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再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再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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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2)16-0024-03

一、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个人所分配消费品或领取的报酬是以劳动的质和量为依据的,于是,人们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按劳分配似乎源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然商品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这样,价值的创造就成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就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新价值,其他非劳动要素不创造新价值,新创造的价值只有在创造新价值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才是合理的。否则,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投资者或其他要素所有者,都是对劳动者的剥削。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把物化劳动也作为创造价值的源泉,提出新价值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以此来论证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这两种观点都有偏差,其根源在于把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混淆了起来。前一种观点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本来是正确的,但由于把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问题混在了一起,导致了错误的结论;后一种观点虽然坚持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但其以价值创造为依据,把物化劳动也作为创造价值的源泉,结果导致了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认识。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尽管研究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应当联系劳动价值论,但必须明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与收入分配理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指出:“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5页。)“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任何别的‘物质’”。(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2页。)根据劳动价值论, 商品价值是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凝结,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收入分配问题涉及到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与收入分配理论相联系的方面就在剩余价值上,即收入的源泉是劳动者活劳动创造出的新价值,从而创造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分配的条件和基础。因此,仅从劳动价值论来说是不够的。根据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于生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产权关系。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或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体现所有制关系的利益关系必须具有的经济上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由此, 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是产权,至于是什么创造价值与收入分配并没有直接关系。马克思指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的分配无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30页。)

尽管生产要素所有者是凭借产权获取收益,与谁创造价值无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就无关了。由于产权本身是资源稀缺性与人们需求无限性之间矛盾的产物,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及其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即要素贡献)是决定要素报酬的重要因素。强调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决不排斥和否定其他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少的。马克思指出:“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在另一部分,即劳动的生产条件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剩余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页。)物化劳动虽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但却是作为价值的物质载体——使用价值的源泉,马克思曾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这种说法,肯定了威廉·配弟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因此,价值的源泉是一元的,但价值的形成要素是多元的。如果混淆了价值的源泉和价值创造的条件,进而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认为一切生产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主张把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其结果是必然走向马克思早已批判过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因此,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必须建立在正确认识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的基础上。

二、现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与实现形式

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新的收入分配原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相适应的,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分配方式。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阶段,在个人收入分配上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这是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内部劳动者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原则,其逻辑前提是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人的劳动已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因而社会在再生产过程已能够直接计量和直接分配社会的总劳动,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于是,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才有可能根据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以劳动券的方式来使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显然,经典形式的按劳分配只有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这一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果个人的劳动还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性,社会还不能以劳动时间的简单标准直接测量出社会总劳动和每一种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真正的按劳分配就是不可能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传统体制尽管在理论原则上坚持按劳分配,但由于分配主体——国家既排斥市场的作用,又不可能从时间上直接测量出社会劳动,因此完全缺乏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和形式,结果便不得不实行“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

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预言和设想,商品货币关系不但没有消亡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来使劳动报酬准确地反映劳动力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和它的实际贡献,从而按劳动力要素的价值进行分配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劳动者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形式上是一样的,所取得的报酬在数量上也是一致的,即二者都是劳动力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V)。否则,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劳动力就会流向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报酬比按劳分配高的部门。尽管二者在形式上是一样的,二者的性质和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是不同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存在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主要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或分享,不存在剥削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按劳分配是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实现形式存在,而且随着时代、实践和科技的发展,劳动具有新的特点,劳动创造价值出现新的情况,从而按劳分配具有新的特点。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上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七·一”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从而参与分配。现在看来这种观点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与认识。不能把生产劳动简单地等同于物质生产,生产劳动与其他经济范畴一样,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目的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直接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除了物质生产部门以外,商业流通部门、精神生产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金融、邮电、咨询等服务生产部门以及进行经济管理、调控与决策的政府部门,都存在着生产性劳动。不过同一部门既有生产性劳动,也有非生产性劳动。马克思指出:“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智力劳动为内容的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劳动者所从事的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但其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比较大,于是,他们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较大,其工作的效益弹性就比较大。由此,根据劳动力要素的价值或贡献进行分配就具有新的形式和特点。对这种以智力为特征的高端劳动力单纯依靠市场直接定价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更多地应采取市场直接定价与间接定价相结合的方式,如年薪制、股票期权制、技术股权制、专利权制等等。

三、按要素分配的性质与“剥削”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按劳分配采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实现形式,但这仅是与公有制关系相联系的。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非劳动要素,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的必然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根据前面讨论过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价值的创造是一元的,但价值的决定是多元的。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依据的是产权,不是依据价值来源,但价值分配应当反映要素对价值形成的贡献。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不仅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现实源泉之一,而且是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这些要素具有稀缺性,从而其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或一定的经济主体对其拥有产权。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可以按市场经济规律,凭产权根据要素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以市场为基础优化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生产要素主体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具有“经济人”特征,必然要求把要素投入到效益最好的部门或行业,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于调动各方面因素,刺激民间投资,推动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增加人民收入,加快实现共同富裕,都是有利的。

按照传统观点,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就导致剥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否存在剥削?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一般认为,剥削是“指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注:《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Ⅱ,第25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并没有对剥削下定义,但他在其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基础上,深刻地分析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揭示了资本剥削的性质。这是回答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作为一个剥削阶级的阶级属性问题。这无疑是科学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剥削性质的根源在于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分离,从而产生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在社会主义现实中,尽管实践突破了马克思当初的设想,社会生产力还远远没有达到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水平,但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成为主体,劳动者不仅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依靠劳动收入的积累拥有了个人所有的资本,劳动者作为资本所有者以储蓄、债券、股票、基金等形式的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入,归根到底是他们自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而来,这是在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再分配,在总体上不存在剥削问题。科学技术要素一方面作为人脑化的知识,也是构成活劳动的重要因素,以智能劳动力要素的价值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智能劳动的产品包括知识成果和技术专利等,是创新劳动的产物。科技工作者作为技术要素主体参与收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其人力资本价值的补偿和收益都是他们自身复杂劳动创造的高额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转化而来,在总体上也不存在剥削问题。并且,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还可以激励人力资本的投资,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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