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地判断失业的严重性_失业率论文

科学地判断失业的严重性_失业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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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研究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失业研究。应该说国内外学者已经对失业作了大量的研究,然而直至今日,有关失业的一些基础问题,要么学者们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共识,要么所提出的理论总是与实际有一定的距离。在此,笔者力图换个角度作些探讨。

关于失业的科学含义

科学判断失业的严重程度首先要确定失业的含义。从表面上看,失业的含义好像很简单。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却似乎又并不那么简单。比如,你不能简单地讲失业就是没有工作(没有职位),失业不等于非就业(后者大于前者)。因为,在非就业中有一部分是自愿非就业或不能就业,比如他们自愿赋闲在家什么工作也不想干,甚至你给他找一份不错的工作他也不愿干。又比如残疾人或患重病者他们往往虽有工作愿望但没有工作能力。因此,从非就业中扣除这部分自愿非就业或不能就业后剩余的部分才是失业(或真正的失业, 在英文中, 失业为unemployment,非就业为nonemployment)。为此, 国际劳工组织以及美英等国规定失业的含义是:在进行调查之前的四个星期内寻找过工作或期待着工作,并且能在两个星期内开始工作但现在(本星期)没有工作的人。然而这一定义是不是就严密了呢?事实上,它仍存在一些问题。①某人在调查的那个星期无工作则即使此人下星期找到工作,也仍被算作失业者。②某人在调查之前很长时间失业(比如月度统计中有3 个星期无工作),但调查那个星期(第4个星期)突然找到了工作, 则按定义此人不能被算作失业。③某人长期失业,在调查之前的4 周内失去了找工作的信心而不再寻找工作,则此人也不能被算作失业。④非全日工作者,即使此人不愿全日工作也被算作失业。因此,划定就业与失业的界限并进行调查也并非易事。所以有些国家是以到官方进行失业登记者算作失业。显然这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失业者没有登记不表示没有失业,而登记失业者往往就业后并不来注销失业登记。总体看,登记失业反映失业的程度严重偏低,据统计,英国实际失业者是注册失业者的两倍。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失业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失业就是在统计抽样调查的那个月中处于劳动年龄内有能力工作也愿意工作但实际工作时数少于法定月工作时数一半的人。

这一定义与流行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①抓住了失业的本质,即失业是工作时间的失去,或工作时间太少。比如某人没有固定工作,但可以打临时工,如果运气好,一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一半,此时算作就业者,若不超过一半就算失业者。又如若某人在一个月内有3个星期无工作,但若有一个星期工作并加班时间长, 则仍算作就业。②强调了劳动年龄的重要性,在失业中明确扣除了非劳动年龄内的人,比如不满18岁的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③强调失业月度统计为参照系。排除登记失业的行政性做法。显然这一失业定义避免了流行定义所带来的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关于自然失业者(率)与标准失业者(率)

从表面上看,如果确定了失业的含义,则失业人数与失业率自然清楚。流行的做法就是:失业率等于失业人数除以失业人数与就业人数之和。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分子与分母的口径并不一致,因为分母中就业者的口径较宽,它包括了非劳动年龄内的人,因此分母应该为处于劳动年龄内正常的劳动人数;二是确定微观上某一个人失业与确定全社会的宏观失业人数不能仅仅简单运用加法。比如,有甲、乙两个普通劳动者,其中甲本月累计工作时间为70小时,乙本月累计工作时间为50小时,显然甲、乙均为失业者。以全社会看失业人数也可简单地说是两个人。但是深入一步看,失业人数实际上不是两人。假设月法定工作时数为160,则实际失业人数应为1.25人。也就是说宏观上描述失业人数及失业率时,我们还应引入“标准失业者”这一概念,以区别于现行的自然失业者。

所谓标准失业者是对自然失业者的折算。其方法就是用法定月工作时间除以失业者的实际没有工作的时间,实际没有工作的时间等于法定工作时间减去实际工作时间。如果某失业者本月完全没有工作,则自然失业者就是标准失业者;如果某失业者本月工作了40小时,即本月没有工作的是120小时(法定工作时间是160小时,160-40=120),则该自然失业者等于0.75个标准失业者(120÷160=0.75)。把所有标准失业者相加就得到全社会标准失业人数。一般来说标准失业人数少于自然失业人数,特别是随着在家上班、钟点工兴起会使得两者差距逐步拉大。

有了标准失业人数可以求得标准失业率。其方法就是把标准失业人数除以处于劳动年龄内正常的劳动力数量。标准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分母相同,由于在分子上标准失业人数低于自然失业人数,因此,标准失业率一般低于自然失业率。

显然,标准失业率比自然失业率更能准确反映失业的严重程度。从实际运作看,可以将两个指标并列使用。

关于总失业率与总失业率指数

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判断失业的严重程度,都不可能脱离总失业率或全国失业率这个指标(自然总失业率与标准总失业率,以下不加区分)。利用总失业率这个指标来反映失业的严重程度是极为自然的,也为世界各国所通用。但是存在的并不一定是最好的,不一定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简单地用总失业率反映失业的严重程度存在着诸多不科学之处。

①总失业率没有考虑到失业者的年龄构成。比如有两个地区,其总失业率相同,其中一个地区失业者中30岁以下的青年占80%,另一个地区失业者中50岁以上的人口占80%,显然,尽管两个地区总失业率相同,但其失业的严重程度实际上相差很大。失业率群体中青年比重高的地区其失业程度较之另一地区更为严重。

②总失业率没有考虑到失业者的性别构成。与年龄构成相类似,假设有两个地区总失业率相同,其中一个地区失业者中男子居多,而另一个地区失业者中女子居多,则显然,失业者中男子居多的地区要比失业者中女子居多的地区,其失业程度要严重得多。

③总失业率没有考虑到失业的地区构成。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由于传统历史、人文地理差别,往往对同一失业率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另外,不同地区失业率的波动,如果差距过大,则失业严重程度也是不同的。比如,有两个地区甲与乙,甲区与乙区上月失业率都为5%, 本月甲区失业率为10%,乙区失业率为0%则虽然本月与上月的总失业率均为5%,但实际上本月的失业严重程度大大高于上月。

④总失业率没有考虑到失业的波动结构。比如有两个相似国家,上年总失业率分别为0%、5%,本年总失业率均为9%。 按照现行对失业严重程度的测定,则自然认为这两个国家的失业严重程度相同。但实际上,若考虑总失业率的波动幅度,则两国的失业严重程度有较大差距。显然,这种情况也存在于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的阶段。

⑤总失业率没有考虑到失业的期限构成。比如某一国家的总失业率在1985年与1995年均为8%,但1985年的失业者,其平均失业时间为4个月,而1995年的失业者平均失业时间高达15个月,则很明显,1995年的失业严重程度比1985年要高得多。

此外,总失业率也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对失业敏感程度的区别。因此,对失业严重程度的科学估计要求我们除了继续使用总失业率这个传统指标以外,应该设计新的指标,比如总失业指数。

所谓总失业指数它实际上是一种对影响失业严重程度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处理后所得到的指数。在形式上类似于总物价指数(通胀指数)。为了更明确地表示失业严重程度,可以把总失业指数的量值划分为:当总失业指数低于4%时,称之为无警型失业;当总失业指数处于5%—6%时,称之为轻警型失业;当总失业指数处于7%—9%时, 称之为中警型失业;当总失业指数处于10%—15%时,称之为重警型失业;当总失业指数超过16%时为巨警型失业。这里需要注意3点, 一是总失业指数不等于总失业率,切不可把总失业指数5%理解为5%的总失业率。二是这里的区间划分是初步的。实际确定可以采用专家法,亦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总失业指数的计算,其方法是加权平均。首先确定影响失业严重程度的各种因素(各种变量),比如总失业率(A)、 青年失业率(B)、男性失业率(C)、地区失业率差距(D)、 失业率波动差距(E)、平均失业时间(F)等,然后根据这些因素对失业严重程度的影响作用,赋予其不同权值a、b、c、d、e、f。一般总失业率、青年失业率、平均失业时间的权值相对大一些。最后作加权平均计算,即aA+bB+……+eE+fF。实际计算时还需要作一些技术性处理等,利用历史内插检验,不断调试直至总失业指数的变化与实际历史情况基本一致。

在此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劳动部)应尽快组织一个由各方面人士组成的研究小组,及早确定并编制中国的总失业指数,改变政府目前在失业严重程度的估计上所存在的种种相互矛盾的做法,避免无谓的分歧。

不言而喻,如果我们对失业严重程度有了科学的估计,则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开展失业监测系统、失业预警系统、失业救警系统的研究。这对于一个拥有12亿人口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意义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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