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的文化机制_道德教育论文

道德教育的文化机制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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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始终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进行的。道德教育所秉持的核心价值观念,以及这种价值观念的合理性,只能在一定的文化母体中找到根据。而且,文化作为社会存在,一个相对于个体存在的宏观环境,具有道德教育主体的功能和责任,个体的道德主体性在文化环境中得到不断的建构与重构。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化、全球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历史时期,文化发展的速度和方式都在改变,文化创新和文化传播的速率正在急剧提升,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几类主要的道德教育主体之外,文化环境所具有的道德教育责任主体的身份逐渐清晰。

本文在阐述文化与道德教育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文化作为道德教育责任主体的问题,不仅是诠释道德教育活动的相关因素,更是追问文化环境的道德义务,从而为道德进步和人的发展寻求良好的文化空间。

一、文化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本体依据

(一)人的主体性与文化的本体性

按照活动领域,道德教育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模式:家庭道德教育、学校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以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责任主体的道德教育)。这三种道德教育模式的共同特征是,它们关心的问题是第二性的而不是第一性的。也就是说,它们所关心的是道德的实践问题,而不是道德的本体问题,即道德教育所传播和传承的是“什么是道德的”价值判断序列;而道德的来源、道德合理性根据,以及“道德是什么”这一类具有本体意义的问题往往被忽略。当我们将“什么是道德”当做排斥了价值判断成分的事实问题时,基本上可以将道德的外延限定在两个领域:其一,道德以公共领域的价值规范的形式存在,其主要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人我关系、物我关系,从而建构在一定社会生活中判断善恶的公共价值标准系统;其二,道德以主体性的形式存在,表现为个体德性,其关怀对象是拥有某种角色和身份的个体在社会交往中所具有的道德品质,即个体道德品质的养成以及朝向理想人格的发展问题。但是,道德规范只是人类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的表达“文本”,道德的发生、发展和变迁,最终需要人的实践活动的确认和推动。正因为如此,以人为对象的道德教育才具有了社会意义。

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按照价值标准去规范社会关系,构造道德风尚,同时,按照公共价值观念和理想人格引导个体德性的改善。但是,道德教育活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价值设定”。道德教育首先预设价值标准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寻求道德教育方法的有效性。因此,“价值设定”必然面临三个追问:第一,在不同的空间,即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作为价值标准的道德规范存在明显差异,把合理性赋予部分价值标准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在不同的时间序列,即人类文明的不同历史阶段,同样存在道德价值标准的差异现象,而且后发性道德往往建立在对先发性道德体系的解构或重构的基础上,既然如此,又如何认定“此时”的道德价值是合理的,道德教育如何解决道德价值标准的相对性和合法性根据问题;第三,以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的道德教育,无法涵盖道德教育活动的全部领域,因为个体德性的成长并不总是能够被上述三种道德教育活动所观照,在此之外是否还存在或需要其他方式的道德教育。

思考和回答这些问题,将我们的思维由道德教育的实践活动导人道德教育的本体。通过考察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状态,以及它的发展和变化过程,就会发现道德教育与文化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

对于“文化是什么”的回答,或者文化范畴的内涵与外延的精确描述,只能以“相对论”而不能是“独断论”的方式。不同的理论立场和研究范式,对于文化概念的界定并不相同,以至于文化概念的表述既有客观事实的描述成份,又有价值预设的主观因素。但无论分歧何在,有一点是各种文化概念都必须承认的事实——文化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物,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是蕴含在各种文化单元之中的共同本质。相对于人的本质力量而言,任何社会存在都无法拒斥人的实践,无法斩断与人的主体性的联系。因此,文化的本源,只能是人的能动的社会实践。但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创造者”这个命题,只是从人的类本质的角度,对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进行的一般性阐释,如果将考察对象从“类”存在的人转换为“个人”,人、文化与道德三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呈现出另一幅图景:道德作为公共价值规范和个体德性,是文化建构的结果,文化是道德的本体。

文化如何成为道德本体?从“文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个命题出发,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人是文化的本体。那么,文化是如何由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存在转化为人的本体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人”的概念所指对象的区别。作为“类”的存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文化的本源。但是,当“人”以个体形态存在于社会之中时,他所面临的就是外在于个体的同时代和前时代的人类所创造的文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① 于是,人类历史以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为存在条件,并在此过程中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自然关系,一种是社会关系。自然关系不仅包括物质生产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包括人类为种族延续而生产人口形成的关系;社会关系则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②在许多人共同活动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社会分工。“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的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关于这种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地,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③

于是,文化以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开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展空间和延续时间。作为人类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物化存在,文化具有了自己独立的存在形式、内在结构和发展规律,并最终以外在于人的文化环境的形式,与人类的主体性之间确立了双向互动的关系:人类以文化创造者的身份成为文化主体,文化以其超越个体和特定时代的有限性而成为人类的社会性赖以形成的本体,并具有了自己的空间和历史,从而不断型构人类个体的道德理性。

(二)文化作为道德本体

作为社会存在,文化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目前,文化哲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基本共识是:以文化要素的“功能”作为分析标准考察文化结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是文化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在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分别以文化基础(物质文化)、文化维系(制度文化)和文化理性(精神文化)的形式构成文化总体。从文化建构道德的作用机制的角度考察,三种文化要素在道德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各不相同,但是相互支持,从而构成人类社会的道德建构力量,使文化成为道德教育的主体。

物质文化在确立一个社会的主流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物质文化的本质是人类的生产力及其物化形态。生产力是道德存在与发展的最终基础,但是,生产力与道德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生产力通过它所产生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间接作用于道德。公共道德规范和个体德性,只能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失去了交往关系的载体,道德就失去了客观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类型,生产关系的类型决定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历史特征。道德体系由于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历史特性而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即道德类型的建构,并不仅仅是人们价值观念与善良意志的产物,它的生长深深植根于社会关系的物质根源。到目前为止,人类伦理道德的类型主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自然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等级主义道德体系,二是商品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平等主义道德体系。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特点是不同的。与农业文明紧密相关的道德体系特征是等级性和服从性,将严格的等级制度视为“伦常”。与工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商品经济关系所造就的社会关系的特点不再是农业社会的“纵向结构”而是“横向结构”,自然经济社会人对人的依附关系被商品经济社会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代替。商品经济关系产生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自由的、独立的个人,是商品经济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横向结构”关系模式以及独立利益主体的形成相对应,民主、平等、个人权利、社会公正等道德要求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物质文化为道德合理性提供依据,建构道德体系的“骨架”。一定社会阶段的道德价值观念的主流倾向可以在物质文化中找到根源,道德教育不能脱离物质文化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性格。在当代中国,道德教育要建构什么样的道德体系,塑造何种类型的国民道德理性,都需要在对于物质文化本质的准确判断和解读的基础上进行目标设计。

社会制度的道德建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度的道德选择功能。任何一个政权组织,都必定拥有某种道德体系,并以此作为价值核心,引导、凝聚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第二,制度的道德淘汰功能。社会制度选择一定的道德标准作为建构目标,必然要扼制、取缔另一部分道德,确保主流道德体系稳固的统治地位,造成主流道德体系与亚道德体系共存的状况,构建相对的道德均衡与和谐。第三,制度的道德维持功能。社会制度在选择某种道德体系后,便开始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符合其价值标准的道德体系,而道德教育就是道德维持功能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

精神文化构成了一个专属于人的自由自觉的世界。精神文化一般以三种形式存在:一类是文学、艺术作品,是对感性和知性的再现、模拟,是对经验世界的情绪表达;一类是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理论,以反思与批判、归纳与推理的抽象思维形式把握世界;一类是宗教信仰,是对经验世界的超越和彼岸生活的向往。精神文化是道德知识和价值观念的思想资源。知识与价值观念构成各种精神文化的精髓,知识回答的问题是“事物是什么”,是关于存在的认识;价值观念回答的问题是“事物应该是什么”,是试图对此在的意义导引。精神文化作为道德资源,一方面为道德提供知识,作为建构道德思维的理性基础;另一方面诠释和论证道德意义,作为引导社会实践的价值路标。

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等要素,相互嵌入,构成完整的文化系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领域确立某种道德体系的独特结构。文化作为道德本体,赋予了文化的道德教育的主体资格:文化不仅建构了道德规范,也型构了个体的道德认知,推动个体的价值认同。这个过程的宏观状态就是文化模式的道德教育机制,微观形态就是文化环境与个体心理互动作用的机制。

二、文化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功能

(一)文化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运行机制

个人置身其中的生活世界就是一个“巨大文本”,个人通过对文化文本不断的解读、认知和认同、反思与创造活动,获得对于自身和世界的认知,在创造文化的同时,形成真理、价值和审美意识。卡西尔认为,在人类世界中“除了在一切动物种属中都可看到的感受器系统和效应器系统以外,在人那里还可发现可称之为符号系统的第三环节,它存在于这两个系统之间。这个新的获得物改变了整个的人类生活”,由于具备这个特殊条件,“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④ 人们之间的思想交流,文化环境与人之间的互动,就是通过各种文化符号所传递的信息进行的,文化建构道德理性的过程,就是人通过社会活动不断接受文化环境所发出的各种道德信息的过程。

皮亚杰对人与文化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实证化的描述,揭示了文化的道德教育机制的心理图式。第一,人类特有的生理机能是接受文化信息的自然条件。第二,人具备基本的生理机能,即思维接受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后,便通过实践开始了社会学习过程,从简单的语言、动作、表情,到复杂的概念、行为与情感表达,逐渐形成了人的思维“图式”。第三,“图式”通过“同化”和“顺应”两种方式,使人的行为不断社会化,使人的认知不断得到发展,即所谓“适应”。适应还包括“同化”和“顺应”两种作用,但“同化”作用有个缺陷:它的方向是过去而不是未来,是守成而不是创新。它只是个体将外界新信息整合到原有的认知格局中,从而认知和把握生活世界,在此基础上决定相应的反应或行为模式。“同化”和“顺应”是一对矛盾,二者通过主体对外界的适应而达到平衡,但这种平衡是暂时的,个体通过同化与调节的作用机制,不断适应新环境,使心智不断得到发展。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道德图式”成为人的社会意识的一个部分,道德理性逐渐形成,并最终外化为人的道德行为。但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的“道德图式”始终与环境信息处于互动关系之中,文化环境的变化所发出的道德信息,成为刺激主体的“道德图式”延续“顺应”的客观力量。不过,接受“顺应”的“道德图式”,其发展目标并不是以个体对环境的单向适应作为终极目标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的创造性与能动性也在不断地型构“文化图式”。

在文化与人的互动作用中,主体、主体的德性和文化世界都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由此可见,家庭道德教育、学校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有限性在于,三种道德教育模式有意或无意地将个体与生活世界隔离开来,为道德教育设计了一个相对完整,同时也是相对封闭的“温房”。但是与三种道德教育方式同时存在的两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一是在家庭、学校与某种组织之外的更为广阔的生活世界,个人必然置身其中;二是个人在接受那些通过三种道德教育途径所发出的经过规划和设计的道德信息时,必然在社会实践中遭遇文化环境所发出的各种道德教育信息。卡西尔和皮亚杰分别从文化符号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展示了文化环境建构个体道德理性的过程,道德教育活动必须要面对和思考这个过程。

(二)文化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实践途径:文化模式的道德教育功能

在人类社会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作为道德教育的主体,文化主要以“文化模式”的方式形成一定的文化环境,建构人的道德品质,并影响道德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使文化要素摆脱了单子形式,形成坚固而稳定的文化结构,使文化以一个完整的形态存在和发展。这个文化结构,就是文化模式。在人类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同地域的国家或民族,都曾经形成了不同形态的文化模式。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认为,人类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一种人群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并演化成对自身社会有价值的风俗、礼仪、生产生活方式,而这一系列的选择,便结合成这一族群的文化模式。⑤

按照历时态标准划分,人类文化模式经历了原始文化、农业文化、工业文化三大模式;按照共时态标准划分,文化模式表现为地域文化或民族文化;按地域划分,可将当代全球文化划分为中国和东亚文化、欧洲文化、北美洲文化、阿拉伯文化、非洲文化等八种模式。⑥ 文化模式的历史个性与民族地域个性,作用于人的本质,体现于人的精神气质和行为方式,因此在不同的文化模式背景下,不仅道德善恶的评价标准不一样,道德行为方式与道德结果的追求都体现出很大差异。在农业文化模式中,人的道德品质评价标准是对等级制度与伦理纲常的服从程度与践行方式;在工业文化模式中,人的道德品质评价标准则演变为对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平等的追求和对财富的正当获取。文化凭借强大的型构力量,在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通过个体接受教育、自我学习和以文化为中介的社会交往,获得文化认知,谋求文化认同,从而使得文化所蕴含的道德观念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思维。个体的道德主体性,就是在个人与文化环境的交互作用过程中不断被建构或重构的。“文化赋予我们自我反思的能力。文化赋予我们判断力和道义感,从而使我们成为有特别的人性的、理性的生物。我们正是通过文化辨别各种价值并作出选择。人正是通过文化表现自己、认识自己、承认自己的不完善、怀疑自己的成就、不倦地追求新的意义和创造出成果,由此超越自身的局限性。”⑦

(三)文化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实践方式

个体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与文化世界相互作用,在创造文化的同时也在生产自身的社会性,人的道德理性就是这个过程的结果之一。但是,文化作为道德教育主体的实践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差异很大,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集约模式”和“粗放模式”。

“集约模式”,就是将文化环境作为一个可控的对象,各种文化因素按照既定的原则和目标运行,文化建构人的道德理性的过程,就是按照设计的路线,将人的德性导向既定目标的各种活动的结合。“集约模式”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核心特征:文化环境保持有限的开放度,在多样性的文化体系中,某种文化被确立为主流文化或主导文化;主流文化拥有的核心价值观念,被确立为文化环境的主导性价值标准;文化的生产和传播权力是相对集中的,文化传播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纵向传播”;文化环境所蕴含的道德信息的扩散内容是经过筛选的,文化环境所具有的道德教育功能是设计性的、可控的,在一个相对静态的文化环境中,社会个体的道德理性由文化所秉持的价值观念所导引,向预期目标发展。

“集约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第一,文化所蕴含的道德信息,只有一部分是对公众开放的,它承担道德教育责任的文化内容,是按照既定的价值标准加以选择后成为公共产品,这样就避免了道德信息的混乱与无序,也避免了社会价值标准的相互冲突;第二,社会拥有权威性的公共价值标准,并以主流价值理念的形式统领社会价值观念,避免了价值判断走向彻底的相对主义和极端个人化;第三,文化发展方式不是“无政府主义”的,文化的道德责任和德育目标稳定而明确,文化建构的目标不再是单纯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成为文化的基本承诺;第四,社会可以集中资源进行道德教育,可以在短时间内扭转社会风尚,获得巨大的道德教育效果。

但是,如果对于“集约模式”过于迷信,或者过度追求道德教育的文化机制的“计划性”、“控制性”,就有可能产生各种消极后果。第一,公众的道德选择权力集中在部分人手中,公众的道德主体性受到束缚,从而使道德发展逐渐失去动力和活力;第二,文化的道德教育功能是按照某种价值理念设计的路线发挥作用,如果价值理念本身存在缺陷,就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问题,最常见的后果是导致德育对象的盲从,或者是德育目标的乌托邦化;第三,某种道德观念的极度扩张,造成社会价值观念的不和谐与失衡,不利于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文化发挥道德教育功能的“粗放模式”,就是文化环境被认为是一个自组织系统,人们放弃干预文化环境发展目标与方式的权力,各种文化因素按照个性化的价值标准运行,文化环境没有统一的、既定的道德目标,没有向人们做出一定的道德教育的责任承诺。“粗放模式”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核心特征:第一,文化环境在历史和空间维度是开放的,不同类型文化之间的交流是自由的、不受约束的,什么样的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取决于文化之间的相互竞争;第二,文化环境的主导性价值观念的确立,是经过公民的自主选择之后逐渐获得公众认同的结果;第三,文化生产与传播的权力是分散的,文化传播的方式是主体间相互进入的“横向传播”;第四,文化环境所蕴含的道德信息是混乱的,文化环境不具有明确的道德目标,也没有统一的价值追求,因此,社会个体的道德理性呈现多元化或多样化状态,道德相对主义和个性化价值追求成为公众道德生活的主要形态。

“粗放模式”的优点在于:社会个体接受文化环境的道德信息的程序是自主选择的,个人可以享有最大限度的道德权利和自由,以追求道德平等和社会公正;人类的文化主体性和道德主体性在宽松的文化环境中得以发展和扩张,从而使主流文化和主流价值观念的形成机制是竞争而不是垄断;文化的道德教育目标不是按照某种价值理论设置的路线发展,各种文化的道德理念平等竞争,逐渐形成公共价值标准,从而有可能避免人为设计的道德理想的空想性,突破垄断性价值标准的狭隘和专断。

但是,“粗放模式”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第一,文化的道德信息是混乱而无序的,社会生活缺少具有权威性的公共价值标准,致使道德在规范向度陷入相对主义,在德性向度陷入自我主义;第二,由于没有明确的道德教育责任和义务,文化生产和文化传播有可能成为各种目的的实现工具,在商业社会,追逐经济利益成为发展文化的直接目的,从而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和人的德性养成,道德责任成为文化产业可有可无的“剩余物”。

道德教育文化机制的“粗放模式”的典型形态出现在自由竞争阶段的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文化类型的国家和地区,“粗放模式”都出现过,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虽然道德教育文化机制的“粗放模式”有其优点,但是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粗放模式”走向极端而演变为道德“无政府主义”,实际上等于人类放弃了文化的价值理性,从而也放弃了对于自身的道德责任。

对于“粗放模式”和“集约模式”各自具有的优势和内在缺陷,需要作出全面判断。“粗放模式”往往与那些奉行自由竞争为至高原则的文明类型相联系。马克思曾经深刻批判过初级阶段的资本主义社会道德文明的消极后果:“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⑧ 在我国的文化发展方式进入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时候,如何避免资本主义国家曾经付出的道德代价,是在设计文化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文化发展拒绝了道德教育的责任,就等于从文化家园中将道德理想驱逐出境,道德将因此而失去文化母体的依托和精神皈依之所,文化也会因此而迷失价值方向。“集约模式”往往与“统制社会”的文明类型相联系,在我国和西方社会的历史上都曾经出现。但是,“集约模式”的消极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哈耶克曾经这样表述过他的担心:“如果现代心智妄自尊大,不尊重不受个人理性有意识控制的任何事物,而且也不知道在哪里及时止步,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断言,如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告诫的那样,‘我们的视域及我们周遭的一切都将不断地萎缩,直至把我们的所思所虑最终限制在我们的心智所及的范围之内’。”⑨

从历史来看,无论东方和西方,文化承担道德教育功能的方式,既有“集约模式”,也有“粗放模式”,但是在当代社会,占据主流的是集二者于一体的“混合模式”。在不同文化范型的国家,很少出现极端的“粗放模式”或“集约模式”,只不过有所偏向、以某种模式为主,从而避免了单一机制的风险而选取混合机制的双重优点。

本文所阐释的道德教育的文化机制,尽管在理论上并不完善,但是由此而提出的问题却是值得思考的。第一,在设置道德教育目标时,如何确定目标的合理性。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类型,价值观念差异很大。我国正处于创造新型文明的探索阶段,道德教育所确立的价值目标,不仅要符合文化发展的大趋势,还要能够引领文化潮流,在文化世界体现人的创造性本质,因此道德教育需要准确把握当代文化的时代性格。第二,在家庭、学校、各种社会组织为责任主体的道德教育方式之外,文化所具有的强大的价值理性建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如何找到各种道德教育方式之间的契合点,共同推动符合人类发展需要的主流价值观的形成,是需要深思的问题。第三,在我国,文化的产业化和文化经济的发展是必然趋势,如何以正确的发展理念引领这个趋势,为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空间,而不是放任文化环境的污染和破碎化,是设计文化发展战略应该考虑的因素,即道德教育功能是我国文化战略不应忽视的内容。第四,文化环境的“粗放”状态和“集约”状态的道德教育后果是不同的。如何综合二者的长处和优势,避免文化战略走向极端,也是我国文化政策的参照因素之一。人类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往往是文化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沉淀的结果,我们今天以什么样的姿态对待自身所处的文化环境,将决定我们拥有什么样的文化前景和道德前景。文化对于人类道德教育所负担的责任,其本质是人类实践活动对于自身道德前途与命运的责任。

注释:

①②③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80、86、257.

④ 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40—41.

⑤ 黄淑娉,龚佩华.文化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09.

⑥⑦ 欧文·拉兹洛.多种文化的星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专家小组的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53、153.

⑨ 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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