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您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您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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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一般采用“公司制”的形式。股份制是公司制的一种形式,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因为股份制按中共十五大的提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以股份的方式组织资本建立的企业可采取公司制的形式,以其他形式如独资、合资等方式组织资本建立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形式。这就是说要把商业银行建立为现代企业制度,走“公司制”的道路,既可以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独资、合资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从产权制度来说,有必要比较独资制与股份制,民营制与股份制。

独资制与股份制

以独资形式组织资本,组建商业银行。在早期商业银行那里便存在,当代商业银行以独资形式组建为数很少。在世界上以独资的形式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多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按照经典作家的论述,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要把银行信用集中于国家手中,没有大银行社会主义是不能实现的。中国四家专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以后便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不是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维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有其客观条件和优点。其客观条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中存在着国有独资企业,与其相适应银行也应用国有独资企业。此外,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中,社会资金的融通仍然坚持“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社会资金大部分集中于银行。因此,独资银行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理顺银企关系,如推行主办银行制;有利于贯彻方针政策,体现政府意图;有利于增强实力,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有利于与外资银行竞争;有利于“走出去”扩大、占领国外金融市场;银行的盈利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有利于资金积累。但其缺陷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掌握在政府手中,容易受到行政干预,不利于自主经营;国有银行与国营工商企业,都是一个“老板”,容易形成“依赖”思想;不利于建立起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竞争。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以独资形式组建现代商业银行,要解决好三个问题:(1)要落实谁是所有者,让所有者到位,不能让所有者虚置。 (2)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权责明确, 使所有者能正确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并给予应有报偿,使经营者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政企分开的实质意义,也是为了排除在这方面的干扰。(3 )只能负有限责任,不能负无限责任。对此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而这样分开的重要意义在于:要由所有者去约束经营者、让经营者维护所有者利益,并防范经营者发生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对此,要建立各种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其中特别是防止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失控的局面出现,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意味着经营者的权力在企业内缺乏制衡,在企业外缺乏约束,可任意支配企业财产,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容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同于传统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就在于企业不仅要受政府的法律约束,而且要受到出资人即所有者、客户、中介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介的监督。现代企业制度,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按照这样的模式和机制建立独资的国有商业银行,就要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资本可以是国家独资的,而组织形式必须是“公司制”的。这样,在理论上的难点是: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合理地成为“法人企业”,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是否顺理成章。

当代,世界上少数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政府直接参与的银行,尽管这种银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称呼不同,如国营银行、公营银行、国家银行等,但其产权都是部分或全部为国家即政府所有。法国、意大利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较多的国家,这种状况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经济实力,需要建立一批国家垄断资本企业。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激烈竞争中,为了增强实力、促使金融资本的不断集中,也使政府插手银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银行也就是国家垄断的资本主义金融企业。这样的企业几乎都以股份制方式组建,其资本的股份属于政府、企业和个人所有,如法国的三家国营银行即巴黎国民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和兴业银行,92%左右的资本为政府所有,8%左右的资本为本行职工所有, 这样的设计据说是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感。

但就一般而言,在当代,商业银行多采用股份制组建,一些国家的银行法明确规定:只有以股份制组建的金融机构,才能称做商业银行,或者说能够称做商业银行的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把商业银行确立为企业法人,而把商业银行确立为企业法人的意义是:(1)使商业银行能有独立的人格从事经营活动;(2)使商业银行能有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 )使商业银行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设立、运营、破产、清理。进一步说以股份制的方式组建商业银行,能使资本社会化、收益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监督社会化,能使银行的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中推行委托代理制。资本社会化不仅表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以股份形式定向募集或公开募集,而且表现在它们的股权能够上市转让,这样不仅可充分动员社会资本,而且可优化金融资源分配;收益社会化主要表现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对股东派息分红和使每股资产的价值增值,也就是说必须给股东一定的回报,这样回报率的高低便成为社会检验商业银行业绩的尺度;风险社会化集中表现在以股份制组建的商业银行,它体现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如果银行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则股东以其投资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负责,公司以其资产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负责,这样能够分摊局部造成的困难,减轻社会震荡;监督社会化不仅表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而且表现在必须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布财务状况和不定期地向股东公告重大事件,这样便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这“四个社会化”是股份制制度的特征,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化的集中表现,所以股份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

如果中国商业银行要按照股份制组织,则不仅在资本的筹集上实行股份制,而且在人事的安排上,业务的开展上和业绩的评定上都必须按股份制的机制运行。中国的现实是:原有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是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十几家标明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更多地是以股份方式筹集资金而没有完全按股份制的机制运行,至今还带有几分机关的色彩。所以商业银行要不要采纳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体制问题,更重要的是运行机制问题。

民营制与国有制

股份制不等于民营制,因为以股份制的方式筹集资金组建商业银行完全能够把民营经济排开,即不让民营经济参股;同样,国有制也不等于独资制,让各家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商业银行,总的说来都是国有的,但不是独资的。在中国,建设现代商业银行,要不要让民营企业参加,这需要理论上论证和实践上探讨。

在中国的权威文件中,理论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同时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包含着两层含义,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应当说是就总体而言,如果以某一个局部如某一个区域、某一个行业来说,其公有资产还不一定占优势,国有经济还不一定占主导地位。这样的论断自然是正确的。它表明:在某一些领域或行业中,民营经济还会占主体地位。如果事实的发展正是这样,则在这些领域行业中,资金融通民营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不仅国有商业银行要对民营企业融通资金,而且民营经济已有组织起来融通资金的要求。因为银行与企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是相互的,机会是均等的,民营经济需要以银行为依托,银行也需要以民营经济为依托。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在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条件下,既有国有制的商业银行也有民营制的商业银行。

国有制商业银行主要有两大优点:一是银行的利润不会流失,在政府垄断银行业的情况下,政府能够独占银行的垄断利润;二是有利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资金依附关系。中国试图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推行主办银行制,是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资金依附关系的具体表现。国有制商业银行的这两大优点,正是民营制商业银行的缺陷,因为民营商业银行一般说来难以垄断银行业不能获取银行业的垄断利润,再说,民营制商业银行也不可能与国有企业建立资金依附关系。但民营制商业银行具有国有制商业银行难得具有的优点,即“政企分离”,受政府的干预少;经营机制灵活,“背的包袱不重”。民营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制商业银行比较,总的说来,各有长短,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过程中要扬长避短,权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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