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权精神的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中国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5)03-0144-07
追求物质的富足、精神的自由、政治的文明已成为当下中国发展的主题,而这三大时代主题的终极目标则是“使人成其为人,使人成其为有尊严的人”。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良好人权文化的构建。在一个缺乏宽容,缺乏对己尊重、对人关爱的社会中,人们便不可能免于贫穷和恐惧,便不可能享受到安全、和平,不可能拥有自由与尊严。本文把人权精神置于人权-民主-法治的互联关系中,剖析其文化功能;置于文化的开放语境中,重新审视对其内涵的把握;置于世界文明一体化的多维视野中,探索其建设进路。
一、人权精神的功能分析
中国当下的法治状态,一言以蔽之,是有法律而无信仰。我们虽然有了可以与其他国家媲美的宏大系统的法律体系,但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意念却细若游丝。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界或将之归咎于商品经济的欠发达,或将之归咎于民众心智的欠开化,或将之归咎于民众法治意识的欠发育。笔者认为,在上列诸种原因之外还有一更为根本的原因未得学界认真检讨,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中作为民主与法治之灵魂的人权精神的先天性欠缺和不足。
自近代以来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自觉反思,遵循了由器物层面到制度层面然后到达文化层面的路向。鸦片战争的失败使得清廷统治者和有识之士认识了没有坚船利炮就要被动挨打的道理,于是有了洋务派的“洋务新政”,学习西法发展经济、军事。到中日甲午战争前夕,中国的兵器装备和军事力量有了大幅提升。而这场战争又以中国的失败而告终了。甲午海战在日本学术界被认为是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对其“脱亚入欧”政策效果的一次测试,日方的胜利也被视为是新制度对旧制度的胜利。这场战争对我们中国最大的启示是要想富国强兵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要从制度的变革入手。于是在19、20世纪之交的中国历史舞台上,接连发生了戊戌变法、钦定立宪、辛亥革命等制度变革尝试。而在辛亥革命之后新制度的初创过程中,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那就是“有制度而无遵奉”。一批有识之士在对这种新制度水土不服现象的思考中,发现了改造中国的更为深刻的问题,那就是文化问题。有制度而无遵奉的原因在于文化对制度的排异,于是便有了新文化运动的滥觞。有意思的是,新文化运动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人权问题长期被我们所忽视。新文化运动的旗手陈独秀在1915年发表的《敬告青年》一文中说:“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直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注:该文载《独秀文存》第1册,第9页。我们在审视新文化运动时只见科学与民主而不见人权与法治,应当说与“五四”之后中国社会的历史命运和意识形态的人为选择是有关联的。)继新文化运动之后,青年毛泽东在湖南领导了以“人民立宪”为主旨的“省宪运动”。省宪运动失败后,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胡适、罗隆基等大学教授又发起了以立宪保权为诉求的“人权运动”。人权派对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人权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系统的论证。中国现代史上由新文化运动肇始、在“人权运动”中达到高潮的人权思想启蒙运动,由于国民党政府的打压和随后民族矛盾的上升(日本入侵)而夭折了。在我们深入分析当下中国社会制度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以“有制度而无遵奉”为特征的现象时,我们发现人权思想启蒙、人权精神养成这一历史未完成的任务又回到了我们思考的中心地带。人权、民主、法治构成了近现代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生长的胎盘,也构成了近现代人类政治法律制度的中心架构。人权精神对民主与法治的意义可从人权→民主→法治的逻辑链环中获得说明。
人权精神是民主的思想灵魂和制度归宿。人权精神一方面为民主思想的发展提供着理念根据,另一方面又为民主制度的展开提供着精神驱动。民主制度的对立面是神主制度、君主制度。整个人类政治法律运动史就是一部民主制度与神主制度、君主制度不懈斗争,并且最终必定是民主制度赢得斗争胜利的历史。但是,民主制度本身并不具有当然的战胜神主制度、君主制度的能力。也就是说民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不能够从民主制度本身获得证明;这个问题的证明还须借助于外在的、前在性的理论预设。这一理论预设就是:人权先于政治共同体而存在。古典的人权表现为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源起于自然状态,而不是上帝或国家。这一理论预设一方面彻底解除了神对人的精神控制,另一方面也彻底否定了君权的天然合理基础。没有天生的统治者,也没有天生的被统治者;人人生来都是自由平等的。如果说人类依靠进化完成了第一次质变——由猿到人的生理质变的话,那她则借助于人权完成了第二次质变——由生理人到人格人的精神质变。当人权战胜了神权、人权战胜了君权之后,废专制立民主、去人治兴法治便是逻辑的必然了。由此可见,民主的思想逻辑原点是人权观念。人权是民主思想、民主制度得以起源、得以证明、得以发展的最终原因和根据。
人权精神不仅为民主思想、民主制度提供着发生根据,它还是防止民主思想、民主制度变异的最终屏障。如上所述,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并不能从民主制度本身获得证明,这就意味着民主制度并不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善”。换言之,我们认为民主制度本身对人类而言不过也是一种“必要的恶”。此种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衡和规约,同样也会恶性膨胀。“多数人的暴政”理论就贴切地描述出了此种可能性。民主制度只有受到外在的法律规则和内在的人权精神的双重规制,方能成为一种有益于人类的善。惟有受到法律刚性规制的民主才可能是对人类福祉有益的民主;惟有受到人权精神长期浸润、受到人权精神经常性审查的民主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异变。前者更直接,后者更根本。人权精神的含量是衡量民主制度正义性的最终尺度。
人权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依托,法治是人权精神的物化表现。人权精神对法治的意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第一,人权精神是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初基因。在一个人权精神未获必要启蒙的社会里便不可能有法治的滥觞;第二,人权精神是法治社会的构成性要素。在一个人权精神未获充分成长的社会里,法治极有可能蜕变为专制;第三,人权精神是法治社会信仰的基础。以规则理性为信仰对象是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标志性特征。但是对规则理性的信仰仅仅是法治社会信仰的外显部分,这一外显部分并不是法律信仰的真正力量源泉。法律信仰的真正力量源泉是规则理性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的内含部分。
我们将人权、民主、法治这三大主题排列为人权→民主→法治的链条型图式,意在表明三者源起上的逻辑序列性和三者对人而言的价值先后性。我们还可以把三者排列为民主←人权→法治的翼展型图式,此图式所表达的理念是:在三大主题中,人权是目的性主题,它统摄着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是手段性主题,二者作为人权的双翼,支撑着人权。小人权而大民主或轻人权而重法治,不仅不会将人类带入理想的社会,反而会将人类引入人性惨遭蹂躏的黑暗深渊。正如夏勇先生所言:“人的权利的最终基础是人本身。不要过分地相信制度的力量、权力的力量乃至传统的力量。要相信无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力量。”[1](P18-19)
民主的缺失与法治的不立,根源于人权精神的不兴。唯有人权精神得以健康成长,人权文化得以充分发育,民主与法治才能拥获其灵魂,获得其成长的根基。在1993年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是国际社会人权行动的基本指针,在其中就阐述了国际社会对民主与人权关系的共同理解:“民主、发展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在上述条件下,在国家级和国际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当普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附加条件。”[2](P91)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真正深刻的意义,并不在于是一项宪法性制度的入宪,更在于是一种宪政所不可缺少的精神——人权精神——的入宪。
二、人权精神的开放语境
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中,人权精神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呈现出了居无定所的状态。西方人权观与东方人权观、原教旨主义人权观与功利主义人权观、天赋人权观与国家权力至上观之间的对垒在不时撕裂着人权精神,结果便是人权精神的飘忽不定与支离破碎。要想将支离破碎的人权精神凝聚整合起来,就必须跳出既有话语范式的桎梏,在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在一种开放的语境中面向人类文明的共同经验,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融互养中,寻求突破,寻求超越,为中国人权精神的启蒙与勃兴提供一个尽可能宽容、开放的解释空间。
(一)超越东方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之争,确立人权精神的“价值共似观”
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之对垒是长期以来人权精神难以沟通的首要语境。这种语境本身是有其合理基础的,但这种语境的极端化却有着深层民族心理的原因。“中国近现代是一个动荡的大变革时代。随着这种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剧烈的震荡、变革,中国近代思想在短短几十年内,从封建主义到社会主义,像雷奔电驰似的,越过了欧洲思想发生成熟的百年行程。”[3](P435)在这种自有传统分崩离析、外来思潮眼花缭乱的震荡、巨变期,人们往往徘徊于传统虚无主义与文化本土主义情结之间而无所适从。秉持传统虚无主义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在精神机理上是与人权精神背道而驰的,惟有彻底否定传统文化、重新建构起一种西方式的文化,中国人才有资格对人权发出追问;坚守文化本土主义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并不缺乏人权精神基因,只是我们尚未发掘出来,中国的人权精神建设必须而且能够在对传统文化考古的前提下,形成自己的特色人权精神。我们在分析中国人权精神建设面对的语境时,要防止上述两种思潮将我们引入歧路,就必须时刻警惕“非此即彼”思维模式对我们的入侵和控制。
现在彻底否定西方人权价值观的人越来越少了,而承认东方人权价值观的人也越来越多了。但是二者在学术界和实践界受到的回应仍表现出了深刻的差异:在学术界仍以尊崇西方人权价值观为主,在实践界却仍以坚持东方特色的人权价值观为盛。并且,理论界与实践界的良性沟通与理性对话尚未展开。现有的一些零散对话,也往往是平行进行的。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由于对人权的一般价值体系和人权的建设策略选择未作仔细区分。人权的一般价值体系作为人类最低限度的人性道德追求,应是具有共性的;而作为一个国家在特定阶段发展人权的策略选择却必定是有其个性的。其次是由于东方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之间的宽容度不够,因而未能实现互促互养。作为东方典型的中国人权观侧重对超验人生价值的追问,西方人权观则侧重现实的致用;中国人权观重视群体的正义,西方人权观则重视个体的正义;中国人权观重视人际的和谐,西方人权观则重视人际的界分;中国人权观侧重人生价值的完满,西方人权观则侧重人生日用的实现。我们认为西方人权观的致用性、个体性、务实性可以补中国人权观“有神无体”之弱端;中国人权精神的高远性、和谐性、完满性则可补西方人权观“有体无神”(注:成中美教授认为中国社会的弱端在于过分强调人的情性和自然悟性而缺乏以知识理性为核心的科学方法;西方社会的弊端则在于因过分强调理性化和法律化而消除了应有的社会情性、生活感性和哲学悟性。所以“西方的问题在如何面对强大的科学方法以及科学发展来重拾社会的共同性与自然的互通声息和相互补偿;而中国的问题在如何吸收和建立科学方法而不丧失原有的理解伦理与价值”。见[美]成中英主编《本体与方法》(前言),三联书店2000年1月版。)之弊端。人权观价值共似性的理解是以人类文明的共似性为基础的。在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中,我们感受到的是人类各大文明、各大宗教之间潜在的和可能的摩擦与冲突。但是,当今世界文明图景是双面的,“文明的冲突”仅是其中的一面,另一面则是“文明的共存互养”。不承认人类文明在基础性的伦理价值方面的共似性以及此种共似性的增长趋势,才是人类文明最大的悲哀。承认在最低限度上人权精神的共似性,东西方人权观之间的相互宽容、取长补短才能成为可能。
(二)超越原教旨主义人权观与功利主义人权观之争,确立人权精神的“价值平衡观”
原教旨主义人权观是指奉传统人权观、主要是奉古典人权观为正宗人权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主张;功利主义人权观则是指那种视人权内涵可以因时因地而变的人权理论思潮。原教旨主义人权观与功利主义人权观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人权主旨的态度不同。前者认为人权的主旨是不变的,并主张人权的主旨主要应限定于古典的自由权;后者认为人权的主旨是可变的,并且主张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地区应有不同的人权主旨。第二,对人权主体的态度不同。前者认为人权的主体是不变的,并主张人权的主体仅应限于个人;后者认为人权的主体是可变的,并且认为人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第三,原教旨主义人权观和功利主义人权观分别为人权先行的国家和人权后发的国家所信奉。原教旨主义人权观在坚守古典人权观念、凸显人权的核心价值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在不愿应对现实的多元文化背景的挑战方面是不可取的。任何事物,无论是思想还是制度,都是发展变化的。人权思想如果固步自封,不能应时开新,其应有的价值就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克减。功利主义人权观在奉行人权的运动性、发展观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完全从时局需要出发来确立人权内涵的作法则是不可取的。因为,将人权彻底工具化必然会导致人权核心价值的消失。所以,对古典人权观应当坚守,因为对自由权等经典权利的追求毕竟是自古至今人权理论发展和人权运动进步的本源性动力之所在;但这种坚守,应是一种为了发展的坚守而非自我封闭、自以为是的坚守。在当代,人权理论与制度应当应时而开新,与时共发展,但这种开新与发展应是一种坚持原则的发展、一种围绕人权核心价值而展开的理性发展,而非为我所用的发展、为所欲为的发展(注:人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时尚语词,对它的有意与无意误解、滥用和篡改已经达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对人权的有些研究与解说实质上是在解构人权。)。
(三)超越天赋人权观与国家权力至上观之争,确立人权精神的“本位相对观”
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人权思想史和人权运动史上的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对这一问题的思索、追问是推动人权思想发展和人权运动进步的重要理论范式之一。在这一问题上,大的理论流脉主要有二:一是17、18世纪古典思想家所创的“天赋人权论”;二是19世纪由边沁所开的“人权以法律为根据说”。前者主张每一个人的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根据和基础,人权优先于国家权力;后者主张人权以法律为根据,不应在法律之外探讨人权。上述两种观点都是有其特定论题场域和理论边界的。“天赋人权论”实质上是在道德层面上说话的,人权的功利说则是在实证法律的层面上立论的。两种观点离开了自己特定的场域都会失真(注: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别人的误读而非理论创立者的逻辑失误造成的。误读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其理论前提条件有意或无意的漠视。)。笔者认为应以“法的创制”和“法的执行”来界分上述两种观点。法的创制过程是民意的表达过程,即先天享有自然人权的人(自己或通过其代理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并不是一劳永逸地创设出来的,每一次涉及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立法过程都是对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新创设(减缩、增添或修正)。在一轮立法过程未完成法定程序之前,人权(道德的而非法律的)自然存在,而国家权力(正在被创设中的而不是已成立的)则处于未定状态。在此阶段,前者当然地高于后者。但是,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立法程序一旦完成,自然的人权(该次立法涉及的人权特定项而非全部的自然人权)就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有了法律的限制。原来未确定的国家权力也就有了法律的合法性证明,有了现实的生命力。从此时起,人权(特定项)与国家权力(特定项)就不再有高下之分,二者都必须在法律面前低头。二者出现冲突,如果是由法的不良造成的,就必须再次启动立法程序(包括享有造法权的法官运用其法律解释权)予以解决。在对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作了上述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应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存在问题的问题。必须将这一问题置于相应的条件下,这一问题才能成为一个真问题。相对于立法的选择过程(及此过程之前)而言,人权是当然的本位价值;而在已成立的法律及其执行中,人权(特定项)与国家权力(特定项)则是具有同等法律价位的,是不宜进行轻重比较的。
笔者主张开放东方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原教旨主义人权观与功利主义人权观、天赋人权观与国家权力至上观之间的固有话语边界,并非是想简单地将分属两极的东西糅合在一起,而是主张对蒙蔽我们的视野、限制我们思考的固有话语体系、理论范式进行自觉的批判性反思。对人权精神的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要在充分考虑不同的历史传统、不同的社会背景因而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来进行,尊重多样性是防范理论霸权、防范理论走向偏狭的有效途径;但是对多样性的尊重,不能侵损对人权精神核心部分的认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明确表达了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2](P91)
人权精神在静态上的最终本质是“尊重自己的尊严并推己及人”;在动态上的最终本质则是和平抵抗,此种抵抗既包括在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时的抵抗,也包括在他人的人权受到侵犯以及面对恶政时的不屈抵抗。静态的人权精神为一个社会的和谐、文明与有序提供着人权意义上的道德规范底线;动态意义上的人权精神则为一个社会的民主、法治与正义提供着抵制不法与恶政的动力。
三、人权精神的建设进路
我们说中国的人权精神正处于形成过程中,或者更准确地说,正处于启蒙阶段,应当不会招致非议。但是,中国人权精神建设的肇始迥异于西方国家的特征是:它并非是“自然演进式”人权精神成长过程的一个环节。因为,当下的中国毕竟已不再可能拥获那种只有拓荒者才能拥有的自生自长、独立前行的发展进路了。因而,在人权精神的实践层面,要超越自然演进论与理性建构论、本土化道路与西方化道路、政治权利优先保障与经济权利优先发展之间的纷争,寻找一条尽可能多元、多维的进路。
(一)超越自然演进论和理性建构论之争,确立人权精神建设的“力量整合观”
在制度建设方面,自然演进论和理性建构论是两种较为典型的理论主张模式。在人权精神的发展模式问题上,同样有信奉经验理性者和信奉建构理性者之分。前者认为,人权精神的发展是社会自然进化史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权精神的发展只要依赖其社会自身的文化传统力量,借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来自于社会底层的力量,就能逐步实现。后者却认为,人权精神的发展,尤其是人权后发国家人权精神的发展,不能依靠社会的自发进化,而应通过理性的人为设计和推动来完成。三个世纪以前,著名思想家爱德蒙·柏克和托马斯·潘恩在此问题上展开过里程碑式的论战。柏克从英国人权发展史中发现了“地方性知识”的真理性。他认为任何制度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因而反对脱离经验的理性,怀疑法国人权建设模式的可靠性(注:参见爱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页以下。)。潘恩作为一位人权斗士,毕生的努力就在于从抽象的人和世界出发推演出人的权利,然后通过革命性的手段使之普遍化。我们撇开柏克和潘恩人权思想在内容上的不同,单从思想进路上,就可以发现柏克比潘恩对社会自发力量有更深刻的洞察;而潘恩比柏克对革命的力量有更浪漫的情怀。中国今天的时代背景迥异于柏克、潘恩的时代。其最大特点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不能再用类似国家消极或者国家积极来简单地表示了。因为,在西方通过代际递进实现的各代人权,在中国的人权建设进程中是共时展开的,国家对社会的态度是复合型的,是应针对不同性质的人权领域区别对待的。在自由权的领域,国家权力应以尽量少的干涉为要;在生存权的领域,国家则应以积极采取措施、创造保障条件为宗。即使就自由权而言,国家权力的尽量少的干涉也主要是就传统的消极自由而言的;针对积极自由,也就是那些需要国家提供条件支持才能实现的自由,国家的积极行动显然也是必需的。
总之,在当下的价值相对、文化多元的背景下,单一的自然演进论和理性建构论对人权发展模式的解释能力均已呈现捉襟见肘之相。惟有整合社会自身的进化力量和理性建构的潜能,中国人权精神的发展才能真正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运动。自然演进论对我们的现实启示并不在于我们在人权建设问题上排拒理性建构、排拒国家权威,而在于启示我们要尊重自己的文化传统,将文化传统中可资转化的推动人权进步的能量开掘出来;在肯定一国固有文化传统的同时,也要相信文化传统的可改造性。在文化意义上,强调权利意识并不是要否定义务意识,强调法治也并不是要否定道德的作用,这种强调也只不过是对中国固有文化传统构成因素的有意识调整罢了。理性建构论与国家权威推进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通约的。它的现实意义在于启示我们,社会的未来走向是具有可设计性、可控性的。随着人类社会化程度的加深,人权发展对国家的依赖性呈现着强化的趋势,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是如此。国家可以动员立法的、行政的、司法的力量去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纲领性的人权原则人宪就表现出了浓重的建构论色彩,但是这种有意识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相契合的。
(二)超越本土化道路与西方化道路之争,确立人权精神建设的“和而不同观”
在人权精神建设的道路选择、时间表安排防面,国际人权运动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那就是各个国家既要认同人权价值的普遍性,自觉接受国际社会的指导,国际社会又要尊重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尊重各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框架,选择最适合于自己具体情况的人权发展道路。
在中国人权精神的具体发展道路上,长期以来存在着走本土化道路还是西方化道路的论争。前者与自然演进理论有着较近的血脉联系。它认为一国人权精神的发展毕竟是该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毕竟有其独特的本土资源,所以也必有其本土化的独特发展道路。而西方化道路,由于西方在人权建设方面不可否认的实践先行优势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话语垄断,现在已与人权的国际化基本同义了(注:在中国当今的话语体系中,“国际化”一词地位日隆、“西方化”一词地位日下的原因是: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所致,“西方化”一词已经完全被贬义化了;而“国际化”一词不仅无犯讳之虞,反而有“与时俱进”之妙。)。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的全球化、政治的一体化、文化的趋同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在这种全球视野下,任何一个不想孤立于世界潮流之外的国家,都已不可能再有纯粹的人权独立发展之可能了。尤其是人权后发国家,必须通过借鉴、移植国外人权运动的成功经验和人权保障的制度机制,避免由于不必要的特色追求而拒他人经验于千里之外。
在人权精神建设的道路问题上,是关注本土化还是关注国际化并不意味着基本的价值理念、现实的道路选择有根本的不同。它反映的不过是处于不同生活境遇中的人们对人类文明历史图景的不同理解和人类文明未来前景的不同感悟罢了。人权精神建设的本土化道路与西方化道路与国际化道路之间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只是它们分属的语境不同,关注点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特性,后者强调的是共性。在它们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有逻辑违法之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目标是共同的,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即使相同的国际人权标准,在不同的文化圈实施也必然会出现进路的多元、实效的多样。所以,在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方面,应当鼓励发扬各个国家文化传统中的积极因素,探索不同的发展模式。但是,由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当今世界各个国家面临的问题的共同性又呈现着上升趋势,国家间可沟通的领域在扩展,可借鉴的经验也在扩大。所以,当我们面对西方的人权建设经验时又要有更加开放的胸怀。中国的人权精神建设,也惟有秉承中国文化“和而不同”[4](P9)的智慧,吸纳寰宇人权文明之精神,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展开。
(三)超越政治权利优先保障与经济权利优先发展之争,确立人权精神的“和谐共进观”
在人权运动的代际发展史上,人权的第一代是在新兴的资本主义反抗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形成的,所以第一代人权主要表现为主张个体自由权、排拒国家干涉的政治性权利要求。第二代人权则是在无产者和有产者的斗争中形成的,无产者斗争的主要武器是以生存权、社会保障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权利要求。由于权利出身和性质的差异,政治性权利更强调个人对公共权力的防范;而经济社会性权利更强调对集体行动的依赖。
强调政治权利的优先保障还是经济社会权利的优先发展,是国际人权界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已经成为了国际人权学界界分人权先行的国家和人权后发的国家人权意识形态的标准。第一阵列的国家以美国为马首,它所主张的人权从源头始主要就是个人主义的政治权利;第二阵列的国家以中国为典型,它所主张的人权主要就是集体性的经济社会权利。由于20世纪两大阵营之间的敌对和冷战思维的影响,许多人是从意识形态对立的角度来看待不同国家的人权政策取向的。而事实上,不同国家人权政策取向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不同国家特定的历史使命和现实要求的简单反映罢了。以个人为中心是美国人的立国核心、立国基础。它的人权逻辑是:在社会形成之前、国家建立之前,个人是自主、自由的,他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进入社会,组建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就来自于它对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立宪的目的也在于防止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由于中国是一个以群体为核心理念的文化共同体,再加之人权思想传入中国之时,正是中国经济凋蔽、内忧外患之时,人权思想在中国发韧之时就表现出了其迥异于西方的路向,那就是优先强调集体的人权,优先强调经济社会权利的实现和发展。上述两种人权路向主张在相应条件的支持下都是可以证立的。但是,如果疏离了具体国情的规制,将之提升为一般性的人权主张时,前者极有可能招致生活常识的诘难,后者极有可能招致人权逻辑的诘难。因为在常识方面,人们毕竟需要解决了衣、食、住、行等权利后,才可能生发政治权利意识;没有经济社会权利的起码保障,政治权利建设也往往是纸上谈兵。而在人权逻辑中,人毕竟不同于其他动物——解决了衣、食、住、行问题就能满足。政治性权利毕竟是人权的核心主题,毕竟是使一个人成其为社会人的人格前提;没有政治权利的基本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也往往有步入歧途的危险(注:在当今世界,一些国家政治危机、经济动荡频仍,从人权建设的角度看,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不说主要是由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权利发展的不平衡引发的。)。惟有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衡平发展的人权精神,才能为社会正义的维护与发展提供恒久、坚实、有力的道义支撑。
中国的人权建设是在20世纪初才开题的,这一时代特征就意味着它必然要走一条迥异于人权先行国家的道路。人权先行的国家,比如比较典型的英国,其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自由权、平等权到生存权大致有序的人权代际递进发展过程。而对中国而言,政治权利的建设与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基本上是在同一历史切面上共时展开的。那种不顾中国经济社会权利的实际发展水平,片面追求政治权利扩展的观点是不负责任的;而那种认为中国人的政治权利的建设惟有等到经济发展到较高程度后才可展开的观点同样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当世界人权思想和人权运动进入到以连带为特征的第三代时,中国的人权精神建设无论如何是不可能退回到第一代,从头开始的。唯有和谐的人权精神才能真正支撑起中国社会的制度转型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再生。
收稿日期:2004-10-16
标签:炎黄文化论文; 政治文化论文; 西方社会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