在四川的传播有一定的鼓吹作用,但其作用有限,尚不能推动合作实践的长足发展。

      综观这一时期,四川在1931-1935年间成立的合作社数量极少,所占全国合作社总数的比重也微乎其微。据统计,1931年四川建立的合作社仅有7个,占全国总数的0.23%;1932年8社,占全国总数的0.20%;1933年2社,占全国的0.10%;1934年3社,仅为全国总数的0.02%。[3]127-129与同期合作社运动开展较好的江苏、河北、浙江等省份相比,四川在农村合作事业上的差距较大,发展明显滞后。以1934年为例,全国共有各类合作社14,649社,其中发展较好的江苏省有2,937社,山东省有2,472社,河北省有1,935,浙江省有1,793社,安徽省有1,463社,而四川则仅有3社。⑤考其原因,1935年前处于“防区制”下的四川仍然游离于南京国民政府的管辖之外,与国民政府推行的合作事业政策处于完全脱节的状态。四川合作事业最早的倡导者之一伍玉璋也坦言:“各地虽有若干合作社之组织,然亦不过是在无人理会中演成若断若续,时作时辍之局而已。这亦无怪乎在中央编纂之合作统计中,四川省到23年,仅有3个正式登记之合作社。”[1]94

      二、川政统一后四川农村合作社的初步发展(1935-1937年)

      1935年,川政统一不久,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便指令四川省政府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此后,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便根据鄂、豫、皖、赣等省办理农村合作事业的经验,按照《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预备社章程》和《剿匪区内各省合作社条例》开始在川推行农村合作事业。由于自身经验不足,早期豫、皖、鄂、赣等“剿匪区”的经验为四川农村合作运动提供了较好的借鉴。⑥

      根据《剿匪区内各省农村金融紧急救济办法》,“凡新收付匪区各县在保甲编组后农村民众实在无力恢复生产者,得准其取具所属保甲长之证明,集合九人以上呈经该县农村金融救济分处核准”,即可设立农村合作预备社。⑦农村合作预备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合作组织,它与正式合作社的区别在于:一是农村合作预备社主要是作为承接资金转贷给社员的媒介;二是预备社无股金,社员大多也无缴纳股金的能力;三是社员对与其共同负担无限责任的合作社无选择权,社员由一二当地领袖选定。⑧合作预备社成立后,即可向县农村金融救济分处承借救济贷款,然后转放于社员。1935-1937年,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主要办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农村救济。

      第一次是1935年12月及1936年的“剿匪区”农村救济。这期间,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在通江、南江、巴中、达县、城口、万源、宣汉、渠县等8县组建了农村合作预备社1,371社,发放救济贷款263,697元。⑨第二次为1937年的“剿匪区”农村救济。据统计,在1937年的“剿匪区”农村救济中,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在通江、南江、巴中、城口、万源、苍溪、仪陇、昭化、剑阁、广元、盐亭、绵阳、邛崃、雅安等16县共组织了农村合作预备社1,915社,放款42,265元。第三次为1937年旱灾救济。此次放款覆盖达县、宣汉、巴中、乐山、威远、南溪、荣县、合江、江津、广安、忠县、懋功、理番、靖化、茂县、潼南、宜宾、纳溪、江安、涪陵、丰都、奉节、安岳、云阳、渠县、梁山、垫江、长寿、岳池、蓬安、武胜、营山、西充、蓬溪、邻水、北川、綦江、南部、仪陇、阆中、万县、南充、合川、江北等44县,组织了合作预备社4,724社,共计放款929,532元。[5]114

      在这一时期,除了合作预备社外,四川农村正式合作社也呈现数量上快速增长的趋势。资料显示,1934年底,四川仅有正式合作社3社(1935年数字不详),到1936年底时,正式合作社已经增至1,322社,占全国总数37,318的3.54%;1937年底时,四川各类正式合作社数量已经增长至2,374社,在全国46,983社中的比例也增至5%。⑤究其原因,政策导向起了决定作用。根据《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农村合作预备社存立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必须改组为正式合作社。⑦1937年8月以后,为了规范和健全全省农村合作组织,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奉令对此前已经登记成立的合作社进行重新考核,并参照实业部1937年4月18日发布的《甄别合作社办法》对合作社加以甄别,甄别结果为“不及格”的合作社将予以解散,而“合格”的则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重新登记。经过甄别,四川全省共有241社则因组织不健全而被淘汰。⑩

      综观这一时期,与国民政府的“剿匪”措施配合,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完全是为了配合“剿匪区”农村善后需要而进行的。这一阶段,四川省在“剿匪区”成立了为数不小的救济性质的合作预备社,后来大都改组为信用合作社。相对“防区制”时代,川政统一后的四川合作社呈现初步发展的趋势,不仅数量不断增长,占全国的比例也逐渐上升,为抗战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全面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抗战期间四川农村合作社的全面发展(1937-1945年)

      抗战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国民政府相关农村合作政策的强力推动。1937年7月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更加重视农村经济建设,加大了农贷力度。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明确提出了“全力发展农村,奖励合作,调节粮食,并开垦荒地,疏通水利”[6]152的战时农村经济政策。农村合作运动作为“抗战建国”的重要内容得到政府极力推动。1939年1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上通过的《加强推进合作事业案》为战时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为了保证战时农村生产的资金供应,国民政府把扩大农贷,建设后方农村金融网作为保证大后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种农贷政策相继出台。(11)扩大农贷对刺激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积极功效。这是因为,一方面农贷主要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故农贷的扩大必然促进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为了得到低利贷款,对参加合作社也十分踊跃,这使合作社及社员数量增长迅速。

      1940年8月9日,为了配合新县制的实施,国民政府公布了《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大纲》第四条明确规定:“县各级合作社为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结构,应与其他地方自治工作密切配合”;“县合作社的系统,一为县合作社联合社,二为乡(镇)合作社,三为保合作社”;要“以乡(镇)合作社为中心,先就每乡(镇)设乡(镇)合作社,并逐渐普及各保合作组织,以达到每一保一社,每一户一社员为原则”。此外,该《大纲》第七条还规定:“保合作社非因下列合作情事之一,不得解散:一、与他社合并,二、破产,三解散之命令。”第十四条更加强调:“社员非依第七条规定之解散时,不得出社。”(12)抗战中后期的四川农村合作社的组建正是以《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为准则,在强制性的行政干预下,注重将原有合作社改组为区联社、乡合作社或保合作社,以便使农村合作社普及到“每一保一社”“每一户一社员”的程度。在这种强制性政策下,川省农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数量在抗战中后期继续攀升。

      综观这一时期,一方面,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中东部地区的相继沦陷,以前发展较好的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等省的合作运动逐渐衰落;另一方面,四川、广西、贵州、陕西、甘肃等抗战大后方省份的农村合作运动得到发展迅速,其中,四川的农村合作运动发展最为迅速。随着战局的发展和国府西迁,四川在国民政府抗战建国中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地位日显重要,四川农村合作社运动随之全面推进。这一时期,川省的合作运动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不仅合作社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在全国的比重增长也较大。据统计,1937年,四川共有合作社2374社,占全国的5%;但到1943年,四川合作社总数已达到24,349社,成为战时最高点,占全国的14.6%。1938-1945年,四川合作社的数量一直居全国第一。可见,抗战时期的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在中国合作运动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抗战时期,川省合作社发展情况如表1。

      

      四、抗战后四川合作社的惯性发展和完结(1945-1949年)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不久还都南京,四川在战时所独具的“抗战大后方”和“建国基地”的地位遽然丧失,但军事和政治地位的变化似乎并未立即波及四川农村合作事业。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四川并未发生大规模的战争,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四川省的农村经济建设,农村合作运动也因此得到持续推进。此外,国民党为了使四川能够像抗战时期那样提供大量军民物品支持内战,也对农村合作运动采取继续支持的态度。因此,抗战结束后,四川农村合作社数量呈现惯性增长的态势。

      抗战结束后的1946-1948年,由于内战的破坏,其他原先合作运动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浙江、福建、湖南、广西、陕西等省的合作运动呈现日益衰落趋势。以湖南省为例,1945年该省合作社数量为18,139社,但内战爆发后,湖南省合作社的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1948年数量为14,939社,比1945年少3200社。与其他省市不同的是,四川农村合作社的数量依然一直处于全国第一位的水平,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呈现惯性发展态势,据统计,1945年四川合作社数量为23,400社,占全国总数的13.60%;1946年为24,981社,占全国总数的15.59%;1947为25,754社,占全国总数的13.60%;1948年有26,632个合作社,占全国的15.78%,如表2。但随着国民政府政权的崩溃,四川农村合作运动也迅即走向完结。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与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轨迹大致同步,但又有其自身特点。“防区制”时期,由于缺乏国家力量的强力推进,四川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川政统一后,四川省对国民政府合作运动政策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强,其农村合作事业与“剿匪区”农村善后紧密结合;全面抗战爆发后,农村合作运动作为一种“抗战建国”的国策得以全面推行。四川作为抗战大后方最重要的省份,其农村合作运动得到了全面快速的发展;抗战胜利后,川省农村合作运动的惯性发展特点明显。从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轨迹来看,运动最初作为国民政府的一项地方自治运动而得以推行,但在其实践过程中却背离初衷,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农村经济的介入和控制。此外,由于受到战争因素的影响,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也表现出明显的战时色彩。

      ①郗玉松把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分为三个阶段:1927-1936为农村合作运动的初步发展时期;1937-1945为合作运动的繁荣时期;1945-1949为合作事业的衰退时期。(郗玉松.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研究——以乡村借贷关系的变动为中心.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李莉则把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分为四个阶段,即1927-1930年为合作运动的酝酿与开展阶段;1930-1937年为合作运动的广泛推广阶段;1937-1945年为合作运动的全面发展阶段;1945年以后为合作运动的继续发展和结束时期。(李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

      ②赖建诚把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分为五个时期,即1928-1931年为合作发轫时期;1931-1935年为救济政策时期;1935-1937年为施行《合作社法》时期;1937-1945年为新县制与合作事业配合的统制时期;1945-1949年为合作事业重整时期,但因全面内战而失败。(赖建诚.中国合作经济运动在不同政权管辖区内的特质比较:1912-194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近代中国区域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册),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86:442-443.)

      ③1945年四川省政府统计处曾根据执行合作的相关法令将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35年10月-1937年6月,为执行《剿匪区内农村合作社组织条例》及《农村金融紧急救济条例》时期;1937年7月-1941年12月为执行《合作社法》时期;1942年1月以后为执行《新县制各级合作社组织纲要》时期。(四川省政府统计处编.四川省统计提要,1945:58.)

      ④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查尔斯·季德(Charles Gide)认为,合作主义运动是介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美国学者芙尔露(Ellen Furlough)也指出,合作主义运动从温和的政治立场来改造社会,展现为一条取代共产主义的改良道路。(米鸿才.合作社发展简史.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1-10;陈意新.20世纪早期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历史研究,2001(6):90-92.)

      ⑤行政院新闻局.中国合作事业,行政院新闻局印行,1947:26-27.

      ⑥二十世纪30年代初,豫、皖、鄂、赣四省的合作运动在配合国民政府军事围剿的过程中得到空前发展。1932年安徽的合作社为16个,1933年增至1742个,同期,江西由12个增至335个,湖北由3个增至117个。1931-1935年,鄂、豫、皖、赣等“剿匪”主要省份的合作社都进入了全国前10名。(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薛暮桥,冯和法.中国农村论文选(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601.)

      ⑦剿匪区内各省农村金融紧急救济办法,剿匪区内农村合作预备社章程.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农村金融救济处工作报告.1933:2,8.

      ⑧绵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绵阳市供销合作志.绵阳市地方志编委会编印,1994:41.

      ⑨四川省合作金库.民国二十六年度四川省合作金融年鉴.四川省合作金库印行,1938:195.

      ⑩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四川合作事业概览.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印行,1938:1.

      (11)1937年8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中中交农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把米麦、杂粮、棉花、花生、芝麻、大豆、丝茧、茶、面粉等农产品于贴放之押品内。193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了《战时合作农贷调整办法》,严令农贷不得停顿,并不得少于历年放款数额。同年4月,财政部颁布《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规定各地应增加“农业仓库之经营,农产品之储押,种子、肥料、耕牛、农具之贷款,农田水利事业之贷款,农产票据之承受或贴现”等业务。1938年8月经济部公布《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强调增加农贷放款数额,促使资金流向农村。

      (12)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现行合作法规汇编.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印行,1942: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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