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双层社会结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城乡论文,农村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双层社会结构研究,我国理论界已有许多专家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重点探讨中国城乡双层社会结构形成的历史原因,以及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双层社会结构的历史演变——从氏族制、分封制到郡县制
中国的社会组织结构,按照历史的沿袭,大体经历过三种形式:氏族制、分封制和郡县制。氏族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结构。当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转向父系氏族,随着时间的推移,氏族的人口越来越多,于是发生分化,同胞之间慢慢相对分离,从原来的氏族独立出来成为新的氏族,这种分化的结果,便形成了以“部落——胞族——氏族”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结构。氏族制的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压迫的出现,国家作为阶级压迫工具应运而生,氏族制的社会组织结构随之销声匿迹,进而演化为分封制。分封制是奴隶制国家采取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中国古代的分封制社会组织结构,其组织形式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度人之商,各有分亲”,这种分封制到了春秋时代开始变形,出现了诸侯称霸,列国争雄,周天子名存实亡,分封制走向崩溃,进而演化郡县制。
中国封建社会的郡县制有如下几个特点:(1 )从权力的构成来看,低层次的机构数量大于高一层次的机构数量。(2 )从机构的运转功能来看,越向下功能越小。(3)从社会管理层面来看, 形成了双层社会结构。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古代中国就形成了“大国小农”的社会,在实行“郡县制”之后,便逐步形成了“双层社会”结构管理模式。在双层社会结构管理模式中,第一层属于官僚社会,这是一个从皇帝、中央到郡、府(州),再到县逐级构成的官僚社会,由皇帝委任各级官吏进行统治。第二层是民间社会。这是一个以县以下的农民为主体,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构成的相对自由运作的民间社会。在中国历史上,农民意愿的表达、群众的各种活动,一般都是由民间自然产生的“大户”组织进行的,民间社会自我组织自我协调,官府插手比较少。官府对农民的征税和管理,基本上通过农村的“大户”,还有士坤及其人际网络来进行。在官府的管理层次少、官员设置较少、吏治比较清明、农民负担不太重的情况下,农村的“大户”和当地的“士绅阶层”融为一体,能紧密地和官府合作,使“双层社会”得以有效地运行。相反地,官僚社会与民间社会就会发生尖锐的矛盾,农村中的“大户”往往就与官府不能紧密合作,进而产生一种分离和对抗。从历史上看,由于我们国家大,人口多,各地之间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十分不平衡,由中央高度集权,通过层层官府来管理整个社会的运作成本相当大,“治大国如烹小鲜”,稍有不慎,就会激化官民矛盾。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是将基层政权设立在县,县以下的农民、士绅、大户等自主运作,由农村中的“大户”和士绅配合官府来管理中国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
二、中国城乡双层社会结构形成的原因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这种双层的社会结构,是与中国社会内部经济与政治利益分配格局相对平衡这一因素相联系的。其具体表现在:
1、 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一种以租佃制为剥削形态的地主经济,直接生产者不是领主土地上的农奴,而是租种地主土地上的农民。
与西欧中世纪的领主经济相比,租佃制较多地承认、顾及农民利益。地主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产作为私有财产并不以“主人底价位”(注:马克思认为,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以“主人底价位”为前提,在那里,“土地显得象它的主人底非有机的身体。”《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6页。)作为必要的前提,地主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占有,主要不是依靠政治权力而是依靠经济上的租佃关系,因而小农对地主个人的人身依附比较薄弱。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民用自己的手工具耕种小块土地,可以自行支配耕作时间、种植品种和从事副业生产,在生产经营上拥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当的自主权。与租佃制出现的同一时期,中国在封建社会初期就开始实行土地买卖,农民可以通过买卖途径获得足够自己耕种的土地成为自耕农,从而免受地租剥削而使自己获得最大的限度的实惠。
2、中国长期建立的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在封建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全国一切领域行使权力,不允许有其他权力中心。
在皇权支配下,臣民不分贫富、贵贱,官民都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集权机制,不仅与农业经济相适应,而且对维护农业民族的经济利益分配格局的平衡具有一定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在:一是中央集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统治阶级个人权力的恶性膨胀。在封建社会,历代皇帝都会运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和法律,不断削弱和打击大臣、显贵和豪富个人的政治、经济特权,从而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维护各个利益集团的均势。二是中央集权政治有利于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在中国长期的封建时期,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以至地主个人不能拥有行政、司法和军事等权力。这种政治体制把全国军、政、法、财各种权力集于中央,避免了西欧中世纪王国林立、各自为政的割据状态,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封建王朝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顾及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中国历代王朝是依靠地主和农民这两个阶级的“对立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保证统治集团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实行“约法省禁”。减轻租税、徭役等政策,部分地承认、顾及农民群众的利益,从而维护封建秩序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稳定。四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编户制下的小农经济,阶级结构是单一封建性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中国封建专制制度把维护自然经济视为根本,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之,中国未出现过城市经济与市民阶级。这种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与专制的上层建筑相结合的社会结构,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和再生力,成为一块“活的化石”。(注:庞卓恒:《中西封建制度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2期。)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超稳定的、单一的小农经济结构。因为中国单纯的农业经济是稳定性最高、进化度最小的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结构顽强地抵抗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率极端低下,只以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同时,这种经济结构易于产生地主官僚专制制度和封建宗法思想,整个社会内外经济又缺乏横向联系,社会体制不是网络结构而成垂直结构系统。因此,尽管政治极不稳定,经济结构却很稳定,即使外来资本主义也难以将它动摇。
3、中华民族长期处于宗法式的农业社会体系之中。
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多年的文明社会进程,其中有四千年是在一种社会宗法式的农业文明社会中渡过的,只是在近、现代的一百五十多年间,才逐步由宗法农业社会向近、现代的产业社会过渡。宗法式社会的农业,是一种生产力低下、发展缓慢的个体小农业。在这种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之中,人对自然是软弱无力的,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也仅仅是利用和顺应大自然所赐予的种种有利客观条件,以取得物质文明的成果,求得人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环境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是人与自然的依附关系。而这种小农社会中的宗法式的社会构成,是以孤立、分散的血缘家庭为社会的细胞和基本的生产单位,同时又把以血缘组织为外壳的家族、宗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地域组织,最后是以“家天下”的皇权统治构成整个国家的主轴。这种历史的沉淀,使得血缘的宗法关系网络覆盖了整个社会生活,支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族的每一个成员终其一生,只能是血缘群体组织的一分子,个体的一切活动只能是血缘群体活动的一部分。个体不能脱离血缘群体,个体完全依附于血缘群体,这是一种宗法式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以宗法纽带为主体而形成的人际关系,使血缘亲属关系成为中国农民社会关系的主链。家庭家族的特殊地位和奇异功能,决定了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表现在:一是家属家族关系总处于优先地位,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显得更为重要、更有价值,置家庭亲属关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对同胞亲友以无限的宽容和庇护。血缘亲属关系是中国社会关系的中心和重心。二是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同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原型模板。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和秩序,实际上是家庭关系法则的扩展和演变,家庭关系是人际关系的原型,人们对家庭亲属关系的意识或观念,是进行人际认知和建立人际关系的前提。三是宗法制度被作为国家组合的根本原则,裙带关系上升为普遍的价值定向。裙带关系是家庭制度无限渗透的典型表现。中国人受家族主义的支配,把家庭责任和义务看得高于一切,认定自己应该全心全意为家族和家人服务。这种近亲繁殖起来的关系不仅盛行于社会各行各业之中,而且最终把业缘实体也转变成了血缘家族实体。这种以血缘纽带为主体结成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中国社会结构的松散性,影响了中国社会整体功能的发掘。
4、政府吸引力和民众向心力是双层社会结构运行的关键。
在中国历史上,孔子和孟子都非常重视民众的向心力,认为天下的得失,最终取决于民心的向背。孔子深信“民为邦本”,明确指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任何政府如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民众对它缺乏向心力,它就无法生存。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孟子说:“民为贵”(《孟子·尽心下》),“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离娄上》)。孟子还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公孙丑下》)。“人和”就是民众的向心力,就是民心的支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是一条不可违背的历史规律。而在双层社会结构的运行中如何增强民众的向心力呢?孔、孟主张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制民之产”,“黎民不饥不寒”。二是“节用而爱人”,“取于民有制”。三是“忧以天下,乐以天下”。
从上面四个方面的分析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中国发达的农耕经济条件下,全民族成员虽然由于占有生产资料多寡不同,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因而所得的收入多寡不同,但绝大多数民族成员都是要求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共同兴修水利、保持商贸往来的。这就需要民族的统一和团结,制止割据和分裂活动;这也需要本民族强大,得足以抵御外族的入侵。民族成员的这种需要和民族群体对这种需要的满足,就成为民族资源力的源泉。集中表现了民族的这种经济要求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有利于制止封建地方割据,集中力量抵御外族入侵、控制、调节各种民族内部矛盾,保持“国泰民安”的田园生活。顾炎武在《日知录》中称这种政治体制“如网之在纲,有条不紊”,以致天下之治。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也说:“以皇帝为首的内外各级统治机构,是用来压迫广大劳动民众的。但在表现上,都被当作各方面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皇帝被当作各阶级、阶层的最高保护人和公正人”。(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二册,第3页。)
三、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变迁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实行人民公社这一制度过程中,对农村采取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控制手段,这一做法,与历史上采取的双层社会结构管理体系有根本性的区别,即将行政管理一直延伸到最基层的农户,直接管理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垄断了所有的资源。这种管理体制带来社会结构上的根本性变化,即“官僚社会”延伸到农村,而农村的“民间社会”消失了,农村中的“大户”、“士绅”现象隐而不显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邓小平富民政策的指引下,农民群众中蕴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地激发出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提倡村民自治,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成了农村的“大户”,他们主动地配合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当前农村社会又重新纳入双层社会结构中。导致农村社会重新出现双层社会结构的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突出的有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乡镇政权体制改革不到位。
中国的政权历来建制到县,从县到中央划分为若干政权层次。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政治需要,对政权层次进行过多次变更和调整。建国初期分为五级:中央——大行政区(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省级——县级——乡级;1954年至1966年为四级:中央——省级——县级——乡级;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区行署仍为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1982年在经济发达地区试行了市管县的体制,这样,我国现行的政权层次为四级、五级并存,四级为:中央——省级——县级——乡级。在试行市管县的地方为五级: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是国家依法在农村建立的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新中国成立,尤其是1949年9 月建国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通过,使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农村新的基层政权体制具备了根本的政治保障。在这阶段,基层政权体制的法律规范比较明确,行政建制指导思想强调严密性,以便于新政权的巩固,乡镇体制形成了党、政、群三大系统格局。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及同年8 月《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对公社的规模、体制等作出明确规定。1962年9月, 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即“六十条”),进一步确认了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人民公社时期,虽然全国在公社规模上也有过调整,但体制大体稳定,公社一级干部一般均由上级党委任命,属于国家行政官员序列。生产大队、生产队一般设党总支与党支部,大队书记和支部成员属农民身份,拿工分补贴,行政管理与经济组织合二为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被瓦解,建立了乡政府,全国乡镇一级普遍建立了乡镇政府的职能。在村一级,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上不再属于一级行政组织,变成了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我们在对乡一级政权组织的定性上一直拿不准。现在实际上不仅已将乡镇变成拥有实体财政的一级政权,而且还采取其他形式,把乡镇一级的政权延伸到农村。但是,现在的乡镇却没有一级政府的功能和权力,只是一级残缺不全的政府,只有向农民“索要”的权,而没有多少“给予”权。由于政府职能不明晰,职能转变不到位,仍然是大政府小服务,造成政府权威的下降,影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另外,由于条块分割,机构设置交叉重叠,对农村实行多头管理,增加农民的负担。从中央到地方,由于权力被分解到条条管理的数十个部门,这些部门又派生出大大小小的一大批事业单位和所属企业,机构日益膨胀,吃闲饭的人员越来越多,而实际运行的结果,往往是以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向老百姓要钱养活自己,形成庞大的利益集团。不仅仅是乡一级,而且到村一级,上行下效,给农民带来沉重的负担。
2、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不够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强化了家庭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农户获得生产和产品分配的自主权,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极大激发了农民潜在的生产热情,克服了以往农业产品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但是,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由于农村权力和利益的分化,农民处于分散状态。过去靠上级任命的干部,在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体制下,失去了权力发散的有效手段。加上部分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不当,使农村干部矛盾极为突出。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农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对更好地理顺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化解农村基层存在的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村民自治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民的民主参政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的自治组织建设刚起步不久,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又加上农村缺乏现代组织基础,民主素质差,政治参与条件不充分,导致许多地方农民的自治组织流于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两种不正常现象:或上级指派村委干部,或地方权势霸政。农民不能真正选举自己想选的人。二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社会调控功能弱化。从国家政权体制分离出来的村民自治组织,不再拥有强有力的干预能力。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大多来自本乡本土,大多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千丝万缕的血缘和地缘纽带关系,使得他们在处置村民权益时很难做到独立公正。这不仅影响着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威性,导致其组织调控能力弱化,而且会出现组织真空,使农村政治出现混乱参与状态,三是村民自治组织与乡政府之间的组织关系不明晰。在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现象:一种是依附政治型村委,另一种是过分自主型村委,这不仅给乡村工作造成矛盾,而且使村务与政务划分不清。
3、农村权势阶层崛起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20余年来。农村权势阶层崛起是最显著的一种变化。新兴富裕的农民与乡村两级官员是乡村权势阶层最为核心的力量,这两种力量的历史角色转变,对中国城乡的社会结构产生极大的影响。首先,乡村权势阶层从农民集团中分割出去以后,一般的农民群众变得分散、弱小,他们在制度保障方面处于无助的地位,一般农民群众事实上很难成为新生产力创新的直接动力。其次,乡村权势阶层增加了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形成。其重要的因素是农民的税费负担过重,使得农民进入市场举步艰难,如此下去,农民被阻止在市场的交易之外,农村市场经济难以扩张,直接造成农民状况的日益恶化。
乡村权势阶层的权力扩张为什么得不到制约?一是分散的农民与乡村权势阶层的权利是不对称的,乡村官员掌握着大量的非市场资源,这些资源滋养权力,扩大着权力,并加速他们的利益的扩张。二是由于上级监督下级成本极高,乡村官员很难受到上级的真正约束。在权力得不到制约、监督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变相地把权力“典当、抵押”给了当地的富翁,使得乡村的富裕阶层与权势阶层紧密地结合,这种权与钱的结合,使得中国农村社会更趋于非市场化。
如何对乡村权势阶层进行有效约束?乡村权势阶层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客观现实,衡量农村工作的好坏不在于是否存在权势阶层,而在于它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最重要的有二条,一是中央政府应该成为今后农村制度创新的主导力量,而不能寄希望于农村自发的制度创新。二是中央政府要帮助农村打通市场渠道,使得乡村权势阶层的一部分权力资源转化为市场资源,弱化普通农民与乡村官员的权力约束关系,强化其市场关系,使普通农民与乡村权势阶层通过市场关系建立起平等的对话,使农民尽可能以最低成本在市场行使他们的权利。
4、农村的宗族家族势力影响着乡村自治组织。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中,宗法的思想和制度长期束缚着农民,控制着农村基层社会。解放后,以宗族为中心的宗法活动趋于消失。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社分离,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调控能力弱化等原因,使得宗族势力有可能以保护和协调同宗族成员利益形式出现,达到影响和干预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决策。其具体表现在:一是宗族势力与村民自治政权相结合,形成党、政、族三位一体的混合组织。在这种畸形组织中,宗族势力往往混同行政组织,宗族利益得到村民自治政权保护,有的还把这种保护进一步发展成为地方保护主义。二是由于宗族势力的干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很难在农村贯彻执行。有些地方,由宗族势力煽起的抗粮、抗税、抗计划生育、围攻政府、集体上访,越级群访的事件屡有发生。三是以族规宗约取代党纪国法。由于一些村民长期受宗族意识的影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不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而在处理和解决各种争端时,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姓氏为界限,因而极易出现偏激和违法行为。四是在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基层干部的活动中,宗族势力操纵民主选举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宗族的利益,一些大家族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把持选举、左右选票,推选自己的族长为村干部,一旦达不到目的,就破坏民主选举及有关制度,干扰民主进程。五是用宗族内长幼、亲卑等宗亲关系取代了村民之间平等合作的人际关系。宗族头面人物与执掌权力的族人联系密切,左右和控制村民的各种活动。
由于上述几个突出问题的存在,又加上其他因素,使得原来已消失的“民间社会”和农村“大户”又凸现出来,使得中国社会结构又重新纳入“双层社会结构”的矛盾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这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的一个理论和现实问题。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今后农村的社会结构变革还是应该走农民民主自治的道路。最终的整合还是要靠代表农民和政府的官员相配合进行社会管理。当然,新时期的“民间社会”和农村“大户”,不应该再单独靠血缘、地缘和亲缘关系来构成与动作,而是要通过公共选择、社会契约、法律等形式,形成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运行模式,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使传统的民间社会在向现代市民社会转向的过程中,能够与政府形成良性、协调的互动关系,从根本上保证农村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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