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EPC+PPP模式下工程建设企业需要面对的风险和防范策略论文_陈禅

分析EPC+PPP模式下工程建设企业需要面对的风险和防范策略论文_陈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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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是当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热点。我国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大力推广,并指出: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改革,继续以市场化方式筹集专项建设基金,努力促进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不断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建设企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EPC+PPP模式下工程建设企业需要面临的风险和防范策略,以期提升EPC+PPP模式的有效性,促进工程建设企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EPC+PPP模式;工程建设企业;风险;防范策略

前言

EPC+PPP模式主要是指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中,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PPP模式下的社会投资人,并确定项目建设工程承包方,从而避免二次招标的一种操作模式。从项目推进过程来看,PPP项目自项目确定直到正式开工的过程中,有两个环节涉及到招标,其一为投资人选择,该阶段PPP项目需要招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来选定,其二为项目建设阶段,该过程中项目建设承包方需要通过招标选定,即二次招标。本文对EPC+PPP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针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了相关防范措施的探讨。

1、工程建设领域采用EPC+PPP模式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

EPC+PPP模式并不是一种全新的项目操作方式,在以前某些特许经营项目中,也有企业通过一次招标确定投资方与建设承包方。正常情况下,PPP项目选定投资人后,项目公司则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该PPP项目的运行建设。在运营建设过程中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及、施工、签订合同等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和相关设备的采购都需要进行招标。且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也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在学则时,一定会涉及到PPP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工期、成本以及质量等问题。以上问题都需要投资人与政府在条款与条件中达成一致,并严格遵守与执行,这是能够为日后项目公司招标选择工程承包商提供有效意见。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资本自身拥有建设能力,同时愿意自行建设项目的情况下,选择二次招标能够在第二次招标过程中面临不能中标或者“合理不合法”的风险,为了避免重复招标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时间花费,解决程序衔接问题,EPC+PPP模式营运而生。

2、EPC+PPP模式下工程建设企业面临的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对EPC+PPP模式的理解不透彻

从相关的法律来看,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参与招标,但是不招标的范围十分有限。一方面,项目只明确适用于特许的经营项目,并不是PPP项目,从当前的法律背景来看,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PPP项目与特许经营项目概念一致,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PPP项目虽然有部分特许经营项目,但是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已。另一方面,当前PPP项目选择投资人的方式不仅包含了招标选择,还包含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采购,采用非招标形式选择投资人的PPP项目,就算是特许经营项目,想要通过除招标外的手段选择建设承包商,缺乏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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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EPC+PPP法律风险,各方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环节,注重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认可,同时要注意相关法律的规定。EPC+PP模式的架构设计,既要意识到该操作在本项目中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同时,给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尽量保护自身的利益,针对没有法律规定支持的EPC+PPP模式,各方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从建筑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构建预案,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件。针对选定操作方式的法律风险,工程企业应该从分项管理角度出发,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上也要求以及制度成本制作相应的风险机制,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二)未明确PPP项目投资人的身份

目前。工程建设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小股东,并获得承包权的案例很多,但是并没有见到相关的处罚案例,这也就是说,作为投资人的小股东,其一PPP项目建设承包方的身份出现,已经被实践所接受。但是,部分工程建设企业指出,自身已经参与联合体对PPP项目进行投标的目的其实施获得PPP项目施工总承包的资格,那么参与投资与商业利益不符。因此,尽管在PPP项目投标文件中,投资小股东是承包方,但是在公司章程、其他与实际投资人签订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与股东应当拥有的权利义务并不相符。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以上现象会给工程建设企业带来以下风险:首先,可能被处以违法情况遭到投诉,或者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形成违约,导致承包项目权利的丢失。其次,假如签订了地下合同,真实法律关系不能公开,因此地下合同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无法落实,则PPP项目的公共性质决定,地下合同成为公众所知后,有可能会引起猜测,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实施。最后,在规定工程建设企业实践拖后、零对价转让给大股东的安排中,股权转让实际发生前,工程建设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债务,在其承诺的投资金额范围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此,给出以下几点建议:虽然投资人并不是工程建设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EPC+PPP项目的根本目的,但是建议工程建设企业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最好成为真正的项目投资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获取股东相应的权利。同时,针对类似于明股实债的条款,尽量作为名义投资人,但是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EPC+PPP中工程报价角度问题

工程建设企业面临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工程建设企业的预算是考虑于承包方角度还是投资方角度,该问题应该明确于投标时,否则可能在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为企业带来损失。且考虑到报价习惯的问题,工程建设企业在报价是会忽略投资方报价与承包商报价的区别,因此在签订承包合同的阶段,会将所能预期到的改变、索赔以及风险等转由项目公司承担,这种操作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工程企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3、结束语

基于基础设施市场持续火热的背景,工程建设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PPP项目建设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热点。在此背景下,每个工程建设企业都需要自习思考并妥善处理以下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熟悉新的商业模式,并在把握发展机遇的同时,有效规避风险,妥善维护企业自身的合理利益。本文分析和探讨了EPC+PPP模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针对风险给出了相应的意见,希望对工程建设企业应用EPC+PPP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提供有效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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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宪海,次仁顿珠,赵启. 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模式之比较[J].

[4]李爱永,闫明.浅谈EPC项目投标报价需注意的问题[J].建筑经济,2010(3):101-103.

论文作者:陈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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