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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经跨进21世纪,中国的改革大业也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社会科学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地方社科院如何确定自己的战略定位,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地方社科院的定位
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社会科学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但同时也是改革开放还不够充分发展阶段的产物,因而存在着计划经济、党政机关模式等种种弊端。最近,胡锦涛同志《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颁奖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科学发展规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的科研及其管理体制,是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条件。”(《光明日报》,1999年9月25 日)这种新体制的探索和建立应有全国性的统盘考虑。但地方社科院本身也不是无所作为。譬如说,对于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人浮于事,低水平重复研究等弊端,我们完全可以先做起来,大胆调整地方社科院的定位和研究方向,密切联系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注重应用研究、对策研究,加强对当地社会发展的理论支持,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有效的决策咨询。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方式也发生了、或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转变,由短期决策向中长期综合战略决策的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到同时依靠社科研究机构的转变。而且,众多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科理论的帮助。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要“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由此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实践对社会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部门提出了新的社会需求,而满足这一需求,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外脑,成为其智囊团、参谋团,为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予有力的理论支持,提供及时、科学的决策咨询报告,是地方社科院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基础理论日趋成熟的情况下,人类新的价值观更侧重对应用价值的认识,建立具有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加强应用研究,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总之,地方社科院一定要有地方特色,把研究重点放在应用研究、对策研究和地方性的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研究上。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文化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资源的广泛交流,人们已经认识到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为补充,相生相成的关系。这不仅体现在社会科学广泛吸收自然科学的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出数量经济学、管理科学,自然科学吸收哲学社会科学的方法而产生出系统论、控制论,而且表现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融合而产生出环境科学、决策学、战略学等新型学科。这有力证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与联合成为未来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特征。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联合使多学科协同攻关的必要性日益增强。然而,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社科界仍有相当一些人的研究沿袭旧法,闭门造车,脱离实际;一些人的知识结构单一,研究方法陈旧,这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广大科研人员更新观念,拓宽知识结构,提高研究能力,改进研究方法,认清在新形势下社会科学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实在刻不容缓。
二、关于繁荣社会科学的三点建议
1.要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等对待。
邓小平同志向来是把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等看待的。 早在1977年8月8日,他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8 页)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观点,并指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同等重要”。“发展社会科学,是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光明日报》,1999年9月25日)事实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科学, 是我们建党立国之本。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将直接并入生产过程,在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振兴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实存在的不把社会科学当作科学对待,使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处于很不平等地位的一些制度和做法值得改一改了。具体地说,一是应把社会科学纳入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教兴国的总体战略中加以规划;二是应设立全国性的社会科学管理机构;三是应象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一样,建立社会科学的院士制;四是应设立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
2.营造自由、民主、宽容、和谐的学术环境。
科学同自由、民主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一个自由、民主、宽容、和谐的学术环境,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就不可能繁荣和发展。毋庸置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是我国建国后社会科学发展最快、成果最多、思想最活跃、获得社会效益最大的一个时期。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仍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有些领域的学术评论、学术争鸣气氛还不够浓厚;学术研究与理论宣传有时混为一谈,离“学术无禁区,宣传守纪律”的原则相差较远。当然,鉴于某些历史原因,我们在讨论一些现实的、敏感的问题时,或发表此类科研成果时,应采取慎重的态度。
3.加强社会科学立法,使之有法制保障。
社会科学既然是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就应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迄今为止,除了与社会科学和其他人文科学有关的教育、新闻、出版、文艺等有几个法律法规外,哲学、社会科学本身的研究、教学、宣传却无法可依。无法可依必然导致对社会科学地位界定的混乱。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文件中,有时把社会科学放在“精神文明”中去讲(如历次政府工作报告等),有时放到“文化”中去讲(如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等),有时放到“科学”中去讲(如十五大报告等)。无法可依,也必然导致社会科学研究的自由探索和创新、社会科学事业的投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待遇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国的国家级和省市级社科院也同样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它的编制、管理体制、功能定位等等都无规章可循。尤其是地方社科院,往往是当地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的一把手重视之则发展、日子也好过些,不然就会陷入困境。管理体制上也极不统一,有的是宣传部管,有的是政府管,有的是两边都管又都不管,特别是遇到问题时,找谁都难管、都不管。实际上,我国的社科院至今处于人治状态之中。所以,一有风吹草动,如机构改革、财政吃紧,甚至一把手变动等等,总是惶惶不可终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改,将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和宣传的内容专章载入该法,以改变社会科学无法可依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