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审计约束体系构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资本运营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探索出的一种多元产权融合的经济形态,是指在同一经济组合中,多种产权主体(含全民、集体、私营、外资、个人资本等)通过资本联合或经营联合等形式进行相互投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所形成的新型微观产权配置结构与资源优化的经济主体。虽然该种含有国有经济主体的企业形式类似于股份制,但实质上是既有别于纯公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制,又有别于纯私人资本参股形成的股份制,是将不同所有制经济形态(公私资本兼有)融为一体的所有制形式,是一项对产权只归国有的传统单一国家所有制的变革,也是一种复合型的经济成分和企业产权配置的新形态。 基于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特定背景,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企业产权经济制度体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尽管自1998年起,我国又一次实行了国有企业改制,剥离了一批低效益、低效率和低端产品的“三低”中小国企,在国民经济成分中,国有企业的经济比重曾一度处于连年降低的趋势,但是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启动新一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后,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展现了前所未有的重新振兴局面,即积极推进现行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在竞争性行业中,试点推动与形成更多数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赋予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新的内容,以激发公有制资本活力。 国有企业包括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在于对不同性质资本的有效管理(杜嫒等,2015),而评价、维护并保障其运营效率和安全是我国审计主体的核心职能和重要管理职责,通过加强对其的审计监督和约束可以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继续进行深化机制改革与国有资本的高效率运营。当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毕竟属于新生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是原来国有企业的许多内部治理结构失衡、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可能仍然会存在或以新的形式出现,仅仅借助以国家审计为主的监督形态进行审计控制可能仍然无法有效地解决治理结构恶化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探索并切实加强我国国有企业新的发展形态——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的审计监督与约束等治理行为将是未来我国各类审计监督机构的重要监管职能与内容,也是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经济规模逐步扩张与资本运营质量持续提高不可或缺的途径。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及其审计监督与约束领域的研究现状 1.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涵与作用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念的界定与提出,国外学者的研究比较少见,对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专门研究的更少。 但就国内学者而言,已经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例如,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方面的研究,有学者就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国有企业发展的新形式,是同一企业组织体内部不同产权主体投资组成的新型产权配置架构和经济形式(张永贵,2004);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转换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有益探索(陈景浩,2001);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财产权分属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李震,2005)等等。 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经济的作用与前景方面,学者们则有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比较乐观,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积极的经济价值(吴广津,2002;段海,2014),应该予以大力推广。另一种观点则比较谨慎,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动机与效果并未能实现有机统一,由于存在资产流失、话语权缺失、混而不合、管理真空等障碍因素,应当谨慎推进(王正宇,2014)。 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经济改革方面,有学者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出现和国有产权的属性有密切关系,比如国有产权的模糊性、残缺性、超经济性和多层委托代理等特质决定了单一国有产权存在着天然的体制障碍,混合所有制企业则可以克服上述缺陷(胡颖、刘少波,2005)。 2.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审计监督与约束内容的研究 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式,涉及多方的利益分割与权利配置,如何才能约束公司控制人的资本运行行为,维护和保障企业资本合规有序的运行已经成为重要问题。一些学者认为脱胎于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同样可能存在原来国有独资企业存在的管理松弛、政企不分、产权模糊、权责不明等弊端,也可能存在一些新的管理失效的问题(傅立民等,2014),需要进行专门的监管;而且国有参股企业存在运作不规范、国有资产失控、风险管理缺位等问题,需要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内部审计:不仅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国有资本仍然占有主要地位需要对其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且对于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因可能存在更多内部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更必须对其进行审计监察与监督。在具体监督形式方面,未来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仍需要坚持政府审计为主体,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我国国有企业研究较少,而国内学者则因为我国拥有比较长期进行的国有经济发展变革和发展实践,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域的研究数量则比较多,其研究的视角和内容也比较丰富。但是,我国学者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相关问题的研究探索较少,也不够深入,研究范围也较为狭窄,远未形成健全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关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与约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研究还存在较大、值得继续展开深入研究的空间,这也是本文探讨该问题的出发点。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及其审计约束的价值与动因 1.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基本特征 作为国有企业改制与创新的新形式,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方面和传统国有企业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形式与内容也必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是由产权国家全部所有的一元化结构逐步转向二元化、三元化甚至多元化结构而形成的一种所有权结构,形成企业的投资主体既有公有资本同时还有私有资本、集体资本、外商资本等出资者。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所有权主体逐步趋向多元化特征,国家直接所有的资本份额在下降,国家能够控制、影响或支配的社会资本份额事实上在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总体影响力与规模效应也在逐步扩大。 (2)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出现分散化。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质上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结果,在该种企业经营形式下实现了资本所有者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其后果是导致了企业股权的多样化和具体经营控制权出现分散化现象,即企业出资人按投资比重确定的股权并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来直接影响公司经理层的经营管理决策,而且这种权力分散化的现象使得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集合各种资本来源的权力,来相互影响、相互约束和相互制衡,以尽力避免国有资本因出资规模过大,享有不受限制的、过大的资本经营管控的权利而可能导致的企业决策重大失误或舞弊行为的发生。 (3)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方式出现复杂化。上述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产权结构的多样化和经营控制权的分散化特征,由此又会衍生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一个新的特征——资本运营方式将更加复杂化。这是因为产权多元化会产生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而经营控制权的分散化则意味着经营决策权出现集中化倾向,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们为尽可能分散资本运营风险,投资决策方式必然多元化(股票、债券、期权、期货、套期),合资、合作和合营等具体经营项目的价值链会有所延长、操作方式也会有更多样的选择、运营环节进一步趋向复杂化。 (4)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风险敞口趋于扩大化。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涉及多个出资者的利益,相应地,其资本运营方式与环节趋向复杂化,而多种资本经营管控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每一种资本运营模式均会面临投资亏损的可能性,即企业投融资风险敞口会扩大、资本运作效率可能因此降低、中长期资本投资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 2.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行为审计约束的功能与价值 (1)审计约束体系承担着监控与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受保护程度的职能。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不同于传统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在产权结构优化、资本运营决策和内部控制方面均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国有资本仍然在其中占据相当的比重,重大战略决策失误和内部监控机制薄弱等运营风险仍然存在。而包括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内的审计约束体系,客观上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专业检查和职业评价手段来密切监控并揭示出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方面情况的职业技术能力,而且借助于各种类型的审计组织确实可以充分地提供专业化和专门化的审计监督服务,可以有效地约束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经营中的舞弊、违控、违规、违法和违制等经营异化行为,从而尽最大可能来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本及其他资本的运营安全。 (2)审计约束体系发挥着评价与确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风险管理水平的职能。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审计组织之所以能够得以快速成长与壮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因为近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连续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规模得以不断扩大,企业数量也在逐年增长,企业资本经营及其他经营活动亦在日益增加与愈加复杂,处于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降低经营、财务、信用、法律等风险的需要,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便产生了更多的审计监督需求。另一方面是由审计工作具有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职能所决定的。虽然不同的审计行为,有着不同的职能。但是概括而言我国目前现有三类审计组织具有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等三种基本的共同性职能,其中经济监督是基本职能,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是以经济监督为基础而派生出的职能。审计机关通过发挥这些基本职能,来严密监控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财务、会计、内控等方面企业信息的公允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发现和识别风险苗头,确认并证明企业高管层在风险防范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并及时纠正违规和舞弊等重大风险问题,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审计约束体系肩负着维护与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公允性的职能。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资本运营中会计信息的公开和合法的披露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保障出资人合法利益的必然选择及有效途径,对于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于国家主管部门客观评价国有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质量,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职能部门能否制定适当的经济发展政策和是否及时对相关行业和市场领域进行适度的政府调控。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新形式——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合规与公允是事关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否得到稳定和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问题,亟需审计部门的强力介入,我国审计约束体系可以通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全面监督与约束,充分发挥经济监督和经济鉴证的根本职能,从监管制度和第三方的角度来主动约束混合所有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的违法、违规、违制、违责和违信等不良披露行为,维护与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充分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在内的所有出资人和所有者的法定权益。 3.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行为审计约束的动因与需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行为审计约束的动因与需求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从理论视角来看,与传统国有所有制企业相比,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成分更加复杂和多元,涉及多个投资主体和资产所有者,类似于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与经营形式,因而股份制企业的理论基石——委托代理理论与契约理论,亦可以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理论基础。基于两权分立的现实情况,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状况更加复杂,经营风险会增加。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其实质是企业多元产权主导资本经营的行为。出资者的身份多元化决定了企业产权所有与控制结构的多元性特征。在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混合的经营主体中,企业资本运营的控制人(经营代理人)必然会受到多个产权所有人(资产出资者和所有者)委托契约的约束与限制: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中的产权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本运营的复杂性与风险性,基于了解公司内部经营信息的需要,与公司产权有关联的利益相关者便产生了委托各种审计组织、机构和形式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运营状况进行客观地评价与鉴证的业务需求。 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监督机构,已经拥有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运营—国有资产监管等三层结构),连同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为监管国有资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非专业监管和行政干预等诸多问题。此外,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上中介机构服务的有限性与单一审计组织监督的局限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只有通过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等机构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并通过专业鉴证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才能较好地实现和满足出资者提出的解决有效信息不对称的需求,而且出资者也非常希望审计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审计服务来保障公司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代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出资者所有的资产进行安全与有效地管理与控制。因此,与传统单一国有企业监管需求相比较而言,出于保障资本的安全性,涉及多个出资者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里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其所有与控制的资本运营行为均有更加强烈的审计约束与管治的需求。 四、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审计约束体系的框架设计 1.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审计约束体系的目标指向 基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与复杂性的特性以及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局限和缺陷,本文认为国家资产的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反思现有的监管制度安排存在的诸多弊端和问题,尽早建起比较健全、客观、独立的专业化审计约束体系,未来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审计约束体系的目标可以确定为如下四个方面内容:建立起功能全面和结构优化的动态化审计监督组织体系:提供专业化鉴证及监督服务和客观报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运营信息:诊断并促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和形成交互制衡的产权监控机制:积极履行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义务和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2.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审计约束体系主体分析 首先,鉴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产权存在一定的差异,国有股权不一定占主导地位,而且涉及更多出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投资、债权人、国家管理机构、员工和供应商、客户)的利益,因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主体不宜再以国家审计为主导,而是应该与资本市场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要求一致,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约束体系中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监督——即坚持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审计约束的核心主体。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监督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了解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信息的需要。 其次,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组成结构中必然存在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为了有效保障国家资本出资人的根本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改制目标,保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实时监控与约束,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运营审计约束体系中必须保有国家审计应有的位置,即坚持以国家审计作为审计约束体系的支撑(次级)主体。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提供强制无偿的不定期审计监督以有效满足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使用与效益情况进行全面客观了解的需求。 第三,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较新型的企业运营形态,但是它仍然是以企业化的经营形式而存在的,保持其正常与有序的运营同样需要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也同样需要功能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自我监督,这种内部审计及其实现的监督效果自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约束体系不可缺少的基础组成部分。因而,结合以上论述,本文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约束体系必须坚持以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的内部审计的专项监督与服务性监督为辅助主体,以充分满足内部管理层的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 第四,含有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殊产权结构与形态决定了其在资本运营监管方面的特殊性。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国务院在2003年前后曾先后颁布过外派监事会和监事的制度与条例,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机构可以借助于相对独立与专业化的外派监事会与监事对下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审计监督管理。因此,包含参股企业或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私资本参股)的审计约束体系还必须以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派出的外派监事和内设监事补充审计为辅助主体(程序形式内容规范与合法),以满足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管理层对下属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的需求。 3.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审计约束体系的客体分析 目前我国国企改制后形成的混合经济主体主要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与其他资本或劳动联合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形式;其中,含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最典型的产权结构模式。相应地,受不同产权的制约与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运营行为则也会存在多种形式,比如企业收购、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组合投资和融资租赁等多种资本运作形式。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多元化、链条化的资本运营客观上存在管理漏洞与舞弊空间,而对其监控与管理正是审计机构的基本职能与目标涵盖的范围。因此,这些资本运营形式及其依托企业便构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审计约束的客体与对象。 4.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审计约束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约束体系的构建是将基于不同审计约束目标、审计服务对象与审计监督客体的不同层次审计主体,通过审计约束目标的导向、审计约束体系设计原则的规范和审计职责范围的动态化合理调整,配之审计方式的支持配合和审计成果的相互利用,致力于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专业审计约束体系,切实履行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各类资本的监督与管控职能。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约束体系的结构与内容如下图1所示。 目前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约束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审计约束范围,承担国有资产出资者代理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资委)。第二层次的审计约束范围,负责对含有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进行管理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三层次的审计约束范围,负责进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进行实际运营的资本占有机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共同投资、含有国有资本的私人股控)。 其中,第一层次的审计约束体系范围的审计监督和约束应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审计共同执行,国有企业改制后为落实政企分开,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对于负有监管职能的属于市场竞争性范畴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者——国资委和出资者——财政部而言,管理形式与程序等行监管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合规合理等方面的判断完全需由更加客观中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组织与履行国家监督职能的政府审计进行客观评价,因而应由原来的国家审计为主转变为以民间审计的监督(来自公众委托的社会约束)和国家审计的监督(来自国家出资者委托的政府约束)同时为主导的双重主审计约束模式。 对于第二层次的审计约束范围而言。由于一方面社会公众需要了解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状况,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方国资委也需要掌握自身所管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第二层次的审计约束体系范围的审计监督与约束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专业审计监督(社会约束)为主,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派出的监事会辅助审计监督(来自专业机构的行业管理约束)为辅的双重审计约束模式。 对于第三层次的审计范围而言,因为其主要的对象是市场经济主体——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市场地位和管理要求应当与民间企业市场主体是一样的,应当满足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合法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与资本运营机构的规范管理及监察的要求:尤其是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但仍然是市场主体,仍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因此,对于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当以注册会计师专业化的民间审计监督为主(社会声誉约束),以国家审计的专项审计(评价国有资本合法与效率),企业主管机构派出的监事审计(判断其是否遵循行业规范的约束)和企业内部审计(自我评价约束)为辅助监督的四重约束审计模式。而对于国有资本参与投资的非控股公司而言,由于国有资本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应当以注册会计师专业化的民间审计监督为主(社会声誉约束),以在被投资企业内设监事进行审计监督(判断其是否遵循内部控制的制度性约束)和企业内部审计(自我评价约束)为辅助的三重约束审计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家监管部门而言,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审计约束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还必须与公司的治理结构优化相衔接。比如,对于不同产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言,应将其控制权与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利相分离。具体而言,当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状况是国有资本能够控股时(全部股份中国有资本处于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即国有资本拥有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应将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鉴证的权利赋予其他中小股东:而当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状况是国有资本不能控股而仅仅是参与投资时(全部股份中非国有性质资本处于主导地位,国有资本处于从属地位),即非国有资本拥有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应将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鉴证的权利赋予国有资本等少数派股东。通过这种动态化的新型权力配置结构产生相互约束与相互制衡功能的股东间资产归属权利与经济利益关系间相对均衡稳定的架构,并能够逐步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存在的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间的不平衡权益关系。 五、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审计约束体系的评价系统 一般而言,一套比较完善的企业审计监督约束系统除了包括上述审计约束的主体、客体、内容结构等主要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审计检查、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督查等内容。由于审计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督查等都属于具体的常规审计工作程序与内容,本文不再加以赘述,只对实践中较少采用的审计约束体系的评价系统进行探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监事审计等主体构成的审计约束体系虽然能够发挥专业、客观、中立的审计鉴证与监督的积极作用,但它仍然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大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相关审计主体能够发挥其应有审计监察职能和实现审计约束体系设计目标,确实很有必要对该体系执行定期化的检查与评价,此项评价系统的主体应有审计约束体系之外的国有资本出资方、国有资本监管责任方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共同派出的代表执行。该评价系统的根本目标是对各审计主体能否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工作程序与其他国家法定规范:能否客观检查与评估被审计对象资本运营绩效的真实状况:能否及时公允反映和报告被审计对象年度财务信息:能否有效监督与控制被审计对象的各类管理失控和违规的行为异化现象。 根据近年来我国审计监督实践的情况,本文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审计约束体系评价系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审计主体享有的执业资质与声誉度。比如需要客观评价审计执行者完成审计监督工作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胜任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以往的审计背景审核情况。(2)审计主体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与定期判断情况。审计主体的代表人是否具备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等基本执业公正要求。(3)审计约束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果。比如各审计主体进行审计后能够产生何种经济效果以及管理效益改进情况。(4)审计工作成果的质量状况。比如审计约束能够产生何种经济效果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建议书的质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书的质量如何等。(5)审计工作成果的运用与推广情况。比如审计结果的分析与研究、审计成功经验的报告与审计失败教训的研讨。(6)审计工作效果反馈情况。比如混合所有制企业对于审计主体报告期审计工作的评价和满意度调查说明。(7)审计主体对自身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与改进情况。比如是否存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与检查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专业培训,接受后续职业教育与专业学习。(8)审计评价结果的持续改进情况。比如审计主体对前次审计工作成效的综合评价反应是否及时、反应是否持续和在审计工作程序与方法方面改进幅度是否有变化。 实质上,上述评价系统的相关内容是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是否合规、财务绩效是否异常、国有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的目标等方面情况的再监督和再说明。因此,该评价系统的结果还需向更高层次的国有资产的权利人(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进行定期报告,以便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我国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构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审计约束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以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的审计约束体系具有的专业鉴证、客观评价和立体监督等重要功能。因此,在构建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进行监督的审计约束体系的设计中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基本工作原则与具体行动方针。 (1)审计约束体系的监督控制目标确定需注意突出重要性与动态性。由于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约束体系主要目的是弥补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降低监管职能重叠与低效,改善监管不专业的问题,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约束体系的设计目标具备强烈鲜明的指向性,必须突出重要性,即审计监管应聚焦企业资本运营的重点问题和主要矛盾:同时随着产权结构的变化,审计监督的主体与目标应当有所调整以便能够满足具有无控制权的出资者的需要,约束有控制权的出资者的权利,保护全部出资者的利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审计约束体系的监控范围界定需具有全面性与层次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约束体系主要是专业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经济监督、监控和监察系统。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其职业审计监管功能,降低多头监管、职责重叠、行政资源浪费的现行监管弊端,就必须在设计和改善审计约束体系中坚持其审计监控的范围应具有全面性和层次性,通过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审计监督体系,才能不留监控死角,才能全面了解、识别、检查与评价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的真实状况,才能及时揭示经营矛盾与问题。 (3)审计约束体系的约束制衡功效需注意具有传递性与交互性。审计约束体系主要功效是指审计监督组织通过履行审计的鉴证、评价和报告等基本职能,发挥其专业监控、客观评价的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促进内部管理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审计约束体系的设计中应注意合并、简化、明确现有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使得其审计约束的功效具有递进性、传递性和交互性,提高审计监督约束的质量与审计监管的效率。 (4)审计约束体系的执行力需要保持高强度和持续性。也就是说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监督与控制,需要对各类审计主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与措施等工作保持较高的执行力度,国务院等相关部门需要长期把优质财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投入到审计监督中才能发挥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经济鉴证和评价功能,才可能顺利实现审计约束体系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从而充分保障与持续提升国有资本运营的安全与效率。此外,立法部门还必须积极研究出台适合进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管的配套法律法规,为审计约束提供足够法律依据。 七、研究结论 由前文分析可知,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宏观概念背景下形成的一种市场经济的微观经营主体。一方面,其产权多元化结构和权责明晰化的特色使其具有迅速集聚资本和合理化社会资源、优化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管理改善与技术创新,提升竞争能力等积极效应: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产权多元、结构复杂、背景变化、权利冲突和利益分享不确定等问题与风险。因此,未来我国应以构建起代表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审计为主的审计约束体系,并承担起对混合所有制资本经营行为及结果进行客观、全面和深入的检查、评价和报告的高质量专业监督责任。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机关需要统筹安排和合理设计与构建含有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监事审计在内的四层多维专业化审计监督的约束体系,必须注意解决审计约束体系构建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此外,我国国有资产监管者与出资者代表还必须意识到传统国有企业监管体系还存在关键性的制度设计缺陷,如传统上,国家管理层常常将国资部门行政监管和审计监督等概念相混淆,认为不同审计机构约束等同于国资主管机构的管理控制功能,而实际上审计约束与部门监管无论是在监督力度、监管质量和完善治理结构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对于我国未来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而言,负有宏观监管职责的国有资本监管部门应当努力淡化其行政管理职能,减少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资本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专业监督与约束的功能,致力于把本属于市场经济基本元素的企业交给市场进行管束,把对资本运营行为的专业监督交给各类审计部门:使得宏观管理与审计约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如此才可能做好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运营行为合理化的引航者、监督者和维护者。标签:混合所有制企业论文; 国企论文;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论文; 投资结构论文; 资本运营论文; 社会资本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国家审计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 会计与审计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投资资本论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经济资本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审计职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