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闻自律组织的地位与作用_法律论文

英国新闻自律组织的地位与作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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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而自律则是个人或行业对行为的自我规范或控制。在西方国家,新闻界基于重视新闻伦理的传统,一般都在新闻行业协会的基础上设有新闻理事会(Press Council)处理相关事务。以往,国内有关资料在介绍这类组织时,通常都称之为新闻界自律组织。

近几十年来,随着西方社会法律、特别是人权意识的进一步强化,新闻自由的原则在被不断膨胀的“媒体霸权”破坏的同时,也愈来愈受到人权、隐私、诽谤等法规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家的新闻(媒体)理事会,实际已在发挥一种介乎法律和自律之间、兼有二功能的作用:即通过自律条规和纠纷处理机制,防范或减少新闻官司;一旦出现纠纷,可以作为法律程序以外的仲裁机构,解决媒体与公民的矛盾或冲突;即增进媒体对社会负责的意识,也保护媒体的权益。

在这方面,英国的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on,简称PCC)的实践,是较为典型的。

PCC成立于1991年,是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组织。在多数欧洲国家,投诉委员会只是新闻理事会下设的处理投诉的工作班子,而英国则是将投诉委员会升格,并完全取代了原有的新闻理事会。

这种改变的直接原因是,上世纪80年代,一些媒体忽视社会责任,肆意违反新闻伦理道德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成立于1953年的英国新闻理事会,对此无力控制,引起了英国社会的不满。于是,英国政府1990年责成当时的司法部长挂帅,组成了一个调查委员会研究处理这个问题。调查委员会最后提出的方案是:成立投诉委员会,以取代原来的新闻理事会,并给18月的“试验期限”,来看一看“非法定的自我规范能否有效。”如果试验失败,则考虑由国家立法来限制媒体对个人隐私和普通人的随意侵扰,并处理相关投诉。这引起了英国新闻界的高度重视,英国一些最主要的新闻协会立即表示,仍然应由新闻界实行自律。1991年初,PCC正式成立并开始履行职责。

化解新闻官司的积极因素

按照PCC自己的解释,它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报刊执行业界共同制订的《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处理公众对报刊违反《行为准则》的投诉。PCC成立11年来,每年受理的公众投诉平均为2000多起。由于对投诉提供了“迅速、有效和免费的处理”,绝大多数对报刊报道不满的公众,做到了“负气而来,释然而归”。另一方面,媒体由于有了这样一个中介,大量因新闻报道与公民产生的纠纷,可以在一种类似中国民事纠纷的“民调”机制,得到妥善处理而不需诉诸法律,省去了许多麻烦。

据FCC2002年6月在该组织网站上公布的最新资料,2001年受理的投诉为3033起(比2000年增长33%)。在全部投诉中,约有40%因投诉者与投诉内容无关,超过了规定的投诉时限等原因,经过简单调查后即决定不予受理。其余的投诉主要通过调解,使公民与媒体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或更正道歉,或申明理由,最终达到和解。对少数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投诉,PCC最后要运用其裁决权,作出一种近乎法律审判的裁决。不过,PCC的裁决只是道义上的评判,对当事双方不作任何经济惩罚,如果媒体有错,必须公开道歉或更正,但投诉者如果不被支持,也不会受到责难。

在实际操作中,PCC通过裁决来处理的投诉占总数比例很小。如2000年为57起,其中支持24起、驳回33起;2001年为41起,其中支持19起,驳回22起。经过PCC裁决的投诉,极少有因当事人一方不服而申请司法复审的。

PCC的权威首先在于它有一个公众信任的委员会。虽然PCC由英国各大新闻协会发起组织并提供财政支持,但该组织章程规定,委员中行业以外人士要占“明显多数”。报刊投诉委员会现有15名委员中,只有6人是各新闻协会推荐的资深编辑。PCC的委员定期分批轮替,有关组织推荐的人选,要经一个独立的任命委员会审查批准。而任命委员会成员又是政府部门推荐、新闻界认可的德高望重人士。

其次,为了取得公众的信任,PCC从五个方面作了规范并开展工作。

1、对公众的投诉或投诉意愿要迅速作出反应。正式投诉在接到后的3天内通知投诉者,并在15天内告诉进展情况。

2、对投诉尽可能迅速处理。委员会承诺的处理的时间一般为40个工作日。

3、着眼于解决问题而不作经济惩罚。投诉完全免费,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对媒体或编辑记者所作的“处罚”分别为:受到PCC谴责或批评、向投诉者道歉或更正、提供版面发表投诉者对报道的不同意见或反驳文章。

4、尽可能向投诉者提供方便。

5、尽可能公开、透明。PCC的有关统计数据、裁决文件等都公开发表,年度和季度报告向各成员报刊、议会、市民咨询机构、公共图书馆等报送,并经常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因此,PCC在英国实际具有一种调整新闻界和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准法律”功能。报刊投诉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机制,可以说为媒体和公众双方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而又不致引起重大震荡的环境。

《行为准则》——非立法之“法”

英国社会把PCC的工作称为新闻界的自我规范(selfregulation),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律。但是,PCC的上述功能表明,它不是那种没有约束力、仅限于道义上的自律,而是根据一套可依之“法”确立了对新闻纠纷进行仲裁的权威。这个“法”就是PCC的报刊业《行为准则》。

PCC的《行为准则》本着“既保护个人权利(rights of the individual),又支持公众知情权(public’s right to know)”的原则,针对新闻采编中一些可能与公众或报道对象发生矛盾冲突的问题,用16个条款对新闻记者和报刊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行为准则》希望通过对新闻报道是否准确、何为侵犯个人隐私和歧视等问题的严格界定,来保证媒体进行正常新闻报道的权利,同时又限制它们对新闻自由的滥用。而公民的投诉和PCC对投诉的处理,也严格以《行为准则》为依据。

《行为准则》由PCC设的一个起草委员会制定,一部由新闻界现职人员组成。PCC除了监督《行为准则》的执行外,还负有帮助不断完善的义务。根据处理公众投诉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以及主动地向包括普通公民和议会在内的社会各界征求的意见,PCC成立以来,已对《行为准则》的内容作了多次补充完善。例如,根据媒体因技术的改进而形成的新情况,如长焦距摄影镜头的普遍使用、电脑合成照片等手段的运用,《行为准则》对准确性、保护个人隐私等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又如,针对编辑记者越来越多地参入股票证券投资,《行为准则》对媒体关于财政金融的报道也作了十分明确的限制,要求利益相关人员实行回避。随着对有关投诉的处理,《行为准则》对媒体报道儿童、病人和其他“遭受痛苦和不幸”者的规则,也进行了不断的修改细化。

制定《行为准则》是为了规范采编行为,而一旦报刊违反了《行为准则》就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此,《行为准则》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报刊若发现自己的报道不准确或使人产生误解,应迅速更正,该道歉的要公开道歉;当报道对象认为报道有错误且理由充分时,相关报刊必须提供版面让他们申明观点。此外,PCC还通过指导、建议等,经常提请新闻界重视公众的反映。例如,英国议会上院一个特别委员会2000年发表了一份报告,提出了媒体在科学问题报道方面存在不准确、浮夸和乱发议论等问题。PCC随后就这个题目与英国皇家科学院和社会问题研究中心(SIRC)进行了讨论。当时的PCC主席维克汉姆爵士立即向新闻界推荐了这次讨论形成的《SIRC出版指南》,强调该指南“为科学和医学新闻报道划定了重要底线,报刊在作这类报道时,要保证评论、推测和事实有严格区别。”

有了这样一套规则和执行规则的保障措施,PCC成立十多年来,不仅促使新闻界提升了职业道德水准,而且成功地化解了媒体与公民之间的大量矛盾,把新闻官司降到了最低程度。2000年,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国务秘书在英国编辑协会年会上指出:政府之所以对自愿性的媒体《行为准则》的支持甚于对成文法的支持,就在于《行为准则》的一些规定比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更为具体有效,为投诉者寻求公正、迅速、免费的法律救济多开辟了一条渠道。

当然,《行为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决不是为了捆住媒体的手脚。PCC的准则起草委员会就表示,《行为准则》始终是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准则的条款虽然对媒体有限制,但在报刊代表公众利益进行正当的报道时,同样可以依据有关条款免除法律责任。

强调“高姿态“的媒体自律

虽然PCC的运作,特别是《行为准则》的运用,对媒体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与公众发生争议、冲突和矛盾。而且,尽管PCC调解了大部分投诉,还是有少数冲突无法调停,必须以裁决形式来解决。这对防止争端上升为法律诉讼,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严格说,引起公众投诉的,大多数是一些小问题。但是,投诉者需要澄清事实。对这类投诉,PCC一般都采取“和为贵”的原则。如果投诉者是普通人或“弱势人群”,PCC宁愿让媒体采取“高姿态”。如2000年一位老年妇女投诉一家全国性报纸未经同意刊登了她丈夫的照片。虽然报纸并无恶意,刊登后也无明显负面效果,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是报纸从图片库中删除照片,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又如一位妇女投诉一家全国性报纸报道其子死于自杀不准确,给家庭带来负面影响。最后的解决是报纸对事情予以澄清,表示将来处理类似事件时吸取教训。

有些普通公众投诉,牵涉到对个人名誉的损害,在强调公民个人权利的英国,这类纠纷如果诉诸法律,媒体总的来说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因此,PCC对这类投诉的处理原则,就是尽量说服媒体及时向受到损害的公众道歉。媒体若坚持异议,PCC作出裁决后,该道歉还是得道歉。例如,“住在英国西北部的一男子”2000年在投诉一家地方报纸在关于其子因驾车违法被定罪的报道中,报道了与此事毫无关系的他并描写了他的职业和讲话。经PCC调解,报纸向该男子作了公开道歉并对报道进行检讨。

PCC受理的投诉,也有少数是来自公众人物,此时,对投诉的处理就要看投诉内容是“事关公益”还是属于《行为准则》所允许的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范畴。如2001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夫妇投诉两家报纸未经允许报道他们的儿子准备报考大学的意向,有关媒体坚称报道“事关公益”。PCC作出的裁决,对投诉都给予支持,其依据是媒体违反了《行为准则》第六条不得随意报道16岁以下儿童的有关规定。

坎贝尔案的启示

在当代,新闻媒体越来越倾向于成为有强烈赢利驱动力的财团,它们与公民的法律关系也变得更为微妙。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以规范职业道德为己任的PCC,通过以积极方式处理公众投诉来减少新闻官司,消弥因新闻报道引起的龃龉,这无论是对维护媒体的利益还是保持和提高公信力,都是一种必要的安排。

虽然PCC的工作得到了英国社会的广泛欢迎,但它一直以来也受到新闻界内外两方面的压力。在新闻界内部,始终存在着少数媒体和从业者无视公民权利,社会责任淡漠的现象。一些人认为,与媒体过不去的人都是反对新闻自由的,PCC多年一直在驳斥这种观点,并以历年的投诉者中普通人都在90%以上证明,媒体确有自我管束的必要。在新闻界以外,由于几年前戴安娜王妃之死在欧洲引起了对“新闻狗仔队”的猛烈批评,以及《欧洲人权法》于2000年10月起开始实施,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要求拥有更多的隐私权。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出现了不少引人注目的公众人物与媒体的纠纷。这其中最突出的也许就是著名时装模特内奥米·坎贝尔与《镜报》的官司。2001年2月,《镜报》发表了披露坎贝尔吸毒成瘾的新闻,并刊登了她从戒毒诊所出来的照片。坎贝尔否认自己吸毒,并绕开PCC的投诉程序,直接将《镜报》告上法庭。

2002年10月13日,英国上诉法院判《镜报》胜诉,并判坎贝尔向《镜报》偿付约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坎贝尔案的结果表明,那种认为PCC过时了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当代新闻媒体与公民、特别是公众人物之间因报道引起的纠纷是十分复杂的,动辄诉诸法律往往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PCC的存在,恰好可以替代法律来妥善处理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矛盾、冲突和纠纷。

PCC在处理新闻纠纷方面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目前,中国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在缺乏专门法的背景下,媒体在新闻官司中败多胜少,且对很多败诉官司的判决都有意见或心存芥蒂;而法院方面,也因只能用普通民法来处理新闻官司,受到很多非议和压力。反观英国,同样也没有成文的《新闻法》或《隐私法》,但由于有了报刊业的《行为准则》和PCC,绝大部分新闻纠纷都能在相对平稳地得到解决,这无论对媒体,公众还是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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