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国有制理论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经验_所有制论文

创新国有制理论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经验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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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03)01-0023-06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规划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时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论述既是对20多年国有经济改革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20多年国有经济改革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也是探索新世纪国有经济改革的理论纲领和行动准则。但是,十六大报告的论述毕竟主要是方向性和原则性的,具体怎样做,需要广大理论工作者和从事实际经济工作的同志去研究和探索。鉴于此,本文在考察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所有制理论和客观分析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思路做些新的探索。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所有制理论的发展过程

国有经济改革首先涉及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就是国家所有制理论。因而深化国有经济改革首先就要创新国有制理论,而这就要求对传统的国有制理论进行深刻反思。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极为重视对所有制问题的研究的。他们不仅研究了所有制的起源,而且几乎研究了到他们为止的人类历史上存在的一切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而这种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318-319.272.)。而且马克思还把这种所有制当作亚细亚四种公有制生产方式之一。当然,这里的国家所有制还不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所有制,因为这里的国家不过是一种氏族组织。尽管如此,马克思一开始就把国有制和公有制联系起来并把它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正确的。

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逻辑上看,真正的国家所有制应当是在国家产生以后,并与国家同生共存,而且其性质也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到目前为止,人类历史上共存在四种国有制,即奴隶主的国有制、封建主的国有制、资本主义国有制和社会主义国有制。可见,国有制是一种普遍现象。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虽然认为国有制在现实性上必然是公有制,但他并没有把国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等同起来。相反,马克思坚决反对把任何一种国有制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观点。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把任何一种国有制都说成是社会主义,那么俾斯麦也是社会主义者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318-319.272.)那么,国有制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呢?这个问题,马克思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错,马克思确实也曾讲过无产阶级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将生产资料转归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这样的话。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段专政,“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318-319.272.)。但马克思这里讲的并不是指国家所有制。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而是正在“自行消亡的”中的“半国家”,甚至按列宁对这段话的理解,马克思在这里都没有讲国家这一概念。比如列宁在引述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阶级”这句话后接着说,“马克思并没有去发现这个未来的政治形式”(注:列宁.国家与革命[A].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5.250、258.278.541.543.)。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都未曾讨论过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采取什么政治形式,更不用说其经济形式了。那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着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控制整个社会经济的概念,可见,马恩并没有把国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形式来看待。

马恩逝世后,列宁曾经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进行过研究和探讨,并创造性地提出过“全民所有制”的概念,但他没有正确提出国家所有制的概念,更没有把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联系起来,把国有制当作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来看待。他讲得比较多的是“社会所有制”。列宁认为,随着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注:列宁.国家与革命[A].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5.250、258.278.541.543.)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在最初几个月曾陆续颁布法令把土地、地下资源、银行、航运业及具有垄断性质的外贸业收归国有,宣布其管理权利全部交国家机构,但对于工业企业则没有采取这种办法。1917年11月,苏维埃中央政权通过了工人监督法令,但这主要是针对大企业而言的,大量的中小企业并没有采取这种措施。列宁还把革命时期全国各地没收私人财产和国有化的风潮斥之为“小资产阶级性”,并用极大的精力同这种倾向作斗争。列宁认为,在俄国这样比较落后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同英、德等先进国家应该有所不同,除了生产力等经济上的原因外,还有观念等方面的因素。列宁说:“特别是在我们这个落后的国家里,资本主义遗留下来一大堆恶习,人们总是把国家的公物看成可以任意糟蹋的东西。”“我们已经国有化的,已经没收的,已经打倒的和粉碎的,要比我们已经来得及加以统计的要多。”(注:列宁.国家与革命[A].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5.250、258.278.541.543.)所以,列宁并不主张在革命胜利后就立刻大面积推行国有化,而是主张保存私有制经济,甚至还提出要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设想。列宁认为,俄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应该包括:(1)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经济的农民经济;(2)小商品生产(这里是指大多数的出卖粮食的农民);(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列宁认为,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较之苏维埃当时的情况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注:列宁.国家与革命[A].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5.250、258.278.541.543.)。但是,列宁还没有来得及根据俄国的实践来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就过早地逝世了。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较为细致地研究了所有制问题,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所有制理论。斯大林认为,生产关系所回答的问题是“生产资料(土地、森林、水流、矿源、原料、生产工具、生产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等)归谁所有,生产资料由谁支配——由全社会支配还是由个人、集团和阶级支配并且被用来剥削其他的个人、集团和阶级”(注: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A].斯大林文选(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98.58.200、202.76.),它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注: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A].斯大林文选(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98.58.200、202.76.)斯大林还用这一公式将人类历史依次予以描述,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注: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A].斯大林文选(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98.58.200、202.76.)”斯大林第一次把全民所有制和国有制联系起来,认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全民和集体这样高低不同的两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一种高级的公有制形式,通过“把产品交换制度推广到全国的集体农庄”的办法,“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将是实际的和有决定意义的办法”,其途径就是“一往直前,毫不犹豫地”、“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而扩大产品交换的活动范围。”(注: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A].斯大林文选(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98.58.200、202.76.)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在国有制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比较谨慎,都没有把国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必然形式来看待。斯大林则不同,他不仅认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且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主要形式,是高级的公有制。这显然是错误的。

我国传统的、包括国有制理论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与其说是源于马恩,倒不如说源于斯大林更合适。这种现象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产生过一定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一开始就存在严重错误,对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消极影响也就不言而喻了。现在,几乎所有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我国,已到了攻坚阶段。而完成改革重任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在理论上对传统公有制理论特别是斯大林的国有制理论进行清理。这一工作我们已经做了,但还不够。比如,关于国有制性质的认识就是这样。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近年来,人们的认识已有所变化,特别是在近几年党的重要文件,包括党的十六大报告,已见不到此提法。但不提并不表明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恰恰相反,目前仍有不少人,其中也包括一些理论工作者仍坚持这种观点。其实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第一,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没有把国有制和社会主义直接等同起来,更没有认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第二,源于列宁的全民所有制概念在理论上非常接近于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概念。而社会所有制存在的客观前提是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这个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从质上讲要消除一切旧的社会分工;从量上讲社会财富要达到相当富裕的程度,特别是生产资料要相当充裕,足以达到每个社会劳动者自由使用的程度,劳动者只要想劳动就可以劳动,不受任何因素的阻碍。如果相对于劳动者的数量而言,生产资料发生了任何程度的短缺,都将意味着一部分劳动者必须被排除在劳动过程之外。既然一部分劳动者必须被排斥在劳动过程之外,那么这部分劳动者就不可能拥有和其他劳动者一道联合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社会所有制就不能实现。这就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真正建立类似于社会所有制的全民所有制的根本原因。第三,国有制也不可能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因为按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不可能成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它一旦能够真正代表全民利益,国家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即使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只能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也不是全民利益的代表。因而从逻辑上讲,全民所有制和国有制是根本联系不在一起的,国有制不可能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总之,关于国有制经济,过去我们较多地从意识形态角度来认识问题,赋予国有经济大多的政治功能。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我们只有在理论上正确界定国有经济的性质,才能实事求是地揭示国有经济存在的根本问题,才能在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与时俱进,迈出关键步伐。

二、国有经济的规模及制度缺陷问题

我认为,国有经济的根本问题并非是多年来人们普遍认为的所谓体制问题或机制问题,而是总规模偏大和内生的制度缺陷。

首先看国有经济的规模。

改革以来,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逐年下降,目前已不足30%,应该说下降幅度不小。但问题在于这仅仅是从产值的角度来说的。如果从国有企业所占用的资产、向国家提供的利润、参与度等角度来看,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依然过大。据统计,至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资本金为21780.70亿元,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资本金总额(36217.11亿元)的60.7%;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为87901.54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NP(94346.4亿元)的93%,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总额(135402.49亿元)的65%;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为2388.56亿元,占全部国有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利润总额(4733.43亿元)的50%。这不仅说明国有经济的规模大,而且生产能力和效益也有问题。(注:中经网教育专网.www.cei.gov.cn.2002-11-14.)国有企业还通过与其他经济成份合资、合作、参股,以及扶持发展集体企业,实际调动或支配着40%~50%的集体、外商资本。我国居民存在金融机构中的金融资产大部分也为国有企业所占用。同时,国有经济的参与度依然过高。据统计,目前在我国工业的39个行业中,国有经济产值比重占80%以上即占垄断地位的行业有石油天然气、烟草加工、石油加工及炼焦、煤气和自来水、铁路、航空等;占79%~55%即占主体地位的行业有煤炭、黑色金属加工业、电力等;占54%~45%即国有和非国有大体平衡的行业有有色金属采选、食品加工、饮料、医药等;占44%~20%即非国有大体平衡的行业有非金属采选、食品、纺织、造纸、印刷、电器电子及仪表制造、金属制品等;低于20%即非国有经济占主体的行业仅有服装、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文教体育用品、塑料、皮革制品等。(注:苏俊.国有经济布局问题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7).)这些资料表明,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依然偏大,甚至可以说,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被动摇。

我们说国有经济的规模偏大还不仅仅是因为上述资料,而且是因为目前的规模已经超出了国家的管理能力。一般来讲,国有经济的规模不仅取决于经济上是否必要,而且取决于国家或政府的管理能力。如果国家的能力有限,即使是大规模的国有经济有存在的必要,也是难以搞好的。而目前我国政府恰恰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管理好如此庞大的国有经济。从财力上看,改革以来为了保持我国经济发展有一个必要的速度,国家向国民经济各个主要部门投入了大量资金,为了筹集这些资金,政府不仅内外债并举,而且绝大部分居民储蓄存款也被国家拿来重点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效益又很不理想,产出远远不能弥补投入,再加上其他政府开支的大幅度增加,国家的财政收支已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已没有多大财力对国有经济进行必要的财力支持,以保持国有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发展。表现在企业上,就是债务负担沉重。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长期负债总额为18322.40亿元,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长期负债总额(22807.25亿元)的80%。(注:中经网教育专网.www.cei.gov.cn.2002-11-14.)从管理上看,我们的国家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国家,人口已达13亿之多,经济总规模已经很大。仅仅把这么大规模的国家管理好,使政治比较稳定、经济发展比较正常就已经相当不错了。再加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已再也没有能力将计划经济形成的国有经济大盘子管理好并维持下去了。此外,国有经济历来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工具(各国都是这样),像现在这样大的规模不仅不能有效发挥其调控功能,反而会成为调控的对象。90年代中后期我们实行紧缩政策首先紧了国有企业就是证明。

当然,国有经济规模偏大不是绝对概念,而是相对概念,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占用的社会资源偏多,涉及的领域过广,相对比重过高,分布过散等。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社会经济对国有经济的要求还会提高,国有经济应当而且必须继续发展。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必须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再看国有经济的内生制度缺陷。

为了揭示国有经济的内生制度缺陷,我们首先就应深入分析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其自身存在的一般矛盾和特殊矛盾。

众所周知,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所有制上可分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私有制,一种是公有制。所谓公有制,其一般规定是生产资料归一群人(既可以是全体社会成员,也可以是部分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在这种所有制下,该公有制的任何一个个人首先是所有者,其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所有者,因为他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只有同其他人的所有权相结合共同构成公有权时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作为个人,他既没有特殊的所有权决定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处置,也不能根据特殊的所有权索取总收入中的任何一个特殊份额。可见,在公有制的内部关系中,任何一个个人都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他是所有者,是因为他是该群体的一员;他是非所有者,是因为他只是其中的一员。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这就是公有制中所有者的二重性。

所有者的二重性是公有制的内在矛盾,也是其基本矛盾或一般矛盾。这个矛盾在现实中首先要外化为公有权主体和公众的矛盾。由于公有制下,任何个人都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因此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职能,人们必须通过某种集体行动(如集体协商、投票等),来行使和实现公有权。但是,事无巨细,都要经过集体行动是极不经济的,这就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来负责对属于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配置、使用、管理及收益的分配。这个机构我们称之为公有权主体。然而这个公有权主体一旦设立,公有制的内部关系就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相对于公有权主体而言,每个个人便处在与这个机构相对立的关系中,作为个人,他们不再是所有者,不再处在所有者的地位上履行所有者职能,而是履行其他职能;另一方面,在经济生活中,公有权主体唯一地处在所有者的地位上并行使所有者职能,与作为非所有者的公众相对立,这时,任何个人,即使他是该公有制的一员,也只有作为公有权主体的代表时他才是所有者,而其他人则只是非所有者。这样,所有者主体二重性的矛盾就外化为公有权主体与个人的矛盾。这个外化过程实际上是公有权的实现过程,因而也是公有制的实现过程。因此,任何公有制,不管其性质如何,其实现形式必然表现为公有权主体所有制。

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包含上述公有制的一般矛盾,同时和其它公有制形式(如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等)相比,又有特殊性。这主要是表现在国家作为公有权主体的代表和其他社会法人或个人作为公有权主体的代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众所周知,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其首要职能是社会管理。为实现这一职能,国家握有其他公有权主体所根本不可能有的广泛的公共权利。国家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它作为所有者代表履行所有者职能时,极有可能利用超出所有者所应有权力之外的公共权力为国有企业谋利益(现实中国有企业所得到的种种政策优惠便是一种突出表现),从而导致经济领域的不公平竞争。此其一。其二,由于国家是以整个社会的代表的面目出现的,因而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时,其所有制基础往往是范围极大的公有制。而现实的情况是,公有制范围越大,产权关系就越不明晰,效益就越低。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是一个庞大的科层组织。以中国为例,从中央到基层,至少要经过省、市(地)、县四个层次(由于县以下一般没有国有经济,故仅列到此)。与此相适应,国有经济的委托代理链条也不得少于这些层次(当然,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代理链条就短一些)。再加上各级政府的所有者职能要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国有经济的产权关系就更加复杂了。这种复杂、模糊的产权关系和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使国有经济的运作成本极高,无人负责现象极为普遍,其效率低便是一种必然结果。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正因为国有制有上述内在矛盾,使国有经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或弊端。比如政企不分、机制不灵、效益不高、无人负责等等。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这些弊端。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普遍认为,国有企业的弊端走体制或机制造成的。但对此,我历来持不同看法。比如政企不分就源于国有制本身,因为,既然企业是国家的,那么国家就应该对其进行干预或管理,所不同的只是干预的程度和方式。试问: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所有者对自己的企业不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既然如此,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就是一种必然现象。所以,政企不分与其说是一种体制弊端,倒不如说是一种制度缺陷更为合适。

总之,总规模偏大和内生的制度缺陷是目前我国国有经济存在的根本问题。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必须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舍此,别无他途。

三、国有经济的改革思路

(一)通过部分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适度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

既然国有经济的根本问题之一在于国有经济规模太大了,那么国有经济的出路就不在于维持原有规模甚至使原有规模扩大的基础上搞什么现代企业制度,而在于一定经营范围和领域内的非国有化。

关于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理论争论的一个焦点,至今仍是反对的多,赞成的少。但从实践看,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已制定了中小国有企业民营化(实际上是非国有化)的具体任务和指标,国家有关部门近期也出台了关于国有股、法人股(实际上是国有股)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具体规定。实践再一次走到了理论的前面。我们不能用过时的理论指导现实的实践。可以这样讲,部分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现在已不是应该搞的问题,而是如何搞的问题。

但这里必须指出:第一,非国有化绝不是指全面取消国有经济。恰恰相反,无论是从历史看还是从现实看,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因为国有经济是国家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的物质条件,而且是因为它是保持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目前在国有制问题上,既不是使其规模无限扩大,也不是全面取消国有经济,而是把国有经济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我国国有经济应当存在的范围和领域主要是市场失灵领域。其基本原因在于这些领域其他所有制主体或者是不愿意进入(如基础研究、教育、环保、部分交通运输等具有显著外部性的部门),或者是进入后容易出现垄断和欺诈(如城市供水、煤气、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部门和部分金融、医药等信息严重不对称部门),或者是进入后短期内难以起有效作用(如幼稚产业部门)。同时这些领域大多具有外部性,因此国有经济本身往往不一定显示出高效率,但它的活动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这些领域的国有经济不仅要存在,而且要搞活、搞好、搞精才是,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二,非国有化绝不等于私有化,也不是化“大公为小公”。因为我们所说的非国有化是指政府通过等价交换产权的方式使国有经济逐步退出一般经营领域,国有价值资产总额并不减少,同时也为搞好市场失灵领域的国有经济提供必要的条件。

根据上述认识,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首先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确定哪些是应当保留和加强的,哪些是应当实行非国有化的,然后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革对策。具体讲来,第一,市场失灵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是应当保留和加强的,但也应区别对待。对于这一领域的特殊企业(如重要的军工企业等),一般应采取国有国营的模式,不一定非要采取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其他企业,可以通过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适当分开,但国家对这些企业要实行严格监督和控制。第二,一般经营领域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都应当非国有化,但也应采取不同的对策。一是对极个别的大型企业,国家仍有必要掌握所有权,以便使国家能够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并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起引导和示范作用,这些企业应当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小型国有企业没有必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而是以直接出卖产权的方式全部实现非国有化,即使是短期内不能全部非国有化,也应当采取租赁等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三是对于一部分大型企业和绝大部分中型企业,原则上要全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其目的在于把国有资产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股权形态,为最终实现非国有化创造条件。而且这些企业现在就应当积极鼓励其他所有制主体特别是其他公有制主体投资入股,并依靠这些主体的作用,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尽快提高经济效益,尽可能地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从根本上改造国有制,实现国有制的制度创新,构建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我认为,国有制创新的基本思路是从所有权入手,改目前的“一级所有,分级管理”模式为“分级所有,一级管理”模式,即实行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组建统一管理本级政府所有的公有资产的权威部门,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所有权管理职能集中于该部门,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在分级所有基础上的一元化。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首先,我国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一些省比一些国家的规模大,甚至一个地区就相当于一个小国家,几乎在每一地区都存在国有经济覆盖不了、市场机制又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地方政府的作用,特别是省级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其次,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仅省与省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地区与地区之间、县与县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再次,多民族共存、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经济带有明显的区域经济特征。

第二,分级所有在我国是既定的事实。首先在现实中,几十万家国有企业统一由中央政府所有不过是一种形式或理念,事实上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这表现在不仅地方政府作为出资者和管理者拥有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全部权益,而且税收也与中央政府分享。此外,广泛存在的地区所有制及改革后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组建的所谓新国有企业,具有明显的分级所有的特征。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及投资主体多元化,这种产权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可见,传统的国有制概念已不能正确反映和分析现实经济生活。

第三,“一级所有、分级管理”不符合效益原则,因为这种体制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委托——代理链条大长,经营成本太大,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是国有经济长期陷于困境的一条根本原因。而实行分级所有,这种状况会得到根本改善。

第四,有利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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