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深层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股份制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从而肯定了股份制可以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是十五大经济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和突破。但要对此作深层次思考,还得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尤其是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扬弃"论。
(一)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用他那把异常锋利的"解剖刀"剖析资本主义时,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行了精深的研究,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社会化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股份制,无疑成了他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在此基础上构筑了他的股份制理论体系。而关于股份制的"扬弃论",则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股份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多处论述了他的"扬弃论"。例如,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制情形下,"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在另一处,马克思又写道:"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综合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深刻涵义:一方面,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它使得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产业转化为社会产业。另一方面,股份制对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的这种扬弃,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即是说,这种扬弃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它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正由于如此,股份制实际上就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
那么,为什么需要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呢?或者说,股份制为什么被用来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扬弃呢?这归根结底是由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所决定的。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抗,要求承认它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必要性,迫使资产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愈来愈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把大量生产资料推向如像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注:《马恩全集》第19卷,第238-239页。)这表明,股份制客观上是资产阶级面对社会化的生产力对资本主义公有制的猛烈反抗,调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采取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越来越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发生冲突,乃至不断爆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这就迫使资产阶级在可能的范围内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调整。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以将私人资本直接联合起来为特征的股份制便被采用,这种新型的资本组织形式比较适合于日益社会化的生产力,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继续向前发展。
这其中还包括着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即股份制还是加强生产调节、克服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必然要求。对此,恩格斯曾阐述道:"自马克思写了上面这些话(指《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论述--引者注)以来,大家知道,一些新的工业企业的形式发展起来了。这些形式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一个委员会确定每个企业的产量,并最后分配接到的订货。在个别场合,甚至有时会成立国际卡特尔,例如英国和德国在铁的生产方面成立的卡特尔。但是,生产社会化的这个形式还嫌不足。......因此,在有些部门,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实行统一领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注:《马恩全集》第22卷,第270页。)可见,股份制有利于加强生产调节,克服生产无政府状态。
既然股份制是适应生产力社会化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产生的,那么,股份制就是一种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资本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制并不具有所有制的属性。它既可以作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可以作为对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扬弃,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当然如果具体到某一个股份制企业,无疑有一个公有还是私有的问题。如果是由私有股份控股,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反之,如果是由公有股份控股,则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还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这里,我们可以来看一下马克思对股份制所给予的历史性的伟大的评价。他说,股份公司的出现是现代最不寻常的经济现象,"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的新时代。"(注:《马恩全集》第12卷,第37页。)它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重要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时期的蒸汽机的问世。为什么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的出现看作是"时代的曙光"呢?原因就在于股份公司是对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的扬弃,它使得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取得了社会的性质,因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点"或"过渡形式"。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明确。他说:股份公司的出现,"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这个"过渡"也就是"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成为全社会谋利的或按预先拟定的计划进行的社会主义生产。"(注:《马恩全集》第22卷,第279页。)股份制作为对私人资本的扬弃,是将私人资本主义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而社会资本主义无疑要较之私人资本主义更接近社会主义。因而股份制闪烁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希望之光。
既然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是对私人资本、私人产业的扬弃,使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产业转化为社会产业,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内使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发生部分质变,那么,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股份制,不也有利于扬弃私人资本和私人产业,使其逐步发生质变从而有利于公有制最终战胜私有制吗?
从今后长远发展趋势看,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取得最终的胜利,将不是采取固守阵地、闭关自守的方式;也不是采取对私人资本、私人财产剥夺的方式,而是采取对外开放,主动出击的方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利用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也就是通过公有企业吸收私人股份,或通过公有股份渗入私人企业。一方面,增强公有资本扩张力,支配和调动更多的私人资本,并且约束私人资本的过度投机;另一方面,实现对私人资本的扬弃,使它们逐步发生部分质变,最后战而胜之,取得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最终胜利,实现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实际上,马克思早就预言过:"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注:《马恩全集》第29卷,第299页。)所以说,股份制既是预示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诞生的"时代的曙光",又是预示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最终胜利、导向共产主义的"时代的曙光"。作为遵循社会发展规律、高举社会主义旗帜的中国共产党人,应当有这样的远见卓识,从这样的历史高度,来审视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股份制的问题。
(二)
进一步思考,股份制何以成为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或者具体地说,何以成为我国公有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改制形式呢?这又是由于股份制具有巨大的融合功能和分离功能。
如所共知,股份制具有巨大的资本集中功能。对于这一功能,马克思的典型描述莫过于他那两段有名的话:"积累,是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扩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眼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注:《资本论》第1卷,第688页。)正由于如此,股份公司,"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注:《马恩全集》第12卷,第37页。)股份制所具有的巨大的资本集中功能,在马克思的笔下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个别资本的扩大如果依靠自身的资本积累即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来进行,这一过程相当缓慢,而通过股份制能以最快的速度把社会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这一过程则可获得极大的加快。股份制的巨大的资本集中功能来自于其巨大的"融合"功能。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建立股份公司这一比较平滑的办法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融合起来。"股份制的这一巨大的资本融合从而资本集中的功能,适应了资本主义大规模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正为我国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大规模生产建设所需要。目前在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直接有利于企业资本金的供给,解决资本金严重不足和资产负债率过高这两个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问题。同时,又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的巨大的融合功能不仅表现在它能融合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即能以最快的速度把不同层次的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缓解资金紧缺的矛盾,并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还表现在它能融合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即能把本来相互竞争甚至对立的所有制关系,融合成为一个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利益共同体。而在这样一个利益共同体即混合所有制中,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相互"嫁接"和"杂交",相互取长补短,从而有利于企业体制的优化,大大促进资本运作效率的提高。
马克思不仅精彩地描述了股份制的巨大的融合功能,而且精辟地论述了股份制的巨大的分离功能。
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信用的发展,货币资本家将货币贷给职能资本家,职能资本家运用借入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里,货币资本家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拥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而职能资本家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拥有资本的经济所有权,从而发生了第一个层次的"两权分离",也就是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与资本的经济所有权(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这种场合,资本的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还是结合在一起的。但随着经营管理的越来越复杂化,在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制企业,原先由职能资本家所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不再由他本人所承担,而是交由单纯的管理人员--经理来承担,于是便进一步发生了第二个层次的两权分离,也就是资本的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至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便更加彻底(不仅实现了法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且实现了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分离,......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职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对于股份企业来说,"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在股份制企业,资本的法律所有权由各个股东、股东会所代表,资本的经济所有权由董事会所代表,而经营权则由经理层所代表。各享其权,各司其职,同时实现了两个层次的两权分离,从而既使得产权清晰达到最佳状态,有利于解决资本的人格化问题,避免出现企业无人负责的状态,又使得企业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结果,必然大大增强企业的活力。
正是由于股份制具有上述巨大的分离功能,所以它最能针对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粗放的弊端,作为改制的一种主要政策选择。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本质意义就在于,通过实现两个层次的"两权分离",促进"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目标的实现,使经营机制得到根本转换。可见,无论是从其融合功能,还是从其分离功能来看,股份制作为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或者说,作为公有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当之无愧的。
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行股份制与西方是逆向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情况下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将原先各自独立的私人资本联合成共同支配的社会资本而形成股份制,而在我国,却是将原先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财产归国家、集体、私人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于是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因为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化程度反而被降低了。笔者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尽管股份制的发展轨迹在我国与西方有所区别,但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给一定的所有制寻找与生产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实现形式。我国长时期以来,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搞得过多过纯,那种所谓"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严重超越了现阶段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迫切需要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正是这样一种实现形式。采取这种实现形式,固然是一种退却,但更是扎扎实实的前进。
(三)
在我国情况下,上述具有巨大融合功能和分离功能的股份制,主要适合于那些具有一定竞争性和盈利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至于那些面广量大的小型国有企业以及一部分中型国有企业,则可以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改制形式。在对股份制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深层思考和理解、把握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对于公有制实现形式选择的指导作用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马恩实际上是提出或肯定过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合作工厂时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之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36-498页。)马克思在这里把这种已经扬弃了资本和劳动对立的工人合作工厂即合作制看作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显然就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它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即可以大量地被采用。
对此,恩格斯作了这样的说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注:《马恩全集》第36卷,第416-417页。)而这种"必须大规模采用"的合作生产,也包括了股份合作制。这一点恩格斯也进行了具体说明:"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差不多二十年以前,丹麦的社会党人......就已经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注:《马恩全集》第22卷,第580页。)这里所描述的农民的经济组织形式,显然就是一种股份合作制。可见,以股份合作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这一思想不是现今才有的,在无产阶级革命党人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其实早就设想过。
以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农民的股份合作制,既实行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共同出力耕种",又实行了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并且"预付资金"。正由于如此,那种经济组织形式就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进一步思考,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公有制形式的界定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民股份合作制的描述启示我们,界定或判断一种经济形式是不是公有制形式,应掌握三条衡量标准,即:出资者是劳动者;劳动者实行联合劳动;劳动者实行资本联合。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就是公有制形式。这一命题的确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如果出资者不是劳动者,而是剥削者,即使实行了资本联合和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这种经济形式也不是公有制形式,而是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企业大抵就属于这种形式。其二,如果出资者是劳动者,但不实行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那也不是公有制形式,而只是以劳动者家庭为主的小私有制或个体所有制形式。其三,如果出资者是劳动者,而且企业内部也实行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但要是大多数劳动者不是出资者,并没有实行大多数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那也不是公有制形式,而是"业主式"的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初期的私有制就曾主要采取这种形式。可见,界定或判断公有制形式的三条标准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构成了公有制形式的完整定义:公有制形式是以劳动者为出资者,并实现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股份合作制符合这一本质规定性,所以它是一种公有制形式。深刻认识了这一点,对于我国公有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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