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框架论文,竞争论文,关系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3)06-0060-03
WTO是世界上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如今它的触角早已超出了货物贸易这一传统领域,延伸到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其他领域。其中“贸易与竞争”新的议题可能导致世界贸易体制的重大发展,而其逻辑起点就是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
一、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互补性
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享有某些共同的目标。至少在部分上,两个政策都基于这种认识:没有扭曲的市场可以将效率和资源配置最大化。(注:OECD,Consistencies and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COM/TD/DAFFE/CLP(98)25/FINAL,paragraph 11.)因此,贸易自由化和竞争政策都寻求消除市场壁垒和市场扭曲,使市场更具竞争性,提高效率,增加福利。它们还寻求通过自由贸易和开放竞争来确保消费者利益。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其他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平衡。在贸易政策中,经常出现为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耗尽自然资源的必要措施及保护基本的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而允许偏离自由化途径的条款。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领域经常出现的部门豁免的情况,同样反映了一种公共政策,与贸易政策一样。另外,两种政策有共同的原则,如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
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制重点在不同的领域。贸易政策关注“边境上”(at-the-border)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或确实扭曲贸易流向。贸易谈判集中于“边境上”措施的自由化,即获得市场准入。竞争政策则关注“边境后”(behind-the-border)的竞争状况,竞争当局的管辖权传统上限于国内市场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尽管近些年来,为了规制国际卡特尔及国际兼并等活动,出现了国内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国内竞争当局实施合作的案件,但是,在所有的案件中,竞争当局管辖权的重点必须是边境后而不是边境上的竞争效果。(注:这一区别不应夸大。1947GATT中,第三条包含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政府通过禁止适用诸如国内税和其他的国内法律及规章等歧视性政府措施,维持国内和外国产品之间的竞争状况。GATS、TRIMs、TRIPS也有贸易谈判者给予边境后措施以更多注意的迹象。See OECD,Consistencies and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COM/TD/DAFFE/CLP(98)25/FINAL,paragraph 5,paragraph 7.)与边境上/边境后的区别相对应,贸易政策关注公共行为,即政府措施;竞争政策则关注私人行为。(注:这一区别也不应夸大,例如,某些私人实施的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的有害行为,受到反倾销纪律的规制,有些国家的竞争政策近年来也已延伸到基础设施和专业服务领域的政府措施。See OECD,Consistencies and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COM/TD/DAFFE/CLP(98)25/FINAL,paragraph 9.)
由于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享有某些共同的目标,而两种政策的规制重点在不同的领域,因此在获取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它们可说是相互补充,相互强化的,缺乏其中一种政策,另一政策无法充分实现其目标。例如,竞争政策通过防止私人企业单独地或共同地将价格提高到竞争市场状况下所导致的价格水平之上来保护消费者。当—个企业单独地或与其他企业一起,有能力将价格提高到并维持在竞争水平之上时,它便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果进入某一特定市场相对容易,企业是难以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关税通常被视为进入壁垒,贸易自由化所促成的关税减让无疑可以减少企业将价格提高到并维持在竞争水平之上的可能性,从而有助于竞争政策功能的实现。反过来,实施有效的竞争政策以规制反竞争行为对于贸易自由化的成功也非常关键。比如,即使不存在阻碍市场准入的措施或具有相同效果的限制性管制,但如果国内和国际市场盛行反竞争措施,贸易自由化的益处就无法实现。WTO争端解决机构1998年处理的柯达诉富士案反映了这一点。此外,国内市场强有力的竞争还有助于贸易自由化协议所引起的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注:OECD,Complementarities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COM/TD/DAFFE/CLP(98)98/FINAL.)。在许多方面GATS基础电信服务协议是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目标相互强化的最好范例,该协议应用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双方的方法和概念,既涉及政府措施,也涉及私人措施(虽然是以非直接的方式),不仅涉及边境上的措施,而且涉及边境后的措施(注:OECD,Consistencies and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COM/TD/DAFFE/CLP(98)25/FINAL,paragraph 10.)。
二、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不一致性
尽管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具有互补性,但两者也可能相互抵触。贸易政策可能对竞争产生反作用,这集中体现在那些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而使之隔绝于外国竞争的贸易措施,它们有助于国内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集中,可能导致对优势地位的滥用,从而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注:See 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Report on the meeting of 27-28 July 1998(WT/WGTCP/M/5,1998),paragraph 63.)如一些贸易大国频频使用反倾销,阻碍物美价廉的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不仅剥夺了外国生产商的市场准入,而且妨碍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在与标准有关的贸易中,过度的要求会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市场的竞争性。竞争政策也可能对贸易产生反作用,比如竞争法的豁免和除外规定往往是便利私人反竞争行为(如滥用支配地位、卡特尔行为、反竞争兼并等)的一个因素,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消极影响。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所以可能相互冲突,根源于它们毕竟是两项不同的政策,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存在着诸多差异:
贸易政策注重生产者利益,而且更多地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竞争政策则集中于企业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贸易政策保护竞争者,竞争政策则保护竞争本身。在贸易政策中,国籍是一个关键因素,贸易政策有时承担着强烈的国家特有的关注和目标,如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出口等;而在保护竞争时,国籍是或至少应该是与竞争政策不相关的因素。另一方面,竞争政策在适用时,更易于给予本国生产者和消费者额外的重视,而忽视其他国家消费者的利益(如许多国家的竞争法对出口卡特尔给予豁免,因为出口卡特尔虽然对海外消费者产生影响,但对本国福利无害)。另外,竞争政策有时包含生产者导向的目标,如保护小企业或追求国家产业政策。(注:See 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Report on the meeting of 16 and 17 September 1997(WT/WGTCP/M/2,1997),paragraph 11.)竞争政策强调个别市场的实际竞争问题,而贸易政策着重保护竞争机会意义上的潜在竞争问题,力图通过保护竞争机会而非某些具体市场的竞争本身来寻求获得更广泛意义的和全球角度的效率,这一不同可能导致在贸易政策术语中市场的定义比竞争政策分析中更广(注:See OECD,Consistencies and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ies,COM/TD/DAFFE/CLP(98)25/FINAL,paragraph 18.)。
从整体上而言,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作为两项不同的政策,它们所服务的具体目标有如上诸种区别,如果落实到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时期,两项政策所追求的具体目标可能差异更大,因此它们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冲突的效果是自然的。
三、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替代性
除相互补充和相互抵触的关系外,在某些方面,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还有可替代性。例如,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关于价格歧视的竞争法条款可作为反倾销措施的替代品。反倾销法和竞争法均规制掠夺性定价,但反倾销措施的采用比竞争法措施要随意得多。根据竞争法,只有存在掠夺意图及通过掠夺性定价,竞争将被削弱,且掠夺者将随后获得垄断价格和利润的可能性时,国内的低价销售才是非法的,而在采用反倾销措施时不需要满足掠夺意图这一标准。另外,低于国内价格,而高于平均可变成本的出口价格被视为倾销,但对于这类情况,竞争法是允许的。(注:See WTO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Report(1998)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 to the General Council(Geneva,WT/WGTCP/2,1998),paragraph 28,paragraph141.)原则上,竞争法承认价格歧视是正常商业行为的结果,因此它不禁止价格歧视本身。而反倾销法持“倾销有害论”,以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并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作为制裁的标准,本质上是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者,而非竞争本身。因此,竞争法在促进竞争,保障消费者福利方面显然优越于反倾销法,从长远来看,对全球的经济发展和繁荣都有利。在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是欧盟,罗马条约在成员国之间排除了反倾销法的适用,成员国内部发生的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由欧盟的竞争规则规制,这主要表现在罗马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
即使制度之间直接的可替代性不可能,有人提出,竞争政策中的因素是否可以并入贸易政策也是值得考虑的。反映在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上,则体现为对反倾销法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纳入或融进竞争规则,消除其中反竞争或限制竞争的条款,使反倾销法能更多地考虑到竞争的需要。(注: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页。)乌拉圭回合之前,GATT反倾销守则的许多规则备受批评,因为它们存在明显的漏洞,极易导致反竞争的效果,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的反倾销守则作了不少修改,包括限制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的酌情裁量权、收紧结构价值的计算规则、规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具体比较方法、将竞争因素纳入因果关系条款等,其意图或至少部分意图是使反倾销法更能够与竞争原则一致。
但是,也有人反对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或修改反倾销法以使其与竞争政策一致,其主要观点是两者有不同的目标,基于不同的原则,针对的是不同的问题。这些观点仍在争议之中。
四、结语
总之,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是复杂的。从最好的角度来说,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可以有助于它们彼此目标的实现。但是,从最坏的角度来说,它们会干扰彼此获得积极成果的能力。作为不同的政策,它们的具体目的有所不同,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效果是自然的。但是,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具有互补的理论基础(即消除或减少市场壁垒和市场扭曲),它们共享促进经济效率和福利的基本目标,它们都基于透明度、非歧视等原则,如果得以有效地实施,两项政策是能够相互强化的。对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只看到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是不现实的。在WTO框架下,只有全面了解了这些关系,才能够采取措施,加强它们积极的一面,使它们尽可能地相互一致和相互促进。
收稿日期:200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