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食品供给的契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食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随着食品质量问题的凸现和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Food Safety)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福利,而且对农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都有极大的影响,因而我国政府也逐渐从单纯注重粮食供给安全(Food Security)转变到同时关注粮食供给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涉及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食品供给链。食品供给链中的纵向协作(Vertical Coordination)已成为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纵向协作是指食品供给链中上下游相关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经济联合,即食品供给链中所有纵向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方式,范围包括市场交易、不同形式的契约和完全一体化(Frank and Henderson,1992;转引自Rehber,2001)。其中,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契约协作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发达国家食品产业中,如在美国,32%价值的农产品是契约产品;欧盟的生产援助系统鼓励契约农业的发展,如德国奶业、家禽业和糖业中契约生产已经很普遍并涵盖了大约38%的农产品(Rehber,2001)。契约协作也大量存在于我国食品行业中,在我们2002年和2003年的两次大型农户调查中发现,家禽业、种业、烟业、果业、饲料业、茶业和奶业等行业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
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产业完善治理结构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和众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方面已经做了较多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规划,但是对食品产业治理结构的研究并不多见。国内文献中只有桑乃泉谈及到食品产业的纵向联合与供给链管理,但是他没有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讨论。而周德翼、柏振忠等则是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论及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而没有涉及食品产业中的纵向契约协作等治理结构问题。国外关于食品质量安全产业治理结构的文献比较丰富,Maze等分析了食品供给链中食品质量与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Vetter等讨论了治理结构中纵向一体化解决消费者无法识别质量特征的信任品(Credence goods)市场上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Hennessy等论述了在安全食品的供给中食品产业的领导力量的作用及机制,Weaver和Hudson则对食品供给链中的契约协作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他们的研究一般都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重点都集中在治理结构中的纵向契约协作和纵向一体化机制及其对食品安全供给影响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上。
二、安全食品供给中契约协作的必要性
食品质量安全涉及从农产品生产、加工到销售整个过程各个阶段的质量控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就必须实行食品供给链的纵向契约协作或所有权一体化。所有权一体化式的纵向协作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增加了官僚成本,而且,食品链每个阶段的专业化可以提供成本优势。因此,专业化公司通过契约协作甚至公开市场联系会比所有权一体化更加有效率。而且与其他产业不同,食品产业纵向一体化涉及到农业生产阶段时通常会遇到很高的执行成本,这是由于农业特殊性决定的,如农业结构分散、规模经济有限、特有的生物生产过程、特殊管理能力的需要、高价值土地和特殊的政治、文化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由于这些原因,公司一般都不愿直接控制农业生产,而是采用与农户契约协作的方式,同时借助于外部认证和管理来加强契约的实施。因此,本文主要就食品产业中常见的纵向契约协作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角度的契约必要性和模型分析。
纵向契约协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交易成本。威廉姆森认为,企业、市场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签订契约的行为都是重要的经济制度;也是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组织创新过程的产物。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都在于节省交易成本。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观点,食品供给链不同阶段间的纵向协作都会采用最有效的交易方式。当契约协作的收益超过其成本时,生产者就会愿意采用契约。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三类: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和执行成本。当某一种市场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上升时,它的使用率就会下降而用其他交易方式替代。当在市场上搜寻安全质量食品的交易成本太高时,契约方式就可能取代直接的市场交易。供给安全食品交易成本的增加会增加食品产业纵向契约协作的概率。
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是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公司或农户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项投资会增加改变专用资产用途的交易成本,因而促使食品供给链中的各方采用契约协作以节省交易成本。
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是促使食品产业纵向契约协作的第二个重要因素。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主要有质量风险和价格风险。在食品供给链中,交易各方对食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使得食品质量难以确定从而产生质量风险。相应地不同质量食品的对应价格也就很难确定,“柠檬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就会出现,因而高质量食品的价格风险就会上升。风险规避者愿意放弃一定的风险溢价来得到一个最低的保障收入。通过纵向契约协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食品安全方面的质量和价格风险。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食品企业树立良好声誉的动机也是促使食品行业纵向契约协作的重要原因。如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并借助公共质量监督机构对食品质量的识别能力也日渐增强。为消费者提供不断改良的安全食品需要食品供给链各个阶段的协作。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上的良好声誉可以扩大其市场能力并增加盈利,而食品企业为树立良好的质量声誉需要上游阶段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供给,这也促使企业愿意进行纵向契约协作来保证获得安全食品原料。
三、食品质量安全契约模型分析
为分析方便,假定一个简单的两阶段食品供给链,如农户(A)和公司(B),假定农产和公司都是风险中性的和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为目的。农户为公司提供两种质量的农产品,一般农产品G[,c]和安全绿色农产品G[,s],从公司获得的单位支付分别为P[,ac]和P[,as],P[,as]>P[,ac],{(G[,c],P[,ac]),(G[,s],P[,as])}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基本契约框架。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属性决定于其所使用的技术和投入。假定农户提供的最终农产品属性只取决于农户使用的技术属性,即使用一般技术T[,ac]生产出一般农产品,采用安全绿色技术T[,as]也即质量安全的专用性资产生产的农产品属性为安全农产品。农户采用安全技术的例子有土壤改良投入、绿色农药和有机化肥的使用等,这些投入都可以看作是为生产安全农产品的专用性资产投入。
公司收购、加工并将最终食品出售给消费者。最终食品分为两类:一般食品(F[,c])和安全绿色食品(F[,s])。假定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意愿支付为P[,bs],对一般食品的意愿支付为P[,bc],P[,bs]>P[,bc]。最终食品的类型不仅取决于农户提供农产品的类型,而且受公司采用技术的影响。公司采用的技术有两类,一般技术T[,bc]和安全技术T[,bs]。最终食品属性见表1。
表1 农户和公司共同决定的最终食品属性
公司采用 公司采用
一般技术T[,bc]
安全技术T[,bs]
一般技术T[,ac] 一般食品F[,c]一般食品F[,c]
安全技术T[,as] 一般食品F[,c]安全食品F[,s]
由表1可见,只有当农户和公司同时使用安全技术/质量安全专用性资产时,最终食品才是安全食品。而其他状态下对应的最终食品属性均为一般食品,即最终安全食品取决于食品供给链的每一个环节,食品供给过程中任一阶段的不安全性都会导致最终食品的不安全。
农户采用一般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单位成本可以标准化为O和C[,a],公司采用一般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单位成本标准化为O和C[,b]。公司只有当其生产安全食品的利润大于生产一般食品的利润时,才会收购安全农产品并采用安全技术来生产安全食品。假定公司为维护市场声誉而能够如实地向消费者反映生产的食品质量,那么公司生产安全食品的条件为:P[,bs]-P[,as]-C[,b]≥P[,bc]-P[,ac]。
农户相对公司拥有农产品质量方面的信息优势,当存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农户的机会主义(opportunism)行为,机会主义是威廉姆森关于契约人的两个行为假定之一,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人的损人利己行为,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那些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他种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农户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时会伪称自己的一般农产品是安全农产品,从而在没有付出安全成本C[,a]的情况下获得安全农产品的价格P[,as]。公司不可能直接监督农户的采用技术行为,而只能通过检测农户提供农产品的质量来判定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属性G[,c]或G[,s],但是这种检测也是不完美的,农户仍然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假定农户将一般农产品伪称是安全农产品而被发现的概率是α(0≤α≤1),此时农户不仅接受的是一般农产品的价格P[,as],而且会有损失T,T可以是罚金或农户丧失信誉而造成的一种长期损失的折现。
另一方面,公司也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本模型考虑公司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即公司会支付农户提供的安全农产品以一般农产品价格P[,ac],而使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单位农产品损失P[,as]-P[,ac]。假定农户提供安全农产品被公司机会主义行为认定是一般农产品的概率是β(0≤β≤1)。
农户加入契约的期望价格必须不低于外在的保留价格,为简化分析假设农户的保留价格为0,则必须满足以下的参与约束,采用安全农业技术的农户的参与约束为(注:此约束为考虑公司机会主义行为时的参与约束,若没有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则此参与约束为P[,as]-C[,a]≥0):
(1-β)P[,as]+βP[,ac]-C[,a]≥0(1)
不采用安全农业技术的农户的参与约束为(注:此约束为考虑农户道德风险/机会主义时的参与约束,否则,农户的参与约束为P[,as]≥0):
αP[,ac]+(1-α)P[,ac]-T≥0(2)
当公司和农户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时(注:本模型做此假定是为便于说明公司与农户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时对契约的影响,其他情形的分析与此类似),农户愿意采用安全技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激励相容约束或必要条件是:
(1-β)P[,as]+βP[,ac]-C[,a]≥αP[,ac]+(1-α)P[,as]-T(3)
即C[,a]≤(α-β)(P[,as]-P[,ac])+T(4)
式(4)表示农户安全技术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激励相容约束。式(4)右边可以看作是决定农户安全技术专用性资产投入的基准成本,当生产安全农产品所需的专用性投资高于此基准成本时,农户不会投资,反之农户就会采用安全技术。由式(4)可见,该基准成本取决于4个变量:α、β、T、安全农产品与一般农产品的价格差P[,as]-P[,ac]。α越大,基准成本越大,可知公司的检测系统提供的质量信息越有效,越有利于农户采用安全技术。β越大,基准成本越小,可见如果公司的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越严重,就越会打击农户投资于安全专用性资产的积极性。农户因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罚金或信誉损失T越大,就越会促使农户减少机会主义行为而诚实地显示自己提供的农产品属性,从而有利于农户采用安全技术。另外,安全农产品和一般农产品的差价P[,as]-P[,ac]越大,基准成本越高,农户越乐于生产安全农产品。
四、小结及建议
纵向契约协作是发达国家安全食品供给链中常见的一种产业治理结构,也必将是未来我国食品产业在安全食品供给中公司间和公司与农户间主要采用的合作形式。对公司和农户的契约分析及结论也可推演到多阶段的食品供给链质量安全契约分析中。
几点建议:
1.食品产业的纵向契约协作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治理结构,因而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应将发展质量安全的纵向契约协作作为今后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可行方式,应从产业角度和契约协作角度来考虑食品安全问题。
2.食品供给链的相关阶段和环节间在设计、选择和执行质量安全契约时,应当重视机会主义行为在契约协作中的影响作用。
3.政府的质量认证、监测和监督执法系统是保证安全食品供给中纵向契约协作的必要保障,如保证市场上食品质量信号的可靠性,政府职能部门或法庭作为第三方仲裁人的客观公正性等。所以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发展食品产业治理结构是相辅相成地促进安全食品供给的并行之策。
注释:
①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2002年11—12月在山西、陕西和山东3省15个县(市)以及2003年8月和10月在宁夏、陕西和四川3省5个县(市)进行的农户家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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