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与对话--中国古代口头信息交流的两种形式_人伦论文

听与对话--中国古代口头信息交流的两种形式_人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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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在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历史上曾有过极为丰富、多样的信息传播活动。如果以严格的准确清楚的概念来考察信息传播活动,那么,在秦以前,主要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汉以后,逐渐转为主要以书面的方式及口头的方式并行。(注: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史》第一卷,P1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

文字的出现,对于口头的信息传播活动无疑是一种挑战。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文字始终是作为一种特权而存在的。文字产生之初,被统治者高度垄断,仅仅为少数人所掌握,春秋战国以后,尽管中国文化逐渐突破了统治者的垄断而向基层扩散,文字因而也越来越多地为人民所熟悉,但由于物质条件及人民整体的文化水平所限,书面传播的普及始终有其局限。而人的话语交流要求归根到底是一种无法抹煞的本能,加之口头信息传播的直接性、易于交流性及其方便快捷等诸多优势,使由于文字的出现而产生的书面传播也至多只能获得与口头信息传播并行的地位。“千百年以来,口语都是人类社会最主要、最普通的传播媒介,并在人类传播系统中占据了中心位置。”(注:段京肃、罗锐著:《基础传播学》P55,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

一次有效的口头信息传播活动得以实现,必然如其他各种传播活动一样,包括传播者与受传者两方面的行为主体。根据传受双方话语的权利和参与的状态特别是受传者的参与状态,可以将口头信息传播活动分为两大类,即倾听式的单向传播和对话式的双向交流。

(一)

在中国古代,单向的口头信息传播活动,或者更确切说单向的口头信息传递活动是广泛存在的,这有其历史的渊源。

原始初民在自然面前总是显得有些无能为力,这在语言产生之初的古代社会是相当严峻的事实。“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已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马恩全集》3卷35页)人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因此, 人需要借助于想象中的“神”力来保证自己的生存。而“神”助又来自于所谓“神谕”的昭示。但“神谕”毕竟是玄妙而模糊的,所以,为获取之便出现了将“神谕”释读给众人的中介,即巫师、祭司等人,他们很类似于美国著名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所说的“宣讲人”,在施拉姆看来,“宣讲人是地地道道的传播媒介的一种类型。”(注: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P143,新华出版社,1984年。)

从无神论的角度看来,所谓神是虚无的,因而“神谕”是不可信的,但作为中介的巫师、祭司等人却是真真切切、可感可知的,因此,“信息的真正产生与传播不是起自神,而是起自巫师、祭司之口。作为对大众的信息传播而言,最早的口头传播方式同神谕的解释与传播密切相关,巫师、祭司们是真正的公众信息传播媒介。”(注:高小康:《世界晚钟——当代文化与艺术趣味评述》P22,东方出版社,1995年。)

在这种口头信息传播活动中,传播者由于代表的是神,因此,传播者是绝对的权威。作为弱者的受传者只能绝对地倾听和服从,没有与传播者交换意见的权利,甚至没有这种意识。

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人开始总结并掌握了一些生存的知识和技能,从而逐渐确立了“人”的地位。在西方,对其文化影响至深的从古希腊的有机观、16—19世纪的机械观到现代唯物主义都认为自然宇宙是与人相对立的,在自然的背后还有本质、规律一类比现象更重要的东西存在,因而自然是人类认识的对象,人可以认识它、掌握它并使之为人类服务。因此,在西方的传播活动中,能够较早地摆脱迷信、崇尚自我从而为传播活动中传受双方的互动提供可能。但在中国文化史上,尽管人们对自然的看法经历过一个长期的历史演进,但总体看来,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天”与“人”是合一的。由于主张“天人合一”,因而要求无条件地回归自然,顺应自然,在身心各方面向自然作认同,对于作为自然界一个特殊部分的“人”亦然。而这种认识基础很显然就为中国古代的由于膜拜自然而产生的对神的恭敬向对于作为有特殊地位的权威的崇拜之转变提供了条件。

所谓权威,大概不过是一种“信息富人”,这“信息”包括知识、见闻、消息,亦包括道德品格。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人伦社会,伦理化倾向是中国古代人际交往的价值取向,“礼”渗透于人际交往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无论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五伦关系还是由此衍生的亲戚、邻里、师生关系中无不蕴含着这一价值追求。在这种人伦关系的规范下,权威者对于“信息”的接受者必然呈现出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人对讯息及意义的传递和解释,必以伦理规范作为判断的依据”。(注:王怡红:“论中国社会人际传播的价值选择”,载于《现代传播》1996年第5期。)因此, 在人伦次序分明的正式的传播活动中,人伦关系决定了传播者和受传者的角色定位,作为长者或尊者的传播者必须考虑“说什么”和“怎么说”,而受传者由于地位所限,基本上就只有倾听了。这种口头信息传播形式,于儒家伦理纲常看来,便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在“礼”的规范下,倾听是规矩的体现。

师道崇拜是中国古代崇尚权威的一个重要例证,在师生的教学关系中,师是绝对的权威信息发布者,弟子对于师长由于信息拥有量的差异以及已深植入内心的人伦秩序的规范便会非常自然的钦佩之至、言听计从,这被认为是最正常不过的师生关系。其他如君臣、父子等亦然。

因此,在中国古代特殊的宇宙自然观及人为的不断加强的等级秩序的作用下,信息的单向流动形式是长期而普遍存在的。传播者与受传者,在正规的口头信息传播活动中,角色地位往往是固定不变的,受传者就仅仅是受传者,他的最佳参与状态就是被动地倾听,不必作出明确的反馈。很显然,这种缺乏对话的传播活动效率不高,因为它无法调动受传者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传播活动中来,无法根据反馈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这种口头信息传播状态被视为是极为正常的一种方式。

(二)

当然,中国古代社会的口头信息传播活动并不只是上述一种形式,它还有另外一种更为积极的交流式的传播方式,但由于封建秩序的等级森严,这种形式较多地发生在非正规的传播环境中。

在非正规的传播活动中,参与者可以摆脱身份、地位的束缚而畅所欲言,进行一种在正规场合中无法实现的随意性交流。这种宽松的环境正是一种无声的信息,提醒参与者无所顾忌地展示传播内容,从而加快传播活动中有效的信息流动,提高传播效率。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了“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乡校,是时人议论政事的一个民间的固定场所,子产的话正道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百姓需要言谈的自由,有参与的愿望,而这种民间的言论场所恰可以给人们提供一种“宣泄”和平等交流的机会,而这又正是保持社会稳定所需要的“排气阀”。

事实上,中国古代社会由于是典型的以农业为支柱的社会,因而小国寡民的生存状态决定了人们所愿意和能够参与的平等的传播活动极其有限,街谈巷议可以算作其代表。

街谈巷议是一种非正式的聚谈形式,由于传受双方某种程度上的匿名性和变动性,传播通道的临时性和非正式性,传播活动往往会在一种宽松的氛围下进行,你一言我一语,互通有无。特别是对于某些重大信息,恰是起到了“民间的口头电报”的作用,从而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参与感。当然,也正是由于街谈巷议的非正式性,一些虚假信息会混杂其中,正所谓“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数传而白为黑,黑为白。”(《吕氏春秋·察传》)

大凡中国人,可能对茶馆都不会太陌生,早在隋唐之时便已经兴起的茶馆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为舒适和闲逸的聚谈场所。

隋唐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的兴起,人们有了越来越多交往的需要,茶馆应运而生,它是人们进行口头信息交流、人际交往的理想场所。其兴起、繁荣、衰落浓缩出一种浓厚的茶馆人生,以“谈”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茶馆人生又多少体现出了中国古代口头信息传播活动平等交流这一形式的基本脉络。

宋代,茶馆成为社会上的信息传播中心,茶客来自三教九流,带来社会上大小各种消息、新闻、言论。各种信息的汇集,使茶馆成为人们了解世事逸闻和打探消息的理想场所。及至南宋以后一些清客名士“以俗为雅”亦出入于其间后,茶馆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众场所。由于传播环境的宽松、身份地位的一定程度上的不详,使茶客们能够较为平等地进行信息交流,暂时不必严格拘泥于封建等级制度的樊篱,使得各种信息、思想等能够交流、融合、碰撞并扩散传播。

无论是街谈巷议、乡校或茶馆,其间的口头信息传播活动都体现了较大的自由度,传播者与受传者的角色地位可以互相转换,激发传受双方参与传播活动的热情。在传播过程中,传受双方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从而提高传播活动的效率,体现作为较为平等的人际交流的基本特征。

但是,无论多么宽松的非正规的口头信息传播活动,由于它毕竟是处于中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的大背景下,所以绝对平等的信息交流与对话几乎是不可能的。古人有言:祸从口出。这正是多少人人生体验的悲哀总结,以至于“道路以目”,无不体现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平等自由话语权利的可怜程度。

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对话式的口头信息传播无疑是有效的、科学的。在西方,人们很早便认识到了这一点,言论自由被认为是人的基本要求之一。但在中国古代社会,却似乎一直更推崇受传者一味倾听而尽量避免提出自己的信息,因为这样做可以保证传播者的权威地位不受侵犯,进而保证正常的人伦秩序。而较为宽松的非正规的口头信息传播过程中,尽管人们可以拥有一定的平等话语权利,但仍受制于大环境的束缚而仅仅只能限于非正规的传播活动中。

马丁·布伯在他的经典著作《我与你》中,描述了人际传播的个人性质。他认为,人在两种情形下与世界发生联系,即“我与它”的世界和“我与你”的世界。“我与它”的世界是人在社会中的生活,与社会事物发生联系。“我与你”的世界则是属于个人的世界,是人与人对话的世界。虽然人总是生存在我与它的关系世界中,没有这个世界人不能生存,但只依赖于它的世界生活的人,并非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人。(注:王怡红:“论中国社会人际传播的价值选择”,载于《现代传播》1996年第5期。)可见,对人而言, 与他人的交流与对话是一种很基本的要求,而平等的信息交流无疑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所需要的。尽管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受传者的简单被动的倾听式的口头信息传播活动由于遵循了中国古人所推崇的天人关系而至人伦秩序而得到了古人普遍的认可,但认可并不意味着科学,因为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传者都应享有信息交流的权利,都应是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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