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非正式人际关系与关系合同的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人际关系论文,合同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03)03-0052-03
一、乡镇企业与非正式人际关系
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中国农村改革最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之一。但是这一成就却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难题,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解释乡镇企业的成功。乡镇企业的崛起至少对传统理论构成了如下挑战:
1.西方标准的产权理论难以对乡镇企业的成功作出合理的解释。产权理论的核心思想是认为“没有清晰的私有制将导致企业的经营不善,若不广泛存在清晰产权,任何制度都会运作不佳。”根据西方标准的产权经济理论,乡镇企业的产权界定本质上是模糊的。典型的乡镇企业是位居标准模式核心的私人组织的对立物。然而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非国有企业形式以及由它起主导作用的中国模式,却比标准模式运行成功得多。
2.乡镇企业的崛起对二元经济理论也提出挑战。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工业化的确立意味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和传统农业的逐步瓦解。传统部门除了提供廉价的劳动力以外,对现代部门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而传统因素反而往往成为现代部门成长的障碍。乡镇企业恰好对这一主流观点提出了难题。
之所以存在这两个困难很大程度在于我们忽视了西方经济理论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传统的中国社会同西方社会的结构是不同的,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的自我主义是一切价值以己为中心的主义。因此中国的社会结构可以称之为“差序格局”,这种格局使个人和群体的界限成为相对的和模糊的。这和西方把权利和义务分得清清楚楚的社会迥然不同。或者更清楚地说西方社会的秩序是主要依靠条理清晰的法律等正式制度来维持,而中国传统社会则主要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维持。或者可以说西方社会是块状结构,而中国社会是网状结构。中国的文化传统既不是个人主义也不是集体主义,某些论者将中国的传统归纳为家族集体主义是不准确的,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相对于个人的界限分明的集体观念。具体到经济学领域我们会发现,西方经济学理论所隐含的前提假定是西方社会结构所决定的。西方经济学至少从亚当·斯密以来就确立了个人主义的哲学观。个人是分析问题的出发点,而个人又特指在特定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身效用函数的理性经济人。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同西方差别很大,所以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土壤里成长起来的经济学很难直接运用到对中国经济的研究上,其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定也并不完全符合中国人在经济生活中的行为特征。正是由于这种个人主义哲学传统,西方经济学所关注的是市场和企业,而企业之间,企业同市场之间是有清晰的界限的,这一界限由产权所规定,这是由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所决定的。而中国的乡镇企业就无法完全按照上述模式来分析,它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在中国农村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上成长起来的乡镇企业很大程度上依靠市场和企业之外的第三个要素——网络来运转。与这二者不同,网络是非正式的,它并不依靠正式契约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来保证,而是以私人信任代替体制信任。信任圈从内向外扩散,其顺序比如是:家庭→亲属→朋友、同学→方言群体等等。正是由于网络的非市场特征,使得它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乃至它的存在在以往的研究中被严重忽略了。网络作为不依靠契约的非正式制度,实际上就是互惠的交换模式,在中国乡镇企业中网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威廉姆逊的关系合同理论
关系合同的概念是由法学家伊恩·麦克内尔提出的。人们通常普遍赞同的“购进协议明确,售出绩效确凿”的单项交易模式越来越不能用以概括对现实的契约关系的观察,有鉴于此,伊恩·麦克内尔区分了单项交易和关系交易,后来又进一步把契约分为三类,即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
1.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点是,事前对合同有效期及各项权利、获得收益的条件等条款做出明确规定,而遗漏条款则有合同法可以遵循并予以弥补。古典合同的概念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中隐含的基础。分立的、瞬时的交易接近于古典合同概念描述的状态。古典合同“不考虑第三方的参与”、“古典契约法强调法规、正式文件及交易自行清算”。古典合同没有考虑不确定性的因素。
2.新古典合同。由于经济生活中不确定性的存在,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能够纳入古典合同的范畴,特别是那些“在不确定条件下执行的长期契约”。新古典合同是不完全合同,给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留有余地,契约具有灵活性;并且在解决出现的争端时,通常靠引入第三方进行仲裁的方式解决。
3.关系契约。由于契约的延续性和复杂性日益增长,“甚至使新古典调整程序也被在现行管理方面针对更为特殊的交易的调整程序所取代”。关系合同也是不完全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由于签署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合同是有缺口的,并且这种缺口无法通过合同法和第三方仲裁来弥补,而需要依靠在一个关系体系中的联系协商来解决。关系合同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之中。
从嵌入性的角度看,在关系合同的条件下,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只部分依靠于法律体系,部分则嵌入于人格化的关系体系中;而古典合同则通常依赖成文法,合同法构成了完全的缔约背景;新古典合同介于二者之间,一方面依靠第三方仲裁,另一方面并没有引入人格化的关系体系。
威廉姆逊正是沿着伊恩·麦克内尔的思路继续进行研究。他主要关心的是中间产品的市场交易问题。起初威廉姆逊曾经强调用内部交易(纵向一体化)来代替市场交易,即用科层制代替市场交易以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后来他发现“为何存在如此之多的纵向一体化问题是很有意义的,但与为何存在如此之多的市场(或准市场)中间交易问题相比,则相形见绌”。即很多交易费用问题并不是通过科层制来解决的,而是通过某种特殊的契约安排仍旧通过市场解决。“规制结构——交易在其中进行议价成交的制度母体——是随交易的性质而变化的”。威廉姆逊对于合同的研究是在规制结构的视野下展开的。他的理论基于两个重要的行为假设,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有限理性的假设来自西蒙,在这一假设下,人被认为在主观上追求成本的最小化,但由于认知能力有限,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实现这一点。所谓机会主义,威廉姆逊把它定义为,欺诈性地追求自身利益。一般而言,机会主义指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揭示,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假装,含糊其词或其他形式的混淆。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不仅意味着签署合同是有成本的,从而合同也是不完全的,而且使合同的实施成为重要环节,用威廉姆逊的话来说,就是事后的支持制度变得很重要。他认为,不同的交易特征,会使追求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人寻求不同的规制结构。而体现交易的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不确定性、交易重复的频率和资产专用性。在这三个方面里,“不确定性被公认为关键属性”,但是威廉姆逊特别重视的是资产专用性,即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他区分了四类资产专用性,包括地点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专项资产。威廉姆逊认为,在没有专用性投资并且交易次数不多时,交易双方维持长期关系的意义不大,双方的具体身份也不重要,“因为在此情形中买者可以轻而易举地转而寻求其他货源,卖者也能毫无困难地将其为某份定单准备的产品售给其他买主”,也就是说市场是相对有效的方式。但在有高度专用性资产时,情况则不同。对高度专用性资产来说,如果交易失败,把它用到另外的用途上时收益会低得多。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交易失败导致专用资产拥有者的损失越大,他对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伤害的承受力越脆弱,“卖者就被紧紧绑在这笔交易上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资产的专用性,“买者也不能再去寻找别的货源和得到更为满意的供货条款”,所以买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被绑在这笔交易之上,他的退出成本也很大。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边垄断。在这样的条件下,关系的持久性是有价值的,因而交易双方的具体身份变得很重要。所以,在具有高度专用性投资且交易需要经常进行的条件下,缔结关系合同具有相对优势。威廉姆逊认为,双方的关系会在契约缔结后自然增长,“熟悉有助于交流经济的实现: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细微差异信号能被灵敏地发送和接受,专用的语言被发展起来了,制度和人的信任关系也逐渐发育”,这样“在人们认为诚实起重要作用的地方……人们会拒绝一部分利用(或依赖)契约文本的机会主义做法”。也就是说缔约双方的关系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发育起来的。
三、乡镇企业非正式人际关系同关系合同的比较
很明显,威廉姆逊的关系合同与乡镇企业的非正式人际关系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1.关系合同与非正式制度都是依赖人际关系的。与古典合同和新古典合同不同,关系合同是高度依赖人际关系的。对于古典合同和新古典合同来说,缔约活动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完全在市场中进行。缔约双方之间只有体制信任,没有私人信任。缔约双方是完全独立的经济主体,他们的共同之处只在于同在一个法律体系的制约之下,双方没有任何私人关系和私人感情。但是关系合同则不同,它在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里加入了非经济的因素,即人际关系因素。经济行动者在具体的人际关系与结构(或者说网络)中的嵌入产生了行动者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并有效地阻止了破坏和欺诈的发生。实际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很少有人会依赖于正式制度安排来避免麻烦。相反人们往往倾向于与具有较好声誉、自己了解的人进行交易,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机会主义行为。这实际上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特殊主义原则的运用是很普遍的。我们对他人并不是一视同仁的,而这种区别对待则往往是克服经济行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最好方法。只有嵌入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网络之中的信息和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所乐于接受的。人们之间频繁的互动、紧密的联系纽带使得经济活动具有可靠性、可预见性,并避免彼此陌生的人进行交易时可能产生的问题。对于乡镇企业来说,情况也是类似。由于中国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不完善,因而乡镇企业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血缘、地缘等人际关系运转的。这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牵动着各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如资金、设备、项目、原料、技术、批件等。这些资源的获取,常常决定于经济主体的人际关系资源的存量。
2.缔约方之间的低替代性。关系合同的产生的主要动力在于资产专用性,也就是说把某项资产用于其他用途的话收益会低得多。交易失败对买方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资产的专用特性,卖方也无法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方便地购入该项资产。因此,关系合同使得垄断成为双边的,买方和卖方的退出成本都很高,双方都无法低成本地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找到替代者。对于乡镇企业来说情况也是类似的。比如很多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同乡镇政府之间签订了责任制或承包制的合同。表面上看,这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自由签订的合同,但是,实际上,乡镇企业只能同自己所处的社区政府签订合同,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也只能同自己辖区内的企业签订合同,双方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当然这种低替代性是源于乡镇企业的社区属性,而主要不是资产的专用性。
但是,虽然有上述相似性,关系合同同中国乡镇企业的非正式人际关系还是有重大区别的:
1.二者的形式是不同的。关系合同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的,而非正式人际关系是不需要书面文件的。尽管关系合同的关键在于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之间人际关系的增长,但是它的起点仍然是正式的书面合同。而乡镇企业所运用的非正式人际关系则不需要这种书面的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是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双方的默契决定的。
2.二者的制度背景不同。威廉姆逊关于关系合同的相对优势的分析,建立在存在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样一个制度背景的假设上面。具体说来,它要求存在着至少使没有专用资产而且次数不多的交易在不依靠特殊人际关系的条件下顺利进行的合同法体系。只有在这样的制度体系存在的条件下,威廉姆逊所设想的不依靠关系体系的“市场治理”方式的相对优势才能存在,从而关系性缔约活动的相对优势才能限制在存在专用性资产和经常性交易的条件下。对于中国的乡镇企业来说,就不存在这样一个制度背景。乡镇企业在计划经济的缝隙中成长起来,长期处于经济生活的边缘地位;国内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主要依赖非正式的人际关系。非正式人际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也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
3.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由于二者所处的制度背景不同,二者的适用范围也有很大不同。关系合同的制度背景假设是存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样没有专用资产投资且交易频率很低的交易就可以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进行,而关系合同的相对优势仅限于涉及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合同。但是对于乡镇企业来说,不存在这样一个制度背景,因此没有专用资产且交易频率很低的交易也倾向于嵌入到特殊人际关系中进行。这时,人格化的交易在很多方面都优于非人格化的“市场治理”方式。一些乡镇企业的调查案例说明了非正式人际关系在企业营运中的广泛作用。
4.人际关系的发生不同。威廉姆逊将关系视为被资产专用性和多次交易的需要诱导出来的。关系合同的核心虽然是要建立缔约双方稳定的人际关系,但是关系合同本身却是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缔结的,也就是说关系是后天产生的。“虽然在所有重复交易契约的最初签订阶段会有大量竞争,但特质交易在买卖双方间的关系随之却根据……交易专用性成本迅速转变为双边垄断。”但是对于乡镇企业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乡镇企业产生于乡村社区之中,而不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之中,因此它与社区政府、社区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作为一种先天因素伴随着乡镇企业的诞生并融入乡镇企业的血脉之中。往往正是由于事先存在着非正式的人际关系,不同企业之间才有可能进行交易,这种人际关系,既节约了相对价格的搜寻成本,又可以有效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而关系合同理论恰好假定双方在缔约之前不存在任何特殊的人际关系,关系是在合同缔结之后在双方之间自然生长起来的。
四、结语
西方经济学长期囿于市场—等级制的二元论只承认市场、企业和国家的资源配置功能,乡镇企业的崛起给传统的经济理论提出了一个难题,因为乡镇企业恰好是在法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恰恰是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时,威廉姆逊的关系合同理论表明,西方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并不像传统认为的那样纯粹,即使在一个完善的市场和法制背景下,专用性资产投资也会要求在缔约双方之间发展出持久的人际关系以减少机会主义的侵害。虽然这一理论同中国的乡镇企业的经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毕竟它是对传统西方经济理论的一个突破,为更好地解释复杂的经济现实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收稿日期:200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