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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02)03—0059—04
一、股份合作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股份合作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马克思曾经讲到,“股份有限公司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合作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外部对资本主义的否定。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改良,股份合作制是对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反动(或曰反抗)”。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合作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突破私人资本所有的狭隘性与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财富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在现有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公正、自由、民主和财富的最优化配置的企业组织形式。
然而,无论从企业的典型形态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看,还是从企业的非典型形态即合作社和国有企业来看,我国的企业制度都远未达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将股份合作制如此浓墨重彩地推出来,应当说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
综观中国100多年以来的历史,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从官督商办到官僚资本主义,中国经济一直在模仿西方,走资本主义道路,但并未取得良效。建国后,从社会主义改造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经济一直在模仿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经济体制却越来越走向僵化。我们发现,在中央集权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历来有国家操办经济的传统,并且历来官商不分。这种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的井田制(国家包办农业)和工商食官(官商)等,直到近代洋务运动中的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形式,以及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官僚资本主义,建国后的党管经济、政府包办企业等,可谓一脉相承。由此可见,政企不分不是建国后才有的“中国特色”,而是早就存在于我们的历史,及由历史而影响着的思想意识中的。社会主义建立之初,我们就坚决抵制了“老大哥”意欲强加的全盘苏化,打开国门后又一直严加防范来自另一种社会制度下的全盘西化,以至中国企业左奔右突,却总也冲不破政府行为的“反作用”。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府决策),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它遵循的是一个由经济到政府再回到经济的运行规律,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不是最主要的,却是最重要的。当中国的经济体制急切地要求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时候,政府就必须面对这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我们搞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但改革开放绝不仅仅是选择一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因为只有思想的解放才有可能带来实践的飞跃,在新旧体制交战,而一方尚未完全战胜另一方的时候,一个中间性质的选择也许是最恰当的——有人撰文说,由于股份合作制的“资合性”与“人合性”并存,所以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姓“商”。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股份合作制的这一天然属性使其必然承担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市场体制建立完善的历史使命,并以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之一的面目登上当代中国经济舞台。
人类历史上所有改革的本质不外乎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而中国的习惯性做法是所有的经济问题最后都采取了政治解决的方式。但政治解决从来就不能真正解决矛盾,只能让矛盾继续积累,最后以别的形式爆发。以史为鉴,当前中央政府只能将现代股份合作制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实现思想的现代化,从“幕前”走入“幕后”,由“指挥”变为“场务”,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避免经济改革裹足不前,避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形似而神不似,避免股份合作制成为一具空壳。
二、股份合作制是历史的选择
人类从不曾因为一个口号、一纸药方、一面旗帜、一个思潮、一种理论、一场革命,就能进入极乐世界,更不曾在某一个早上就获得“解放全人类”的真知。人类如此,国家如此,经济体制亦如此。
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从单一所有制到混合所有制,从国有国营到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可以说,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每一个重大转变都是历史的选择。包括劳动人民自己在实践中摸索和创造出来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态。
国营企业曾经是计划经济的核心,经济中的投资和生产计划是在企业界里加以实施,非农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企业还承担大部分的赋税,为国家其他活动提供资金。计划经济的国营企业在行使这些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失败的激励机制。改革开放初期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其难以避免的“副作用”却使情况进一步恶化。由于下放的权利很大部分积聚在常因政治因素或者与主管部门关系亲密而获任命的厂长或者经理手中,在企业缺乏活力的情况下,自主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被用来追求利润最大化,反而成为政客、厂长、经理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手段。这种改革自上而下,触及当权者利益,却又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与历史上的“王安石变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只不过前者最终惨败,而后者却又一次激活和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从而为之后的改革创造了有利环境。此外,企业不受国内外竞争的威胁,软预算约束使其不受低效后果的影响等体制上的弊端,也给企业造成了一个“保护性环境”,为短期化行为的大量孳生提供了条件。承包经营依然没有解决企业的激励机制的失灵问题以及短期行为问题,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基本上还是承担无限责任,国家依然无法摆脱为国有企业承担的沉重债务负担。这一切都表明,比较容易改的地方都改了,留下的都是些深层次、难于解决的问题——体制问题。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中国企业召唤一个足以实现第二次创业的组织形式。
于是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
因为股份合作制与原有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与股份制、个体所有制相比起来,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和优点,几乎就是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跳出的一条“第三条道路”。
首先,这种以“合资合劳”为特征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以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红相结合,使企业职工既获劳动报酬,又获资本收益的新的分配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还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合作制不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调整,而且是制度的创新,是一种积极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职工激励机制。
其次,政府在企业实现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所承担的角色变成公共事务管理者,(有国家股的话,还可以是国家股东,)它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能把资产所有者与经济管理者的角色相混淆,从而可以避免权钱交易,防止腐败生产,并提高生产效率。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中国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无不与政府有关,而作为股东,即使是国家股东也只能享受股东的一切权益,承担股东的一切义务,决无特殊权利及地位,这就使得从前由于产权不清、责任不明而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既没有动力,又缺乏活力的企业彻底发挥“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并实现同股同利,风险共担,民主管理,自负盈亏。
再次,中国老百姓通常有这样两种要求,一是利益直接,二是民主权利。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由他们自己办的,既看得着,又管得着,还分得着,与己息息相关。同时,它又设立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厂长(经理)由自己聘任,不用上级政府发文、委派,没有“铁交椅”可坐,也不搞终身制,符合百姓的要求。
最后,百姓还有一种心理,就是既怕太“私”,又怕太“公”。太私愁秋后算帐,太公又怕并统,而股份合作制这种“第三条道路”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集体所有与个人按股所有相结合,兼具股份制与合作制特征,是“公私结合”的企业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趋势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将呈以下发展趋势:
1.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股份合作制的演变过程看,它经历了从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实现了从单一的劳动力的结合到劳动力和资金的双重结合,面对市场和资金短缺以及技术落后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将会向着以公司上市为目标的、以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和规范化的股份制的方向发展。
2.由不规范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股份合作制虽然呈多层次、多形式的发展趋势,但由于股份合作制理论研究和法规制度滞后,各地对股份合作制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实践操作上出现了不规范运作的现状。不过,随着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股份合作制将会走向规范化和成熟,其功能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3.由经济型向科技型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是经济实力的较量,更多的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它包括企业的技术设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科技人才的数量、质量及其运用发挥的程度。因此,股份合作制将由大规模的资金、廉价劳动力和原材料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发展形态,向着内涵式的集约型的以科技为主的低能耗、低投入、低污染的效益型和科技型方向发展。
4.由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方向发展。企业的发展与政府的行为直接相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部分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在经济短缺时期政府扶持的结果。因此,在全国股份合作制普遍推广的时期,许多企业是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改革,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将成为历史,自愿改制就会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企业选择市场的必然结果。
5.由小型化向集团化发展。全面推广股份合作制阶段,改制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联合组建企业为主,在规模、实力、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优势有限。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将迫使企业向着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注重企业的规模,形成“联合舰队”,有益于市场竞争和进军国际市场,增强整体联合功能,提高其规模效益。
6.由单一型向多元型方向发展,股份合作制尚处于一种发展的不定型阶段,不同地区的历史背景和资源条件不同,会使其呈现多种组织形态。但目前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大多是套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利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宜不同条件的多种类型的股份合作组织形式将不断涌现和创新,使得股份合作制呈现多种类型的多元型发展态势。
四、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
宏观方向:(1)相关的法规体系不完善。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颁布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随后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股份合作制法规。随着改革进程的加深。现有法规难以适应逐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滞后。改制后的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国有股比例虽然很低甚至没有,但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局仍然把这些企业作为下属企业管理,如下达各种生产经营指标,收取管理费,考核企业的总经理等。但若完全脱离主管部门,企业有些信息来源及出国审批一时又难以找到对口部门解决。(3)政策不配套。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资金、人才、市场开拓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竞争实力和能力,其发展需要政策的扶持。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改制前因为有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企业比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改制后,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离了经济关系,银行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不愿向企业贷款,企业流动资金来源受阻,给生产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另一些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工资和福利待遇远不如相同规模的“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难以吸引人才,更难以留住人才。另外,由于各部门、各区县对政策的理解各异,在执行时把握尺度不一,政策难以统一。
微观层面:(1)股权平均化助长了新的平均主义。以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对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改造,意在通过企业职工劳动和资本的双重联合,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但在改革实践中,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权大体平均而产生一些弊端:一是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二是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对称,激励作用减小;三是决策效率低,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在很多重大问题上不容易形成一致的意见,职工更关心分红而不是企业的积累和长远发展,表现出决策过程的短期化行为。(2)改制不规范。比如对存量资产的界定和评估缺乏科学统一的依据;比如一些企业的股东会形同虚设,实行“家族式”管理,造成事实上的由少数人说了算;还比如少数企业的经营者缺乏应有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3)资产流动、人员进出有障碍。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为主,对企业外部投资人持股有很大限制,造成股权的封闭性,不利于股权转让及资产流动。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人人持股或大多数人持股,职工集股东与劳动者于一身,当职工调出企业时,按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会失去股东身份,因此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与优化。(4)改制成本较高。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涉及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聘请专家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通过产权交易所转让过户等一系列相关程序,几乎每个环节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一般一个价值30万元的企业完成改制,约需花费6.5万元,过高的改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改制积极性。
五、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对策
1.解放思想,加大推广力度。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扫除思想上的障碍是完善股份合作制和推动其发展的关键。一是要转变个体经营,突破血缘关系、亲情关系的障碍,造成一种联合壮大的氛围,使能采取联合方式的决不个体经营。二是重新认识股份合作制,不再用过去的眼光看待股份合作制,因为股份合作制正在走向规范和成熟。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在工作重点上有所侧重。发展快的地区,主要以规范完善为主,以规范促发展争取有所突破;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仍要以加快发展为突破口,边发展,边规范。新办的企业要按规范的形式组织设立;对改制的企业,特别是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要分类进行;对有一定规模、有市场、有发展潜力、效益好的企业,要改制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达到典型示范的目的;对有市场、有潜力,但规模过大或负担较重的企业,应采取资产剥离的方式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创造条件,争取改制,但不能强行改制;对规模小、后劲不足的企业,可采取租赁、拍卖、联合的方式改制,不求统一化。
3.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一批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规范化企业试点,以召示不求企业改革的数量的多少,只追求企业改制的质量高低,不走形式,不做表面工作,用效率说话。
4.实现政企分开,规范操作。发挥股份合作制优势的关键是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否规范。因此,必须要理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关系。要实行政企分开,按股份合作制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不能实行行政任命制,或随意更换;强调监事会的作用,可以采取外聘制的方式强化监事会的作用。还要实行规范化的操作,包括合理的严格的科学的产权界定,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股权设置,严密的科学组织管理体制,合理的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等。对已经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进行清理,不符合条件、不规范的应予以清理,限期整改或没收其营业执照,给予处罚,以保护股东利益和股份合作制的正常发展。
5.探索更加有效的企业组织模式。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不是一种固定化的模式,它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更有利于发挥其功能。
6.提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管理水平和扩大企业规模,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向高层次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