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土地改革后新富农规模与分布研究_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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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7)01-0065-09

新富农,按照财政部在1952年的一份农村调查资料中的明确规定,“是指土地改革后新产生的富农,新富农的划定是按照政务院所颁布关于农村阶级划分的规定,凡剥削分量(包括雇工、放债等)超过其总收入25%者一律作为富农”。[1] 1955年,新中国的领导人曾经对农村形势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土地改革后农村中新富农到处出现,两极分化日益严重,资本主义势力泛滥。这种对当时农村形势的估计是导致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步伐不断加快的重要原因。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在研究农业合作化问题时提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农村的两极分化估计得过于严重了,但对当年农村分化的关键——新富农产生的具体情况未见专题研究。笔者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对我国农村从土地改革完成到集体化前夕新富农在全国产生的规模、分布进行专门的研究。因相关资料的分散性以及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只能算是初步的研究,望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学术同仁提出宝贵意见。

一、新富农产生的一般趋势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抗日根据地内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实行了减租减息或土地革命(如陕甘宁边区的部分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消灭或受到很大削弱,在民主政府的鼓励和扶助下,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发展又使农村阶级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地主和旧式富农经济被削弱,贫农减少,中农增加。其中,还有少数原来的贫苦农民经济发展很快,上升为新富农,如陕甘宁边区的吴满有就是当时新富农的典型人物。在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权对新富农采取鼓励政策,对其中翻身不忘本、积极发展经济而又拥护民主政府者予以表彰。在解放战争后开始的土地改革中,特别是在《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1947年冬土地改革的高潮中,由于出现了平均主义的“左”倾错误倾向,连中农和工商业者的利益都受到侵犯,新富农更是受到严重打击。这种情况在1947年12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后开始纠正,要求在土地改革中对劳动起家的新富农按富裕中农待遇,予以适当照顾。并强调,革命胜利后的新民主主义农村中仍应允许新富农的存在。有些地区还在政策上提出对受到严重侵犯的新富农进行补偿。但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因此,在这场大的平分土地的运动中,抗日战争期间由根据地民主政府鼓励、扶助下产生的新富农,虽然一般受到比地主和旧式富农较好的待遇,但大多下降为中农,有的甚至被打击到贫农水平,新富农经济作为农村中一种经济形式基本上被消灭①。

新中国成立前后,由于老区② 最先完成土地改革,获得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农村经济较早得到恢复和发展,新富农最先出现在这些地区。据时任中共辽东省委书记张闻天1949年5月17日给东北局和毛泽东的电报中反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多数农民的生活有所改善。阶级分化已开始:多数贫雇农上升为中农,中农已经成为农村多数;一部分分得土地、牲畜的贫雇农生活还面临困难;少数原中农上升很快成为新富农。[2] 华北局1950年5月向中共中央报告,在1947年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华北老区农村,在经过1948年和1949年两年的生产运动之后,绝大部分贫农雇农和中农摆脱贫困,普遍上升,中农已成为农村中的绝大多数。据对冀、察两省23个村共3097户的调查,贫雇农户占农村总户数比例从土改前的51%下降到15%,中农从37.6%上升为77%,有原富裕中农1户上升为新富农。[3] 这些最早披露的关于新富农的资料表明,新中国的新富农,是在农村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广大农民经济普遍改善、中农逐渐成为农民的多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产生的。

此后,关于新富农的材料虽然不少,但由于土地改革后到农业集体化高潮前,中国农村没有普遍、公开地重新划分阶级,关于新富农的记载都是散见在各种农村调查材料中,而这些调查又往往涉及范围小,零星、分散、断断续续,仅仅列举一些材料是无法从宏观上反映全国新富农状况的。本文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尽量使用调查机构权威性高、调查面比较广、调查抽样量大、调查方法比较科学的材料,以便能反映新中国农村新富农产生的总体面貌。③

以老区东北地区为例。从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1950年对黑龙江、吉林、辽东3省4县17个典型村5510户调查的4个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看,有的调查报告根本未提及新富农问题,有的调查报告称未发现新富农,有的只说新富农“很少”而无具体材料,只有一份报告举出了1户新富农的例子。[4] 这说明从1948年东北大部分地区完成土改到1950年,农村中的新富农产生很少。当然,这也可能是当时的农村经济调查并没有刻意在农村划分阶层并反映新富农问题。

东北地区1951年、1952年关于新富农的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编《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中的1951年的10个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整理。

资料来源: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编《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中1952年的全部4个农村调查报告整理。

从表1和表2显示的资料看,与1950年前相比较,东北地区在1951年和1952年新富农的发展相对较快,1951年大体不到1%,1952年超过1%。

最后,再看东北地区1953年和1954年的情况。据中共中央东北局1953年对黑龙江、松江、吉林、辽宁、辽西、热河6省33个典型村8930户的调查,新富农占农村总户数比重为1.42%(详见表3)。

资料来源: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编《1953年东北农村调查汇集》第1辑、第2辑的6个调查报告和2个汇总报告整理推算。

又据国家统计局1954年农家收支调查中对黑龙江、吉林、辽宁3省1735户的调查,新富农占总户数比重为1.33%(详见表4)。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一九五四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资料》(1956年5月)整理计算,在全国25省、区的调查中,因热河、江西、广西3省区未报相关分表,云南未按全国统一规定综合,故本表共综合了21个省14334户资料。广东省档案馆WA07-61·222。

以上调查材料表明,在东北地区,从1948年完成土地改革到1950年,农村经济还在恢复中,新富农产生很少。1951~1952年,随着经济的恢复并走向发展,新富农经济有所发展。1953~1954年,新富农发展势头减缓。当然,即使在东北地区内部,各省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如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1953年12月的1个调查汇报纪要反映,1953年“新富农在北满较1952年略有减少,在南满特产区则略有增加”。[5]

东北地区的情况大体可以代表老区新富农产生的一般趋势。但由于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很大,新富农发展的程度又有很大差异。如山西省对20个典型乡6023户的调查表明,1952年新富农占调查总户数的0.08%,1954年新富农为调查总户数的0.06%,[6] 即新富农发展趋势与东北地区大体相同,但新富农户占总户数比重要低得多。

新区土地改革是从1950年秋冬开始进行的,一般是在1951年和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高潮前,农民个体经济只有两三年的发展时间。而且1952年以后,农村政策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新区的新富农产生和发展的时间短,且大都不定型。据对湖北省12个乡3754户的调查,1952年尚未发现新富农,1954年有新富农12户,占调查总户数的0.32%。[7] 又据对湖南省9个乡3575户的调查,1952年富农占调查总户数比重为0.17%,1953年为0.25%,1954年为0.11%。[8] 再据江西省委调查组对9个典型乡3638户的调查,1952年新富农尚未产生,到1954年出现4户新富农,占调查总户数比重为0.11%。[9] 又据对安徽省10个乡2893户的调查,1952年新富农户占调查总户数比重为0.72%,1954年为0.45%。[10] 广东省与湘、鄂、赣3省相比,土地改革完成时间更晚,大部分地区是在1952年完成土改。根据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1953年底对广东12个典型乡的调查,新富农比例还低于湘、鄂、赣等省,而在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中,广东省农村中新富农的比重为1.23%(详见表4),在全国范围内看,已是新富农比重较高的地区了。

综合以上老区和新区的情况,土地改革后,新富农的发展大体上在1953~1954年发展到最高峰。从1955年下半年起,中国农村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新富农与农民个体经济一同迅速地消亡了。1955年春,为了配合农业合作化的开展,国家统计局和各省农村工作部对1954年农村经济情况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调查,为我们研究新富农问题提供了比较系统的资料。因此,我们下面将以1954年为重点,对中国农村在农业集体化高潮前新富农发展的规模、分布及其经济特点进行研究。当然,由于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并开始对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对新富农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研究中也还要结合1954年之前的情况进行分析。

二、1954年农村新富农的规模及其分布

1955年春耕前,在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下,全国25个省、自治区进行了1954年农家收支调查。这次调查事先设计了抽样调查的统一方案,在调查中共调用在职干部5000人,在824个乡村中调查了16468户农户,调查完毕后整理汇总出了23个省15432户的调查资料,汇总后又经过审核、研究,因此这份调查资料应该是我们研究到1954年为止全国农村阶级变化总体状况和趋势的重要依据。根据该调查,到1954年,全国各大区、省、自治区新富农的情况如表4所示。

从表4的资料看,据对21省、区14334户调查,1954年新富农占农村总户数的比重为0.57%。在新富农户中,土地改革结束时的中农户占81.5%、贫农户占17.3%、地主户占1.2%,即中农占了大部分,但贫农户也有一定的比重。

分省、自治区看,新富农比重最高的是辽宁省,新富农户占调查户的1.8%,其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依次是吉林、广东、山东、陕西、黑龙江、安徽、新疆,都在7‰以上。新富农比重最低的依次是四川、贵州、湖北、湖南、浙江、福建,都在3‰以内。其余青海、河北、山西、江苏、内蒙古、甘肃、河南7省区在3‰~5‰之间。

分各大行政区看,东北地区新富农比重最高,西北地区次之,华东地区与全国水平持平,华北、中南地区低于全国水平,西南两个省在这次调查中未发现新富农。

三、影响新富农产生规模、分布因素的分析

为了研究新富农产生的规律,我们以省(自治区)为单位,挑选了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入社农户占总户数比重、中农户比重等指标和新老区的划分等各种因素,对影响新富农产生的规模、地区分布的因素进行分析,考察土地改革完成的早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中农化水平、农村政策的宽严程度和政治气氛对新富农产生、发展的影响。

根据表5的资料计算,新富农比重的大小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高低的相关系数为0.266,即两个变量成正相关关系,但相关性很弱。即是说,在不同省份之间,新富农的多少与经济发展程度关系不紧密。

资料来源:同表4。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阶级结构的统计资料不完整,没有列入其中。

但是,如果从同一省份内不同时期看,情况则又有不同。以湖南省为例,根据对该省9个典型乡的调查,1952年和1953年年景较好,调查农户年人均收入折粮从1426.7斤增加到1572斤,提高了10.2%,新富农占总户数比重从0.17%提高到0.25%。1954年因遭受涝灾,农业减产,农民人均收入下降到1227.7斤,比上年下降了21.9%,新富农占农村总户数比重也下降到0.11%(详见表6)。根据湖南省的这份调查资料,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新富农也增多,而其他阶层农户与新富农收入差距反而缩小;农业生产下降,农民收入水平降低,新富农也减少,农村其他农户与新富农经济的差距却扩大④。这说明,该省9乡新富农的增加并不是以其他阶层农户的收入减少为前提的,而是经济发展、农户收入普遍增加的结果。

另据表5的资料计算,各省、自治区中农户+社员户之和占总户数的比重⑤ 与新富农户比重的相关系数为-0.114,即两个变量呈负相关性,但相关性很弱。即是说,在各省之间,新富农的多少,与中农化水平关系不紧密。

再据表5的资料计算,各省区农村中社员户的比例(反映农业合作化水平的高低)与新富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重的相关系数为0.347,成正相关关系,呈低度相关性。根据人们一般的印象,农业合作化水平越高,说明该地区对新富农的政策越严厉,政治压力越大,新富农的产生发展受到的限制就越大,两个变量应呈负相关性。但相关性分析的结果正相反。这说明多种因素对新富农的产生、发展发生作用,单因素的分析不能解释清楚新富农产生这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

如果我们把21个省区划分为新区、老区和新区老区交错的地区三个部分,则如表7的资料所示,老区新富农比重要高于新老区交错的地区,新老区交错的地区要高于新区。但在各类地区内部,各省的情况差别也很大。从表4可看出,新富农比重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老区的东北3省、山东省和新老区交错的陕西等省份,但也包括广东、安徽、新疆等新区。富农比重不到3‰的省份都分布在新区。但老区的河北、山西和新老区交错的河南等省,新富农比重也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资料来源:同表4。其中老区包括辽、吉、黑、冀、晋、鲁等省,新老区交错的地区包括陕、豫两省,新区包括内蒙古、新疆、青、甘、鄂、湘、苏、浙、皖、闽、粤、川、黔等省、自治区。这种划分只是大略的,并不十分严格。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大体上说,老区最早完成土地改革,农村经济较早得到恢复发展,新的富裕农户也较多出现在老区。在农民个体经济的竞争中,所有农民在经济发展中齐步走是不可能的,出现新的贫富差别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在各省之间,农民的富裕程度与新富农比重大小关系不明显。但在同一地区内来看,情况就不同了。如湖南省1952~1954年的调查情况说明,在我国土地改革后,新富农的出现,并不是某些人所认为的少数人吞并其他人的财产进行资本积聚、致使大多数人陷入贫困的结果,而是大多数农民辛勤劳动、努力经营、经济上升,有少数人经济上升更快成为富裕农民的过程。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部分农民上升较慢或难以上升,但这与新富农的出现并不一定有直接关系,而主要是他们自身的原因。这些农民或家底薄、土地改革中又未得到充分满足,或缺乏乃至没有劳动力,或不善经营,或遇天灾人祸,甚至还有些懒汉二流子。1953年据对中南区35个乡的调查,在农村中约占农户总数30%仍处在贫农地位的农户中,其中的2/3虽然还是贫农,但他们在土地改革后通过政府的扶助,经济情况已逐步上升,接近中农水平;其中1/3(约占农村总户数10%)在土地改革后经济状况没有什么改善,甚至经济下降。这些严重困难户,有的是生产资料不足,有的是遇到了天灾人祸,但最基本的困难是劳动力不足,大多是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以及军烈干工属,需要政府给以救助和扶持。

第三,农业合作化高潮前,在农业合作化程度较高亦即较早对新富农采取限制政策的地区,新富农的比重并不一定低于甚至高于其他地区。这种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直到农业合作化高潮前一个时期内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的矛盾性,即:土地改革后只有从政策上鼓励个体农民努力生产经营,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既要鼓励广大农民努力生产、扩大积累,又要限制农民个体经济在经济竞争中出现贫富差距和产生新富农,这在具体政策上难以兼顾。正是这个矛盾促使政府后来加速实现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通过消灭个体经济以根除新富农产生的土壤。

以上我们分析了从土地改革完成后到农业合作化高潮前全国新富农产生的规模和地区的分布情况。那么,新富农的产生对农村阶级结构变动的趋势的影响是怎样的呢?根据1954年农家收支调查,在土地改革完成时,贫农占农村总户数的比重为57.1%,到1954年底,这些贫农户的46.9%(占农村总户数26.8%)已上升为中农,使得农村阶级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贫农占农村总户数的比重下降到29%,中农的比重从土地改革完成时的35.8%上升到62.2%,接近2/3,成为农村中的主体。与此同时,老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时占农村总户数的比重为3.6%,到1954年底,这些老富农的56.5%(占农村总户数2.1%)已下降为中农或贫农,而新富农的产生缓慢而稀少,不到农村总户数的0.6%,因此,新老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比重到1954年底为2.1%,比土地改革结束时减少了1.5个百分点[11] 。综上情况,应该说,从土地改革结束到农业合作化高潮,农村中阶级结构变化的总趋势是两头缩小、向中间集中,是中农化,而不是两极分化。新富农的产生,并没有改变农村中中农化的总体趋势。当然,土地改革后农民在走向富裕的道路上不可能是齐步走,在农民小商品经济的竞争中,有很少部分新富农的产生,还有少数农民上升缓慢或仍面临困难等现象,也是中农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种现象如果要用“分化”一词来描述,那也绝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讲的两极分化。由于政府在土地改革后实行了系统的新民主主义政策,对贫困农民积极进行救助和扶植,这种分化是可以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笔者同意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的观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农民中的分化现象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主要方面还是有利于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只要我们工作做得好,消极的一面就不会造成破坏性后果。[12]

注释:

①关于根据地时期新富农问题,详见拙文《根据地新富农问题研究》,载《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②“老区”与“新区”概念的外延在解放战争中是不断变动的。本文所指的老区是指在1950年6月前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新区是指1950年秋冬及之后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

③本文所使用的材料可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各大区、省、地、县分别组织的农村调查材料。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1955年春组织进行的1954年农家收支调查资料。因这些调查都是一次性调查,组织、实施者不同,调查范围、对象不同,调查方法和统计口径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各材料之间在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时,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料的缺乏状况是无法弥补的。但我们利用这些材料的研究可以大体反映出当时新富农的基本情况。

④必须要补充说明的是,1953年新富农人均收入的减少,原因可能是由于新增加的新富农户经济水平低于原来的新富农,使得平均收入水平下降。1954年新富农户数减少,实力较弱的新富农因受灾退出新富农阶层,反而使得平均收入水平增加。

⑤这一组数据反映中农化的水平。因为此时入社的农户大多为原来的中农,而且社员户的经济水平基本上与中农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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