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_失业率论文

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_失业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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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问题的回顾及现状思考

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市场竞争和产业结构变动而形成的一部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暂时分离。显然,就业与失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结合。在传统观念中,失业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因为失业是相对资本的过剩人口。在资本积累过程中,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一方面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了,另一方面劳动力对资本的供给却绝对地增加了,这样形成的相对过剩人口是产业后备军,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事实已证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并不就等于消灭了失业。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过去数十年中强调公平甚于效率,强调制度约束甚于经济调节,对失业问题的解决主要借助制度的刚性力量。如采取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自1958年《户籍管理条例》的颁布,长期以来农村人口变更户籍,进城择业受到种种限制,从而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固定在土地上;而所谓知青的“上山下乡”,实际就是强制缓解城镇就业压力;此外还实行“高就业,低工资”的方针,以行政命令的方法配置人力资源,而不考虑具体部门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得许多单位,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 造成了大量的“隐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oyment)。

而随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在旧的经济体制中勉强还能推行下去的上述遏制失业的措施,可行性越来越低。而且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约束条件,失业问题的显性化就更加严重,这些经济约束条件主要包括:1.人口数量约束。1996年统计我国人口已达121121万人,其中城市人口35174万人,农村人口85947万人。(注:《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第69页。)庞大的人口规模引致巨大的就业需求。据劳动部预测,“九五”期间,我国城镇劳动力供给将达到5400万人,而同期城镇劳动需求仅有3800万人,期末失业人员达1600万人,期末失业率将达到7.4%。同期,农村劳动力供给达21400万人,劳动力需求达7700万人,期末剩余劳动力将达到13700万人, 失业率高达64%。(注:徐恒熹《试论就业岗位的开发问题》, 《中国劳动科学》1997年第5期,第10页。)这种情况显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以改观,是以必须注意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中,人口压力将直接影响就业率的回升。2.经济发展速度约束。根据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预测,如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在“九五”期间保持年均11.7%的增长速度,我国城乡剩余劳动力为1.4亿, 隐性失业率(含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不充分就业)在“九五”期末将达到21.1%,城镇失业率达3.59%;如果保持9 %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则隐性失业率将达到23.9%, 城镇失业率达5.29%;而如果保持8%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则隐性失业率将达到24.3%,城镇失业率达5.83%(注:徐恒熹《试论就业岗位的开发问题》, 《中国劳动科学》1997年第5期,第10页。),而在“九五”期间,一方面要治理长期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问题,一方面要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难度系数是不小的,显然也不能过高寄望于依靠经济增长率来降低失业率。3.就业体制变迁约束。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和统包统配的就业体制,这是一种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企业不仅不会抵制上级主观部门行政配置的就业人员,而且乐意接纳更多的劳动力,从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失业”。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市场利益主导下,企业不仅不肯随便接纳上级行政部门摊派下来的就业指标,还希望通过优化劳动组合,除去“冗员”,这样,“隐性失业”显性化在所难免。4.产业结构变迁约束。无疑,产业结构的优化对我国的经济进一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进行相应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经济效益差,层次低的产业必然面临被淘汰的危险。这样,这些产业大量较低层次的劳动力势必将被抛向劳动市场。而由于受知识、技能方面的限制,这些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也会相对严重得多。这种结构性失业问题的解决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是不容乐观的。

1996年统计,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已高达519.6万人, 虽其名义失业率仅为2.9%。(注:《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第114页。)但这样庞大的“失业蓄水池”已为失业保险产生、发展提供了相当可观的潜在空间。而事实上我国的现实及潜在隐性失业相当可观,尤其是将农村纳入研究范围,是以发展失业保险的真正意义极为深远。这又必然涉及到失业保险的具体开发,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保险的非市场化开发。

二、失业保险非市场化开发

鉴于我国严峻的失业形势,失业保险作为一种缓解失业者直接经济损失,并有助于企业放下隐性失业包袱进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其具体的开发尤其是其非市场化开发,对于我国失业问题解决的前景及经济的良性运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失业保险非市场化开发的涵义

失业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非市场领域。由于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如强制性、社会性及福利性等特点,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货币资金为提供物质帮助的主要形式,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功能。所以谈到失业保险开发,则无法从一般的市场运行角度去考虑,即无法从一般的市场供求关系去分析其开发的重点。就一般市场而言,市场需求及供给双方通过买卖的市场行为,进行一定效用的交换;买方支出货币获得商品,而卖方支出商品获得货币,其互利性是很明显的,且价格作为市场机制始终存在。失业保险虽也存在供给及需求双方,但其效用的交换却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否则其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就失去了,由此其互利性相对隐性。但失业保险又存在一些市场特征,即其也有显著的供求关系,实际上也存在效用的交换。供给者的目标效用是实际及预期的社会稳定,需求者的目标效用是实际及预期的失业安全。是以要开发失业保险的运作空间,发挥其反失业危害的作用,在“非市场化”的思考之外,也可以借鉴市场开发的一些思维方法,也即可以从其类似市场性质的供给和需求角度来考察这一问题。

2.失业保险非市场的供给开发

失业保险非市场的开发涉及供给及需求两个方面的问题。从供给来说,即谁来承担失业保险的成本或费用的问题,也即谁来提供失业保险的问题。相对于我国严峻的失业形势,无疑原有的供给与需求之间是存在着巨大的缺口的。然而谈到原有供给量的相应扩大和质的提高,必然要考虑供给源的开发问题。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经费主要是由国家和企业两方面承担的,但如果主要依靠国家来承担这一成本,显然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而如果主要依靠企业,则又存在征收标准难以统一及增加企业市场竞争成本的问题;而如果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失业保险成本向职工转移,我国大部分职工又不具备相应的承受能力。所谓两害相衡取其轻,在各种现有矛盾中,我们必须要分清主次,确定供给源开发的重点从而确保失业保险的供给与其需求基本对应。因为失业保险对象是非自愿失业者,国家和企业完全有义务有责任承担失业保险的成本,但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可以考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不过在目前阶段,个人还只能象征性的承担一些费用;那么,现阶段就我国国情、国力来说,失业保险成本的供给源主要还只能来自企业,那么现阶段失业保险非市场的供给开发就主要集中在如何使企业的失业保险成本得以合理分散。以笔者见,也即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企业失业保险准备金征收的标准,或相应的标准体系。在这一标准体系中,企业除必须交纳企业基本人均失业保险准备金外,还要设立临时或浮动失业保险准备金,其中企业时期非自愿失业风险率应作为一个重要的参数,如在一定时期内企业非自愿失业风险率较高则相应要补交一定的失业保险准备金,这样在现实条件下,有助于增加企业保持就业稳定的经济偏好。目前仅主要考虑城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而至于大量由农业剩余劳动力形成的隐性失业大军,还无法成为我们现实的考察对象。从理论上考虑,现实失业保险的国民待遇是我国必然的历史趋势,在我国经济实力提高及法律制度健全后,失业保险税可能是一种较理想的非市场失业供给的开发目标。

3.失业保险非市场的需求开发

考察失业保险的非市场性质的需求开发,显然要回顾失业保险需求的历史和现状。这里所说的需求是“有效需求”,其意义不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有效需求,即不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是指能够得以满足或实现的需求。长期以来,我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业保险)待遇的仅限于四类人,即宣告破产的企业所属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显然这种失业保险范围偏于狭窄。理论上,作为职工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具备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特点外还应具备社会性,即必须具备保障其需求对象的普遍性和受益机会的均等性的原则,应面向全社会失业人员,不能因经济成分,就业单位和用工制度而异。而至于失业保险非市场的需求开发,其“需求”概念需进一步扩展。一般来说失业保险的需求是指失业者的需求,而事实上国家和企业也同样是失业保险的需求者,只不过这种需求相对隐性。失业者需要失业保险是为了保持生活稳定,而同样国家和企业也需要失业保险分散失业直接危害的力量来保持国家及企业运行的稳定。所以谈到失业保险的非市场开发,国家和企业并不能完全以第三者(救助者)的身份出现。也即不应被动地以失业保险作为缓解直接失业危害的对策,而更应在严重问题产生之前,根据对失业形势的预测,主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解决潜在的问题打好基础。

三、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服务

失业风险呼唤失业保险,相对我国严峻的失业现实情况及预期形势,只有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健全和发展,才有可能担负起解决我国庞大隐性失业问题的历史使命。而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机制是紧密相关的。所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必须要首先推动失业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也即要推动《企业破产法》及劳动合同制等相应措施的实施。对于经营状况不佳,且缺乏发展潜力的企业,如达到破产的标准,要坚持取缔其生产资格,绝不能姑息,避免资源的进一步错置。同时应允许企业合理地辞退职工,允许职工合理流动。但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我国的失业形势,如企业辞退职工的预期受益不能弥补其辞退职工的成本,原则上,对其盲目辞退职工的做法要加以相应的限制,即在相同经济收益或成本的条件下,要使企业形成稳定就业的偏好。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明确失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尤为重要。失业保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保持失业,更不是为了制造失业,而是为了缓解失业的危害,促进就业。换个角度来说,失业仅仅是激励职工增强市场竞争意识的一种调节机制。失业保险说到底,是为了使尽可能多的失业人员恢复就业。如果从这一角度上来理解,失业保险的另外一种表达就是再就业服务,即打破国家统包的保障就业,通过竞争机制实现转换再就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是引导竞争、提供保障的共生物。提供保障,是保证失业者有基本的生存资料;引导竞争,是使失业者重新参与竞争。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前者,失业者难以生存,更谈不上重新自立;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帮助失业者生存下去,并不是让他们无所事事,消磨时光,而是要促使他们重新自立,实现自我价值并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失业者重新自立的首要条件是必须保持强烈的重新参与竞争的意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积极学习各种技能,充分利用社会所提供的每一个机会。如果失业者依赖失业保险可以长期无业逍遥,既不必为寻找新的工作岗位而四处奔波,又不必为就业工作付出相应的劳动力,那就不但不会增加失业者的再竞争意识与愿望,而且还会带来负效应,引起在业者的不满情绪,打击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故此,失业救济金作为失业保险的直接手段,其发放期限和数量应有严格规定,过宽则会助长懒惰和依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应以造成失业者迫于生计而积极进取的氛围为宜。

经验表明,社会向失业者提供保险金或津贴后,就听其自然,任其闲散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社会应对失业者进行相应的管理。通过必要的管理,帮助失业者适应生活,平稳地渡过难关,树立正确的危机感,使其保持并增强求知欲和求职欲,为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做好充分准备。鉴于此,社会有关部门必须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使之与失业保险互为依托,共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应是各项就业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整体,包括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失业保险和生产自救四个方面,它们各具功能又相互促进。职业介绍是失业者再就业的重要手段,通过介绍将合格劳动力输送到企业。对一些需要提高素质的失业者进行上岗培训,使一些条件困难的流向劳动服务企业进行生产自救,实现对失业者的分流。转业训练通过对失业者素质的提高增强了其竞争上岗的能力。生产自救则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对那些竞争能力较差和特殊群体人员来讲,生产自救基地将为他们提供和开辟多种形式的临时就业和长期就业的渠道和场所。而失业必须作为一种保障机制,反过来对上述这些服务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失业保险功能的发挥离不开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同时又以物质的投入,推动各项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要从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发挥整体功能出发,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总之,根据现实国情,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并促进其再就业服务功能的发挥,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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