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试点高考招生制度的价值、问题及政策建议_高考论文

新试点高考招生制度的价值、问题及政策建议_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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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高考制度为核心全面推进中国教育考试制度转型与发展。根据这一《实施意见》,浙江、上海作为试点省市先行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计划,以为全国新一轮高考招生改革的全面铺开探索有益经验。从这一意义上说,高考招生试点改革无疑是当前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浙、沪试点高考招生改革,作为中国统一高考史上力度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改革,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但高考是一项高竞争、高利害、高风险的大规模教育考试,不仅制度本身高度复杂、灵敏,而且内含着若干基本矛盾与两难选择,[1]因此,几乎任何一次高考改革都无法做到“零弊端”。浙、沪高考招生试点改革方案在呈现多重突破与创新价值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潜含着一定的制度缺陷。随着两地高考综合改革的系统推进,新制度的利弊效应也逐渐显现,并且日渐清晰。尤其是浙江,由于每门选考科目赋予考生两次考试机会,因此所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复杂。在全国其他省市即将陆续进入新一轮高考改革的背景下,对浙、沪试点高考招生制度的利弊效应作一盘点与反思,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在简要论述浙江与上海新高考招生制度创新价值的基础上,着重讨论其试点高考招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新试点高考招生制度的创新价值

       1.赋予学生充分选择权

       以生为本是教育的基本理念,同样,考试制度也应以生为本。以生为本的具体体现之一,就高中教育教学而言即是加强其选择性,赋予学生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对于高考而言,则是赋予考生选择考试科目的空间。放眼国际,奉行专业分化原则,实际上已经成为高中教育和高考招生的一种惯例。[2]

       综观新一轮的浙江与上海高考招生制度,二者的一个共同核心理念是扩大考生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的价值集中体现于高考选考方面。比如浙江,考生可根据自身兴趣特长和报考院校及专业要求自主确定选考科目,选考科目组合达35种之多。同时,选考科目的考试时间点也有4次选择,每一选考科目可以有两次考试机会。再如上海,学生选考科目组合类别也有20种。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中国统一高考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新一轮高考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高中新课程改革就强调增加学生的选择权,从这一意义上说,高考制度赋予学生选择权,正与高中新课改赋予学生选择权相呼应,并且从更深层次、以更大力度推进了高中新课改。如果说以前的高考文理分科或合科模式对“人的差异”观照相对不够,显得“统一”与“冰冷”,那么现在高考选考制度的设计则通过贯彻“选择性”的理念,充分观照考生的个体差异,而得以彰显“个性”与“温度”。

       2.增加高校招生自主权

       在浙、沪新高考招生制度下,高校可以选择不同的考试招生模式,自主确定是按专业还是按专业招生类录取,还可以自主设置某一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这显然是一种普遍的、重要的权力回归。在一定意义上,借助这一回归,高校招生自主权正在由多年的呼吁变为现实。另一方面,高校在录取考生时,可以对学考科目的考试等级作出规定,这也增加了高校的自主权。尽管高等院校自身可能在专业报考要求的选考科目设置方面尚未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不同高校在专业报考科目方面要求的差异直接增加了学生了解某一专业报考规定的复杂性,但将不同专业的具体报考要求交还给高校自身,终究是增加了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此外,浙、沪统一高考招生改革还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体现。在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招生进行“硬挂钩”之后,这种体现还将更加明显。

       3.激活高校学科和专业调整

       按照浙、沪新高考招生制度,考生以“专业+学校”的模式填报志愿,按专业(类)平行投档而且录取不分批次。随着院校投档优先发展到专业投档优先,过去学科、专业难以调整的困局开始迎来破解的契机。在专业投档优先的制度设计下,热门专业拉动、带动冷门专业,进而为后者调剂生源的效应基本消失,冷门学科和专业将直接遭遇基于考生专业选择而带来的冲击。“专业+学校”的平行志愿模式,势必从根本上激活高校作为招生主体的主动性,并在高校的学科、专业之间形成一种强劲的洗牌效应,这是新高考招生改革的又一重要价值。当前浙江与上海两地的一些高校正在开展学科与专业评估,正是新高考招生制度激活高校学科和专业调整的具体体现。

       二、新试点高考招生制度的若干问题

       选择性是贯穿我国新试点高考招生制度的一个关键词。从根本上说,此次浙、沪新高考改革的突破与创新,诸如取消高考文理分科、实行“必考+选考”、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等措施,均是通过赋予考生高校选择权而实现。然而,物极必反,选择性意味着多元性、多样性,而多元性、多样性又意味着复杂性、不可比性。所以,考生与高校的选择权与选择空间越多,高考招生制度也就越多元化、多样化,而越多元化、多样化也就越复杂、异质,越复杂、异质也就越不可比。如果说近20年来,在权限下放的改革思路下,中国高考制度本来即已呈现统一性减弱、异质性增加的特征的话,那么,新一轮招生改革则将进一步降低高考制度的统一性,增加其异质性。从教育测量与评价的角度来说,应当高度重视高考异质性所衍生出的诸如匹配、等值及效度、区分度等问题。

       概而言之,浙、沪新高考招生制度下源于选择性的矛盾包括选考科目确定时间的矛盾、选择性与应试性的矛盾、选择性与全面性的矛盾、选择性与匹配性的矛盾、选择性与等值性的矛盾等。另一方面,由于浙江省赋予考生同一科目两次选考的机会,且选考开考时间较早,而上海并非如此,因此两地新高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完全相同。基于此,本文对于两地新高考制度的剖析与讨论将不予平均用墨。这里,着重从应试主义教育、学科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基础匹配、考生考试分数不等值以及效度与区分度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1.应试主义教育问题

       应试主义作为中国高考制度下的一种常态现象,几乎存在于任何一次高考改革中。甚至在高校的自主招生中,也可观察到一股应试主义风气,这从教育市场上面向自主招生的专业咨询、培训产业日趋发达可见一斑。无论高考如何改革,考生与高中学校一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追求高考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然导致应试主义的教育现象。

       从浙江新高考制度的改革实践来看,尽管并未出现原本有学者所担忧的文理分科问题(至少在形式上没有出现严重的文理分科问题),但应试主义的风气却仍无法彻底根除。从学生角度来讲,选择最擅长的科目作为高考选考科目,其余只要能够通过学业水平考试,即实现高考分数的最大化。从高中学校的角度讲,其一方面尽可能尊重并满足学生的选考意向,另一方面也可能根据学校的优势与特色引导甚至劝诫学生选考某些科目。无论引导还是劝诫抑或是硬性要求,只要学生确定选考科目,即可能影响其在整个高中阶段的基本学习“格局”。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浙江在高考选考方面存在“一选定终身”之弊。在高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选考之外的学考科目难免重新沦为“鸡肋”。当然,浙江新高考改革下的应试备考由于以赋予学生选择权为前提,所以,与以往文理分科意义上的应试不完全相同。以前高考备考,在语、数、外之外或者备考文科科目,或者备考理科科目;而在新高考制度下,备考选考科目除了文科科目或理科科目外,还包括文理交叉组合。再者,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一选考科目一旦完成考试,特别是获得理想的高分之后,考生便不再将精力用到这一科目的学习上。如2015年下半年浙江省首次选考之后,获得等级赋分满分者以及其他自认为理想的高分成绩者,便不会再花费多少时间与精力在这些科目上,而是全力学习、备考其他科目。从高二第一学期即开始的对某科目学习的“有意”忽视,究竟是不是一种合理的教育现象?由于这种策略性选择符合高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此也就容易成为考生与家长、高中校的一种共识。在笔者看来,这恰是新高考制度下值得警惕与反思的一种教育现象。

       相比而言,上海由于高考选考最早也是安排在高二下学期进行,因此,所谓“一选定终身”之弊相对要轻一些。当然,考生也同样追求高考利益最大化,因此必然出现考生重视高考科目、忽视非高考科目学习的现象,以及某一选考科目考试完成便被“策略性忽视”的现象。只不过,由于上海选考自第二批试点学生开始,高二下学期最早的选考仅限定地理与生命科学两门,因此,这种对于已完成选考科目的“策略性忽视”问题相对较轻。浙江早先一步开启的选考改革实践提醒我们,高考选考不宜过早,否则势必造成“策略性忽视”某些科目的问题。总的说来,选择同时意味着放弃,选择性教育与考试理念意味着放弃某些科目而专心于所选择的科目,这自然也就出现应试主义的教育问题。

       2.学科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基础的匹配问题

       如前文所言,在新一轮高考招生改革中,呼唤多年的高校招生自主权部分回归高等院校,这主要体现在高校可以设置不同专业的选考科目规定。这一回归的价值为高等教育界所普遍认同。然而,一个根本问题在于,长期习惯于按统一高考分数录取的高等院校,是否已经做好了相应准备?

       按照新一轮高考招生改革方案,高校专业(类)设限选考科目范围最少为0门,最多为3门。具体而言,无选考科目设限要求的,考生无论选考什么科目均可报考该专业(类);如果指定为1门的,只有选考该科目的考生才能报考;指定为2或3门的,考生选考科目中只需1门在高校确定的选考科目要求范围内,即可报考该专业(类)。2017年在浙江省招生高校的所有专业(类)中,不限选考科目者占54%,设限选考科目者占46%,其中设限范围为1门的占5%、2门的占8%、3门的占33%。有学者据此指出,“实际上只有33%的高校专业具有明确的主体责任意识,对自身专业对学生知识结构和职业取向的独特性有明确完整的认识。”[3]据有关统计,在招生院校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类)中,选择最多的是物理,涉及设限专业(类)的81%;其次为化学,涉及64%;再次为技术,涉及36%;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分别涉及32%、19%、15%、13%。考生选考物理即可报考(包括高校设限选考科目为物理或没有设限选考科目)的专业(类)达到91%,化学达到83.5%,生物达到68.8%,政治达到59.7%,历史达到62.8%,地理达到60.9%,技术达到70.6%。考生选考任何3门,至少可以报考约66%的专业(类)。[4]

       再如上海,其37所本科高校共设置1096个专业(类),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主要集中在理工科。其中,规定3门科目要求中最多的组合是物理、化学、生命科学,达217个专业(类);再次是物理、化学、地理组合,有22个专业(类);没有提出科目要求的有655个,涉及专业(类)主要有管理、法学、艺术等。[5]没有对选考科目提出任何要求的专业(类)所占比例高达60%。

       以上数据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理论上某一专业是否存在最佳的科目报考要求?或者说是否存在学科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基础匹配的问题?不同专业生源的知识基础与能力结构是否存在某些差异?如果不存在这种差异,那么赋予高校专业报考科目设置权便没有实质性意义,高校自然也不必设置报考科目要求。在笔者看来,在高考选考制度设计下,学科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基础匹配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具体如何匹配,需要通过严谨的科学研究来回答。根据以上报考要求统计,对于未设定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类),如果出现考生知识基础与专业培养基础要求不相匹配的问题,届时如何解决?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未设定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类)所招收生源,其群体内部必定存在着选考科目差异,而选考科目的差异又意味着其学科知识结构与基础的差异。在此背景下,某一专业新生的专业(类)课程如何设置、又如何开展具体的教学等等,这些都是学科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基础间的匹配及相关衍生问题。

       3.基于考生群体异质性的分数不等值问题

       此次浙江与上海新高考选考科目所采用的是等级赋分制。在浙江,选考科目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共计21个等级,满分100分。在上海,高考选考设立5等11级,最低分为40分,最高分为70分。按等级赋分的确具有相对合理性,但不能忽视基于考生群体异质性等原因而造成的分数不等值问题。

       (1)同一科目不同次考试之间的分数不等值问题。事实上,高考从标准分回到原始分,本来就存在分数不等值的问题。但在新的高考选考制度下,由于不同次考试之间考生群体异质性的原因,分数不等值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以浙江为例,假设某一科目A次选考方面的学生能力整体比较低下而原始成绩均在80分以下,B次选考学生能力整体优异且原始成绩均在80分以上。按照等级赋分原则,A、B两次选考排名前1%的考生都将获得100分。然而,B次选考的100分与A次选考的100分,显然不具有同样的意义。统计意义上相同的100分,并不必然保证在教育与心理上具有相同意义。当然,出于辨析需要,这一案例中考生群体异质性比较典型。但浙江新的高考招生制度确实无法有效应对这一基本矛盾。当前,浙江在高考选考方面出现的“田忌赛马”应考策略,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基于同一科目不同次考试之间考生群体异质性的分数不等值问题。高校招生不应采信“田忌赛马”竞争策略下低能力者的高分成绩,而应以实际能力为基础择优录取。很显然,“田忌赛马”选考策略同时削弱了高考招生科学性与公平性的双重价值。同样,上海的高考选考政策中,地理与生命科学在高二、高三下学期均可进行选考,这在理论上也存在同一科目不同考次之间的分数不等值问题。但由于其首次选考安排在高二下学期,而此时竞争相对充分,因此同一科目不同次考试之间的分数不等值矛盾相对浙江可能更加缓和,甚至也可以忽略不计。

       (2)不同科目之间的分数不等值问题。此次浙、沪高考改革之后,由于考生选考科目不同,从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一专业投档考生选考科目不同,并由此而引发分数不等值问题。选考科目虽是按等级赋分,但仍存在同分不等值的问题。如果某次某一选考科目出现高能力、高水平考生“扎堆”报考的情况,那么其中某一优秀考生很可能获得低分;对于报考人数少,总体能力、水平较低或一般的选考科目来说,其中某一中等考生却可能得到高分。质言之,同一次考试不同科目的相同等级分数,其含金量也可能不同;不同次数不同科目的相同等级分数,其含金量也可能不同。“因为每次测试的难度是很难掌控的。这个问题在涉及合成高考总分,或者在容许一年多次考试时将变得十分突出。”[6]事实上,基于考生群体异质性的不同科目之间的分数不等值问题,正是前几年高考标准分制改革的一种教训。

       不同科目之间的不等值问题,直接造成高校录取方面的难题。例如,在报考某一专业(类)的不同考生之间,其具体选考科目可能差异很大。尤其是对于未设置任何科目要求的专业,很可能出现考生之间选考科目组合类别多样,甚至完全不同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录取就成为一个难题。如果直接按总分高低排名录取,显然同教育与测量的基本原理相悖。与此同时,如何录取总分相同但选考科目不同的考生,也是新高考选考制度设计下应当预先考虑的重要问题。

       4.考试效度与区分度问题

       与分数不等值密切相关的是高考招生的效度与区分度问题。根据新的浙江高考选考等级赋分规则,卷面成绩排名前28%的考生,赋分都在82分及以上,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一的考生能以80分以上的成绩计入高考总分。并且,考生在选考方面还有两次考试机会,可以选择一次高分计入总成绩。在2017年高考招生中,同分情况可能比较普遍,考生的成绩分布也可能呈现扁平化。在这种情况下,语、数、外可能成为影响高考总成绩的关键科目。“由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本质上是水平性考试而只具备部分选拔性功能——具体体现在加试题上——以及获得最高等级的群体比例过高,其区分度十分有限。”[7]“等级赋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学科特别拔尖者的相对优势。”“在原始分的区分度(标准差)较大的情况下,等级赋分有可能缩小原始分的差距(如物理),在原始分的区分度较小的情况下,等级赋分则会扩大原始分的差距(如化学)。如何控制选考和学考科目的区分度,将会是考试机构必须面临的挑战。”[8]再如上海,高考选考成绩分为5等11级,分值在40分-70分之间,选考科目对于考生总成绩区分度的贡献同样也比较低。

       高考标准分改革的历程提醒我们,不能只关注考生在报考同一科目考生群体中的相对位置,同时必须考虑不同科目报考者之间的群体差异,考虑考生的绝对水平。如前文所举的例子,高能力组与低能力组的等级赋分基本一致,但高能力组中低水平考生的成绩却低于低能力组的高水平考生,这种能力与成绩“高低倒置”的现象,直接降低了考试的效度与区分度。不仅如此,正像高考采用标准分一样,等级赋分对学科能力平衡的学生更为有利。除此之外,对于第一次考试获得满分的考生,如果再参加同科目的第二次选考,还直接通过“占位”增大考生群体规模,从而对选考成绩总体百分比分布带来影响。尤其是,如果低能力者第一次是依靠“田忌赛马”错位竞争策略获得满分或高分的话,那么其第二次选考“占位”行为将更加混淆考试的效度与区分度。基于低效度、低区分度测验的录取决策,不仅缺乏科学性且对于接受测验的人来说也不公平。在这一意义上,考试的科学性是一种基础,没有考试的科学性也就无法保证考试的公平性。

       三、新一轮试点高考招生制度的政策建议

       高考制度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不同矛盾与矛盾的不同方面相互依存、互相转化。在解决某一矛盾的同时往往又滋生出新的矛盾。高考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利弊效应十分显著。以上所探讨的浙、沪新一轮高考制度下的若干问题便是高考制度内在矛盾的生动反映,并且典型地反映出高考的高竞争性与高利害性。整体上看,浙江省由于选考安排次数较多,并赋予考生每一选考科目两次考试的机会,且选考开考时间过早,因此,其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

       高考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浙、沪试点高考综合改革至今已启动一年半时间,在这一背景下,相关政策建议应当以原方案框架为基本前提。一定意义上说,应试主义与高考竞争是一对孪生兄弟,短期内没有完美的解决之道,故在此暂不讨论如何解决应试主义这一中国教育的顽症。在不改变浙、沪新高考方案的基本框架尤其是等级赋分制的前提下,结合上述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议浙江推迟高考选考时间安排,选考开考最早从高二下学期开始,同时将选考时间安排减少至两次

       按现行浙江省的高考试点改革方案,选考科目的考试安排在高二上、下学期与高三上、下学期。笔者认为,高二上学期就安排选考存在时间过早之弊,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多数考生“因感仓促”而不报考,少数人则利用这一机会参加选考,从而造成某一科目报考人数过少、考试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某次某科考试竞争不充分,直接造成它与后面竞争充分的同一科目之间分数不等值的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效度与区分度问题。

       针对浙江高考选考的等级赋分规则,有学者建议进行等值处理。[9]笔者以为,尽管等值处理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但这种方法将使原本就已十分复杂的浙江高考选考制度更加复杂化,而标准分制度在中国引入与退出的实践表明,过于复杂的分数转换制度将很难得到考生、家长及高中校的认同,因此,通过等值方法处理可能难以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尤其是在浙江已经完成首次高考选考的情况下,短期内的制度改良应当以原有的设计为基本前提。

       为此,建议浙江推迟并减少高考选考的时间安排,即在高二下学期安排第一次选考,高三上学期安排第二次,总计安排两次。相比于高二上学期,尤其是当年10月份即安排选考,改至高二下学期开始首次选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考生因感到仓促而暂不应考的顾虑,这也就解决了考试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因考试竞争不充分而造成的同一科目不同考次以及不同科目之间的分数不等值风险,进而提高考试的效度与区分度。在选考时间安排的次数上,由4次减少到2次,同样有助于减少因考试次数过多而造成的分数不等值及其相关问题。

       2.建议浙江限制某选考科目第一次获得满分者不得再参加第二次考试

       在以往的高考制度中,由于全体考生均在每年7月或6月参加统一高考,没有所谓多次选考的制度设计,因此,不存在考生选择一次高分成绩计入最终高考成绩的现象,也不存在考生“占位”问题。而在浙江新的高考制度下,由于每位考生在每一选考科目上有两次考试机会,故存在某一科目第一次选考即获得满分或高分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二次选考的“占位”问题。无论这种考生再次考试成绩如何,其只要再参加同科目二次选考就增大了当次选考考生群体的规模,而考生群体规模的增大客观上对其他考生在全体考生中的相对排名不利。相反,这种“占位”行为对于“占位”者而言,则是完全利好的。而如果第二次考试成绩排名比较靠前的话,那结果等于是“占位”者有意将其他考生“挤”到了后面的位次。如果“占位”者的首次考试是依靠“田忌赛马”选考策略或说竞争不充分状态而获得满分或高分的话,那么再次“占位”选考则完全缺失道德基础,属于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策略。在教育行政部门未出台“占位”禁令的前提下,占位者完全可以以“合理利用”竞争策略的名义抵御道德谴责。基于此,笔者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出台政策规定,限制某选考科目第一次获得满分者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这种限制规定,一来可以消除“占位”问题,二来也有助于降低考试的举办成本。

       3.建议上海加大高考选考科目的分值区间

       上海新高考“3+3”科目设置,与之前的“3+1”相比,体现出相对全面甄别的国家试点改革意志。但与浙江相比,上海的高考选考科目分值区间小,因此,考生选考科目成绩相对密集,选考科目对于考生总成绩区分度的贡献率自然降低。这样,语、数、外三门科目在考生总成绩中的比重与贡献仍比较大。上海高考选考科目的总分值区间为120分-210分,而浙江高考选考科目总分值区间则为120分-300分,尽管前者考生的规模明显小于后者,但其分值设置终究相对弱化了选考科目的地位。在这样的高考科目与分值设计下,考生将在“高考指挥棒”的引导下更加重视语、数、外的学习。换言之,尽管上海高考“3+3”科目设置较之“3+1”是一种重要的改进,但其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基于此,笔者建议上海可以适当加大高考选考科目的分值区间设置,比如可以像浙江一样将分值设定在40分-100分之间。当然,加大分值区间并不意味着一种终极的完美,但至少可以引导学生更加重视选考科目的学习,同时有助于提高选考科目对于考生总成绩区分度的贡献率。

       4.加强学科、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结构匹配性的研究

       新一轮高考招生试点改革的一个重要进展就是招生自主权部分向招生主体回归,高校可以自行确定专业(类)的科目选考要求。然而,作为招生主体,高校如何有效行使选考科目的设置权力却是一个疑问。由于在“必考+选考”的高考模式下必然出现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结构匹配问题,所以,高校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力以规避不匹配的问题。但前文所引的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在浙江省招生高校的所有专业(类)中,不限选考科目占比达54%;上海的比例也高达60%。这样,加强学科、专业录取要求与考生知识结构匹配问题的研究,就成为新高考制度改革下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由于这一问题已十分迫切,建议尽快从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启动相关研究。

       高考制度一端连接基础教育,一端连接高等教育,它对于教育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高考综合改革作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10]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除了加强顶层论证与设计以及科普宣传外,高考招生试点改革应当高度重视社会舆情,重视考生及家长、高中学校、高校等各方的建议,在广泛听取学界与社会各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以稳健节奏逐步推进相关举措,力争取得改革的最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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