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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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这加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事,每一个党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党员,都有实施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目前情况下,应强调加强党委内部的监督,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负责人的监督检查。党的各个部门都要认真抓好监督和管理,但是,应当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任务,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责无旁贷,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责任,在党内监督中尽职尽责。

第一,要把检查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等三个重大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四中全会所集中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三个重大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对于促进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对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实现党的第二步和第三战略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在摆在我们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保证四中全会各项任务的完成。应当看到,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以往在监督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方面,是监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但工作的广度、深度都还是不够的,我们现有的工作水平还不能适应四中全会各项任务的要求。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扩大监督的覆盖面,提高监督的层次,从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高度,去监督检查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以维护中央的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转。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也要搞好监督检查。

第二,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坚持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解决党内矛盾一种有效方法,在新形势下仍然有着它的巨大威力。四中全会《决定》把它作为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重申要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谈心活动,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有了进步,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不能做自我批评,更批评不得。一些名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或者成了工作研究会,或者东拉西扯,相互不痛不痒地说些“希望如何如何”的话,走了过场。一些地方和单位缺少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坚持原则的同志得不到支持,以至受到嘲讽、排挤。而那种所谓“表扬与自我表扬”的不正常风气却有一定的市场。这种状况降低了党的生活的原则性、政治性,降低了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也为消极因素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滋长提供了条件。可以说,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得好,也就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目前正在开展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种具体形式。廉洁,是当前党内外干部群众关心的一个热点。自律,其基本要求是自我检查纠正问题,这是以自我批评为基础的;自律也与他律相结合,包括相互批评的内容。所以,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党内监督的武器,就要在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上发挥作用。从实际情况看,要注重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围绕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开展工作。包括会前广泛、认真听取、收集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参加民主生活会,督促有关同志说明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自查和自我批评;会后将会议有关的情况向党组织报告,向干部群众反馈,特别要督促有问题的人在自查基础上做好自纠,对不能自查自纠的,按规定严肃处理。二是围绕经常性的领导干部自律保廉开展工作,民主生活会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自律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在会议之外有大量工作要做。不仅在民主生活会上领导干部要对照廉洁自律的规定,而且在日常工作中还要把这些规定作为行为规范,他们能否遵循这些规范,同样要进行监督检查。比如,不少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相配合,开展了“考廉”工作,把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好的表扬,有问题的批评纠正,有的要亮“黄牌”警告,限期改正,考核结果建立廉政档案。要强调,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必须体现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首先思想上要分清是非,然后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能是非不分,好坏不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今年要抓,明年还要抓,要长期抓,我们的监督检查工作也要长期进行。要对这方面工作做出规划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对于查办案件和纠风工作的监督检查,也要抓紧抓好。

第三,拓宽监督思路和渠道,加大监督力度。

监督难,是比较普遍的反映,这也是客观事实。我们所从事的监督工作,本来就是用正确的东西去制约、克服错误的东西,不可能是没有阻力、一帆风顺的。对这种难,我们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至于体制上、权限上等方面的一些难点,属于另一类问题,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它而放松、放弃整个监督工作。我们希望各级党委继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加强指导,予以支持,特别是为他们更多地了解、参与重要决策以有利于监督创造条件。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则必须振奋精神,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实践,大胆探索,拓宽监督的思路和渠道,切实加大监督的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着重抓住三个环节。

一是完备监督依据。这也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制度化建设的基本方面。党内监督要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作遵循,完备的监督依据是实施监督的必要前提。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和实践的需要,现在需要加紧监督立法,制定党内有关法规,主要有:新时期党内生活各项准则,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在行政法规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纪委、监察部目前正在抓紧进行这项工作。在完备监督依据中,还有一类工作,就是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这仍然是今后我们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是加强监督实施。在监督工作的几个环节中,完备监督依据是前提,关键是监督的实施,也就是实际操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思路要开阔一些,方法要多一些,善于从丰富的实践中发现和总结监督的有效办法,不要把监督的路子搞窄了、搞死了。比如,监督的形式,既可以对群众举报的监督对象的问题进行核查,也可以采取执法监察、调查研究的方式,还可以结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执纪办案、纠风整纪和宣传教育工作去进行。又如,在监督具体制度上,可以搞“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有些工作,如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看起来很难做,但决不是无所作为的。天津市河西区纪委与组织部就合力管好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问题,进行了几年探索,形成了双方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来信来访联办转递制度,联合同干部谈话制度,联合考察领导班子制度,等等,效果比较好。保定市纪委从1991年开始,与组织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领导干部任职前考察、任职时谈话、任职中考评、离职后审纪的四环节的监督机制。几年来,他们对296名预提对象实施考察,发现有问题不应提拔的31名;对28名离任干部进行了审纪,因有问题受到处分的13人,免职的5人,反映不实被澄清问题的10人。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实践,坐等监督的好条件和好环境是不可取的,要通过我们的努力去创造监督的好的条件和环境。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提出以引起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注意。这就是有的地方和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或者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由于自身的问题,出现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对群众揭发检举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即不查核、也不报告上级的情况。有的恶劣现象在本地区、本单位已经是路人皆知,满城风雨,但纪检监察组织却迟迟不反映,没动作。纪检监察机关肩负执行纪律、监督检查的职责,如果丢掉原则,睁只眼闭只眼,那就是失职,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困难难以克服,可以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帮助支持;自己查不下去又不反映报告,丢在那里,这是不允许的。尉健行同志在四次全会上讲了这个问题,很重要,必须重视。

三是严肃执行纪律。这是监督检查的后盾,是监督得以实施的保证。事实上,总是有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甚至拒绝监督,坚持错误。这就必须实施监督处置,就是要执行纪律或者是作组织处理。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特殊的优势。我们要发挥好这个优势,增强监督的威摄力和有效性。有的人总以为廉洁自律那几条是说说而已,管不了什么事,认为监督是软的;我们队伍中也有这种担心,监督的信心不足。我们党对有错误的干部历来立足于帮助教育和挽救,给他们改过的机会。我们一再讲,能够主动自查自纠问题的,一般不作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以从轻处理。但如果有人不珍惜这个机会,有问题不自查自纠、群众检举了的,那就决不姑息迁就,要严肃查处;顶风上的,要从严查处。这也可以叫做“先礼后兵”。有的人以为我们软弱,拿他的问题没办法,抱无所谓态度;有的人以为自己的问题组织上不会知道,抱侥幸心理,试图躲过去。要告诉这些人,这是很危险的,应当尽快警醒。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党纪都要严肃处理。这一点是不含糊的。

第四,要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逐步健全监督机制,增大监督效果。

党内监督是一个体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唯一的,它必须与党内其他监督,如党的代表大会和全会监督,党委会监督、党的组织、宣传等部门监督、党员监督,党报党刊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党内监督又是全社会监督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要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司法监督,经济和行政管理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不要单打一,孤立地去搞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有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在监督中发挥作用。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机关所组织的,或者牵头的一些监督活动,是受到党内外欢迎、支持的。比如许多地方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在群众中、社会上影响较大,效果较好,应当坚持下去,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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