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防控的难点与对策_股票论文

证券内幕交易防控的难点与对策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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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交易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案件屡有发生,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上令人关注的问题。证券内幕交易舆论关注度高,危害破坏性大,特别是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问题,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笔者结合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特点和状况,分析内幕交易打击和防控工作的难点,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能够为内幕交易打击和防控工作提供启示与参考。

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难点

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来看,内幕交易几乎是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的“毒瘤”。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始终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转轨期,存在着各种证券违法犯罪容易滋生的土壤和环境。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内幕交易案件范围越来越广,隐蔽性、复杂性越来越强,尤其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内幕交易仍然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决策过程长,审核环节多,涉及面广,重组消息容易泄露。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具备了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的基础条件。并购重组有利于加快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近年来,我国着眼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需要,大力支持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展迅速。然而,随着并购重组的实施,并购重组成为内幕交易的易发区。相当部分公司因为内幕交易问题使重组进程受到影响甚至重组失败,也有人借并购重组之名炒作公司股票。内幕交易某种程度上成为并购重组的“拦路石”。

首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决策链条长,需要较长的时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实行30日停牌制度,即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及时申请停牌,并且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如果30天未能拿出初步重组方案,在股票复牌后3个月内不得再筹划重组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30日时间可能并不够,许多案例将重组酝酿的时间提到停牌之前,等到停牌时信息已经泄漏甚至股价已经发生异动。

其次,并购重组的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审批环节多,涉及人员众多。在当前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比重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一般都需要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批准。为了顺利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并购重组方案需要在股票停牌前与政府进行沟通。很多并购重组在政府的直接主导下进行,上市公司本身可能并不知情,难以做到及时披露信息或在内幕信息形成前采取股票停牌措施以防止内幕交易。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在内幕信息的管理方面存在障碍和阻力。

二是证券市场诚信文化缺失,投资者防范内幕交易意识淡薄。我国证券市场虽经过20年的发展,但相比于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差距。其中一个具体表现就是投资者不成熟,诚信文化缺失,防范内幕交易意识淡薄。人们时常会听到关于某只股票的所谓“内幕消息”,特别是在上市公司报告密集出台期及题材股热炒时更是如此。在股市火爆的时候,各种消息或传言满天飞,部分投资者热衷于炒“内幕消息”。其次,一些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不规范,信息保密意识不够强,内幕消息往往在正式公告、送往监管部门之前就已经发生泄露,而且由于内幕信息的发生、传导过程往往涉及人物、环节众多,事后查处困难重重。

三是内幕交易隐蔽性强,利益驱动力强而违法成本低,打击难度大。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内幕信息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内幕交易的方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主体更加多元化,因此防控内幕交易的任务复杂而艰巨。首先,内幕交易调查和取证困难,查处周期长。内幕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亲自上阵操作,可能会借亲朋好友之手来间接实施交易,并从中渔利、分赃,监管机构发现难度加大。在证据调查阶段,很多嫌疑人都拒不承认,如果缺乏确凿的人证和物证,调查及取证就很困难。从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异动,到采集证据完成,再到处罚,这之间需要一段时间。一些疑似内幕交易案件由于证据不全,难以快速结案。其次,内幕交易类型新型化、地域扩大化,难以有效打击。特别是现在内幕信息的范围更广泛,主题更加多元,内幕信息跨地域、跨市场传播,想要掌握所有的证据,就需要更多地区和部门相互配合。

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对策

面对内幕交易的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必须延伸监管触角,构建“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群防群控”的综合防控体系。

第一,就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多发的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是坚持市场化导向的制度改革,简化并购重组行政审批环节。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很大程度上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不彻底有关。当时出于改革成本、难度的考虑,选择不完整的改造模式,以达到“分拆上市”的目的。今后应依托资本市场对大型国企进行市场化改造,鼓励并推动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同时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市场效率,努力为上市公司规范有效地开展并购重组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加强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及信息保密。一方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重组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有效。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鼓励企业对重组事项进行预披露和分阶段披露,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另一方面,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记录保存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保密工作纪律进行,尽量缩小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减少非必须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情形。落实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未尽勤勉义务而未及时披露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三是完善并购重组“停复牌”制度。上市公司重大的并购重组,涉及问题复杂且程序较多,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的酝酿和沟通,上市公司往往希望这些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停牌,这也会造成停牌不及时或者股价异动后被迫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促使上市公司在与交易对方就重大重组事项进行初步磋商时,尽早办理公司股票停牌手续。

四是做好并购重组相关交易情况核查。证监会和交易所建立了并购重组项目股价异动排查机制,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进行行政审核之前,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相关期间内的股价异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控。凡有公司宣布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交易所在停牌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核查有无异常交易和异常账户,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查处,避免并购重组成为股价炒作、不当牟利的工具,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内幕交易防控工作打防并举,重在预防,树立股市诚信文化和内幕交易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活动。

面对证券市场不完善、股民不成熟的现状,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防控内幕交易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新闻报纸、网络、讲座、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宣传,将内幕交易防控意识和有关知识传递给社会公众,让其充分意识到内幕交易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进而杜绝参与内幕交易的侥幸心理,增强防范内幕交易的意识。

特别是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仅要求其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资本市场的最新规则和要求,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且要尽快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其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保密责任和义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如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等。

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概率与公司内控严密程度负相关,公司治理水平高、内控严密有效的公司,发生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小。所以,应着重引导上市公司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自身的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增强内幕信息管理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群防群控,发挥监管合力和舆论监督的力量。

首先,证监会和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和交流,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和其他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中互相配合,形成打击内幕交易的监管执法合力。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内幕交易消息知悉等作出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解释。针对内幕交易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可以研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此类案件快速查处、及时追责,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其次,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优势,加强内幕交易监管。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既承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职责,又具有及时发现证券异常交易的能力。任何证券内幕交易,都必须通过具体的交易行为才能达到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目的。因此,证券交易所应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跟踪排查内幕交易线索,及时上报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配合证监会及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稳、准、狠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证券业协会可以进一步推动证券从业人员加强自律,建立和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从源头上治理内幕交易。

三是进一步强化券商客户管理责任,增强券商发现和报告责任。券商作为联结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桥梁与纽带,在预防和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很多国家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发现及报告义务,发现可疑交易不及时报告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我们应进一步增强券商客户管理的责任和意识,完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现和报告机制,形成内幕交易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四是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资本市场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利益紧密相关。打击与防控内幕交易,除了完善的法律与监管之外,舆论监督亦不可少。阳光下的交易才能保证公平,许多国家也都认识到了舆论监督对于内幕交易的防范作用。美国不仅对内幕交易者开出了高额的罚单,而且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极大地调动了民众与媒体的监督热情。我国也可以探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投资者、知情人积极举报、提供内幕交易线索,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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