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学流派分野的基本端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野论文,端倪论文,流派论文,中国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14(2006)06-0015-(07)
法学流派的形成需要具备有法学领军人物,有核心理论体系,有学术独创精神,有深邃学术影响力等诸种特征,这些特征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还不符实。但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者,基于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不同认识,基于对价值方法、分析方法、社会方法的不同偏爱,已经开始进行了具有学派色彩的争鸣,形成了某些法学主流思潮①。而法学思潮与流派,如同哲学原理一样,是指导性的科学体系,对于社会成员渴望达成一种行为导向和社会目标,成为现代国家公民、法人、组织关于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的灯塔、舵盘、指南、标尺、模型。正因为如此,分析中国当代法学流派的最初分野,有助于厘清我们的学术思路,预测未来的学术走向。
一、改革之路:政治学视野的法学思想
以政治学为导向和特色的法学思想,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那些致力于政治改革的法学家们所倡导的学说。他们采取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将视野聚焦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领域,并为法治建设献计献策。从主体看,一些法学家或法律人已置身于政治家的行列。罗豪才、李克强、曹建民、夏勇、郝铁川等,担任国家机关高级职务,直接参与国家决策;江平、曾宪义、信春鹰、应松年、徐显明、吴志攀、李林等,则在政治家身边推行自己的法治学说,著书立说,开设讲座,提出立法建议草案,拟定法学教育方案,参与重大案件或事件讨论,成为当代政治家的“参谋长”或“智囊团”。总结起来,带有政治色彩的法学家对中国前途和命运所付出的努力,使他们的学说具有了下列功能和特性:
第一,整体性。凡与政治学相联系的法学思想,无不带有宏观立体的特性,即纵横达观的视野视域,洞察事变的气势气度,把握全局的魄力能力。由此,政治性的法学将自己的关注焦点,主要放在了国家重大问题、根本问题、制度问题、模式问题、方略问题、决策问题之上。诸如研究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问题,人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法治还是人治之争问题,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政府推进与社会自然演进的模式问题,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的互动问题等。可以说,这类命题的政治性和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法学研究必然具有“政治视域”之磅礴大气。
第二,改革性。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制度的创造者一定得是一个政治冒险家。他的任务并非按部就班依法办事……而是带来使后人可能从事‘常规科学’的‘范式转换’。”[1]表现在法学研究领域,就是要把法学从某种政治禁忌、政治僵化中解脱出来,争夺一个在当代社会发展的学术空间。而且,政治家总是站在改革前列,他们的前途与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今天又与法治的构建联系在一起。如近年来,通过法学家们的逐渐推行,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已经入宪,人民主权、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司法公正等法律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法学家给高层领导人开设的学术讲座不下数十次,许多政治家也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和便利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是现代政治改革方案在法律领域里的最高体现。从一定程度上说,法学家只有具备了政治家的素养和武器,依法治国思想的推广才是可望又可及的,否则法学思想只是关在书屋里的奇想;而反过来言,法学家也只有参与到政治运动、政治体制、政治文明的进程之中,提出具有政治效果的法学思想,才能使自己的学说富有推动力和生命力。
第三,正统性。政治色彩的法学研究,理论依据和思想渊源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又需要建立在政治意识的指导下和政治体制的容忍范围内。因而,政治性法学显示出一定的“重传统”特色,一般都不激进、不讥讽、不幽默,这与批评主义或后现代法学有所不同。而且,作为政治家的法学家,有比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以国家的安全和平、人民的幸福和谐、社会的稳定繁荣为己任,有治国平天下的追求。他们十分认真,十分真诚,十分敬业,总体保持一种对国家政治和法治发展的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态度。尤其20世纪80年代前后的法学研究,带有非常鲜明的正统性色彩,其大量引证的都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件,只是在经历了“言必提马列”的时代以后,法学家才“言必提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卢梭”,以至于今日开始进入“言必提韦伯、庞德、罗尔斯、波斯纳”时代。对于这种政治思想与法学思想的合流,我们不能全盘否定,相反,应当看到这种合流的必然性。正是因为有了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奠基,中国的法学研究才得以兴盛起来。
但政治学性质的法学思想有值得忧患之处,这就是在中国强大的政治力量之下,法学是否仍然成为政治学的附庸?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开始走向民主宪政,但我们还远没有摆脱人治主义、官僚主义、特权主义的阴影。因此,政治意识的选择仍然制约着法学的发展,使政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在各种政治思想的斗争中分化和游离,有些人倾向激进,有些人倾向保守,真正持中者难以长久坚持自己的学术领地。不仅如此,法学研究的质量亦深受“政治权力利益”的影响。一些优秀的学者往往热衷担任行政职务或社会兼职,形成“官学不分”、“由学入仕”的状态;或者忙于应对各种事务和关系,难以进行获得第一手资料的社会调查,无法真正对民众生活予以理解和同情;或者过于注重自己的政治身份地位,开始逐渐放弃公平竞争或认同名誉排队,不能创作出学术质量高的精品。这些,无疑是“耽误中国培养出学术大师的一种潜在的体制障碍”。
应该说,法学研究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研究特色和研究方法;法学流派的形成也有它自身的学理要求和内在规律,有它自己的社会条件和专业团队,有它自己的独特领域和评价体系。为此,现代法律和法学发展,确需为自身争夺一个更为自由开放的学术空间,确需法律的运作日益与政治性因素相疏离,实现从“隶属政治”向“法学自立”的学术体制转变。预测未来,理想的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相对独立又互动的关系。对于建立这种关系,那些已经投身于政治制度改良的法学家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求实之路:诠释主义的法学思想
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引人注目。在中国,随着法学研究从政治学中逐步解放出来且相对独立发展,随着立法增多,对法典、法规、法条的阐释成为必需,诠释分析法学研究也拥有了重要的学术空间。研究刑法学的赵秉志,研究民法学的王利明,研究程序法的陈瑞华等,在方法论方面更趋向于从实际出发,从个案出发、从部门法的解析出发,可被归于这一倾向。特别是20世纪80-90年代以来,法学研究从无到有,从弱渐强,需要为法律本身的完善提供学术支撑。故而,对于法律实用主义的评价应该放入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中,才能透视其荣辱兴衰、优劣功能。诠释分析法学研究的特点:
第一,部门性。与政治性法学决然不同,诠释性法学脱离了在政治思想指导下的“政治话语”,而转向研究自己的专业论题;因之,这类学者是一些从事专门研究的专家型人才。首先,选题的专门性是他们的显著特点,即他们以部门法研究为对象,以提供改良部门法的方案为目标,在某些专项研究领域获得了颇有声望的荣誉。其次,诠释主义倾向于赞赏法典式的法律成就,诸如《国法大全》、《美国联邦宪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不朽作品常常被推崇备至。再者,在当代中国,由于民法是最薄弱也最有发展空间的研究领域,承担历史使命的法学家们自然而然地将研究焦点集中于民法学研究之上,希望通过完善民事立法名垂千古、功盖后世,这使民法学实证研究在我国蓬蓬勃勃、红红火火。
第二,职业性。诠释法学的特色是注重实用技术能力,力图通过运用立法技术、解释技术、判例技术、推理技术等方法论,维护现行立法和司法的权威,导致法学研究成为一门值得追求的立法与司法技能。为此,在法制发展过程中,实证法学家往往参与了国家“有法可依”的进程,提出了相关领域的立法建议稿,又有许多争议案件由他们提供学术意见,成为法制不健全时代的“司法高参”。而且,由于法律运作主要由“法律职业者”具体进行,法律职业者队伍建设也成为实证主义法学家所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在法学教育中,不少学者开始致力于推广“案例教学法”、发展“诊所式”教育模式、汇编案例教科书、培养在职法律硕士,使受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学院学生能够在未来充实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律师队伍。
第三,明晰性。诠释主义者一般有着清晰的学术思路,追求法律话语的“法言法语”,构建了一个自足自恰的、便于司法运用的法律概念系统和规则体系。无论是对于民法条款的研究,还是对于金融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对于人格权的研究,还是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环境法的研究,还是对于网络法的研究,最终人类都会使这种研究走向精细、准确、科学、合理。而且,在实用科学领域,人们的满足感最易于获得,就是因为这个领域的边界相对于政治领域的嬗变、道德领域的含混、社会现实的繁杂而相对清晰,也因为人们的知识和智慧在这个领域最容易获得体现和扩展。这一特点,还决定了实证主义者的改革意见往往比较客观,提供着可供接受的对策方案,因此政治家们最希望倾听他们的建议、意见,与他们的合作也是最为愉快和成功的。
第四,实然性。在方法论上,受自然科学之影响,诠释学直接关注法条、规则、文字,重视科学、现实、环境。他们善于利用现代自然科学所提供的先进手段,进行实验调研、资料汇总和信息统计,尤其注重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证明;他们强调实践理性,结合现实主题,解释差异行为,张扬形式正义,揭示特殊规律,力求达到法律在现实中的权威性、实效性功能。这种以法律注释为核心的研究路径,具有一定的操作价值,不仅提供了完善现行法的手段,也为法律运行立下了汗马功劳,更是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方法论。
但诠释主义法学之“短”也很明显。有人形容,诠释主义法学是一种概念主义、法条主义、实用主义或机械主义法学,它只注意规则问题、形式问题、技术问题、局部问题、具体问题的研究,而忽视原理问题、价值问题、知识问题的研究,这使他们的思想导致一种局限性与偏颇性。特别是,这种“纯粹的逻辑性思维行动”否定抽象正义,将许多政治的、社会的、历史的、伦理的、心理的因素排斥于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使人们的思想仅仅作为一种“容器”而不是一座“灯塔”,“显微镜多,望远镜少”,“长于分析,短于综合”。而且,由于各专一种的缘故,诠释法学往往把界限划得太严格,久而久之,风不进,雨不透,不同法律部门的疆域之间难以发生关系,这使诠释主义受到许多现代学者的批评。
20世纪末,一些中国学者开始在法律的实用性与应然性、现实性与理想性之间架起一座意识沟通的桥梁,民商法领域的法哲学研究尤其体现了这一趋向。包括梁慧星、王利明等知名专家,转而从宏观原理出发,站在法哲学高度探讨部门法问题;而彭诚信、李永军等一些风华正茂的年轻学者,更高举起理性思辨的大旗,向着民法哲学原理进军;华东政法学院李锡鹤的《民法哲学论稿》等,也由此成为民法实证研究向哲理研究转变的代表作之一。
三、崎岖之路:社会学视野的法学思想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的法学界出现了全新气象,一些法学家借鉴了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寻求解答中国法律与传统社会、市民社会、农业社会、地域社会、社区社会、熟人社会的联系,致力于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根据,发现社会生活诸多因素对法律制度的互动影响以及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际运作状况。这类思想,已堪称当代中国法学发展中的一股强大的学术思潮,实现了法学研究从政治学视野向社会学视野,从一元化视野向多元化视野,从立法学视野向司法学视野,从纯理论视野向客观性视野的巨大转变,被苏力称之为“社科学派”。费孝通、瞿同祖、朱苏力、朱景文、邓正来、高其才、张中秋、徐忠明、马新福、马长山等,可被归为这一学术类别。归述他们的思想风格和路径,主要有三:
第一,大众性。在身份和地位上,社会学的法学家是一群扎根于大众的法学家。比起政治学的法学家而言,他们没有把自己放在制度、体制、模式当中,而是将自己置身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站在一种相对独立的维度,有时也站在一个普通市民、农民、商人、教师、学者的角度,看待人们心目中的“法”,看待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某些侧面。他们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忧国忧民,有对社会底层力量的尊重;他们勇于直面社会,能够深切体会到法律在民间、在社会、在基层的需要;他们以法律的社会利益、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社会控制为学说基干,力图协调国家、社会、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以为法学研究的目标在于解决中国社会的具体问题,呼吁“中国的法律人首先必须真正扎根于我们这个时空”,“必须以对我们这个民族、这个社会的有用来证明自己的价值”。[2](P305)“中国法学应当多思考一些属于中国的、社会的、百姓的问题,找到自己的学术定位和研究价值。”[3](前言部分)这类表述,已经明显地打上了西方法社会学的烙印。
第二,多元性。首先,社科学派的法学研究在对象、概念、范畴等方面与传统学科有很大不同。传统法学把法限定为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国家是法的创制者和实施者;而法社会学家却把“法”看作是出自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的规则,因此习惯法、民间法、自发秩序都是法的多元表现形式。其次,在方法论上,社科法学常常借助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利用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人类学等进行研究,这使他们的法学思想具有了自由的、开放的、活泛的、弹性的色彩;而他们的研究领域也往往涉及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心理、道德、传统等多种论题。对此,早在20世纪30年代,萧邦承先生就曾总结:“今日一切社会学者,渐渐觉悟实验学的方法或生物学的方法皆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学的问题,必须综合过去所已实行及将来所能实行的方法,才能成功一完全的社会学。”[4]
第三,诱导性。在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行为总要受一定意向、目的、动机等因素的支配,这是法学流派能够引导社会进步的内在的、文化的、主观的基础。在此方面,社会学性质的法学研究将“社会”作为自己的基点,它的内在根基或支撑力是已被大众所接受的文化环境,故而它的普及性与宣传性非常强,具有一种挥之不去的引导功能。苏力把这种社科法学的社会基础形容为巨大的“买方市场”,指出如果没有大众文化的基础,任何人都会在社会的现实面前碰得鼻青脸肿。季卫东先生也强调:“法律家不仅是国家规范的宣示者和执行者,而且是社会控制机构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是反映民众的愿望和要求的传导装置。”[5](P107)相形之下,其他学派的法学家有时会脱离社会需求空谈法律理想,导致法学失去扎根并供养着它的民众土壤。
但所谓“社科学派”的法学研究也有难以摆脱的某些局限,这就是具有弱小性、间接性、模糊性的特点。按照特性,法社会学思想的根基在于社会、在于大众、在于文化传统的力量,但“社会”本身是一个含糊的、弹性的、自发形成的观念体系。“社会”没有像国家机构那样完备的组织肌体,没有像公职人员那样法定的强大权力,没有像立法条文那样规范的文本形态,没有像司法机关那样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同道德的力量比较弱小一样,社会中所形成的团体力量、组织力量、个人力量,比起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军事力量而言,其作用力仍然是十分有限的。尤其在现代,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法律与习惯、权力与权利之间仍然有着不可逾越的分野,法学家无力去填补这一代沟。因此,当社科理论与政治理论难以沟通和合作的时候,它就会成为一种不能渗透到最高层面的民间学说。由此看来,社科法学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潜在威力和未来预期强大的一种趋势,却不是今天的现实。
四、探索之路:批评主义法学思想
当代西方国家,形成了所谓后现代主义的学术思潮。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等被归为该思潮的重要表现形态。而所谓后现代主义与正统法学派别不同,其重要特点是注重标新立异,发展新名词,探讨新领域,具有怀疑主义、反正统主义、反权威主义等特色。这种思潮也一定程度冲击和影响了现代中国法学。但笔者声称,本文论证的“批评主义”并不构成一个学派,而与西方批判运动相比,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的批评家,如梁治平、贺卫方、季卫东、徐国栋、徐忠明等一些学者,只是一反人们已经接受或习惯于接受的思维方式,对现行的许多观念、原理、制度、规则持一种现实主义的批评态度,并在这种批评声中提出了他们认为更为合理的制度模式,其基本特点也表现地异常鲜明。
第一,针对性。批评性的意见和建议往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能在社会巨变中,抓住最为敏感的社会问题进行“反其道而行之”的论证,揭示当时制度存在的焦点性或症结性问题,且常常触及一些既得利益者。因而,如同“伤痕文学”那样,批评意见一开始并不被涉及利益的方方面面所接受。但是,有针对性的意见总是有着积极的、创新的和演进的意义,因而也就有着强大的适应力和生命力。在批评者与被批评者的长期对峙和博弈当中,最终会形成一种思想和制度的妥协,也就是各种利益的妥协。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日益发生变化,原来被当作“天经地义”的法律原则、法律关系、法律概念、法律条文面临着社会实践的挑战,也往往需要法学家作出解答。例如,199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领域的改革呼声很高,贺卫方教授等一些学者开始敏锐地探讨诸如“为什么复转军人不能进医院而进法院”这类论题,虽然开始碰到了重重阻力,但由于其中包含着改革流弊的针对性,因此不管非职业出身的法官们愿意或不愿意,法律职业化改革的诸多方案都在运作之中,我们今日已看到了这类改革的魅力和效力。
第二,对比性。批评意见总是在对比中形成的,而对比往往会采取纵向与横向、国内与国外、东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等不同形式和角度。因此,批评主义的学者们所用的最佳方法,是比较的方法论,他们在比较中发现差距、发现问题、发现鸿沟、发现对策、发现示警指标。对中西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制度的比较,成为这些法学家们所关注的中心,而西方现行法的优越性和中国传统法的缺陷性又成为一种更为强烈的批评的武器。因之,批评主义的法学思潮比较信奉西方的学理,他们所崇拜的“大师”也主要是那些代表西方法学流派的学术精英。在批评中,一些学者成为中国法治向西方化迈进的先驱人物。当然,这种倾向性观点并不是绝对的,他们也力求使西方的理性观念能够在中国的土壤上开花结果,西方的制度模式能够在中国的机体里被科学移植。
第三,理想性。批评学家们对于法律理想有着孜孜不倦的渴求。“在智识方面,批评第一步所欲问者,真理可得而知乎,真正之真理可以达到乎?其第二步在搜究可以知者为何,若人类智识有限,则其所受之限制为何,人类智识何以仅能以现象为其内容。最后批评研究如何认识,所抓住者为真正之实在乎。”[6]这一归纳,将批评家们热中探索的真理、规律、智识、现实等论题昭然若揭地展示了出来。诸如,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就带有明显的批评主义理想色彩。他们以“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抨击那些违反人性的实在法;他们还唤起斗争和提醒尊重,为现代宪政体制中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有限政府原则的推行立下了汗马功劳。在中国,批评论者最反对保守主义者,由此而对中国传统封建法律文化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抨击,以为这些“糟粕”是影响中国法律向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巨大阻力。由此而言,批评学说教会了人们一种思考的理念和选择的武器,这种理念和武器对于昨天、今天和明天的人们都很重要。人们不能因为批评意见“不中听”忽略它存在的意义和功效,而赋予批评以成熟、科学、合理的生命力的方法,就是提出各种具有创新色彩又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见解和建议。
但我们也不能由此夸大批评家的作用,当一些批评本身不符合时代发展之时,批评也会带来负效益或反效益。首先,批评主义者的最大局限,在于理想模式与现行体制的差异性,他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时代的断裂”,他们有时也感觉到了一种与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的悲壮或悲哀。其次,批评主义学说还需要注意的,是以“建设的议论”代替批评的议论。因为批评本身不是目的、趋势、前景、方向,更不意味着一种学术的未来体系或模式,批评只是一种方法、一条道路、一件工具,甚至有时批评只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在批评中提供成熟的对策、方案、模型,是批评者们最应该思考的。否则,批评就会变成一种近似牢骚的发泄,而牢骚是决不具有生命力的。此外,批评主义者也必须克服绝对个人主义判断。按照个人主义的认识,人们焦虑、悲观、反叛、异化,可以自行其是。表现在法学思想方面,法律的个人主义学说也使法律的价值标准具有了多元性、差异性、含糊性、互斥性、反叛性、非确定性、前后矛盾性等特征,它与现代法治所强调的法的统一性、规则性、协调性、实效性、权威性显然背道而驰。最后,批评主义者需要与政治家达成一种合作与妥协。在现代,政治家的法学与批评家的法学都希望给社会变革带来动力与活力,但他们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在此方面,笔者并不赞成一种两败俱伤的争辩和冲突,而希望现代中国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们相互倾听意见,在渐进的改革中妥协,在不断的妥协中实现改革的理想。
五、宽广之路:综合主义法学思想
当今世界,三大主流学派各执一端,分别抓住了法学研究的一个方面,即法的价值(哲理法学派)、形式(实证法学派)和事实(法社会学派),它们使法学园地呈现一派繁荣昌明的发展景象。但如前所说,各派原理有优有劣、有得有失、有起有落,现代法学又呈现出某种趋同现象,表现为以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为代表的“统一法学”运动拥有了一席之地。受这种统一运动的影响,中国的一些法学家在法学思想方法论方面也开始带有整合色彩。沈宗灵、张文显、何勤华、梁慧星、陈兴良等学者,将哲理判断、价值分析、社会方法、实证科学、现实主义、功利主义相结合,既在法治改革的宏观研究领域领军优先,也在某些特殊研究、专题研究、应用研究领域出类拔萃,反映了当代法学相互融合的“流行色”。统一法学的研究特色是:
第一,综合性。统一法学的研究方法,首先与部门法的专题研究方法相对称,特点是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相结合,法的精神信仰和法的现实效益相结合。例如,梁慧星先生从法理原理出发,结合民法案例,畅言掌握法的正义精神的重要,在法的抽象性和应用性研究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研究,将中国刑法学和西方刑法学、中国实用法学和西方道德哲学结合为一体,其出版的《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等专著,成为刑法价值理论与实证研究高度结合的范本。由此看来,统一法学承担着对各种类别的法学思想进行梳理、归纳、整合的使命,它使纷杂繁乱的各种观点有了“万流归宗”的意义,使中国法学研究达到了它前所未有的境地,预示着“遍地英雄,遍地黄金”的前景。
第二,思辨性。在现代,法学之外的各社会学科和自然科学取得了无数辉煌的成就,为法学研究提供着广度和深度都非同一般的学术空间。特别是,法学研究正在从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中获取营养,并且从控制论、信息论、统计学、计算机原理等自然科学中获得辅助。为此,在中国现代法学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走一条自由开放、海纳百川、纵横达观的发展道路,将研究、了解、传播世界各国的法学成果作为我们的必经之途。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中,中国现代一批优秀法学家的学术成就,已远远地超过了他们的前辈,选题新,见地深,体现着功底深厚、方向明确、方法得当的学术能力和素养。在此方面,曾宪义教授的组织才干,张文显教授的大气磅礴,何勤华教授的选题独特,都给世人留下了值得仿效的宝贵财富。
第三,妥协性。依照观察,以往各国法学流派的发展道路,往往呈现两种模式,一是关心法律理论的构建,忽视具体问题探讨的纯哲理研究;一是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讨,使法学庸俗为事实反馈或资料整理的纯实务研究。而学术界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走极端”,非此即彼、非我即他、非有即无,这应该成为学术的禁忌。统一法学的优势,在于采众家之长,将正统的和非正统的、主流的和非主流的、过去的和现代的、西方的和本土的、应然的和实然的种种主张糅合在一起,走出了一条“中间道路”。它表明,现代法学正在呈现出一种高度分化、高度糅合、彼此相长的势态,形成一种法律的“价值考察”和“存在考察”合流的局面。其中,“价值的考察”偏于对法律内涵、特征、发展、规律进行宏观评价,重在解决法律内涵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存在的考察”偏于对法律文本创制、立法经验积累、司法解释推理进行准确证明,重在探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非合理性。而两者的相互妥协,也许会形成一种应对各种批判、迎合多方需要的法哲学链条。
当然,采用综合性方法论进行法学研究的学者们,在学术道路的选择方面很难有明显的“类别”划分,也很难将他们的思想归属于一种法学流派。而现代社会更渴望形成某种“旗帜鲜明”的核心思想体系或学说,以作为我们研究道路上的航标和指南。因此,提出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思想,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法律大师”的历史使命。而且,综合主义的法学原理“口袋”大,什么内容都可以“装”进。如同自然法学派、黑格尔法学派一样,现代统一法学也没有跳出玄学的圈子而满足人类对于法治发展的需要。同时,人的智识所能获得的领域和范畴是有限度的,许多学者也对法学家是否具有“知行合一”、“指点江山”、“包打天下”的综合能力表示怀疑。因此,统一法学研究并不意味着能将各种法学思想整合为单一体系,而仅仅意味着不断吸收他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进行异同比较,洞察区别,汲取成果,弥补缺陷,实现自我扬弃和自我创新。惟其如此,才能维持该学潮的生存与活力。
六、未来之路:形成法学流派的合理预期
当代中国,法律与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值得自豪的巨大成就,初步提供了法学流派得以形成的主客观条件。表现为:其一,立法开始增多,对法律的运用、解释、注释成为必要;其二,独立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开始形成,在法律操作实践中急需法学思维的理论指导;其三,大量法学著作、论文、课题在高校以及研究部门涌现,外国法学流派的发展也扩展了中国法学家的视野;其四,法学教育迅速发展,日益增多的法学家与法律人为法学研究储备了人才;第五,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环境优越,法学流派的创建获得了政治体制的牢固支撑;第六,相对宽松的学术环境正在形成,使学术界内部的竞争机制有所完善。凡此种种,提供着法律文化发展的土壤,孕育着法学流派诞生的胚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法学流派会应运而生。但另一方面,中国法学流派的成长非一蹴而就,需要在下述方面付出努力:
第一,对法学精英之培养有合理预期。在当代中国,法学家参与政治、经济、法制改革实践的机会已明显增加,他们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也大大超过普通公民,这是中国法学流派形成的主体条件。但中国尚未形成引领法学潮流的学术大师,为此需要创造法学精英的成长条件,并使其“社会角色”得到长期训练。“如果一个社会要有效地发挥功能,就必须找到某种方式把那些拥有才干和技能的人吸引到这些角色中来,并对从事这些角色的人提供较多、较优厚的财富、权力、声望。”[7](P67)同时,作为法学家的法学精英,也需要积极参与到中国法学流派创建的时代潮流之中,“为社会鸣不平,为人民争权利,为国家求法治,为社会主义事业立法、立德、立言”。[8]
第二,对法学研究之成果有合理预期。应该说,形成法学流派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是出炉一批优秀的作品,提供一种占据人们思维空间的核心理论体系,这一核心理论体系又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能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在此方面,当代中国的法学家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作品数量和质量是“一个铜板的两个方面”,作为核心理论的作品需要有“质”的要求。依笔者之见,法学家的学术作品不在多,而在新;不在泛,而在精。如果我们的学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者“天下文章一大抄”,就会使学术研究缺乏连续性、稳定性、持久性和传播力。当中国法学家有了一批学术精品,我们才说,我们有了世界级的法学大家和法学流派。
第三,对学术创新之精神有合理预期。众所周知,法学流派的形成与否还取决于学术内涵的自身条件,这就是法学研究需要具备“独领风骚”的学术特质。不同的概念、原理、规则、模型、思路,得出不同的结论,既构成法学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盛景象,又构成人们信仰和遵从某一种学说原理的不同标识,还构成一种流派的思想体系与其他流派的思想体系相区别之处。某一法学流派之所以拥有一批学者信奉,之所以能传播于许多国家,之所以能建构社会秩序,的确是因为该流派提供了自己的独特学术理念,找到了匡救时弊的新路,以及选择了现实的学术视角。在此方面,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就曾指出:“在一种主张被推翻了之后,对于什么是真理便会发生疑惑”,“疑惑的境界绝非人心久安之地,破坏之后,必有建设”。[9]今日中国,正处于急剧变化的过渡时代,这实在是一个“打倒偶像”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法学研究必然要求学术创新,要求一种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文化,并为这种文化之养成付出艰苦的努力。
第四,对法学研究之方法有合理预期。法学流派的形成还取决于方法论的不同。今日西方法学大体分为五种研究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哲理的方法——于是形成了分析法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社会学法学、哲理法学等各种学派。运用到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有两种方法特别需要一提。一是旨在解决“中国问题”的社会调查法。在世纪之交,中国法治面临着太多的难题,中国法学同样需要回应太多的问题。为此,不少法学家呼吁,中国法学要沉入社会现实,致力冷峻分析,对社会现象有全面洞察,对社会存在有真切理解。二是旨在“透视差异”的纵横比较法。在比较研究中,法学家们才能打开眼界,拉开距离,自我反省,知彼知己,审视旧知,获得新知,把自己从“困扰的文化束缚”中摆脱出来。
总之,法学发展是在学术争鸣中成长的,各种学术思潮百舸争流,形成交替兴衰局面,这正是法学演化的基本规律。但任何一种法学思想都不可能发展成为一套尽善尽美、包罗万象、应付万变的体系,任何一种法学思潮也仅仅是我们研究法律问题的一条路径、一种方法和一件工具。因此,本文对中国法学流派发展雏形的定位和归类,并不是为了推介或否定某一学者的观点或理论,而是希望能对中国现代法学研究有一定的梳理和总结,以求人们关注法学演化的总体格局和基本走势。我们的结论是,只有在法学研究中体现出学术的大气磅礴,为中国法治建设出谋划策,中国学者才能在法哲学研究的终级意义上,推动中国法学登上世界法学理论的高峰。
收稿日期:2006-04-10
注释:
①苏力将1978年以后的中国现代法学分为三个主流,即政法学派、诠释学派和社科学派。此分类笔者部分赞同,但又以为可以划分得更精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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