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反腐防腐审计的若干实施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腐防腐审计是以反腐防腐为目标,由独立的特定审计主体,运用专门的方略、手段和规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防范的特种审计。它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贪污腐败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或移交的案件为起点,确立审计项目,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最后进行制度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
实施建议:(一)设立合理的反腐防腐审计目标
根据反腐败的形势需要,将反腐防腐审计的目标分为现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现期目标是运用审计手段,检查和揭露国家公职人员重大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腐败。
长期目标是通过常规性的反腐防腐审计,使人“不敢贪”和“不能贪”,遏制腐败的蔓延,防范新的经济违纪和经济犯罪,促进国家政府的廉洁高效。反腐防腐审计一旦形成机制,成为一支反腐防腐的威慑力量,就会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谨慎感、责任性和危机意识,从而使之自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职规则的要求,行使各种权力。
(二)确立适当的反腐防腐审计对象
应将国家政府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握有相当权力的、具备高腐败风险水平的部门及其人员确定为反腐防腐审计的实体对象。其内容主要包括:(一)高腐败风险的事项。包括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税收征管,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特许权审批,大额资金运作,大宗购销业务,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等;(二)内部控制薄弱点。一切违纪违法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内部控制原因,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便成为腐败行为的基础和根源。经济领域违纪和犯罪活动总是以一定形式与财务造假相关联,所以应特别关注:(1)“小金库”;(2)异常的购建、应付款和支出;(3)异常的销售、应收款和收入;(4)改制中资产评估,重组疑点;(5)异常的长期投资。同时,要加强风险意识,广开渠道,为反腐防腐审计提供疑点案件线索来源,包括:(1)财政财务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疑点线索;(2)群众举报的疑点线索;(3)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移送的专案;(4)其他。
(三)建立科学的反腐防腐审计规划
1特别行动期审计,立足于现期目标,以揭露打击为主,解决腐败“存量”问题。具体可确定为三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审计启动阶段。发动各方举报案件线索和信息,由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和收集来自各方面的线索,排查出有审计价值的疑点和信息,确立审计项目。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应采取审计调查的方式,对那些腐败行为高发、多发的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组织必要的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阶段,审计检查阶段。国家审计机关根据腐败嫌疑和疑点线索,集中组织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异地交叉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国家审计机关报告。而后,国家审计机关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抽查(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其抽查面不少于50%。
第三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对查实腐败行为,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特别行动期间,审计的多是大要案件,凡是按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可以处理的,则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则办理移送手续。对于所有立案或立项的审查项目,终结时都要将审计资料(工作底稿)立卷归档,并建立审计单位、疑点线索及查处结果数据库。
2正常期审计是立足长期目标,以防范为主,遏制腐败“增量”。因此,正常期审计除了对疑点案件线索进行专项审计外,重点要实施三个方面的工作。
(1)重点内部控制的例行审计与评价。在实际操作中,一是要注意抓关键,根据有关内部控制的情况和相关信息,编制年度计划,对重要领域、部门、项目、资金、环节等,施行内部控制的审计和评价。二是要注意抓焦点,对违纪违法等腐败现象严重包括立案立项审计的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针对性的评价和分析,出具管理建议书。
(2)重要的专项经济管理政策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如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审批制、重要经济项目决策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公开招投标制、项目稽核制、行政性收费及罚款的“收支两条线”等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专项审计。
(3)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所以内部审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制约和影响到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提供反腐防腐审计所需要的制度安排
其一,健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1制定确保政府和公务员廉洁高效性的法律制度。要实行反腐防腐审计,必须完善和健全公职规则,尽快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等,将公职规则系统化、法律化。
2健全反腐防腐审计法规和制度。首先,需要国家法律对反腐防腐审计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要促进廉政建设,但对于反腐防腐方面的职责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次,需要建立健全反腐防腐审计的工作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制、违纪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审计举报制度、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大案错案遗漏责任追究制度、审计质量保证和控制制度等。
3建立反腐防腐审计执业规范。包括审计过程、审计方法、审计疑点线索价值评估、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和报告、审计决定和处理、审计配合、审计疑点线索和案件移交、内部控制评价等。
其二,改革审计领导体制。
近期而言,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在行政上和业务上统一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和管理,以特派或分支机构的形式工作,最高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不动;长期的改革目标模式是独立的立法型或司法型管理模式,即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权力中心之外,形成独立的立法型或司法型模式,以保持其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三,建立有效的审计组织体系
国家审计机关要设置专门的反腐防腐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司反腐防腐审计职能。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情况熟悉,监督和防范腐败行为针对性强、时效性高,构成反腐防腐审计最经常、最普遍的工作“基础”。社会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工作,成为反腐防腐审计的重要补充力量。
其四,整合反腐防腐监督力量。
在反腐防腐审计中,需要建立起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和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审前、审中、审后)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系统。主要包括:(1)审计过程中超审计手段运用,如封存财产、扣审相关人员等,借助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支持。(2)超越审计权限的处罚,对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在尚未明确和强化审计监督直接处理权的情况下,对于超越审计处罚的应予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向外移送进行处理,为确保处理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确认,应有审计参与处理过程。(3)审计结果的社会公开,需要舆论监督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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