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城镇”的定义--以1927~1933年江苏荣元县城市化水平为中心_城市化水平论文

论中国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城镇”的界定——以1927-1933年江苏句容城市化水平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容论文,江南论文,江苏论文,中国论文,城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缘起

关于历史时期江南市镇人口,并进而以之为主要指标,来衡量市镇的规模和此地区的城市化水平的研究,学者们往往由于资料的限制而不得不采取种种变通的方法来对江南的市镇人口进行估算。较早涉及到此项研究的台湾学者刘石吉曾指出:“在近世中国历史上,市镇的形成既与商业的机能息息相关,今日我们所具备的知识与史料又不允许我们去估计每个市镇的贸易数值,是以如何从有限的资料中旁敲侧击,以估计市镇人口的大略,再配合文字的描述,则似乎是惟一可用以衡量市镇兴衰消长的办法。”①以后学者研究明清江南市镇人口,大体上都是沿着这个思路进行的。近代以来,涉及广泛的各种社会调查资料纷纷涌现,相对于明清方志等资料的模糊、简略的记载,这批调查资料可谓弥足珍贵。但是由于当时的调查、统计制度以及调查目的等不尽相同,这些调查数据与当代学者研究预期的标准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要经过必要的转换或者估算。例如陈晓燕在探讨20世纪30年代浙江嘉兴各市镇人口时,由于嘉兴各市镇只有商店的数据,她只能根据《芜乍铁道沿线经济调查》里各市镇人口与商业店铺的比例大致稳定在26∶1这一平均值上,进而采用26∶1的“人店比”进行嘉兴市镇人口数量的估计。②

而后在此基础之上对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进行研究,罗兹曼对清初全国的城市化水平估计为6%—7%,江苏省为7%。③施坚雅对长江下游地区城市化水平的估计为,1843年为7.4%,1893年为10.6%。④刘石吉则认为以上两位学者大大低估了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他估计清初吴江县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5%,而常熟和昭文两县的城市化水平,在清末有19.6%,在民初也有11.6%,均高于罗氏和施氏的估计。⑤李伯重则有两篇长文对明清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进行讨论,在关于苏州地区的研究中,他以除去苏州、杭州、南京3个大城市后整个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为下限,以吴江县城市化水平为上限来估计苏州地区吴县、长洲、元和3个县的城市化水平,其认为,苏州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大约是明代后期的9%—11%,清代中期的15%—35%;⑥而在最近关于华亭、娄县地区的研究中,其进一步指出以往研究均低估了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在其关注的华娄地区,在19世纪初的城市化水平曾达到40%,而后自19世纪中期开始有所下降,至20世纪中期,此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也有20%。⑦陈晓燕把江南地区分为中心地带的嘉兴型和边缘地带的鄞县型,这两个类型的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的城市化水平分别为24.4%和7.8%,平均下来,整个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大概15%左右。⑧

可以看出,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分歧,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所采用的城镇标准不同,即如何区分江南地区哪些市镇属于城镇,哪些不属于。如罗兹曼按照人口数把1820年前后中国的城镇分为7级,其中最低一级的标准为500人。⑨赵冈认为罗兹曼的标准太低,在其统计中,他将罗氏的第七级城镇剔除在外,而以1953年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规定的2 000人为标准。⑩施坚雅的标准则比较灵活,其为1893年中国的城镇标准做了5种规定:1、人口超过4 000人的中心地;2、所有高级治所、中心市镇或城市低级治所、城市非行政中心;3、人口超过2 000人的中心地;4、高级治所、人口1 000人以上且是中心市镇的低级治所、人口2 000以上且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低级治所、人口2 000以上且是中心市镇的非行政中心、人口4 000以上且是中间市镇或标准市镇的非行政中心;5、除开人口2 000以下的那些非行政中间市镇和标准市镇外的所有中心地。但在对19世纪40年代中国的城市化研究时,他的标准则是2 000人。(11)曹树基认为清代大批人口只有100—300户的市、镇,由于其居民主要是农民,因此不能算是城镇,其也认为可以以1955年国务院2 000人的标准来划分清代的城镇。(12)刘石吉虽然没有给出城镇的人口标准,但其认为罗兹曼和施坚雅对于中国城市化比例大大低估了,而且在其列举的市镇户数表中,包含了许多100—300户的市、镇,显然,其认为2 000人的标准过高。(13)李伯重则从对城市最普遍的理解出发,在具体的人口规模上不主张采用明确的指标,提出了城市人口只要比农村多就可以的模糊指标。(14)可见,这些学者均是以人口规模来判断一个市镇是否属于城镇,但在具体以多少人口为标准上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

实际上,界定历史时期的市镇是否属于城镇是十分困难的,除了最主要的资料限制的原因外,从明清到民国时期,市镇内涵的演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在明清时期,市镇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仅指一般意义的商业聚落,也没有明确的区域界限,文献中的相关记载,往往包括一些周边农村地区的信息,即所谓的“镇区”,但是这个“镇区”也是模糊的,(15)也许某份资料包含了甲、乙、丙、丁四村的信息,而在另一份资料中可能就不完全是了。到清末自治时,则开始以人口为标准来界定镇,宣统时与民初的标准是5万人,1927-1933年的标准为100户,1934年则提高到500—1000户。(16)这个时期的市镇,不但有了人口的最低界限,区域界限也相对明确起来,而且“镇”除了仍保有商业的功能外,还具有政区的功能,已经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与明清时期的市镇相比,两者的内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镇”,在明清时,也许只是一个单位,但到清末民国时期,却被分成两三个甚至是更多的单位。当然,相反的情况也同样存在。而这两个方面都为市镇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以往研究者显然都十分清楚地看到这个困难,但是在面对方志中语焉不详的资料时,又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的方法,从而出现了上述不同学者有不同标准的情况。那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人进行过相关的讨论。近年来台湾学者范毅军的研究,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是在他对明中叶以来苏、松、太地区的市镇数量进行了十分系统的梳理研究中,其结论指出明清江南地区城市化的基本性质为市镇的广泛性成长更甚于其集约性成长,只见许多大大小小的市镇在明中叶以来的江南地区此起彼落,总体数量虽越来越多,却始终不见有质的变化。(17)据此,其认为以往对于江南地区城市化水平的研究,都可能过于高估。(18)事实是否如此?笔者以为应该找一个有充分资料支持的区域,以一个更加科学的城镇标准来界定这个区域的市镇,确定出该区域内城镇的数量,计算其城市化水平,并与采用其他标准的计算结果进行对比,看他们之间的差异如何。因此本文以江苏省句容县为例,以1933年的一份调查资料为支撑,以期能够得到句容县当时的城镇数量、城镇人口以及人口城市化水平,并以此来评估根据其他标准所得出的结论,希望能从中看出以往研究结论的偏差程度。

事实上,江南内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差异,以往的研究所选取的小区域不尽相同,研究的时段也有差异,就此看来,本文的个案研究似乎只能说明所选区域及时段的情况。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往研究无论是在资料、资料的处理方法还是城镇标准的确定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性质却是一样的,即同样不明确的数据,同样要采取间接的估算方法,同样指标的城镇标准。因此,本文并不是以句容的个案研究结论去与江南其他区域的研究结论进行比较,而是在相同性质的城镇标准(19)下,由于突破了资料的限制,不必采取折衷手段对其进行处理,在充分数据的支持下,可以对笔者界定的标准及以往研究所采取的不同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在句容地区这个载体上看以各种不同标准为基础的研究结论间有何差异,在此意义上对以往研究结论进行评估。

二、城镇的界定及资料评估

(一)城镇的界定

首先,我们必须先来讨论一下有关城市的定义。一般而言,城市包括城和镇,但是具体的、统一的、明确的城市定义却至今没有形成。在官方的统计中,一般是以人口规模和居民职业来界定城市的,居民职业具体指非农业人口居多,但具体比例并不固定,如我国1955年时规定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但是到了1963年又规定必须占到70%以上。(20)人口规模则从最小的500人到数万人不等,对此联合国推荐2 000人作为国际性的标准。我国1955年所采用的标准正是联合国推荐的2 000人。各国不但采用各自不同的标准,而且在一国之内,其所采用的标准也是前后不同的,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1)

官方统计所采用的这两个指标,具有明确、易操作的特点,因此也多被学者用于界定中国历史上的城市,尤其是被用来判断明清时期的市镇是否属于城市这一研究上。但是对于居民职业这一标准来说,由于文献资料的记载都是模糊的、不确定的描述,如“商业繁荣”、“民多以经商为生”等等,因此学者对于明清时期江南市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是否居多,基本采取默认态度,并未做详细的讨论。而对于人口规模这一标准,如前文所述,学者们意见就有很大的分歧。综观这些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他们首先默认居民职业一项为无须证明的事实,即市镇中居民职业以非农业为主(50%以上),然后他们设定一个自己认为合理的人口数字作为标准,人口数在这一数字以上的市镇就是城市,以下则为非城市。如果这个默认前提成立的话,那么这个逻辑本身是没问题的。但是,是否所有市镇的居民职业都是以非农业为主?这是我们极有必要讨论的。

至于如何解决学者们在人口规模上的分歧,即到底应该以多少人口作为城市的标准。笔者以为不能只从城市的层面进行考察。城市本来就是相对于农村而言的,城市之区别于农村,主要有两点:其一,城市居民的职业以非农业为主,而农村居民则以农业为主。其二,城市聚集了较农村多的人口。至于到底要多多少,笔者以为不必太过于纠缠具体的数字,大可采取较为宽泛的标准。即李伯重所说的对城市最普遍的理解。(22)那么城市人口规模标准的确定,就应该以同一时期、同一地区的农村为参照坐标。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民国时期农村的人口规模。

1930年李景汉在定县453个村的调查显示,平均每村847人;1933年,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江苏、浙江、河南、陕西的调查显示,四省平均每村250人,其中江苏调查4县28村,平均每村173人,浙江调查4县31村,平均每村201人,河南调查3县15村,平均每村441人,陕西调查3县13村,平均每村312人;1934年陈翰笙在广东的调查显示,152村,平均每村903人;1935年乔启明在江宁县秣陵镇调查显示,4乡96村,平均每村208人。(2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江浙地区每个村的人口规模较小,也就200人左右。如果以江浙地区农村的人口规模为参照的话,那么江南地区大批人口100—300户的市镇就不应该被排除在城市之外,当然,这些市镇还必须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这一标准。

下面笔者就按照这两条标准来界定民国时期江苏省句容县的城镇,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条标准的单位才是属于城市的“镇”,否则,即使其名称为镇,也不属于城市。并以此来估算当时句容县的城市化水平。

(二)资料来源及评估

本文所使用的资料为《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这是由1933年时任立法院统计处农业统计科长的张心一先生主持的调查资料整理而成的,1934年由参谋本部国防设计委员会印行。调查时间在1934年江苏省颁布《江苏省各县整理自治区域办法》之前,因此,资料反映的是1927-1933年句容县144乡镇的情况。包括每个乡镇详尽的人口(包括户数、人口数、年龄分布、男子职业、教育、婚姻)和农业(包括农户、熟地、农产品产量等)数据。因此在使用之前,应对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做出评估。

在前言中作者提到,此次调查尤为注重试验方法,故关于调查统计的手续都不厌其烦的详细叙述。这就为我们充分理解这次调查的方法和经过,进而评估调查的准确性提供了可能。根据资料第一部分《调查统计的方法及经过》的记载,此次调查原则为1、须能得到关于调查事项的确切数字;2、须能在人力和财力平常的地方完成;3、须能在指定区域内普遍清查。具体方法则是逐户清查和按村估计,其中的人口调查和农场调查均是逐户清查,农场调查副表和农村经济社会概况则是按村估计。本文所依赖的数据主要是逐户清查的两项调查。

我们知道,在一项调查之中,进行具体工作的调查人员是十分关键的,他们的素质高低往往决定了调查质量的好坏。张心一先生显然十分清楚,他把调查人员的选择和训练列为调查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三个环节中的两个(另一个为调查区域的划分)。经过慎重的考虑后,调查组决定以句容县现有正、副乡镇长和监察委员中的识字者为调查员,各乡小学校长为监察员,并分三批对他们进行了为期两整天的培训。监察员的职责是在其监察的区域内,随意对几家已调查过的人家进行重新调查,看结果与调查员的是否相同,以此断定调查员的工作质量。此外,在调查进行的过程中,调查组还派专业的人员到各调查区进行巡察,目的在督促及纠正调查员和监察员的工作,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发现的问题:1、调查员捏造事实;2、调查员不完全明白调查表上的问题;3、民众对调查目的的怀疑,认为是要抽丁加税。这些问题的及时解决,为调查的质量提供了保证。

在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还向每位调查员作了一次调查意见的问卷,共得到58位调查员的意见反馈,关于人口的调查表,58位调查员全部认为正确率在70%以上,其中37位认为100%正确,15位认为90%正确。对这份调查表中的问题,有20位认为“年龄”一项最难获得准确的数据,原因为:妇女怕有人觊觎,壮男怕被军队拉去当兵,男小孩怕人知道生辰而受陷害。24位认为毫无困难。对于农场调查一表,43位认为只有70%—80%的准确率,只有8位认为有90%以上的正确率,这份调查表中的问题,困难主要在田地及收获数量上,因“农民平时所受之痛苦太深,故时刻唯恐再逼令认捐纳税。”

最后,调查组也根据调查过程中的抽查和巡察情况及对调查数据本身的分析,对此次调查的准确性做了评估。对于人口数量,他们认为本次调查的结果比较可靠,句容县的实际人口肯定比调查的结果多,但数量不会超过5%。对于熟地面积,他们认为调查所得数据偏小,估计偏小15%左右,后来又组织人员仔细复查了400余家,发现仅偏小9%。

总体而言,句容的这次调查是由学者主持和指导的,而且主要目的在于试验方法,调查的准备比较充分,对于调查中的各种困难也有思想准备,能及时的发现并纠正问题,这些都为调查的准确性提供了保证,而且最后的复查也显示调查结果好于预期。因此,这份调查资料的准确性还是比较高的,能够支持本文的研究。

(三)关于时间断限的说明

本文所使用的资料为1933年一个年份的,但题目的时间断限却为1927-1933年,在此有必要进行说明。1927年10月江苏省颁布《各县村制组织大纲》,规定百户以上之乡村地方为村,百户以上之集市地方为街。(24)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规定百户以上之乡村地方为村,不满百户者则联合数村编为一村;百户以上之市镇地方为里,不满百户者则为村。(25)1929年6月,国民政府又将其略加修改,改村为乡,改里为镇,重行颁布。(26)至此一直到1934年初,江苏省颁布《江苏省各县整理自治区域办法》,规定每乡镇以五百户至千户为原则。在这段时间内,句容县的行政区划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在这段时间之前或之后,则可能因为行政区划的不同,而导致研究结果的不同。因此笔者以为,资料虽然只是1933年的,但大体能反映1927-1933年这段时间句容县在此行政区划格局下的状况。

三、1933年句容县的城镇数量

资料显示,1933年句容县县以下行政区划为9区144个乡镇,由于当时乡和镇已是县以下正式的行政区划,是村的上级行政区划,因此其人口规模比村大是不成问题的。144个乡镇中人口最少的为崇德乡,共有106户556人。这个人口规模当然不大,但是比起当时江浙地区农村的平均人口规模,还是要大一倍多。因此,笔者认为句容县这144个乡镇均符合城镇的人口规模标准。

以下我们再来看非农业人口居多这一标准。根据资料中各乡镇的总户数和农户数计算各乡镇农户占总户数的比重,结果显示,在144乡镇中,农户比重在50%以下的有华阳镇、崇明镇、北墅乡、天王镇、郭庄镇、葛村镇、土桥镇、三岔镇、东阳镇、龙潭镇、下蜀镇共11个乡镇。(具体见表1“农户比重”)当然,用农户比重来反映农业人口也许不够直接也不够精确,因为在农户中并非每人均务农,而在非农户中,也不是没有从事或兼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因此,笔者另根据这11个乡镇的男子年龄和男子职业的数据,计算出每个乡镇从事农业生产的男子(包括专务农和兼他业两项(27))占该乡镇男子劳动力(15—59岁)的比重,发现在以上11个乡镇中,只有北墅乡和葛村镇超过50%,分别达到77%和78%,其他9个镇都符合标准,即农业人口低于50%,而且与农户比重也相当契合。(具体见表1“男子农业人口比重”)不过,北墅乡和葛村镇的农户比重分别只有47%和44%,但男子农业人口比重却相应地达到了77%和78%,相差近一倍,这里显然存在问题,因此笔者不敢贸然下结论判断其是否属于城镇。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笔者又计算了各乡镇的人均熟地面积,如果一个地方是以非农业为主,那么这个地方拥有的熟地肯定不多,而平均到每个人身上的熟地面积应该要比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小许多。北墅乡这项数据为1.97市亩,葛村镇为1.95市亩。(28)这两个数字虽然在全县144个乡镇来说不算大,但是就这11个乡镇来说却是最大的,比其他9个镇中最大的三岔镇大了近0.5亩。(具体见表1“人均熟地面积”)而且在144个乡镇中,人均熟地面积在2市亩以下的,除了北墅乡与葛村镇外,还有5个乡镇。这5个乡镇无论是从农户比重还是从男子农业人口比重来看,都明显的不符合城镇的标准。(具体见表2)显然,作为一项参考指标,人均熟地面积并不能令人信服地把北墅乡和葛村镇归入到城镇的范畴。

综上,笔者认为,当时句容县华阳镇、崇明镇、天王镇、郭庄镇、土桥镇、三岔镇、东阳镇、龙潭镇、下蜀镇共9个镇属于城镇,其他乡镇均是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如果要进一步对这9个城镇进行分级的话,那么人口在2 000以上,非农比例超过90%的华阳、崇明和龙潭三镇则当之无愧地处于第一级,而人口过千的天王、东阳、下蜀三镇则处于第二级,人口没有超过1 000的其他三个镇则处在第三级的位置。

四、句容的城市化水平及讨论

衡量一个地方的城市化水平,最简单、最直观,同时也是最经常使用的是城镇人口与总人口之比。城镇人口的定义,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使用过两种统计口径,一为城镇总人口(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另一为城镇非农业人口。(29)在研究历史时期的城市化水平时,学者所使用的基本都是第一种,即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内的所有人口。本文所使用的亦是此种定义。

此份调查资料显示,1933年句容全县甲、乙两项人口共278 421人,加上全县1 034人的公共人口,总人口为279 455人。属于城镇的9个镇的甲、乙两项人口共17 889人,加上179人的公共人口,共计18 068人,对应的城市化水平为6.5%。这个结果应该是如实反映了当时句容县的城市化水平的。

如果本文也按照以往其他学者所采用的标准,即假设当时句容县所有镇的人口均以非农业为主,并非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只有9个镇的人口以非农业为主,而仅用人口规模一项指标来判定该镇是否属于城镇。以此标准计算当时句容县的城市化水平,那么我们来看其结果与句容县上述的真实的城市化水平偏离多少?

表3中,笔者按照人口规模将句容县的所有镇分成1 500人以下、1 500—2 000人、2 000人以上三个类别。则宽泛的人口标准(李伯重使用的标准,此外,像罗兹曼、刘石吉等学者所使用的500人标准也列入此标准)、1 500人以上标准(陈晓燕使用的标准)、2 000人以上标准(施坚雅、赵冈、曹树基等学者使用的标准)对应的城镇人口数分别为56 026人、43 166人、36 264人,相应的,它们对应的城市化水平分别为20%、15.4%、13%。可以看出,无论是按照哪个人口规模标准,句容县的城市化水平都比真实情况高一倍以上,这样的偏离可就不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了。

可见,以往学者所采取的默认市镇非农业人口居多,然后再以人口规模剔除部分人口“过少”的市镇,其他市镇就属于城市的做法是不妥的,所得出的结论与实际情况的偏离也是较大的。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陈晓燕对20世纪30年代嘉兴县城市化水平的估计为24.4%,鄞县为7.8%。据此,其把江南地区分为属嘉兴类型的中心地带(包括苏、松、杭、嘉、湖)和属鄞县类型的边缘地带(包括宁绍平原以及苏州以北的宁、镇、常)。(30)句容县处于宁镇丘陵地带,正是陈氏所划分的江南边缘地带,那么其城市化水平,应与陈估计的鄞县的7.8%相差不远,而本文的研究结论为6.5%,看似支持了陈的结论。但实际上如果按照陈氏的估算标准,即以1 500人以上的镇为城镇来计算的话,那么句容县的城市化水平为15.4%,是陈氏所估计鄞县的两倍以上。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关于历史时期市镇人口、城市化等市镇的相关研究,城镇标准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至关重要的。以往的研究以居民职业和人口规模两个指标来界定城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资料模糊的限制,使得以往研究始终无法在这两个指标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科学合理、各方意见相对一致的城镇标准来,他们虽然在一个指标(即居民职业)上达成了共识,以之作为市镇符合城镇标准的默认前提,但是在另一个指标(即人口规模)上却陷入了无休止的具体数字的纠缠。李伯重是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他根据对城市的最普遍理解,以农村作为参照,在人口规模这一指标上提出了宽泛的人口标准,即以“模糊性”的人口规模标准来代替“明确”的人口规模标准,(31)这一观点对本文具有相当大的启发。然而对于江南所有市、镇均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这一以往研究的默认前提,李氏选择的是继续沿用而非质疑,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他并未进行太多的论述。而本文的研究证明,恰恰是这个默认前提,导致了以往的研究结论与实际情况出现不小的偏离。因为就这两个指标而言,城镇的本质应该首先是以非农业为主,其次才是人口规模。那么市镇人口是否以非农业为主应该才是城市化水平研究的重点,是需要加以慎重考虑以及详细讨论的。而如果看到城市是相对农村而言,从而采用宽泛的人口规模标准的话,那么市镇可以默认满足的应该是人口规模标准。

这样,问题的重心就转向了如何确定一个地区的人口是以非农业为主。在对现当代城市化的研究中,如若采用以城镇人口所占比重来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方法,(32)那么其所使用资料的最直接来源无疑就是民政部门的户籍资料。现代的户籍制度,使得研究者可以很容易获得某一地区全体居民所从事的职业情况,农与非农一目了然。很显然,现当代研究的学者们所要考虑的问题并不是资料的获取,而是如何界定大批离开了原户籍地,来到城市里打工的流动人口,以及诸如此类的新问题。对于历史时期城市化水平的研究者而言,我们所面临的显然更多的是资料问题。明清方志中那些语焉不详的资料并不能支持我们的研究,以往研究者对此问题应该有所认识,因此他们才会对居民职业这个指标避而不谈,而在人口规模这一指标上谨小慎微,希望通过具体的人口数量来剔除部分市镇,以达到平衡误差的目的。虽然不排除其研究结论有接近于历史真实的可能,但这种做法却是十分危险的。

民国时期的大批调查资料,虽然由于当时的统计制度以及调查目的等不尽相同,调查质量也有差别,但还是有相当部分的资料能够支持我们的研究。而这个时期江南地区的城市化水平研究尚不丰富,在仅有的研究中,也由于在城镇界定上的问题,没有对居民职业进行详细的论述。当然,由于这批资料也不是为城市化水平研究量身定做的,因此在讨论某地区居民职业情况时,还应该就具体的资料进行一些具体的处理,至于具体的处理方法,则是可以讨论的。例如本文在进行这一问题的探讨时,除了采用“农户比重”这一可以直接计算出的指标外,还使用了“男子农业人口比重”与之相印证,最后使用“人均熟地面积”作为参考指标,以这三个指标来综合衡量一个乡镇的农业人口情况。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句容全县有27个镇,但能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标准的只有9个,对应的城市化水平为6.5%。而如果默认所有镇的非农业人口都多于农业人口,那么无论采取何种人口规模标准,结果都要高出一倍以上。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以往对江南地区城市化水平的研究都有不同程度的高估。

句容并不处于江南地区的中心地带,其经济发展在江南地区最多也就处于平均水平,农业才是其支柱产业。江南其他地方,特别是处于中心地带的苏、松、杭、嘉、湖地区,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这一标准的市镇比例以及城市化水平,肯定要比句容县高,但并非所有市镇都能满足非农业人口居多这个标准也是可以肯定的。至于具体的实际情况,笔者不敢妄加揣测,也没有打算以句容县来说明整个江南地区的情况。而民国时期整个江南地区实际情形如何,则有待于类似个案研究的积累。

注释:

①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8页。

②陈晓燕:《近代江南市镇人口与城市化水平变迁》,《浙江学刊》1996年第3期。

③转引自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第136页。

④(美)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地区城市化》,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64页。

⑤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第136—137页。

⑥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李伯重著《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1250-1850)》,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11—413页。

⑦李伯重:《19世纪初期华亭—娄县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2期。

⑧陈晓燕:《近代江南市镇人口与城市化水平变迁》。

⑨转引自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第385页。

⑩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159页。

(11)(美)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地区城市化》,第260页。

(12)葛剑雄主编:《中国移民史》第6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588页。

(13)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第136、138—139页。

(14)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第387—391页。

(15)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游欢孙:《近代苏州地区市镇经济研究——以吴江县为中心》,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10—13页。

(16)游欢孙:《近代苏州地区市镇经济研究——以吴江县为中心》,第13、16、17、19页。

(17)范毅军:《明中叶以来江南市镇的成长趋势与扩张性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3本第3分册。

(18)范毅军:《传统市镇与区域发展——明清太湖以东地区为例,1551-1861》,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08页。

(19)以往的研究均采用居民职业与人口规模两个指标来界定城镇的标准,他们对城镇标准的分歧,并非是性质上的不同,而是在人口规模这一指标的具体确定上有所差异。本文也是采用这两个指标来界定城镇的标准,只是在两个指标的具体操作上与以往研究存在不同。因此本文与以往研究所界定的城镇标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详见下文。

(20)张善余:《人口地理学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331页。

(21)葛剑雄主编:《中国人口史》第6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页。

(22)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第387—391页。

(23)以上4份调查均转引自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民国丛书》第4编13,上海书店出版社,第16—18页。

(24)转引自游欢孙《近代苏州地区市镇经济研究——以吴江县为中心》,第17页。

(25)《县组织法》,1928年9月1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26)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26页。

(27)据游欢孙和曹树基的研究,江南市镇周边农村出现的这种农民兼业现象,其实质是“乡村工业化”而非“人口城市化”,其对整个人口的城市化水平提高的作用有限。(游欢孙、曹树基:《清中叶以来的江南市镇人口——以吴江县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本文把兼业人口全部算作农业人口,计算出的句容城市化水平的结果也仅比把兼业人口全部算作非农人口低估1个百分点。因此这对最终的结论并不会有大的影响。

(28)关于熟地面积的调查,当时只是询问农户,并未实地测量,这份资料中关于熟地面积的数字,均是调查组根据各乡镇不同的折亩率折算过的。

(29)周一星:《城市地理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0页。

(30)陈晓燕:《近代江南市镇人口与城市化水平变迁》。

(31)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第387—391页;《19世纪初期华亭—娄县地区的城市化水平》。

(32)我们暂且不论这种做法在现当代研究中是否可取,至少在研究历史时期的城市化水平,这仍是最可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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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城镇”的定义--以1927~1933年江苏荣元县城市化水平为中心_城市化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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