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渐进式发展_金融论文

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渐进式发展_金融论文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量论文,中国论文,农村合作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与增量渐进发展基本格局设想

1.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

(1)农村合作金融存量改革。第一,10年存量改革的总结。1996年以来的存量改革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如实现了组织独立、抗风险能力有所增强、支农能力有所提高等,但改革成效的形式大于实质,问题主要有改革目标定位不够理性、缺乏突破性改革成效、“支农”作用日益空洞、信贷风险值得关注、上下改革动力冲突等。其原因主要是合作范围超越效率边界、实施机制缺位、利益集团初步形成、初级行动团体“搭便车”、次级行动团体路径依赖等。事实上,中央政府已被农信社的既得利益集团“绑架”,存量改革的路径依赖色彩日益明显,他们竭力维护、加强现存制度,在存量改革中只要国家政策扶持而百般抵制改革。目前存量改革陷入困境的事实再次表明,只寄希望于政府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来满足农村迫切而独特的金融需求并不可行;而允许农民创立自己的适应性合作金融组织与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并为农民的金融制度创新预留宽松的空间才是明智之举。第二,存量改革路径的反思。在10年农信社改革历程中,存量改革呈现出明显矛盾的两条路径:一是存量改革的合作化政策意图。农信社是国家为体现其扶持农业的政策意图而通过行政外力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特殊农村信贷安排,而不是农户根据自身需要自下而上自发内生出来的市场合约。在现存农信社体制与真正合作性金融制度之间存在不可逆性,即纵然国家可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将农信社整合为商业化金融机构,可是国家却无法用同样手段将已异化的农信社存量还原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既然农信社已不具备合作制性质,又无法向合作制回归,那么农信社改革要么继续沿着其既有的商业化路径演进,要么向农村政策性金融方向转型,舍此而别无他法。二是存量改革的商业化取向。1996年开始的农信社改革,尤其是2003年以来的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的商业化倾向存在根本性偏差。史料表明,自汉代以来中国农村信贷一直存在着一个“两极三元结构”,农户借贷要么是无息(或低息)的国家农贷或亲友借贷,要么就是高利借贷,利率适中的商业性借贷是长期缺位的,原因是商业性金融只能生存于经营性农场普遍建立的基础之上,随着人口快速增长,土地日益细碎化造成的生存性小农经济无法支撑商业性信贷机构的运作,即商业性金融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需求严重不足。那么,存量改革的可行路径就只剩下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转型这一种可能。况且,农信社在农村开展支农业务本身就属于典型的政策性业务,理应向政策性金融复归。

(2)农村合作金融增量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增量发展的潜力受到主、客观条件的约束。其主要原因:第一,中央政府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由于现存农信社体制的制度惯性及其既得利益集团阻挠改革,又因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农信社“独家经营”的现状,加之次级团体学习能力不是太强,导致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严重的存量改革导向,且政府总是试图通过抑制民间增量来促进存量改革,但结果总是事与愿违,非但存量改革难以突破,而且增量发展也受到极大抑制。第二,存量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存量的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干预严重,其既得利益集团基本形成,他们自恃所谓“支农主力军”地位而要挟中央政府,阻挠对其构成威胁的增量的发展壮大。第三,对制度创新者的激励不足。由于增量制度创新成果的公共品性质而无法取得专利权,使创新者个人的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加之政府的打压,初级行动团体的创新热情被严重抑制,导致增量发展滞缓,长期处于幼稚状态。因此在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创新上搭便车的心理相当普遍,这势必严重抑制高效率制度的诞生。第四,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在各地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过程中,地方政府仅着眼于本地区局部的狭隘利益,以自身的意识形态和目标函数对各类合作金融组织与形式作出价值判断并予以取舍,造成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上存在严重的非效率倾向。第五,制度变迁主体的有限理性。由于初级团体特别是次级团体的理性是有限的,无效制度可能存在于实践中,而高效制度则可能无法进入决策层的制度选择中,当然,这与次级团体的路径依赖亦有关。

(3)基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的进一步讨论。据笔者实地调查,广大农民对真正的合作金融制度存在着强烈的潜在需求。但据史料考察,自西周以来,由于国家的早熟性介入,中国历代政府在发展农村金融(尤其是合作金融)上总是存在明显的政府主导偏好。这也许是农村商业性金融与真正合作性金融长期“双缺席”的症结所在。表现在:一是中国历代带有合作金融性质的常平仓、社仓、义仓等组织均存在严重的政府依赖性,致使其在朝代早期由于吏治较严而运转较为正常,而在朝代中后期由于吏治松弛而弊病丛生并终于废止,形成了一种规律性周期现象;二是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1937年间在农村开展的大规模合作金融试验也存在着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基层群众参与率低及其他复杂的政治社会经济原因而流产;三是1996年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对农信社管理体制进行了持续深入的改革,但效果仍然很不理想,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被“锁定”于存量这一低效率状态;农信社改革存在方向性错误,若不及早找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正确路径并实现突围,后果不堪设想。存量无法向真正合作金融复归并不意味着中国农村不存在合作制发展的条件;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须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必须具有中国特色而不应照搬西方范本,即应放宽农村合作金融的标准,实事求是地走出一条中国化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道路;二是现有农村合作金融存量已不大可能向合作制还原,故必须寻求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理论突破,以指导今后农村合作金融事业能既快又好地发展。

2.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基本格局的设想

必须纠正农村合作金融的目标定位,应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对其重新定位,即应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程度”作为判断其成败得失的准绳,而不能再以“理想化、形而上”的脱离农村实际的标准来判断问题。当前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要么听任农信社要挟中央政府,打着合作金融“支农”的名号,行超商业化经营甚至道德风险行为之实;要么坚持改革存量与发展增量两条腿走路,并以发展增量为着力点,即以放开合作金融的增量部分(而非化解存量风险)作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主攻方向。走前一条路,其实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毅然决然地走后一条路则是明智之举。

笔者认为,农村合作金融应走增量渐进式发展道路。在“存量”改革受阻时,应在稳定“存量”的同时,积极寻求“增量”发展的突破。增量与存量的辩证关系应是:战略上,应积极扶持增量发展,作为存量的现行竞争者和未来替代者,以促使存量向合作制改革回归或向农村政策性金融平稳转型;战术上,由于发展增量不可能一蹴而就,“三农”发展又不允许出现农村金融空洞,故应通过政府扶持、改造,尽量发挥存量支农的作用;通过增量与存量的长期公平竞赛,实现增量促进存量改造或最终取代存量的根本目标。可见,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指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在维持合作金融存量运转的基础上,通过着力培育、发展既有的和新生的增量合作金融组织与形式,让增量不断发展壮大,而存量则保持原有规模或缓慢减少,在长期演进过程中,增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最终挤出、替代存量这样一种平稳、和缓的农村合作金融渐进发展模式,而农村合作金融休克疗法,不适合中国国情。

二、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论的架构

1.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论的缘起

当前存在着阻碍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铁三角”:一是作为次级行动团体的政府存在严重路径依赖;二是作为初级行动团体的农民及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潜能无法得到释放;三是存量的既得利益团体对改革持消极态度。三者互为表里,互相牵制,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很难突破困境。“铁三角”的形成机理是:首先,政府由于自身学习能力不足和缺乏前瞻性改革战略的指导,导致其对存量过分倚重和依赖,而对民间增量部分一直都是压制,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明显;其次,农户、中小企业自发追求潜在利益的制度创新愿望被抑制,创新活动缺乏动力;再次,存量的既得利益集团为确保既得利益,总是阻挠政府精心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施,或者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接下来,由于存量目前基本上没有竞争者,而政府迫于“三农”问题的压力又须依赖存量,政府对存量利益集团的威胁是不可置信的,即政府对既得利益集团的不合作行为无可奈何,只好又压制、打击“软弱可欺”的增量来为低效率的存量“护市”……如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式低水平制度演进陷阱。这是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陷入困境的症结所在。

总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着“存量改革难突破”与“增量发展受压制”的双重困境,且路径依赖十分严重。这将严重危及“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进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理论的创新,以便找到摆脱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变迁困境的突破口。

2.发展农村增量合作金融的原则

我们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时,有一些原则是关键的和必须遵守的,它们是:

(1)政府不直接介入原则。在发展增量合作金融时,政府应主要以立法、政策扶持等方式营造宽松的合作金融发展环境,让广大群众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放手开展多种形式、不拘一格的资金合作,以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2)小范围合作原则。我国独特的历史传统导致农村小信任系统十分发达而大中信任系统十分罕见,在发展新型的内生增量合作金融时,应鼓励、引导农村地区小范围、小圈子内的资金合作,农村信用合作很难在乡镇及以上范围内有效率,而在家族、亲戚、朋友、行政村等更小范围内则具有效率。2006年底银监会允许农民组建以行政村为边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个可喜的开端。

(3)“人和”为本原则。合作金融是“人合”性质的金融组织,人合必须首先“人和”,如果只有“人合”而无“人和”,则必然是貌合而神离。没有坚实的“人和”基础,合作金融脆弱的资金链条极易断裂,导致倒社、倒会。政府应引导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包括社员入社、退社、开除、分红与奖惩等内容的合作金融组织章程,并严格按章程治社、治会。

(4)非正规化原则。应提倡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而不是正规化,实践证明,民间组织一旦正规化,则易出现诸多弊病,丧失原本的高效率,而经济主体的理性决定了非正规化的“诱致性自发制度创新”比正规化的“强制性外生制度变迁”更有效率。

(5)不吸存原则。一旦允许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吸收存款,则会刺激利润动机而逐渐淡漠合作精神,并带来较大金融风险,甚至可能重蹈农信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

3.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论的主要内容

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论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内涵,值得我们去挖掘、充实,仅就笔者研究而言,其至少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理论基点是渐进式发展。由于“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农村绝不应出现金融市场空洞化,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与发展只能是渐进式的,而不应是“休克疗法”式的。

(2)理论核心是“增量”而非“渐进”。即培育农村合作金融增量应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核心,因为培育增量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若增量培育得好,则农村合作金融全盘皆活,而“渐进”只是“增量”的应有之义,因为增量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

(3)理论关键是找准突破口。要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必须率先增强学习能力并勇于走出误区,然后通过制度变迁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和实力消长,形成良性互动,恶性“铁三角”最终自行瓦解。

(4)理论着力点是增量发展。在培育、发展增量过程中改革存量,充分发挥存量的“支农”作用,确保“三农”发展中资金需求的基本满足;同时,通过发挥增量的竞争效应、学习效应、互补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促进存量改革、增加支农力量、培养后备力量的目的,因此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主攻方向是放活增量、发展增量。

4.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的行动路线

增量渐进发展论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其行动路线是:首先,政府在增强学习能力的基础上,并在前瞻性改革战略的指导下,率先实现自我提升与突破,转变改革思路与政策措施,把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着力点从改革存量转向创新发展增量;其次,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中,初级行动团体放手开展不拘一格的适应性增量制度创新,在政府大力扶持和适度监管下,农村合作金融增量部分不断成熟和壮大,最终发展为对存量构成实质威胁的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力量;最后,在“兵临城下”的有利形势下,政府对存量进行攻坚式改革,存量“要么接受改造,要么被消灭”。到那时,政府对存量的既得利益集团发出的威胁将是可信的,存量改革的成本亦会较小。

5.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的配套机制

(1)构建多元、竞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把合作金融发展置于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框架内,通过营造多元竞合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以来的难题是农村借款主体偿还能力较弱且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和担保人,农村金融机构要么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进入城市,要么继续留在农村市场经营,但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要通过构建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既提供必要压力又营造较宽松的环境,以妥善处理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压力与环境这一对矛盾,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既快又稳地发展。其实,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借款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信贷配给也可能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贷款人通过提高利率以实现新古典意义上的均衡的情况未必会出现。而信贷配给出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政府干预的存在,如政府人为规定利率上限;二是虽不存在政府利率管制但信贷机构是理性运作的。在目前中央政府逐渐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管制且农村金融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出现信贷配给的可能正逐步变小,而通过新古典均衡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正变得日益严重。而合作金融其实就是实行信贷配给的金融组织。因此,政府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于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惟有如此,才能既增加支农信贷投放又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2)将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到金融支农方案中,变低效的财政支农资金为较高效率的金融支农的先导资金。由财政资金牵头,诱导金融资金流向财政鼓励的方向和项目上。具体措施:实行农贷利息贴补政策,促使金融机构提供低息甚至零息的农业贷款;贷放给部分无偿还能力的贫困农户的信贷损失,应由财政进行全额或差额弥补。其好处有五: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腐败成本;二是为农信社改革注入新活力,有利于降低农信社经营风险,提高其盈利能力,不断消化历史包袱;三是扶持农村增量合作金融的发展,这既可增加支农资金来源,又可培育农村合作金融增量这一有生力量,促使农信社改革或为农信社平稳转型奠定组织基础;四是鼓励农发行、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服务;五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因发放支农信贷具有节约国家管理农村社会成本的社会和谐效应,属于政策性金融范畴,财政理应适当扶持。

(3)落实、完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应建立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对合作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合作金融组织在落后的农村向贫困的农户和经营欠佳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具有典型的政策性金融属性。实际上,存量长期代行了相当部分原本应由农发行履行的政策性功能,即存量发放支农贷款提供的是农村公共品性质的金融服务,其有较大的正外部性;而农村合作金融增量开展农村信贷活动亦履行着扶贫济困、稳定社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政策性职能。可见,对农村合作金融给予尽可能优惠的税收减免符合主流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具体要做到:一是应对存量长期给予减税或免税;二是对增量则明确给予永久免税待遇。

(4)深化邮政储蓄改革,合理定位新生的邮政储蓄银行。应把邮储银行的角色定位于农村批发性银行,把其资金批发给农村合作金融等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用以支农。这一方面利于邮政储蓄扬长避短(其长在资金较充足,其短在缺乏零售业务人才、网点等条件,若硬性推进零售贷款业务会加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为农村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合作金融的发展营造较为宽松的环境。当前,邮储银行开展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试点是值得商榷的。

(5)对合作金融存量的监管重点放在强化支农功能和完善法人治理上。对合作金融增量部分,应着重使其合法化并完善合作治理,而不宜过分强调金融监管,对其较理想的监管模式应是柔性监管,即以适时引导、耐心劝告、细致服务等手段对增量进行服务性监管。

标签:;  ;  ;  ;  

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渐进式发展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