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数量的关系--兼与林岗先生商榷_资本论论文

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数量的关系--兼与林岗先生商榷_资本论论文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的关系探讨”的探讨——兼与林岗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量论文,关系论文,时间论文,社会必要劳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12-0073-06

中国人民大学林岗教授在《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7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的论文。[1]*文章的独特之处是把《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创造市场价值的部门总劳动,视为对《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创造单个商品的价值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进一步具体说明。文章的数量分析也颇为细致。我参与此类问题的学习与研究多年,但不幸的是基本不能支持林文的主要观点。现参与探讨如后(林文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的关系,另一部分谈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本文只讨论前一部分)。

一、关于第一含义还可添加些什么

什么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按通行的,也属基本正确的表述,就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196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第10页,郭大力、王亚南译为:“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比马恩“全集”本译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更符合德文原意,也不易引起误解)这个表述,人们习惯称之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以与即将引用的第二含义相对应(原著普遍译为“另一含义”,实则译为“又一个含义”更为妥当)。

一般说来,关于第一含义,这样表述也就够了,如果仍嫌不足,我认为可以多加一个“平均劳动力的支出”。平均劳动力生产价值量,同时又生产价值的质,而质是基体、是基础,量则是主要指标。两者缺一不可,表明这是有关价值实体的量。马克思的意思是,任何一个平均劳动力的支出,都表明在一个商品的生产上“只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也表明那种“同一”的人类劳力的形成。这就把平均劳动力包含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中,也包含在人类同质劳动之中。[2](P52)后来,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物化为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也就是平均劳动力的表现。但是平均量始终只是同种的许多不同的个别量的平均数。”“个别工人,彼得或保罗,都同平均工人多少相偏离。这种在数学上叫做‘误差’的个人偏离,只要把较多的工人聚集在一起,就会互相抵消,归于消失”。[2](P359)此处也把平均劳动力的量的概念、质的概念巧妙地形象化地融合在一起,容易被人们掌握。这种量与质相结合相统一的理论,马克思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就一语道破:物化在各种商品使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既是使它们成为交换价值因而成为商品的……实体。同时又测度着它们的一定价值量。[3](P4)

所以,如果说决定价值的社会劳动有两种含义,那么,这两种含义中的第一含义又有两种,其一是通行的说法,单纯表示单个商品的价值量是如何决定的,其二是表示单个商品的价值质与量相统一,它又是如何决定的。据我看,没有质的同一性作为内在的基础,量的多少就无从计量,所以,这第一含义中的第二含义是有科学意义的。

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是否应该被用来具体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含义呢?

恐怕不能!

二、市场价值与第一含义,一个被回避、被掩盖了的市场价值

事实很清楚,林文在其主要部分即第一、二、三节始终回避使用市场价值概念,而只用社会价值概念(自然也回避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概念)。当然,我们也知道,单个商品也有用社会价值概念的,但林文用以说明社会价值的内容的,却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第185页(指郭大力、王亚南196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用来说明市场价值的那两点:“市场价值,一方面,要视为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要视为是按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进行生产,并且在该部门的产品中占有显著大量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对照林文对社会价值的说明,也是两种情况,一是同一生产部门不同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二是一个生产部门中等生产条件下大多数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可以说除去一些无关紧要的改动(如加权平均,平均劳动等),两文基本一致。林文的这种做法和动机,一方面是要用真正的实际上被掩盖的市场价值来说明社会必要劳动第一含义,同时也是在暗中置换和取消了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作为市场价值决定源泉的马克思原理。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

“社会价值”,即“市场价值”,这是马克思明确表述了的。回避不能取消它的事实存在。而且,如前所述,只要稍加对照,就知道林文的社会价值来源于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市场价值。撇开这些不说,市场价值作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产出的概念,其作用和意义是重大的,我们虽感到全面理解上的困难,却不能产生从理论上消除这个概念的想法。

现在我们就来专门谈谈市场价值。

什么是市场价值?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二分册第227页,马克思曾给它下了一个定义:“市场价值(指商品——引者注),就是它们进入市场时具有的价值”。《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的确没有类似的定义式语句,但当然会适用。

市场又是什么?市场是其背后的生产者与需求者相互捉摸对方信息的场所,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互相接触、交换产品的平台。只是市场的宽容性指示它必然是联系各生产部门及其总产品的总汇。所以,市场价值是价值由单个商品的抽象性价值上升到各种总产品的现实的整体的商品的具体性价值的特有概念,是价值决定于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专用范畴。

那么,是什么社会力量使一个生产部门内许多产品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统一的相同的市场价值呢?是竞争,竞争首先是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

竞争又是怎样起这种作用的呢?竞争把供给与需求双方带到市场上来,形成“两个统一体”,两个“总和”,“两个集合力量”。当供给一方总量超过需求一方总量,需求方就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对供给方施加压力,力争降低供给商品的市场价值或价格,而供给方内部则发生内讧,各自降低市场价值或价格,抛出商品以寻求出路,同时供给一方又可以用另一方式作出反应,即纷纷流出资本和劳动力到供不应求的部门,以追求更高的价格和利润率。但事情并不就此终结。由于流入了新的资本和劳动,这个原先供给不足的部门,很快就变成供过于求的部门,市场价值和价格又降低了,如此反反复复,使供求平衡在不断的被破坏中又恢复新的平衡,使资源合理配置在不断被破坏中又恢复合理配置。[4](P203-204)此段原著本是讲市场价格变动,但由于是由生产资源流动引起的,是属于长期性的。故实际是讲市场价值。况且此段话还有“价格或市场价值”两者并列互通的文句可为例证。

现在回到本题上来。

既然市场价值与市场竞争,与供求关系,与市场价值、价格的波动息息相关,那它只能出现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那里才讨论资本主义“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能像林先生那样把它归附于第一卷第一章论述价值量决定于单个商品所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旗帜下面,用以具体说明这里的价值规律的内容。

事实上,讲价值规律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到第三卷第十章,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前者的论述和研究对象是单个的细胞商品,后者则是因分工而相互独立的总商品,前者关系劳动效率,后者则关系资源配置。

把市场价值提前用到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上来,以表明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至少带来理论上六个混同。

第一,是混同了总量商品的价值决定与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两者各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前者在实践中甚至比后者更为重要。

第二,是混同了商品有机整体与商品细胞。细胞是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但决不就等同于商品有机体。

第三,是混同了高等动物与低等动物、混同了复杂范畴与简单范畴,猴体解剖是人体解剖的一把钥匙,但猴体到底是低等动物,人体与之相比,终究高级得多,复杂得多。两种商品也一样不同。

第四,是混同了现实进程的产物与思维进程的产物。思维要保持与现实相协调。思维来源于现实,但决不等同现实,现实更不等于思维。

第五,是混同了具体与抽象。抽象是从具体而来,是对具体的升华,但具体比抽象更丰富,更精彩,更贴近实际。

第六,是混同了《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与第一卷第一章。

以上六个混同归结到一点,是不了解第三卷第十章的内容和结构。

通过对第十章内容与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被深藏在博大精深论述中、系统的市场价值理论,一个被反复阐明了的社会经济“现实”生活过程,它既与市场竞争、商品供求关系、价值价格波动等密切相关,又与资源合理配置这个经济核心问题密切相关,有一连串的特有概念群体,根本不能片面摘引,用以具体说明尚处于抽象阶段的第一卷第一章的单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论,是显而易见的。

请注意,马克思还刻意对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商品总量的价值决定与前资本主义小商品甚至原始公社之间商品交换的价值决定进行区分:

“从资本主义生产中出来的商品,与我们据以出发的、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元素的商品不同。……现在决定个别产品的价值并使个别产品成为商品的,不再是花费在个别的特殊的商品上的劳动……,而是总劳动,总劳动的相应部分,即总价值除以产品数得出的平均数”。[5](P120)

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是总劳动决定的总价值及其平均数,元素商品既是资本主义大生产所包含的细胞商品,又是资本主义前一系列漫长历史的小商品。生命过程的规律表明,凡现存的生命体所包含最简单的细胞,都是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简单生命的遗留和保存物。人体胎儿细胞并不像已经成长起来的成人体,而倒像水中的生物鱼类,原来人是水中鱼类演化而来的,其特征现在仍保存在人类最初胎儿形式上面。《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的商品被称为元素商品,就是要从双重观点上来看的,既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又是前资本主义的系列小商品演进而来的,所以,元素商品决不能与现存资本主义大商品生产相混同,前者本来就在历史上先于资本主义大生产。因此两种价值决定也不能随意重新组合。

人们会反问,马克思不是也称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为一个生产部门的“平均”劳动(平均价值),这和第一卷第一章的平均必要劳动,不是同样意思吗?

刚才指出,元素商品既存在于资本主义体内,又出现在漫长的前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上。第一章讲价值形态,从麻布与上衣交换讲起,到以黄金等贵金属为一般等价物为止,这能够与资本主义价值形式一样看待吗?

就算马克思讲了资本主义生产部门的市场价值是各种生产条件下所定商品的平均价值,但平均数总有一个来源,它不来源于总劳动、总价值又来自何处?马克思说是从“分摊”而来,但“分摊”又总有一个被除数。

还应看到与仅提平均数或个别数相比,倒是提部门总劳动总价值是多数情况。据我初步统计,仅从手中两篇文稿即《关于宏观价值问题》(参见198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孙冶方经济理论评论》)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层研究》之一(参见《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单独讲总劳动总价值的至少有17处之多。用个案能推倒通例?而所有说平均数或各种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决定市场价值的场合,只有在它们被理解为代表总价值时,才符合原著原义的精神。否则,既说部门总劳动决定总商品的总价值,又说与总价值相对立的个别商品个别价值独立地决定市场价值,岂不自成悖论?马克思多次讲过供求严重不平衡时由两极端商品个别价值决定市场价值,撇开代表之意,如何用平均数解释?

总结以上纷争,让我们还是回到马克思自己关于市场价值的惟一全面、正确、合理的界说上来:严格说来,每一单个商品或商品总量的每一个相应部分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价值,在这里是由那些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加而成的这个总量的总价值,以及每一单个商品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的。[4](P205)经过对原著的整理,还证明马克思确有这层意思:如果我们从单个商品“进一步”规定扩展到“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生产总量”,我们就会看到这个商品总量,有它的“总价格”(此总价格应该理解为总价值,它是总价值的单纯货币表现——引者注)。和“总量的价值”这个总价值“=它的市场价值”这个市场价值来源于“为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203页),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能满足比单个商品多得多的社会需要,它所费的社会劳动会大大多于单个商品所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是我们尚有争议的“另一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产生的市场价值的又一个来源。

我们应该紧紧扣住这个界定,不要把那些有缺省不全面的种种界定凸显出来。这样做只徒引起无谓的争论。

三、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有关价值实现,而是价值创造,社会需要满足程度;也不是价值实现的标准,而是价值创造的条件

林文认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关系到商品价值的实现,无关乎价值创造,社会需要正是这种实现的标准和条件,价值实现的多少以满足社会需要多少的程度为转移。这是老观点新论证。

到底是创造还是实现,先从形式逻辑谈起。

实现论的第一个逻辑矛盾是:劳动怎么样才能实现价值?那是要通过价格的,但劳动如不能首先创造价值,又怎么能实现价格?这是一个无尽头的循环。

实现论的第二个逻辑矛盾是在交换中,双方都要放弃对自己不需要的商品,换进对自己需要的商品,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能实现自己商品的价值,但在实现之前,首先要创造自己产品的价值。未创造,何谈实现?另一方面,双方既然都从对方换进商品,实现的就都是对方的价值,于自己价值实现无关。不能把价值实现说成是对“花费在其生产上的劳动是否能得到补偿”。在商品经济中,只有价值补偿问题,没有劳动补偿问题,并且价值如不能被创造就没有资格要求被补偿,所以,还是逃不脱困难和矛盾。

抛开逻辑悖理不谈,这里要特别指出,林文在论证上出现了一种令人惊异的事情,这就是林文所引证的许多的论据,都出自《资本论》第三卷第746-747页,那些著名论述,我们也曾引证过,两个引证完全相同(林文引证分别在第二、三两节内),但结论恰恰相反,我们认为是创造,林文却认为是实现。何以分歧如此之大?!

请看以下事实:

第一条,关于价值规律是价值实现还是价值决定规律。马克思说:“如果这种分工是按比例进行,不同种产品就会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卖……那事实上就是那个一直在发生作用的价值规律,不过这里有关的,并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部门在每一个特殊场合的总产品;所以不仅在每个商品上要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并且在社会的总劳动时间中,也要只把必要的比例量用在各种不同的商品上”。[4](P746)(此引文用1966年郭大力、王亚南译本,符合德文原义)我认为,这个价值规律是价值决定规律,不仅是单个商品,而且指因分工而相互独立的总产品,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适用。而林文也引用此段译文(全集本),但却说是价值实现的证据,价值规律怎么会是价值实现规律呢?马克思从来没有这样说过。古典经济学二三百年来,一直把价值规律看成价值决定规律。

第二条,关于使用价值前提。我引用过:“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认为那是指前提存在与否决定价值的存在与否;使用价值是指有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因此社会需要的满足也是价值存在的前提,而林文也引用这一段,但都被用来证明使用价值、社会需要是实现价值的前提。这就无视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2](P54)

第三条,是关于价值规律的,马克思说:社会劳动时间可以分别用在各个特殊领域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郭大力、王亚南1953年版译为“价值规律一般”较妥,一般是泛论,与具体相对应)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6](P830-831)我理解,这个价值规律一般仍然是价值决定规律,它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进一步发展到现实世界的市场价值规律上面去了。而这个数量界限是指劳动时间的数量界限,即劳动时间的比例份额,而不是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但林文理解,这又是价值实现的证明,这就不是“进一步发展”,而是价值概念的终结或转换了。

第四条,是关于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我只引用劳动时间的数量界限,即规定必要劳动时间的份额。而林文却把劳动时间的数量界限,改换成“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即价值实现多少,单看使用价值和社会需要满足程度多少为转移。使用价值在这里本来只是作为质的规定,作为前提被提出来了,而没有作为数量界限来决定价值实现多少的意思。前提倘若被取消了,还有什么数量多少的问题呢!

回顾历史,实现论是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某些专家、学者望文生义的结果,并无主证之谈。然而传之既久,在部分人士中遂成不需证明的公理,倘需论证,那就自然大量引证恰好与自己观点相同的原著作据。这样一来只好列举双方论点和论据请学界公断是非了。

四、两种含义的相互订正关系

两种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是什么?林文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作为价值决定概念,是提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概念的先决条件。事实上,假如不知道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那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总量所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总量,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更不能说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问题,我在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末两次做了回答(参见《孙冶方经济理论评论》第165-167页及《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层研究》之一)。再来重复一下,这里只谈两点,到底平均数在先,还是总量在先?总量劳动为什么不能产生价值?是不是真的不创造价值?回答一是总量在先,平均量在后,平均量不能忽然地显现。它如不是本生产周期现实总量的平均,也是上一个生产周期总量的平均量参照数。正像鸡与鸡蛋的循环,鸡生蛋,蛋生鸡,没有循环的尽头,但按生物进化论观点来看,最先还是先有鸡。回答二,既然承认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是指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某种商品的一定数量的需要,所必需的花费在该商品的生产上的劳动总量”(林文如此),那它为什么不创造价值,它既不是生产了废品,又不是生产量超过社会需要量。它同生产单个商品所付出的劳动一样是劳动,为什么功能、待遇却不一样?

我们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是指价值不单由某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时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也要起作用,它要修订、调整前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使之发生变动。《资本论》第一卷第126页讲到,即使单个商品“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商品的总量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少劳动时间,其结果就像每一个商品生产者,“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这就是如果总商品、总劳动超标,单个商品即使符合标准,也会在实际上超标。相反,如果总量符合标准,单个商品的劳动即使不符合标准,也可能撤出劣等生产条件后在实际上符合标准。单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并不能最终定案。

综观《资本论》第一卷、第三卷、第四卷以及其他手稿,在论述两者关系时,从来没有说一个是创造价值,一个是实现价值。光从辞义学上看,它们都被概括为“不仅”与“而且”、“虽然”与“但是”、“即使”与“仍然”等表示递进关系、侧重关系、并列关系等文句,而不是两者对立的关系。

[收稿日期]2006-04-20

*责任编辑注:《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一文参见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2005年第11期。

标签:;  ;  ;  ;  ;  ;  ;  

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数量的关系--兼与林岗先生商榷_资本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