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若干问题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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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我们认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内容、特征、性质、任务、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以及统一战线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这里浅谈引导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几个问题,以期深化我们的认识,指导我们的实践。

在我国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过原始宗教、巫教、道教、儒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存在时间长,群众分布广,影响渗透深,关系复杂多。宗教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是一种普遍而重要的社会现实,是我们党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宗教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水火不相容,这是左倾思潮的理论观点,这种错误和有害的理论,曾导致我们在民族地区对待宗教问题的失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不难发现,宗教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全是对立、矛盾的,相反却有相协调、相适应的方面。我国统一战线和宗教理论界自1982年提出“宗教和社会主义相协调”的命题后,我们对这种相协调、相适应的认识逐步深化,展示出二者在一定时期相融促进的态势。这是因为:

(一)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本质是现实世界在人们意识里一种虚幻的、颠倒的反映。但任何一种宗教又不是抽象的,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变化发展的。在旧中国,广大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贫穷落后、愚昧盲从,广大群众信教的目的是为了摆脱现实世界的苦难,为求得心灵上的安慰而祈求神灵的庇护和拯救。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贫穷落后,愚昧盲从的总根源、总格局已改变,尽管信教群众的头脑里、习俗中还保留着神灵的信仰和宗教的仪式,但它们的内涵和形式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组织和绝大多数信教群众已经逐步意识到,依靠党和国家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己的辛勤劳动,依靠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的发展才是寻求现实幸福生活的根本。民族地区宗教组织开展活动已注入经济、民族文化和人际交流的成分,起着促进社会交往,推动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丰富和提高信教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作用。这正如许多信教群众发自内心所说的:“上帝灵,菩萨好,天命有,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技术更灵,同心团结奋斗的努力更重要”。可见宗教已变化发展了,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和积极性。总之,现实社会历史的进步发展,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时代依据。

(二)共同的理想和现实追求,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宗教的理想具有超凡脱俗,追求完美,弘扬正义,扬善惩恶,扶世济贫,营造苍乐的蕴涵。我国少数民族进入社会主义已四十多年了,不仅宗教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人们的理想追求也有了新的内容和目标。广大信教群众都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为实现理想的现实,把“荣神”和“益人”,把“爱教”、“护教”和“爱国”、“建国”结合起来,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人生,热爱社会主义已成为宗教观念的重要内容,把建设边疆,振兴民族,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促进交流作为善端行为,全身投入。广大信教群众是要求宗教沿着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相适应方向发展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一些民族地区,一些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勤奋劳作,克己奉公,乐于助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积极分子所占的比例较多。可见,共同的理想和现实追求,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社会基础。

(三)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以爱国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的法制、道德为基础,为标准的。具体说有三点:

1、在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指引下, 有效地真正地实现了政教分离。但鉴于宗教信仰是一个认识、情感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因此,把宗教作为完全个人的私事来处理是最恰当的。宗教不能干涉国家事务,人民政权也不干涉信教者的正常宗教活动,这就真正完成了政教分离的革命。

2、在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指引下, 信教群众同非信教群众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社会生活中找到共同语言、共同目标,从而万众一心,团结一致,为社会主义建设而努力奋斗。

3、如前所述,宗教大都经历了不同社会制度和社会阶段, 在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改变着自己的状况以适应社会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与社会主义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因此,他们爱国守法,拥护党的领导,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发挥宗教自身的特有的功能和作用,作出了一定的成绩与贡献。

宗教是一种具有包容性、两重性、复杂而长期的社会文化现象,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应该认真做好工作,为社会主义服务。

(一)宗教是一种具有广泛性、包容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只要我们正确引导和发挥其积极方面,就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宗教应当从多侧面,多层次,多因素,全方位地进行考察。既要考察宗教具有世界性、普遍性的一面,又要考察其具有地区性、特殊性的一面;既要考察其非科学、非理性、非道德的一面,又要考察其科学、理性、道德的一面;既要考察其落后、消极、反动的一面,又要考察其在一定条件下有益的、起积极和进步作用的一面;既要考察其有浪费、消耗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是反文化的一面,又要考察其在现实中有让人节俭自救、勤恳、珍重人力、物力、财力,保留弘扬文化的一面,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够给宗教以客观的、全面的评价。

(二)宗教能够在一定方面与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第一,从内容上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几乎所有的宗教组织都对自身的教规、教义和戒律作了新的表述,如国内藏传佛教要求信徒把“爱国”与“爱教”、“今生”与“来生”结合起来,主张信仰真诚,扬善抑恶,弘扬佛法,遵守国家法律,参加四化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著名藏传佛教领袖班禅大师多次向僧众讲解强调:“佛教教义的核心是诸恶莫作,诸善奉行,清净我心,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广积功德”。不偷盗,不邪淫,不贪财,不懒惰,不妄语,孝敬父母,悌爱亲朋,博济众生,勤劳节俭等等,这些宗教道德规范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本要求相一致。

第二,从层次上看,又可分为两个层次。从低层次上说,宗教的教规教义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介导的遵纪守法,修养自律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教义中的扶弱济贫、仁慈怜悯、普渡众生等要求可以从积极方面唤起一种神圣的感情,以其特殊的方式陶冶人们的情操。其次,从高层次上说,宗教倡导的利他主义,追求崇高等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集体主义和共同理想有相通相融意蕴。宗教反对唯利是图、个人至上、只顾眼前、物欲横流、断送未来的劣行败绩,因此,它的积极方面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辅助力量。诚然,我们也应该正视,宗教倡导的积极方面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涵和归宿毕竟不同,决不可简单地利用与替代。

(三)宗教与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些方面相适应。这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能够以其特有的宗教感情和责任使命,来保护、管理宗教文物、建筑、寺庙、艺术、圣地等等,这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发展旅游事业,能发挥积极作用。第二,能在边境交往中发挥良好的作用。这能在国际交往和对外开放中起到有益的作用。第三,宗教界的高僧在整理、研究和弘扬宗教历史、经典、艺术、哲学、伦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有利于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第四,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以来,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热心投入生产性、创造性和服务性工作,这不仅改变了宗教主要靠社会布施来生活的历史,而且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植树造林,保护生态,修桥补路,捐资助学,看病治病,保护宗教文物,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边疆民族地区宗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由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宗教的变化发展,二者相适应的一面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只要我们因势利导,多做工作,就可以调动宗教的积极方面,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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