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协调改革_银行论文

论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协调改革_银行论文

论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协调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国有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债务关系的日益恶化,直接影响着银行与企业的生存和协调发展。目前,国有企业负债率高达84%,其中贷款负债率为70%,有的企业为100%。 人们估计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额已达10000亿元,且每年还在以500—800亿的速度在增长。 如此之高的资产负债率和贷款呆帐远远超过国际经验数据所要求的企业负债应保持在企业总资产50%左右的标准和我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应低于贷款总额的8%、呆滞贷款应低于5%、呆帐贷款应低于2 %的标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有企业及其经济主管部门损害银行利益搞改革,借转轨建制之名,行逃废银行债务之实,如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中外合资、化整为零、国有民营、“母体裂变”、“另起炉灶”、“大船搁浅,舢舨逃生”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多头开户、变换门庭、假破产等悬空银行债务,使原本不良的银行信贷资产“雪上加霜”,进一步恶化了银企信用关系,从根本上影响了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与企业的长远发展。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有国家方面的,也有银行方面的和企业方面的,如国家对企业资金的“拨改贷”,企业税负过重和“三乱”泛滥以及强制发展和强制紧缩等;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和信贷约束机制软化;企业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腐败对企业的侵蚀等。我们认为,体制性原因是其中最重要的。因此,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化解银企之间的不良债务矛盾,而且要从根本上改革银行体制与企业制度,做到标本兼治,表里结合。操作的方法和原则是:(1)政府、财政、 银行和企业多方携手,配合动作;(2)既要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 又要不损害银行的利益,做到二者利益的兼顾;(3 )要有利于双方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还须认识到企业转制和银行的商业化才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都应让位于这一主要矛盾的解决并为之服务。

如何解决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不良债务矛盾,人们提出了很多建议和对策。我们认为其中的关键点是要立足企业,顾及银行,那种只顾银行、不顾企业,或只顾企业、损害银行的建议和对策都是没有出路的。如有人提出建立特殊信贷银行或债务托管机构,由特殊信贷银行负责管理原专业银行的全部不良信贷资产,或由债务托管机构从专业银行接管对企业的不良债务。这一建议的目的在于把专业银行解放出来,使其在商业化改革上真正迈出步子。但它们能否管好企业不良债务?其管理成本有多大?谁来购买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虽然银行商业化后要有多元化的经营,全方位地拓展业务,信贷资产占比将下降,但是其直接或间接服务的对象仍然主要是企业。企业活不了,银行就缺乏运作基础。所以,化解银企不良债务还得从企业入手,可先实行三种办法:

1.破产一部分。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对一部分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法起死回生的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对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按破产程序从企业破产资产中收回,不足部分首先用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核销,剩下部分暂作挂帐处理。

企业实施破产的可行性在于它容易操作,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能有效地约束企业行为,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应变能力和生存能力,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保全银行的部分资产。但由于破产的社会震荡较大,加之国家财力有限和银行呆帐准备金的制约,企业破产面不宜大。将其限制在社会所能承能受的范围内,仍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

在企业破产中要注意:一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介入,搞假破产、真逃债;二是将企业的地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纳入企业的核资范围,对其中由贷款形成和由企业利润形成的部分应作为清偿资产的一部分;三是最大债权行应派员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参加清算小组,破产企业的资产收入除补发职工的部分工资和补交部分保险金外,应先偿还银行贷款;最后,对破产企业要追查亏损原因,划分亏损责任,凡因企业领导者腐败无能、玩忽职守、“一家两制”〔1〕、 以权谋私等原因造成企业亏空和资不抵债的,要彻底破企业领导个人的“产”。原因在于,在当前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所有权制约相对弱化的情况下,对经营者的制约主要是他们的经营绩效和他们的权力、地位、收入等挂钩,如果由于他们个人的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理所当然地应失去权力、地位,对其通过不正当手段所得到的收入,应用于赔偿,非法谋私的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企业破产后,这些人不能平调和易地作官,不能让其对非法所得坐享其成,甚至“另起炉灶”自办企业。否则,破产就会失去任何积极意义,对企业构不成任何约束和压力。

2.拍卖一部分。遵循“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原则,通过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出售部分国有中、小型企业,使之彻底由国有官营转变为民有民营。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拍卖和有偿转让,其收入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和注资其他国有企业。

3.重组一部分。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实行企业债务的重组,将部分银行债权落到实处。从目前的实践看,资产重组的办法很多,如企业兼并、合并、剥离转制等,不论那种形式,债务都要跟随资产走。企业兼并可分类考虑,净资产大于零的企业,债务和资产都由兼并企业承担和继承,净资产出售给兼并方,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用来注入其他企业间接核销银行贷款或归还净债务企业所欠银行贷款;资产和负债相抵的企业其债务和资产全部转移到兼并方;净债务企业在被兼并时通过间接方法核销掉其净债务,资产存量以及与之相对称的债务一并由兼并企业继承。合并企业参照兼并企业执行。剥离出去的企业,其债务按比例分摊,决不允许因此逃废银行债务。

实施上述三种办法后,对国有企业再采取两项措施:

4.变“拨改贷”为“贷改投”。“拨改贷”的初衷是以信贷机制约束企业对资金的占用,但由于没有和企业改制相结合,其积极作用有限,消极作用却不小。它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债务负担,而债务负担的加重则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为此,有必要将“拨改贷”改回去,使之成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注入。我们认为,凡是来自于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以及企业欠交的“两金”,都应改为国家对企业的资金投入,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国有企业资本金,并以此消化部分悬空的银行贷款。

5.间接核销国有企业的部分不良债务。核销企业不良债务,有直接核销和间接核销两种方法。所谓直接核销,就是贷款银行直接豁免企业不良债务,然后再从银行资产负债中分别核销其不良贷款和相应的坏帐准备金及银行资本金。所谓间接核销,即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借钱给国家财政,财政注资给企业,企业还贷给银行。如果借款来自于中央银行,则商业银行再还贷中央银行。我们主张间接核销企业不良债务,是因为直接核销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容易操作,可一次性地冲销企业的不良债务和银行的不良贷款,使企业和银行彻底摆脱债权债务困境,但这样做会从根本上破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加剧企业吃银行“大锅饭”和银行债权约束软化的弊端,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甚至蚀空银行资本金,加大银行经营风险和进一步改革的难度。因此,直接核销是不可取的。间接核销企业部分不良债务,从操作程序上看,只是一种帐务的技术处理,动帐不动钱,并没向企业和银行真实注入资金,实质上只是企业的不良债务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财政——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之间“空转”。如果资金帐务划拨过程监管严密,社会信用总量不会因此扩张。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实现企业、银行、财政三者之间长期存在的帐务结构调整,现实地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和商业银行的呆帐问题,使企业和银行都卸掉包袱,轻装进入市场。其最大的风险在于变相增大财政赤字。但考虑到财政负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银行和企业摆脱困境,发展市场经济,暂时的“投入”将获得长期稳定的更大收入,这一“冒险”还是值得一试的。另外,间接核销企业不良债务还可以和国家向社会发行财政债券或企业债券搭配起来操作。随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大量向个人倾斜,部分个人的边际储蓄倾向递增,需要寻找更有利的投资工具,国家发行企业债券正好为社会游资提供了投资机会,同时也为化解企业不良债务筹措了资金,真可谓一举两得。财政债务负担固然因此加重,但由于国债信誉好,可以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特别是当银行商业化和经济市场化后,经济将会获得长足发展,财政困境可由之得到根本缓解。因此,间接核销企业不良债务的方法可以尝试。

化解银企不良债务的思路和方法还有很多,但不论那种方法都是利弊兼存,不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和银行的全部不良债务问题。因此,必须分门别类、综合施治、多管齐下,才能实现化解的效果。施治的结果必须使企业的负债率下降到50%左右,让企业可以轻装进入市场,银行可以向商业银行转轨。至于财政,目前虽然很困难,但必须扛“大头”,负重任,做出一些暂时的牺牲,以获取银企改革的长期收益,决不能对银行和企业搞竭泽而鱼、杀鸡取卵。而且,“化解”的动作要大,步子要快,久拖不决将使问题成堆,积重难返。因此,在长期推进渐进式改革后,要来一次全面配套的阶段性突进,以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果。

化解银企之间不良债务是协调银行与企业关系的当务之急,然而它所解决的终究不过是一些表层次问题。进一步讲,企业不良债务的形成是企业制度、金融体制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下的综合征。因此,只有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造国有企业制度和国有银行体制,转换经营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化解银行不良债权存量,并在此基础上避免不良债权增量的发生,从而在制度保障上实行银行与企业发展的协调。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这是理顺银行关系,避免不良债务增量产生的基础。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是有限责任、法人制度和科学管理。有限责任的意义在于减少投资风险,广泛向社会筹资,其要义就是实现产权多元化。在我国,产权多元化就是要求企业的部分股份应由非官办的法人和个人持有。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在现代公司中,国家股应占大头,或者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应占有控股地位。这种产权配置的理论需要认真探讨,因为,国有制经济或政府部门所有的企业,实质都是一种政权附属经济,而在任何情况下,政治和经济相比,经济都只能处于屈从地位,国有企业债台高筑,赖帐不还无不与其行政性质有关。银行不能拒绝对国有企业发放风险贷款,国有企业敢借银行贷款,敢发行债券,敢赖帐不还,银行向国有企业追债往往变成向其主管部门和政府追债。然而政权压到债权,银行斗不过政府,结果只能是不了了之。所以,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步骤,就是要在实行产权多元化的同时推进部分产权非政府化,实行民有化。只有这样,才能在深层上为企业注入新的经营机制。

法人制度是一种对经营产权的界定,即经营者有一切经营企业所必需的权利。但法人产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对自然人企业的发展和其缺点的克服,在于把资源集中在真正善于经营资源的人手里。在自然人企业,如业主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企业的经营发展及存续取决于业主或所有者的个人素质,而在现代企业中,除非所有者本人及其亲密伙伴受过专门训练,否则就很难在企业的高阶层管理中发挥作用。事实上,收入丰厚的家族很难保证其每一代人都具有胜任高层管理的能力。这一点导致了家族企业的衰落。所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钱德勒作出了一个精辟的结论:“由一组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就可以恰当地被称为现代企业。”由此可见,法人制度的要义在于克服所有者经营素质低下的缺陷,甄选高素质的经营者来管理企业。有人把法人产权理解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法人制度的内在属性可以排除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不当干预。这是正确的,但不是全面的。至于以为给企业放的权利越多,经营者的权力越大,越不受所有者干预就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精神,这显然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片面理解。法人制度确实是有保证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制度功能,但更重要的是在经营管理者的要求上。虽然这一层被法人制度的独立性所掩盖。试想,如果一个法人企业没有一个在市场中锤炼出来的懂经营、善管理的领导班子,而是由一批行政官员冒名顶替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支薪管理者来经营管理企业,这其中虽然不乏成功之例,但总的来说非成功者一定居多。因为官员中确实有能知人善任,把“三栖”干部配置在企业经营者位置上,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但更多的干部不一定是经商的料,让他们来经营管理企业,只能导致亏损,在市场竞争中败北。这不是那一个人的过错,而是制度使然。正因为如此,虽然经常有成功典型和先进经验的报道,但难以推广和取得成效。其原因不是别的,就在于个人因素所导致的偶然性成功抗拒不了制度体制所导致的必然性失败。而法人制度的真谛就是要在体制上建立起必然性的成功机制,把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推上经营管理者位置(虽然也有失败的例子,但那主要是由于个人因素而不是制度因素。因此其失败的概率要相对小一些。)。试想,投资者所以愿意对法人企业投资,无非是相信企业的经营者比他自己更善于管理企业,经营更有效益,投资回报更高。否则,他们虽只负有限责任,但也不会拿钱去打“水漂”。

科学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落脚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无非是为之作铺垫。没有现代产权制度作基础的“科学管理”是不稳定的、偶然的、不可靠的,必然要退化的。实际上,科学管理就是在合理配置和明确界定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纵横交错的权力制衡关系或法人治理结构。有了这一条,就能保证企业的健康运转和企业生命的永续存在。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障碍就在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机制上和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关系上。前者表现为经营者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市长”,后者要么表现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的一种跨章程、越程序的干预;要么表现为企业内部的“多头”争权引起内耗内讧;要么表现为权力制衡真空,经营者出现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企业内部关系的理顺有赖于企业外部关系的理顺,经济关系的理顺有赖于非经济关系的理顺。因此,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用人制度和权力制衡方面要有所突破,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落脚在科学管理上。只有这样,才能壮大企业、发展经济,为银行商业化提供合格的“顾客”。

2.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重新配置和界定专业银行的金融产权。我国专业银行是根据银行是公共簿记和社会管理机关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是产品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前,银行是第二财政,对企业实行超定额资金供给制。改革后,特别是1983年以来,企业资金供给实行拨改贷,企业所需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完全由银行供给,企业由过去吃财政资金大锅饭变成了吃银行的大锅饭,在资金供给上形成了一种在政府支持下企业对银行的“倒逼”机制。《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四大专业银行要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组织模式。客观地说,这一改革使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这种体制与真正的商业银行还有相当大的实质性距离。这表现在现有的国家专业银行依然是“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大一统银行,其产权分割和配置极不合理。专业银行总行作为一级法人代表行使资产管理权,却不从事具体的经营;而从事具体经营的分支行却不具有法人资格。身处前沿,时刻感受到市场变化和承受市场挑战的专业行分支行不能自主经营,而远离市场,又不直接承受市场压力的专业行总行却握有经营决策权。这种管理行权力集中过多,经营行权力分配过少的结果,必须是多管理、少经营,三级行吃一级经营行的大锅饭;管理层次多,办事效率低,费用损失大,经济效益必然不佳;同时,组织机构上的“科层式”结构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级别相对应,内部机构具有强烈的行政机关性质;体制上的垂直领导与纵向管理,资金主要靠行政计划调拨分配,资金的横向流动受到人为阻碍,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横向金融流程格格不入。当然,其根本要害还在于它依然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国有”性质和权力的过度集中则是这种“附属”的基础。无论在主动上还是在受动上它仍然是受政府控制和指挥其营运的官办银行而不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按其本质意义来讲,就是经营货币获取利润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三性”原则办事,讲经济效益,在和企业发生信用关系,客观上支持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是唯一的目的,除此而不承担任何其他政策职能和政治职能(不排斥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为此,目前各专业银行应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有一个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

所谓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就是指产权关系明确化、政企职能分离化、经营实体法人化、管理制度科学化。具体说,就是要用公司制模式对专业银行进行改造,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商业银行,以此具体界定银行的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以及银行内部的权力结构,为此,可探索多元化的产权组织形式,如国家控股、参股制,法人控股、参股制,一级法人分支行制,“母、子、孙”控股银行制等,同时,在银行内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聘任制。通过这种形式的改造,搞好产权的合理分割和明晰工作,建立起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框架,为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创造制度条件。

营造组织体系的工作可以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第一阶段,通过中介机构清理与评估专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按照资产的重置成本价格,从实物与帐面两个方面清理和评估,在对专业银行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的基础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进行产权登记。第二阶段在一级法人商业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和总结经验后,遵循产权配置更远离行政主体,更趋近于经营主体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将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改造为“母、子、孙”控股银行制。

注释:

〔1〕“一家两制”指一个掌权,一个捞钱, 通过权力把国有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转移到家办企业,见《解放日报》1996年2月7日。

标签:;  ;  ;  ;  ;  ;  ;  ;  ;  ;  ;  ;  

论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协调改革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