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骏、张鑫光、何远:要及时、适度、适度地推迟退休年龄_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唐骏、张鑫光、何远:要及时、适度、适度地推迟退休年龄_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唐钧、张新光、何渊:推迟退休年龄要适时、适势和适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退休年龄论文,唐钧论文,张新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学习月刊》约请了有关专家研讨退休年龄问题。唐钧认为推迟退休年龄的赞成者大多忽略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殊轨迹。首先,中国的人口增长趋势特征是“阶梯式骤降”,劳动力明显减少要到10至15年以后才开始,所以不能延迟退休年龄来增加劳动力资源。其次,在就业情况紧张的背景下,延迟退休年龄减少了相应的岗位。第三,从各种即将退休的人群的立场上看,不赞成延迟退休年龄的人的数量大概为赞成者的10倍。所以目前还不宜推迟退休年龄。张新光指出,在短时间内推迟退休年龄,虽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特点和现实情况。首先,当务之急是解决年轻劳动力的充分就业,而不宜急于考虑延长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其次,延迟退休年龄并不一定能减少社会养老压力,当前人事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而不是急于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第三,在本世纪头20年,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不是讨论退休年龄。何渊指出,虽然延长退休年龄利大于弊,但关键在于如何延长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作者认为弹性退休制度是可行的。弹性退休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两组矛盾:一组是退休年龄延长与当事人意愿的矛盾,另一组是养老金支付与就业压力的矛盾。弹性退休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最低及最高退休年龄的确定;(二)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福利替代制度的出台;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所有制的完善;社区养老制度的推广。弹性退休制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退休法模式,既由全国人代常委会专门制定退休法,在其中专章规定弹性退休制度;二是劳动法模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劳动法进行修改时,增加“弹性退休制”条款;三是地方立法模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当时法律时,增加授权条款,该法只对退休年龄作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则由各省市人大根据具体情况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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