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返贫现象与原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现象论文,原因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消除与缓解贫困,我国政府实施了大规模的反贫困行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我国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已从1979年的2.5 亿下降到了目前的4000万左右,有个别省份如广东已提前3 年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基本消灭了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然而,在扶贫工作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却出现了严重的返贫现象,这已成为扶贫攻坚中的一个突出难题,给扶贫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消除返贫现象,也为使扶贫工作取得如期成效,有必要对我国的返贫现象及其原因作出分析。
一、我国返贫的内涵与特点
(一)返贫的内涵
要深入地剖析返贫现象,先要准确地理解返贫的内涵。单从字面上来理解,它是指已经脱贫的人口又重新陷入贫困,也即俗话所说的那种“饱而复饥、暖而复寒”现象。然而,对返贫仅作这样一种字面上的理解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返贫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多属性概念,把握返贫需要结合我国实际作多方面的理解。
1、要在认识贫困的基础上来把握返贫。 返贫的实质就是贫困。普遍认为,贫困是个复合概念,它带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区域性,因此,贫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标准。从现阶段我国扶贫理论与实践来看,贫困主要是指经济意义上的贫困,且指的是绝对贫困。这里,基于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扶贫的政策影响力,我们可以参照其对贫困所作的定义,即“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求”(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中国农村贫困标准研究报告》1989年)。这表明我国的贫困是一种不能维持正常生存的状况,返贫也是如此。根据贫困的内涵,我们可以设置出贫困线。贫困线包括贫困的标准体系和确定的量值两部分,目前我国是以人均年纯收入能否达到维持正常的生存所需的最低生活费用支出来衡量的。贫困线实际上也是衡量返贫的标准,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当一脱贫户的年纯收入由贫困线以上下降到贫困线以下时,返贫就发生了。
2、关于返贫主体。严格地说, 返贫的主体应该是那些曾经贫困后来脱贫(即脱贫户)由于某些原因再次陷入贫困的人。不过,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贫困监测系统的不完善,人们很难准确把握新增加的贫困户过去是否就贫困过,因此,人们往往还会不自觉地把所有新出现的贫困户(贫困增量)都笼统地划分为返贫户。笔者认为,对返贫主体的不同理解,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返贫过程的不同理解。如图所示,PL线为贫困线,有点B和D、A和C分别在PL线上下,分别表示非贫困与贫困的状态。若我们从严格意义上来理解返贫户,则其必定经历了由A (贫困)→B(脱贫)→C(贫困)的发展过程;而若我们笼统地来理解返贫主体,则其不仅包括了上述过程,还包括了直接由B或D(非贫困)→C 的发展过程。根据对返贫主体的不同理解,可把返贫区分为狭义返贫和广义返贫,以严格意义上的返贫主体为对象的为狭义返贫,而以宽泛意义上的返贫主体为对象的为广义返贫。本文所研究的返贫主要是指狭义返贫。
(返贫过程示意图)
3、返贫的严重危害性。从行为学上来分析, 返贫是一种由好变坏,由具备生存条件和能力到不具备生存条件和能力的情况,因而它会给返贫户带来更大打击,返贫者的行为也因此而更易扭曲;同时有很多农户在经历了多次返贫后,他们对脱贫的信心也会越来越小,有些甚至会陷入宿命论中,这无疑又会增加扶贫的难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返贫比单纯的贫困更具有危害性。
(二)返贫的特点
返贫是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然而在当前我国,它更呈现出以下特点:
1、返贫率高。据有关统计,我国目前各地返贫率平均达到15 %左右,西南、西北的一些地区更达到20%以上。有个别地区如西北某省1995年脱贫人口61.65万,返贫人口却达70.09万,返贫人口甚至超过了脱贫人口。这么高的返贫率意味着仅自“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以来,我国就有近600万脱贫户重新陷入贫困。
2、返贫的频发性。从时间上来看, 我国的返贫具有频繁性与易发性。我国有些地区几乎每年都要发生一两次大的返贫,而且返贫往往来得很快,外界一有些不利因素,马上就会造成返贫的出现。这反映了我国脱贫户的抗贫能力和基本素质较差。
3、返贫的区域性。 尽管总体上在我国无论是那些贫困面积大的连片地带,还是贫困面积小的零星插花地带都有返贫现象,但是从地域上来看,返贫的分布却是不均匀的。返贫程度深、返贫率高的地区往往出现在那些贫困面较大的连片地带,而贫困面小的东部地区的返贫率相对要低许多。例如贫困面大的西南、西北地区的返贫率高达20%以上;西北有个别省甚至出现过返贫人口超过脱贫人口的情况。返贫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4、返贫的个体性。对返贫户的分析显示, 无论是返贫率高的地区,还是返贫率低的地区,在返贫户身上,普遍都存在着身体健康状况差、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来源单一、观念落后等个人素质问题。这反映了返贫户的一般特征。
二、返贫的原因
原因之一:自然灾害频繁。自然灾害频繁是我国目前大范围返贫的重要影响因素。所谓“大灾大返贫、小灾小返贫”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先就全国来说,我国位于欧亚大陆,地势西高东低,大陆性季风气候显著,灾害性天气多;在近海大陆多台风,内地多寒潮;西北华北少河少雨,南方却雨多泥石流多,河流雨季水灾多。这些灾害性气候每年都直接给灾区人民带来了数以亿计的财产损失。间接地看,由于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低,农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同时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业气象不发达,防灾抗灾措施和能力较差,农业对自然条件有着强烈的依附性。因此,频繁的自然灾害更对那些依靠农业项目脱贫的人口产生着致命的影响。
再从一些返贫率较高的特殊地区来看,如黄土高原区、西南喀斯特地区、青藏高寒地区、蒙新干旱地区等。这些地区本身就属气候恶劣的风沙区、沙化区、高寒区和干旱区。相对于一般贫困地区而言,其生态环境更为恶劣,自然灾害更为频繁,由此也导致了更多的返贫人口。如黄土高原地区,那里气候总体干旱,水资源短缺,全年降水集中,暴雨强度大,水土流失严重。“老天爷”主宰着他们的命运,丰年且温饱,灾年就返贫,有的地区返贫率高达30%以上。
原因之二:基础设施薄弱。基础设施既包括经济基础设施,如交通、通信、电力、供水、灌溉等,也包括社会基础设施如初等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等。完善的基础设施是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它对贫困户长期稳定地脱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大部分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却依然很薄弱。据统计,全国农村有2.4亿人、1.5亿头大牲畜饮水困难,其中有8000多万人、6000多万头大牲畜常年缺水;广大边远贫困山区,尚有一半至2/3以上的乡村不通公路,交通闭塞,通讯不畅;一些地区的社会基础设施如初等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在扶贫过程中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更有甚者,有些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成后,还由于维修保养制度不健全而大量毁损,致使解决不久的交通和饮水等困难重又出现。薄弱的基础设施对脱贫的持久性起着多方面的制约作用。首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特别是农业、气象等方面设施的薄弱会直接影响到脱贫地区和脱贫户的抗灾能力,使农户在频繁的自然灾害面前常常陷入困境;其次,基础设施的薄弱表明当地的投资环境和条件也差,这会弱化该地区市场发育程度和外部区域经济增长对该地区的辐射作用,使该地区丢失许多发展机会,由此影响到脱贫户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再次,交通、通讯等设施的落后会阻碍贫困地区与外部环境的交流和勾通,这又制约了脱贫户的观念更新和对外界信息的了解,使脱贫户继续受到原来各种致贫因素的影响,难以打破“贫困的封闭循环系统”;此外,贫困地区社会基础设施的落后还直接影响到脱贫户的受教育程度和生产技术水平、精神状态等,从长远来看,知识与文化水平的高低更决定了脱贫户脱贫的持久与否。
原因之三:脱贫户的观念依然落后。扶贫理论与实践表明:“治穷先治愚”、“致富先富脑”。这说明,观念的更新对脱贫起着关键作用。因为观念的落后必然导致思维的落后,思维的落后导致行为的落后,行为的落后又必然导致结果的落后(返贫)。然而,要改变贫困户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却不容易。事实上,在扶贫中,有许多贫困户经过扶持,收入能暂时达到贫困线以上,但其贫困落后的观念却难以随即改变。
目前,我国脱贫人口的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如下: (1)“等、靠、要”思想严重。一些脱贫户在经历长期的扶贫后,不仅没认识到脱贫是要经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能取得的,反而把脱贫看成是党和国家天经地义的工作和任务,把脱贫和发展的希望依然寄托在上级党委和政府方面,自己无所作为,听天由命,甚至对脱贫返贫抱着无所谓的态度;(2)狭隘的满足观念。有些脱贫户认为“知足常乐”, 相对于过去吃不饱、穿不暖的情况,现在能吃饱穿暖就很不错,至于小康、富裕的生活他们不敢想象也难以想象。这样的脱贫户往往封闭自守、不思进取,缺乏脱贫的后劲;(3)生育观念落后。 贫困问题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人口问题。在我国,有的脱贫人口至今还持有“人多好办事、人多力量大”的观念;还有的认为在脱贫后会更有能力多养育些孩子。结果有不少脱贫户因此陷入了“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贫困恶性循环,更有甚者,因超生被罚而直接返贫。(4)挥霍性的消费观念。 有些脱贫户不注意合理使用钱财,稳定脱贫成果,发展生产,手头稍微宽松一些就盲目效仿别人高消费,大肆操办红白喜事,置家底于不顾,其脱贫自然也不持久。
原因之四:扶贫政策的内在缺陷。首先,这体现在我国的脱贫标准方面。从理论上讲,贫困线是衡量贫困的标准,也是衡量脱贫与否的标准。前面说过,我国的贫困线是以人均年纯收入维持正常的生存所需的最低生活费用支出来表示的。这种标准至少存在两个缺陷。一是贫困线太低。贫困线低意味着脱贫的标准也低,因而返贫的可能性也大。如按照“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即使我们目前以人均年纯收入500 元(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为脱贫标准,这个数量也只能达到一个人正常生活所需。因此,很多脱贫户在解决温饱之余,已所剩无几。如他们不能继续得到扶持的话,就很有可能因缺乏生产资金而重新陷入困境。换言之,由于脱贫标准太低,我国的脱贫实际上隐含着一定程度返贫的危机。二是衡量贫困的指标体系不完全。这是因为单纯以人均年纯收入来衡量贫困,一般只能说明扶贫对象物质收入上的情况,而不能全面反映精神、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状况。这样,在扶贫中,就容易因忽视对贫困户教育、文化等其它方面的扶持而束缚了脱贫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其次,表现在扶贫战略方面。《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后,我国的扶贫战略实现了由区域增长带动战略向扶贫到户战略的转变。这本来是为了解决区域经济增长目标与缓解贫困目标的矛盾,然而在扶贫实践中,扶贫到户战略在一些地方却受到扭曲,到户到人的扶贫资金往往不能发挥应有的启动生产的作用。有些地方实际上只是给帮扶对象一些资金或实物就完事了,有的地方甚至回到了过去救济式扶贫的老路上去。显然,通过这种方式扶持而脱贫的群众的经济基础就不坚实,很多人还会返贫。
原因之五:贫困地区优惠政策弱化。从国内外的反贫困实践来看,政府在扶贫中都运用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它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的脱贫起到了很大的刺激和推动作用。然而,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伴随着一系列产业、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原来对贫困地区的一些优惠政策相对地出现了弱化,这给贫困地区的持续脱贫带来了一些影响。例如在税制改革中,我国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普遍推行增值税,并实行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分流。按照这项改革,有些过去是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税利较大行业(如烟、酒)的税收就归入了国家财政。可由于烟酒企业多集中在农村县及县以下地区,通常还是贫困地区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央过去对贫困地区实行的一些财政转移支付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就被抵销。这对现阶段贫困地区的进一步发展较为不利。再如在产业政策中,由于产业规划布局原则体现得不具体,结果有些地方按统一规划搞“一刀切”,连贫困地区有些利用当地原料和劳动力优势建成的、对脱贫起了很大作用的项目也被砍掉。这不仅损害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更打击了那些依靠这些项目脱贫的群众。此外,从贫困地区内部来看,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如有些地方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常常在贫困户一脱贫后,就迫不及待地取消或减少某些方面的支持,这样,在脱贫户的根基还很脆弱的情况下,也给脱贫户带来不利影响。
原因之六:扶贫主体的片面行为。扶贫是一种公共产品,它需要政府的有力支持。在实践中,扶贫主体即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目前,扶贫主体的片面行为主要表现如下:(1 )扶贫干部对扶贫政策理解的片面性。自我国实行大规模的扶贫行动以来,尽管扶贫战略已经历了由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再到扶贫到户的转变,但有很多扶贫干部还没有深刻认识到扶贫的重要性和扶贫方式的转换,还常把扶贫当作上级指示,把扶贫当作施舍与救济,给钱了事。这种扶贫实际上不是“真扶贫”,因此经过这种方式脱贫的群众会缺少持久脱贫的后劲。事实也表明,那些返贫率高的地区常常是扶贫干部观念落后的地区。(2 )政府行为的短期性。短期行为是中国地方政府的一个通病,在扶贫中也有表现。如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他们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脱贫的难易程度,片面采用一些计划经济时代层层下达脱贫指标和任务的方法,使扶贫变成一件虚浮的事;还有的甚至采用拔苗助长的方法,人为地夸大贫困户的收入以拔高脱贫成就,等等。由此可见,在上述方法“扶持”下的脱贫户实际上是“假脱贫户”,这种脱贫当然还会返贫。
原因之七:贫困农村社会保障程度低。社会保障是政府依据法律和法规,组织国民收入再分配,向一部分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生活保障的一项福利制度,它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部分组成。社会保障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一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减轻社会成员对生老病死等方面的负担,保证其基本物质生活所需。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很不完善。相对城市而言,整个农村社会保障程度偏低。而贫困农村相对于富裕农村来说,又更处于一种落后、分散的低水平状态。这种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况给脱贫带来了一定影响。如在我国农村,农民生病无钱治,因病返贫的现象很普遍,就跟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有关。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从90年代才开始恢复和发展,到1993年仅有10%左右的行政村建立了这项制度,且主要集中在比较富裕的农村,贫困地区几乎没有建立。因此,脱贫户一旦生病,就常会因缺乏医疗保障支付不起医疗费而陷入贫困。据1995年初河南省卫生厅的调查显示,河南省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返贫的比例高达31.4%,居于各种致贫因素的首位。再如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负担。但在贫困地区,由于集体经济薄弱,个人须交纳保险资金的90%以上,因此,这种养老保险体制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养老生活保障来说,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这样,对于一些负担系数较高的脱贫户来讲,他们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返贫的可能性也增大了。
原因之八:农民负担过重。农民负担过重特别是贫困地区和低收入农民负担过重是我国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在承担三项合理负担之外,还承担了大量的隐性负担,如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全国农民人均负担达到百元以上,许多地区农民负担额都占到了其收入的十分之一以上。如1996年(这还是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最大的一年)我国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的人均负担额为100.42元,中部地区农村居民的人均负担额为141.2元, 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人均负担额72.64元,全国平均仍达到104.75元。(2)从不同收入分组与负担率的关系来看,我国低收入农民的负担还更为繁重。据1996年的统计表明:我国人均收入在400—500元的农户的负担率为16.7%;人均收入在800—1000元的农户的负担率为8.7%;人均收入在2500—3000元的农户的负担率为4.9%; 低收入农户的负担率竟分别是中等收入农户和高收入农户负担率的2倍和3倍之多。繁重的负担必然会压缩农户的生产投资, 削弱农户的发展能力。 特别是对于那些人均在400—500元刚刚处于贫困线上的脱贫户来说,更是不堪重负,成了他们返贫的重要原因。
三、结语
结合对返贫原因的分析,防止和消除返贫重点要做到:
(一)深刻认识返贫的危害性及其形成机理,教育广大干部与群众树立长期扶贫观念,并把解决返贫问题摆到扶贫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
(二)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特别要抓好脱贫户的观念更新、智力开发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以不断提高脱贫户的防贫能力;
(三)强化扶贫系统。即通过改革不合理的工作方式和结构,扩大扶贫队伍、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以实现扶贫活动的科学化、专业化和集中化,体现“真扶贫”精神;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自然灾害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
(五)加强扶贫政策设计,努力使改革措施与扶贫政策相协调配套;
(六)建立和完善贫困监测系统,加强对脱贫户的跟踪调查与后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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