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统计:有待发展的会计领域_失业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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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urrent system of unemployment statistics in our country must be reformed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macro regulation unde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refore,the measurement of unemployment rate was discussed in detail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And then,the concept of the indicator:permanent population(rate) was posed,and its role in macro readjustment in the regions and even in the whole country were analyzed.Thus,new idea to build the system of unemployment statistics for the new period was formed.

一、问题的提出

增加就业、减少失业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此客观上需要一个完备的就业、失业统计体系与之相配套。西方的现代失业理论和失业统计体系源于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我国有自己具体的国情,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核算方法。鉴于我国具体国情,在建立我国失业统计核算体系时,至少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正在不断地分化,其中一部分人员转入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然而从历史上看,我国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非城镇人口,而在现阶段的我国失业统计的范围只局限于城镇人口,将非城镇人口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促使我们对原有的失业统计进行重新思考:定义失业人口概念乃至计算失业人口和失业率,是否应该考虑那些已从第一产业中分离出来的非城镇人口?

2.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大流动是近十年来中国经济所独有的景象。据统计,1995年全国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下的流动人口数高达1.3亿,[1]占全国人口的1/10强。如此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所没有经历过的。要不要反映劳动力在各个地区间的流向和流量,如何反映流动人口失业率都是西方国家无需考虑的问题,而在我国的失业统计体系中却无法回避这一问题。

以上事实说明:我们必须对现有失业统计体系系统地进行改革,重新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失业核算体系。失业统计核算的主要指标有失业人口和失业率,本文将着重讨论这两个指标的定义和计算问题。

二、失业人口概念的理论认识

从理论上看,失业表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无法利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活动。换句话说,失业人口是指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那部分劳动者。然而,从统计方法上看,由于各国具体情况有别,失业人口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西方国家失业统计的做法,我们认为,失业人口的定义应该是:在调查时点的前一个月内,曾经找过工作,但没有获得工作岗位,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劳动年龄(16岁及以上)的城镇和非城镇人口数。

上述失业人口统计定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失业人口应包括不具有城镇户口的农村经济活动人口。在我国传统的失业统计中,失业人口仅指城镇失业人口。但是,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农村人口离开土地,长期在乡镇企业做工,这部分人口在1994年底总数已达1.2亿,[2]占全部劳动人口的1/5左右;他们中间还有一部分走入城市,成为各类企业的工人,甚至是国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他们和城镇人口一样面临丢失工作的危险且具有失去工作后再就业的希望。因此我们在统计失业人口时应将其考虑在内。另外在农村人口中还存在大量的隐性失业,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这部分人口将会逐渐加入城市的就业大军,参加第二、三产业的劳动。这将会对城镇失业人口的再就业增加压力。他们向城市的转移方式和转移速度应该是近期内劳动就业问题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按照定义,如果一个农民为了得到新的工作而离开土地,一个月以上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也没有参加农业劳动,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算入失业人口。非城镇人口中的失业人口大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在第二、三产业中劳动,由于客观原因失去工作,一直没有参加包括农业劳动在内的生产活动的非城镇人口。(2)放弃了第一产业的工作,却没有在第二、三产业找到工作的非城镇人口。(3)土地被征用,但还没有安排其它劳动岗位的非城镇人口。以上几种情况,我们都应该将它们视作失业人口。

2.传统的待业人员的定义对劳动年龄的界定为男性16—50岁之间,女性在16—45岁之间。这和我国的劳动年龄的规定(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有所差别。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旧体制中劳动就业缺乏竞争机制,一旦找到工作就等于端上铁饭碗,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年纪较大,又有就业需要的待业者。另一方面由于年纪较大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劳动技能,下岗机会很少。所以将年纪较大的人员(男性50—6 0岁,女性45—55岁)排除在待业人员之外应该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现在情况发生变化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使大批年龄不等、性别不同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例如近几年下岗的纺织工人中,包括许多技术熟练的中年工人,他们上有老,下有少,仍是家庭生活的支柱。此外,尽管一些人员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也已经办了退休手续,但依然活跃在经济领域。那么,这一部分人口也应该算为经济活动人口,也就应该算为就业人口。倘若一个老人已经超出劳动年龄,但他有能力、也有意愿再参加工作而无法找到工作,那么,他就应该算为失业人口。但是,对于16岁以下的人口(不包括16岁),由于雇佣这部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故不应计入经济活动人口,也就不用考虑是否存在失业。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失业人口的年龄界限应定为16岁及16岁以上。

3.失业人口的统计定义强调的是非自愿失业,即在现有工资水平条件下愿意参加生产劳动,但是无法找到工作的那部分人员。在现有工资水平下,宁愿闲暇在家也不愿工作的人员是自愿失业者,应该将其从失业人口的统计数据中剔除。现在的问题在于“愿意”参加工作只是一种心理活动,统计调查人员很难确定调查者是“愿意”或“不愿意”。对于这个问题,在统计实践中一般的解决方法是把由意愿所表现出的寻找工作的行动,视为愿意在既定工资水平下参加工作。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曾经去过劳动力市场,或者曾经通过其它途径寻找过工作,就可以认定他有工作意愿,如果一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工作意愿(即有找工作的行动),而又没有找到工作,那么就应该算作失业人员。

4.失业人口必须剔除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不是由于外部原因)引起的失业。例如,一个劳动者为了得到更好的职位或职业而放弃原有的工作,而处于暂时的失业状态。这种失业具有自愿失业的性质,其产生是以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为前提,表现为短期、暂时的特点。失业人口的统计定义之所以强调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而不是在某一时点上失去工作(定义为一个月,但应将其视为动态概念)。其目的就是试图将这部分失业人员从失业人口的统计中给以扣除。

三、失业率测算方法探讨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失业率的一般公式如下:

应该指出,该公式本身并没有什么可以指摘的地方。正因为如此,该公式被吸收进我国经济统计教材中,在统计实践中也被加以运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正确地确定计算公式中的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的内容。

首先,就式中的失业人口而言,其内涵和外延应与前面讨论的失业人口的统计定义相一致,即失业人口不仅包括城镇失业人口,而且包括不具有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口。只有这样,所计算的失业率才能与我国现实经济相吻合,才能确切反映失业人口对劳动力市场的真实压力。

其次,就式中的就业人口而言,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该指标不宜包括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这是因为,虽然我国的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无论在绝对数还是在相对数上都在逐年减少,但其在三次产业全部从业人员中仍占有很大比例(1952年83.5%,1985年62.4%,1994年54.3%)[3],这是与发达的西方国家只有百分之二、三的农业工人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我国的第一产业中,从业人员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实行耕者有其田。在家庭内部,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所以只要他们愿意,就没有下岗也没有破产的问题出现。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假设,在他们中间并不存在非自愿失业。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将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纳入分母中的就业人口,而分子中的失业人口又不可能涉及到第一产业,从而使分子、分母不可比,最终导致所计算的失业率数值偏小。举例说明:1994年我国城镇失业人数为476.4万人,城镇就业人数为16816万人,农村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为33386万人,在第二、三产业的就业的非城镇户口人数为11268万人[4],并假定在第二、三产业中非城镇从业人员与城镇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失业率,那么非城镇失业人口数就为319.2万人(11268×(476.4÷16816))。根据式(1)可得我国的失业率为:

显然这与当时失业人口对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不相吻合。此外,考虑到近期内第一产业对市场利率、对通货膨胀率和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敏感程度远不如第二、三产业。因此,将不存在非自愿显性失业的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从分母中剔除出去,更能反映失业率指标与其它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

根据以上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失业率计算的改造公式:

式中的失业调查人口指标是指除农业劳动者(不是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力资源总数,即社会劳动力人口扣除第一产业从业人口的差额。按照前面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和假设,利用新的失业率计算公式,计算我国失业率,其结果如下:

将两个公式计算的结果相比较,不难发现,按式(2)计算的失业率高于式(1)计算的失业率1倍多。用式(2)的计算结果较式(1)的显然更能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严峻问题,从而更有助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

四、常住失业人口和非常住失业人口指标及其作用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其中占很大比例的是具有非城镇户口的流动人口,他们中大部分都是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从农村向城市转移。除农村流动人口以外,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是城市流动人口,他们从一个单位流向另外一个单位,从一个城市转向另外一个城市。可见,一个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力是由常住劳动力和非常住劳动力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现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可以细分为常住劳动力市场和非常住劳动力市场。从宏观上说,地方政府为了维持本地区的稳定,保障所管辖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般会优先考虑常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但从微观上看,由于非常住劳动力急于找到工作,使其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同等条件的常住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因此企业在招工时更偏爱非常住劳动力。正是因为宏、微观的行为主体对常住劳动力和非常住劳动力的不同取向,我们认为政府在统计全国或者地区总失业人口和总失业率的基础上,有必要以失业人口的户籍(常住或者非常住)进行分组,分别计算常住失业人口和非常住失业人口,进而计算常住人口失业率和非常住人口失业率,以便有助于开展宏观经济调控。其计算公式如下:

常住人口失业率(U[,1])=本地区常住失业人口/本地区常住失业调查人口 (3)

非常住人口失业率(U[,2])=在本地区的非常住失业人口/在本地区的非常住失业调查人口

(4)

常住人口失业率和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分别反映了两种不同性质失业调查人口的失业状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这些统计数据来合理安排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有序流动,减少劳动力资源由于盲目流动而造成的浪费,提高整个社会劳动力的使用效益。倘若一个地区具有较高的常住人口失业率,那么该地区的政府部门就应该通过各种调控手段,尽量减少非常住劳动力的涌入,这是因为非常住劳动力大量涌入会加剧常住劳动力市场的失衡程度,使得本地常住劳动力也得外出谋生,这样不仅增加了劳动力使用的社会成本,而且由于增大劳动力的流动而导致社会不稳定。以此看来,根据一个地区的常住人口失业率和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可以大致判断该地区近期的劳动力流动的流向。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况 常住人口非常住人口劳动力流向

失业率 失业率

1低 高 非常住劳动力流入将会减少

2低 低 将会成为劳动力流入地区

3高 低 有可能成为常住劳动力流出

地区

4高 高 劳动力将向外转移

一个地方政府应该将常住人口失业率作为本地区的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坚持公平用工的原则下,应优先降低常住人口失业率。因为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可以通过调节劳动力流动得到有效的调节。如果在一个地区的非常住劳动力市场中,非常住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那么该地区就会有较高的非常住人口失业率。那么找不到工作的非常住劳动力就会流向其它非常住人口失业率较低的地区,并向其它准备进入该地区的非常住劳动力带去了该地区不易找到工作的信息,使得该地区的非常住劳动力供给大为减少,缓和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进而使该地区的非常住人口失业率降低。反之,非常住劳动力市场供给小于需求,那么,非常住劳动力就有较高的工资水平和较低的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就可能有大量的非常住劳动力流入该地区。从而使非常住劳动力市场供需趋于平衡。可以预见,如果劳动力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而且传递没有障碍,那么,全国各地区应该有大至相等的非常住人口失业率,且与各地常住人口失业率大致相等。如果达到这种均衡,应该说整个社会的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程度达到最大,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据此求出在这种均衡状态下的全国劳动力流动的最小成本。

一般地,失业率(U)与常住人口失业率(U[,1])、非常住人口失业率(U[,2])存在如下关系:

其中:U:本地区总失业率;U[,1]:本地区常住人口失业率;U[,2]:本地区非常住人口失业率;W[,1]:常住本地的失业调查人口占本地区全部失业调查人口的比重;W[,2]:在本地的非常住失业调查人口占本地区全部失业调查人口的比重。

在不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下,各个地区失业率的加权平均数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失业率,其权数为该地区的全部失业调查人口占全国失业调查人口总数的比例。减少重复登记是正确计算全国失业率的重要前提。重复登记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于登记不完整,或者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在一地登记为失业的劳动力却在另一地区就业。为了避免这种类型重复登记,失业登记或失业调查应该以劳动者所在的地点(并不一定是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开展调查。另一类重复登记是恶意的,在存在失业救济金的情况下,就业者就有可能为了骗取失业救济金而有意谎称自己处于失业状态。这种类型的重复登记应该使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尽量避免之。

注释:

[1]资料来源:王莉,《中国的人口经济流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2。

[2]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84—85页。

[3]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83页。

[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106页,第83页,其中第二、三产业非城镇人口数11268由下式近似推得:在二、三产业就业的非城镇人口数=总就业人口数-城镇就业人口数-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数=61470-16816-33386=1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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