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长三角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思考_科技论文

构建长三角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思考_科技论文

对长三角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建设论文,中介服务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科技中介服务业已发展成为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它在第三 产业中所占比重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达程度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长江三角洲 地区作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经济圈,全区以仅占全国1%的土地、6.25%人口创造了占全国 的1/4的经济总量。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长三角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 一定程序制约了区域竞争力的提升。本文正是由此而展开。

一、放眼世界,看国外科技中介服务业的成功经验

科技中介业发展为一个成熟的行业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其机构组织的发 展规律大体上是从个体→集体→综合→联合,其活动规律大体上是从单项→综合→单项 往返运行。在科技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大都以自身的业绩,赢得社会的关注与信任,赢 得政府及企业的高度重视,成为政府及企业决策时重要智囊机构,所做出的方案,成了 政府及企业决策的主要依据。伴随着科技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国外科技中介服务业发 展迅速。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美国科技服务业产值2030亿美元,占国家生产总值的 20%。欧洲也不逊色,1997年欧洲18个国家的管理咨询公司为13.4万个企业提供服务, 年收入达207亿美元,且以每年20%-30%的速度递增。可以说,在当今世界,尤其是市场 化程序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科技中介服务业已成为第三产业中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产 业,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1.建制架构系统化。当前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大体分为盈利与非盈利两大类型。组织上 一般不隶属于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主要按市场方式运作;不论官办与民办大多均称 不以盈利为第一目标。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不但将科技中介机构作 为决策的法定程序,而且为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也不遗余力。以美国为例,仅小企业 管理局就成立了1000家小企业发展中心、17个出口援助中心、39个企业信息中心,为中 小企业提供生产、营销、金融、人力资源、工程等科技服务。美国政府还规定,凡超过 100万人的城市都应建立起关系区域发展的科技中介综合机构及组织,政府用于咨询业 的开支每年约一千万美元。

2.服务内容多样化。从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方面看,目前,国外中介机构的发展已经 形成了既有面向各个行业的公共中介机构,如法律、会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也有 面向特定行业的中介机构(如美国GG资讯公司就是专门为IT产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咨询公 司),服务范围更是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在1989年4月,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开列的“服 务部门参考清单”中,把科技中介服务列入重要位置。其中主要的服务类别有:咨询服 务、生产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法律服务、旅游机构服务、与计算机相关联的服务、工 程设计服务、城市规划服务和公共关系服务等。

3.服务程序规范化。主要表面在:中介服务有完备的合同法;政府有完备的采购法; 项目投标过程方法透明。从业人员须经过考核登记并进行严格的执业资格认证。同时, 相关中介机构都成立了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协调下,中介机构严格自律,树立了良 好的社会形象,巩固了自身的社会地位。

4.执业资质专业化。国外咨询机构的资质、资格,由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确认,从业 人员的资格经考试后确定。由于科技中介服务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往往需要具有技 术、营销、法律专长和良好产业关系的人组成的团队才能胜任,所以国外科技中介机构 对人员的要求是贵在专精,而不在多。比如规模较大的英国技术集团,其人员还不到20 0人,美国研究技术公司也只有30多人,但从业人员的素质却很高,大都具有理、工、 商、法律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长,有博士学位的相当多,而且大都有在企业工作的经 历。

二、直面现实,看长三角科技中介业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长三角地区各类中介组织机构迅速发展,各省的行业性组织初步 建立,以技术经纪人、咨询师和专利代理人为标志的较高层次的中介队伍已经诞生,科 技风险投资资金开始起步。总的来看,长三角地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技中介业的总 体架构已初步形成,尤其是科技中介的若干重点领域,例如科技咨询、技术市场和人才 市场等已初具规模,对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问题也不容易忽视 :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科学。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服务业与其他地区的同类机构 一样,都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机构的设立很不规范 ,“官办”“半官办”的色彩很浓。由于政府在职能转化时没有把应该转移给科技中介 机构的职能进行彻底转移,致使科技中介机构在履行自己职能时既未到位,又受到政府 部门制约。一些科技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主要依靠政府为其提供项目,缺乏 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其组织性质、发展方向、主体业务等问题缺乏系统 研究,内部无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管理水平低、效益差,科技中介作用未能有 效发挥。

2.中介机构的人才结构不够合理。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服务人员大多是从研究所、设 计院、大学、信息分析部门转化来的,中介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层次较高,但专门的 咨询知识、经验、技能及创造性十分缺乏,市场观念、系统观念和实战能力不强。许多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及年龄结构不合理,影响了其承接大型、跨学科、综合性项目的 能力,尤其是科技中介服务水平满足不了客户需求。例如,江苏省1997年咨询合同没有 履约的项目达27556项,1995-1997年,客户反映较差的项目有556项,反映一般的有339 32项。上述数据表明,咨询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低是影响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原因。

3.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一是人力资源分布不均衡,优秀人才大部分集 中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人才闲置浪费现象非常普遍,而中小型企业技术 与管理人才相当缺乏;二是设备资源分布不均衡,先进设备集中在少数大型企业,设备 利用率低,许多中小型企业设备陈旧,又无能力购买;三是技术成果分布不均衡,技术 成果多集中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许多中小型企业缺乏研究力量,又没有 快捷的途径获取合适的技术成果,只能以“小打小闹”的方式进行转化,使先进技术成 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4.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目前,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行业普遍存在着机构数量多 、规模小、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入科技中介咨询业,出 现良莠不齐甚至鱼目混珠的局面。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中介机构不顾职业道德法律 约束,采取拉关系、给回扣、降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等手段争取项目,导致市场运作 不规范、竞争无序现象。另外,目前的科技中介机构由于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市场 开拓能力差,不能实现全方位服务,距服务产业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目标还有较大距 离。

5.科技中介机构的特色服务不够鲜明。本地大多数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管理咨询、 人才、法律咨询及会计审计等)提供的是面向各个行业的单一的共性服务,缺乏以特定 行业为对象进行多功能服务的中介机构,使许多企业不能及时得到所需的技术、管理、 人才及产业信息等方面的科技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与企业需求间的“缺位、错位”问题 比较严重。

三、立足创新,看区域科技中介体系发展的主要任务

长三角地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应该向着“体制创新化、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 务产业化、人员专业化、技术现代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市场国际化”的方向 发展,建立起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开放协作、竞争有序、运营高 效的科技中介服务市场体系。

第一、大力培育常规业务和特色业务。加强常规业务尤其是特色业务建设,将其作为 当前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自身发展的中心环节,并结合不同服务业务的特点,探索有效的 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先进制造技术推广业务、科技评估与咨询业务、科技培 训业务、科技情报信息业务建设、科技创业服务业务,特别是要紧密结合长三角地区产 业集聚程度较高、高新技术产业成长迅速的特点,推进专业科技孵化器建设,探索市场 化运行机制,完善孵化条件,深化孵化服务,创建新型孵化模式。也就是说,各类科技 中介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科技的实际,全面拓展各类科技中介业务,积极培育新 的业务增长点。

第二、加快转变机构内部运行机制。要打破依赖政府办中介的观念,积极面向市场, 主动开拓业务。加快推进科技中介机构内部公益性业务与非公益性业务的分离,在确保 公益性服务业务的基础上,将其他业务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市场化运作。 以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机构内部各项制度建设。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拉开分配档次。对项目执行好、业绩突出的机构人员,要根据业绩 相应提高报酬。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支持和维护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内部分配方面的自 主权,在建立严格考核和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分配可适度放开,以调 动其积极性。

第三、建立网络化的动态的中介服务体系。长三角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应建成“小 核心、大网络”的组织形式。“小核心”是指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层(中介组织自身人 员),“大网络”是指充分利用社会优势资源,选择适合中介组织业务开展的合作伙伴(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专家个人等中介服务主体),确定中介服务体系的紧密层 和松散层。通过建立相关省市县科技信息共享机制、激励约事机制,有效整合优势中介 资源,形成动态联盟,逐渐形成目标一致、相互协调、动态有序、不断发展的网络化的 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充分发挥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的作用。把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纳入长三角地区科技 中介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中,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以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健康 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探索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 业协会,使之在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强化行业协会的功能,支持行业协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 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行操守、违规惩罚、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并督促本行业 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 业风尚,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五、大力支持民营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充分利用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 中介机构。特别要鼓励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科 技中介服务。积极探索开放性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的路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我 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

第六、加强科技中介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把好 从业人员进入关口,确保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努力提 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按照“分级培训、全面提高”的原则,以在职培训和资质培训为 主要内容,突出抓好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开拓多种培训渠道,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开展出国业务培训,加强与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中介 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省里争取在近两年内完成对市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所有负责 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各地科技行政部门要在2005年前完成对所有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 业务培训,并使80%以上的在职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七、转变政府职能,扶持中介机构。一是理顺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过 去政府行政部门兼做中介、代做中介的做法,尽量将一些能转出去的事务性工作转给科 技中介机构,推动科技中介机构业务的发展。二是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业务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部门要按照上下对口、方便工作的原则,理顺职能处(科)室,切实加强 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三是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投入力度,把对科技中介机构 的支持纳入整个科技计划体系,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引导科技中介机构与风险投资相结合,鼓励和支持 风险投资直接投入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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