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演化特征看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以宜春市为例_金融论文

从演化特征看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以宜春市为例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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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以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为突破口与主轮廓的经济社会发展变革,使得我国市场化的金融资源形成对农村金融规模的高度约束,引发农村金融显著呈现离农化、边缘化和城市化等特征。这种演进路径,既折射出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又体现为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导向相互博弈的结果。本文拟以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特征为视角,以传统农业大市——江西省宜春市为例,希图诠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暴露的一些问题,藉此提出完善建议。

一、近十年农村金融演进特征解析

综观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历程,基本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调整或改革而进行,这种调整或改革的结果导致规模化的农村金融资源被城市金融机构的竞争所吸纳,农村金融呈现以小额信贷模式为主导,并且在较高的金融风险和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的状况下,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矛盾持续存在。

(一)离农化

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进程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1999年起逐步从农村撤离,基本取消了县市支行这一级机构的放贷权,先后撤销了上千家县级支行机构。将经营重点逐步由农村领域转向城市。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业务基本被定位于为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提供贷款,一般不面向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宜春市农村金融网点(不含邮储)已从2000年的442个下降到2010年6月份的231个,降幅达47.7%;农村每万人拥有的农村网点数仅为0.5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急剧萎缩,使农村信用社实际成为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最大资金供给者。据统计,2009年末宜春市农村信用联社农业贷款余额86.67亿元,占全市农业贷款总量的96.69%。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地位的确立和加强,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时至改革今日,宜春市仍无一家农村信用社发展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

(二)边缘化

相对于国家金融城市化的发展主流,农村金融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第一,农村资金非农化趋向加剧。农村资金外流固然是县域支行信贷权限收缩导致的基层机构基本丧失信贷扩张机能的必然结果,但更重要的因素是我国总分行制或准总分行制的银行组织构架,使上级机构能以行政方式对下级机构的资金进行统一调拨。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只存不贷”现象严重。第二,农村融资供给严重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所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尽管能够减少变迁的成本,但同时也使得内生于广大农村融资中的非正规组织和制度的变迁成本高昂(如为防范非正规金融的冲击,一直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实施严厉管制)而不能得到合理的演进和正常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改革必须服从于宏观调控、扶持城市工业发展、遏制金融风险等大背景下,农村金融市场融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根据测算,如果不进行大规模金融创新,并大量增加金融供给,农村金融的供需缺口将持续扩大,2010年将达到5.4万亿元,2015年将达到7.6万亿元。

(三)城市化

涉农金融机构虽然按照金融体制改革阶段性要求,逐步重视和回归农村,但凡金额较大贷款均要以资产为抵押照搬城市金融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方式的运行模式,大大抬高了农村信贷准入门槛。所谓“城市信贷管理模式”下的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复杂,耗费时间较长,很难满足农民对资金应急性的需求。根据估算,我国县域8万亿元非农产业资产仅获得抵押贷款4万亿元,形成“有财产而无信用”的尴尬状况。同时,保险业务的寿险、财险城市优先发展战略造成了当前农业保险面临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双重制约:一方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虽有保险需求但无力购买。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受高风险、高赔付率制约,加之农业生产周期长,抵御灾害的能力不强,致使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滞后。调查显示,宜春市近年来虽尝试推出了政策性水稻种植、果蔬、蚕桑等保险产品,但总体上由于农村保险这个领域一直处于亏损,致使多数险种不得不停办。

(四)回归化

从1999年到2010年十余年间,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经历股份制改革以来聚焦城市的银行业竞争加剧和生存环境的变化之后,将视野转回农村市场就成为一项必备的长远战略。近两年来,宜春市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手段和立足农民支付习惯,尝试了依托金融卡等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的支农途径,进而通过初步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实现了金融资源的扩大效应。截至2009年末,全市县域涉农贷款余额达到了269亿元,促进了农民、农企收益的增加。全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已于2010年7月正式运行,发放贷款5048万元支持“三农”发展。但客观而论,农业的弱质特征和农民群体的低收入状况,致使农村区域面广与金融网点稀少的矛盾以及信贷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入期限长、回报低的现实矛盾仍然难以有效化解,信贷资金回归“三农”尚需时日。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财政与货币政策扶持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增强农村金融的“造血”功能。国家在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建议对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免收营业税、所得税,不设定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指标,通过财政注资、税收返还、利润转增等方式补充农发行资本金;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均应在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上享受与农村信用社同等的待遇。二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激发涉农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三是对金融机构实行有差别的货币信贷政策。为凸显支农效应,对涉农商业银行可适当降低准备金率(其前提条件是涉农贷款必须占到总贷款规模的70%以上),适当下调支农再贷款利率,适度扩大支农再贷款的范围。四是探索在农村金融机构中试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设置一条安全防线。

(二)加大政策性金融投资力度

首先,国家应根据新农村建设需要相应发行新农村建设国债,用于农村大型基础设施、乡村公路等不适宜商业性金融机构介入的重大建设项目,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的投入。其次,成立政策性农村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集中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为农民耕作生产提供租赁服务。第三,农业发展银行除继续承担为国家粮棉油储备提供收购贷款外,其业务范围还应包括:一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尝试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一载体向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改造和农村小城镇建设等资金投入量大和资金回收周期长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二是重点支持居于农业产业化核心地位的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并逐步向原材料基地、生产流通组织等全部农业产业链扩展。三是延伸农业发展银行服务的范围,建议将国家支农资金,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一律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并由其代理拨付,增强其支农力度。

(三)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

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进程,通过立法对交易金额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订单粮油、棉花等农产品进行强制性保险,并由政府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二是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探索以粮油为试点品种,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三是加快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的建立,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巨灾风险时的风险。此外,探索创新“农村保险+财政补贴+农业信贷”等金融产品,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为“三农”发展保驾护航之路。

(四)提高农贷抵押物的有效性

尝试开展土地经营权、山林承包权、流转土地使用权、农作物收益权、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动产抵押方式,探索将农村中小企业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解决农民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

(五)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三大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优势,探索诸如派遣流动客户经理下乡、向农村投放ATM和POS机、多户联保信用贷款模式等各种特色金融服务。二是积极推进村镇银行、民间合作性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三是各涉农金融机构对大型农产品加工项目可开展银团贷款,有效分散信贷风险,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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