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与政府的职能关系_公共物品论文

论市场与政府的职能关系_公共物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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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

经济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是有效率的,它能够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增加全社会的福利。实际上,哈耶克就强调“分散的制度结构(市场)在运转中所产生的各种结果会自动协调”,并“使国家财富最大化”。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功能,主张弱化政府的干预功能,是一切自由主义者的共性。但是,正如布坎南所说,由于“在任何交易或交换中,个人参加者有一种作伪、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如果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包括明确受尊重或强制执行的私有财产权和保证实行契约程序),“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因此只有靠法律和制度才能“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可见,只有政府调节市场主体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实施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契约,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得以维持。即使像哈耶克这样的经济自由主义也不是不要政府,而承认“有某些政府活动比没有这些活动更能使竞争有效率”,这实际意味着政府功能对市场有效性的必要补充。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市场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行为的适当介入。

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在于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和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能够产生较高的效率,但也易于产生相当的不平等。在某些经济领域,甚至可能会出现市场无功能或功能不足,“考虑到不可避免的市场缺陷及其广泛的影响,非市场(政府)将要而且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市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人们所消费的物品可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指那些不具有“消费排他性”的物品。它具有外部效应问题;而私人物品则是指具有“消费排他性”的物品。由于公共物品不具有“消费排他性”,易于产生“搭便车”现象,因而能够出现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距。由于市场的刺激不足,又不能将存在的外部性“内在化”,因而由私人生产者提供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不恰当的,通过一个私人交易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

第二,市场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只有在信息完全和对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供需的瓦尔拉斯均衡和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然而,在现实中市场信息具有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一方面,消费者因不知道何者为最低价格而增加了搜寻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销售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质量、抬高其商品的价格。结果,“在信息不完全、预期不准确的条件下展开的市场竞争往往导致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竞争中优胜劣汰的过程,往往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损失”,从而影响到市场的均衡状态和经济效率。这便是马克思所揭示的个别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导致的结果。

第三,市场交换易于产生交易成本过大的问题。“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市场不能有效地界定和保护产权。而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易于产生无形的交易成本,并使潜在的交易成本过大,由此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可能使市场交易划不来,从而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界定和保护产权是要花费成本的。但是,由于政府权威的强制性,其权威使用的边际成本为零,因而政府交易成本可远远小于市场交易成本,这使得政府能较为经济地提供产权的界定和保护。

第四,市场竞争易于形成垄断。任何商品生产者都具有垄断市场的动机,而市场垄断消除了竞争。垄断者因缺乏竞争的压力而缺乏改进技术、减少成本的激励机制,从而导致技术创新缓慢、效率低下,阻碍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正是市场缺陷的存在使政府的干预行为成为必要。可以说,对“非市场活动(主要是政府活动——引者)的需求是随市场缺陷的观念上升的”。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行为可以弥补市场行为的不足,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

第一,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公共物品如国防、公安、环境等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情形,由于通过市场提供交易成本太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直接满足,而政府权力作为公有物只能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恰能担当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而城市规划、市容美化、消防救灾、社会福利以及经济基础设施(包括基础科研、市政基础设施、公交系统)等公共服务项目,存在着规模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加之需要权威向使用者征收费用,否则这类服务将无人提供,政府有责任提供这类服务,或委托私营部门承包经营。

第二,提供信息服务,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政府可利用自身所处的特殊位置,搜集市场信息,对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尤其是不同商品提供者的成本和质量的信息,并监督市场的欺骗行为,以免市场行为的盲目状态。同时,政府可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政策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总量调节,维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稳定物价,实现充分就业。

第三,界定和保护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产权是各种权利的总称,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不明晰或得不到保障,就会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政府作为保障公民权益、调解社会纠纷的权威性的社会仲裁者,有责任也有能力界定和保障市场行为主体的产权。政府“只要为民间的各经济行为主体提供了产权保障,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市场规律本身就会使经济效率得到改进。

第四,消除市场垄断,为市场竞争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政府在规制无约束的市场方面有广泛的权力,它可以向市场提供公共政策和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等,对市场进行干预,创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交易的有效条件。如“政府可以通过进口征税来提高进口品的价格,以替代直接禁止进口”,确保民族工业产品与外来商品的公平竞争。可见,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干预能够消除市场垄断及其它各种灾难和弊端。

第五,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一般认为,由于竞争起点和技术的不平等,市场竞争倾向于使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社会分配上的不平等。人们对现实收入分配的不满,要求政府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公平和公共利益为责任取向的政府,理应以经济协调者的身份,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政府的再分配政策既有利于缩小收入差别,也不致防碍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无论逻辑上或经验事实都没有显示,把一个现实世界的市场制度同一个比较平等的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协调起来是不可能的”。

此外,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政府还具有培植和完善市场的积极功能。

尽管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能补救市场功能的不足,但由于政府自身功能的缺陷,其对市场的干预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或者使市场本身的弊端更为突出。因此,政府对市场功能缺陷的补救只具有有限的帮助作用。

二、政府缺陷与市场力量的介入

如同市场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样,政府也具有严重的缺陷。正是政府缺陷的存在,为市场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社会主义国家等政府主导型经济之所以纷纷走向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就是由于认识到市场对政府功能缺陷的校正作用。

政府的功能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政府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特点而效率低下。尽管对于某些易于形成自然垄断的部门或领域由政府直接管制可取得规模效益的好处,但政府管制本身具有其固有缺陷:其一,由于政府垄断经营,缺乏竞争性,加之政府产出的价值与其成本相分离,政府为获得既定的产出会过多地使用资源,一方面抑制了技术创新的冲动,另一方面导致政府产品的实际成本大大增加(例如过多的雇员、过多的开销等),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率的低下;其二,由于政府等级官僚制的结构特征,一方面存在着官僚机构的运行成本,扩大了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存在着信息不足和失真的可能,从而使行政效率大大降低,决策失误率大大提高;其三,政府本身既存在着“内部效应”,又受到许多外在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政府需要确立自身的目标,“用以指导、规制和评估机构运行和机构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经常并非受其机构任务的左右,这是因为政府在更大程度上受如下因素的制约:“(1)不能合法地保留其获取的收入并把它用于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 (2)不能按照其领导人的喜好分配生产因素;(3 )必须实现并非该机构自己选择的目标”。这种矛盾性使政府经常偏离机构本身所规定的公共职能。

第二,政府的价格管制既可能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又会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如果“政府强制性地用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定价,那么处于讨价还价优势的一方,将会提供质量较低的产品或服务,或者简化其交易中提供的服务,而给处于劣势的一方带来交易中的不便,提高其交易费用”。实际上,这方面的损失往往超过因政府干预而节省的成本,更何况政府干预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

第三,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自私的人,政府机构本身也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其结果,一方面是产生了寻租行为,增加了非生产性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导致了过多的公共物品供给(即过多的预算花在公共物品供给上),政府机构和功能恶性膨胀。这正是“帕金森定律”所揭示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政府职能的膨胀,政府作用的强化,意味着特殊利益集团(分利集团)数量的增加,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妨碍完全自由的竞争,阻碍发展新技术和经济变革,从而降低经济增长率。

政府机制拥有的缺陷及其异乎寻常的低效率,在实行集中计划体制的国家有着深刻的体验,从而使人们认识到市场的重要。即使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英美诸国,自八十年代以来也掀起了重新私有化的浪潮,更大范围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机制是信息时代的直接要求。如前所述,在集中的政府计划机制下,无法及时处理大量的信息和决定,极易导致决策失误;而市场是分散的,能够对迅速变化的环境及时作出反应,从而“把复杂的决策问题彻底变为简单的决策问题”,有利于决策的正确性。

第二,市场机制具有竞争性,它把成本与收益直接联系起来,从而为降低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推动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查尔斯·沃尔夫所说:“市场活动的结果通常刺激扩大生产和降低成本,因为存在实际或潜在的竞争或获取额外利润的机会。相反,非市场生产的结果则可能促使成本增加(如职员),或产量增加,即使其增值少于增加的成本”。

第三,具有垄断性的政府官僚机构缺乏强烈的刺激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满意的物品或服务,而只能提供一种规格的效率低下的服务,这很难满足现代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而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公共服务则“可以提高人们的满足程度”。可见,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偏好。

正是由于市场的这些优点,才使之在完善和弥补政府功能缺陷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功能。这就是通过在政府管理中注入某些竞争机制,实现部分政府功能的市场化,以缩小政府缺陷的影响范围,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具体形式有:

其一,政府业务合同出租。政府在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将一些服务工作承包给私营企业或其他机构,然后竞争获胜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前者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者验收服务质量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例如,政府出资让私人企业来经营街道清扫、日托服务、航空运输、船只维修、垃圾收集及公共汽车等行业,并允许私人企业向享受收入补贴的穷人提供住房等。通过政府业务合同出租形式,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的成本,精简机构,克服官僚主义,改善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其二,在政府业务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这种竞争包括公对私的竞争、私对私的竞争和公对公的竞争三种类型。这就是让不同性质的部门提供同一种服务,让消费者(或称顾客)自由选择服务提供者。这种办法可大大地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其三,以私补公,建立“公私伙伴关系”。也就是在政府调控下,将私人资金投入政府经营的项目中,或公私合作经营某一项目,如地产开发、公立学校、公园维护等,从而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功能领域的方式还有多种。 美国学者D·奥斯本和T ·盖布勒将在美国发现的政府可供选择的服务方式总结为36种,并称之为“企业化式政府”的可能选择。

自八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各国出现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革政府的做法,被称为政府的私有化。但是,并非政府功能全部私有化,私有化的只是各项具体服务,而宏观决策功能只能保留给政府。前者可提供效率,后者则致力于公平。我们可以看到,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也相当明显,并已取得明显的成效。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业已成为世人普遍的共识。

三、市场和政府功能的比较与选择

由以上分析可见,政府和市场均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两者具有各自的功能优势和功能缺陷。一般而言,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较为合适,而私人物品因具有排他性、不会产生“搭便车”的情形,由市场机制提供即可产生较高的效率。

从效率的角度看,较之政府体制和官营企业,市场机制和私人企业更具活力和创新力,成本更低,因而更能促进经济增长。

即使从平等的角度看,市场机制也较政府手段更为公平。尽管市场竞争可能会导致收入的差距,但是政府为克服这种不平等而对市场的干预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平等。这种不公平通常“不是集中在收入和财富上,而是集中在权力或特权上”。由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和渗透性,控制政府过程的是相对主观的权力(具有随意性),而控制市场过程的是相对客观的权力(贸易和竞争),因而政治权力分配上的不公平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的不平等,“政府和其他机构干预市场一般不会比自由竞争的市场更能减少不平等的程度”。即使从财富或收入的角度看,由于市场体制下人们的收入水平和实际产出更高,假如考虑到实物收入的来源,“在市场经济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似乎要小于多少由中央指导的经济”。

由于市场机制和政府手段既有正的功能又有负的功能,因而增加了选择的难度。如果选择倾向于市场,就会出现更多的市场缺陷;如果选择倾向于政府,就会出现更多的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弊端。但是,比较说来,市场机制比政府干预更能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运行的效率,更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于市场和政府在某些领域、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克服对方的缺陷,实现某种程度的功能互补,因而市场和政府之间的选择,不是非此即彼,不是在完善与不完善间的选择,而是在以市场为基本资源配置手段的前提下,政府与市场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领域里的交互组合配置。当然,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尚有赖于其它的社会调节机制,但政府和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在中国由传统计划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科学地转变政府职能,选择并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模式,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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