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农村专业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试论论文,生与论文,条件论文,协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村专业协会泛指为成员从事专业生产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服务的农民自助组织。侧重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以提供产前产后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同组合等,都在专业协会这一范畴之内。有些冠以“服务中心”、“服务公司”等名称的组织,实际上也行协会之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本文也将其纳入协会这一范畴。专业协会在普及和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组织化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以及维护农民利益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协会在其十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其发展规模和水平并不尽如人意。本文拟尝试性地对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条件进行论述,重点剖析协会产生与发展的限制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克服或突破这些限制条件的可行性选择。
一、专业协会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中国农村专业协会产生于80年代初期。这正是中国农村面临着一系列重大变革时期。首先,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得中国历史上存在20余年的人民公社体制迅速解体,农户取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其次,农业生产领域突破了“以粮为纲”单一经营的生产格局,农村广大地域开始形成粮食与多种经营并存的新局面。再次,农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农户按计划生产和交售农产品的方式,在合同定购之外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自主销售农产品。最后,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被打破,出现了个体、私营、合作经济、国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
以上几个方面的重大变革,改变了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微观组织基础、经济运行方式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为原有组织体系的改革和转轨以及新型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专业协会便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除了缘自上述变革以外,专业协会还有其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专业协会的产生是农民对科技进一步需求的结果 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获得以及单一生产结构的突破,改变了农民原有的生产领域和生产方式,传统的生产技术已难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农民迫切要求掌握新的生产和管理技术。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的示范与指导固然可以起到传播新技术的作用,但是,对众多农民进行指导、示范以及接待纷至沓来的上门求教者,对于先行一步的专业能手而言是不堪承受的。而且,个人所掌握的技术很有限,有些问题专业能手也无能为力,需要同广大科研院所取得联系。而这是单家独户难以胜任的,只能通过一个组织机构才行。此外,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也需要一个能够互相切磋、交流技术和信息的场所。这样,农民自愿结成的专业协会便应运而生。这也是协会发展早期乃至目前被称作专业技术协会的缘故。
(二)专业协会的产生是农民对服务需求的结果 长期在高度集中体制下劳作的中国农民,在取得了生产主体地位以后,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随着家庭经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中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弊端也日趋显露。农民迫切需要能有一个中介组织为其生产和经营提供服务。而农村既有的经济组织和各类涉农部门及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都或多或少存在某种欠缺或能力难以达到之处。社区组织提供的服务往往偏重粮食等大宗作物,而一些经济作物,如水果、蔬菜、畜禽养殖等,生产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从事该专业生产的农户又少,社区组织进行统一经营难度较大;由于长期形成的独家垄断农村商品流通的局面,供销社滋生许多官商作风,与农民的关系也由初期的利益共同体演变为单纯的买卖关系,有的为一己之利而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农技推广部门由于物力和人力的匮乏,往往在普及和推广某一农业生产技术时力不从心,尤其在目前家庭分散经营状态下,面对千家万户对科技的需求,农技部门显得无所适从。上述组织在服务农民方面所表现的乏力之处恰恰形成专业协会的生存空间。这也就不难理解在多种经营发达地区,往往若干个专业协会同时并存;在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的社区,不仅一些经济作物,而且本地区的主导产业、大宗作物,其社会化服务也由专业协会承担起来。专业协会作为农民的组织,以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系列服务为己任,弥补了社区组织、供销社、农技推广部门等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的某些缺憾。
(三)专业协会的产生,是各涉农单位或部门转变经营方式、完成部门任务的需要 在家庭分散经营的状态下,各涉农单位或部门要发展自己的事业就不得不转变经营作风和经营方式,与农户建立联系。而直接与千家万户建立联系是不可能的,只能借助某种中介组织。而协会恰能起到这种中介作用。涉农组织通过协会将各类生产技术、信息等传导给农户,指导农户生产和经营,以尽部门之责。与此同时,协会也为部门提供了展示其科技、管理、经营优势的试验基地。而各类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运销企业,通过协会这一组织形式,也为自己寻觅到稳定的原材料生产基地。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专业协会的产生和运行大都有赖以依托或挂靠的单位。涉农部门需要一个机构将农户组织起来,以建立联系;农户同样需要一个机构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共同的需要促使各涉农组织与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通过部门或实体牵头,以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为基础组建协会,便找到了双方利益的结合点。
(四)专业协会的产生是农民提高其社会地位、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农户自身力量薄弱,对外交往能力有限,在与流通、金融等部门乃至中外企业打交道时经常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分散弱小的农户也难以同政府开展对话,使自己的要求能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得以落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民联合起来成立协会。以协会名义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打交道,其社会经济地位、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能力将会得到明显提高。
需要提及的是,在专业协会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国家宏观法规和政策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尽管有关专业协会的法规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滞后于专业协会的实践,但是,随着专业协会的发展,其功能日渐显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科委、科协以及农业部等部门先后发布文件,对协会这一形式予以肯定,并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协会的发展。
二、专业协会产生与发展的限制条件
鉴于前述原因,协会于80年代初期产生,并陆续发展起来。但是,在协会十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其发展规模和水平并不尽如人意。据科协统计,1987年,协会总数8万多个,会员近200万人。1992年协会达13万个,会员近500万人。目前,协会仍大体维持在1992年的规模,未有大的发展。从其发展水平看,协会大多处于产中技术交流层次,间或伴有产前产后服务。从事产供销、贸工农系列化服务的协会仅占10%左右。
纵观国外农业的发展历史,农民自助组织如合作社、协会、农会等,在农业发展中都起了重大的作用。目前,各类农民自助组织仍在农业领域扮演重要角色。据美国农业部统计,1989年,美国有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有关服务合作社4799家,年营业额达875亿美元,占全国农用物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总额的1/3左右。每6位农场主中就有5位通过合作社获取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加工及其他服务。[(1)]在日本,99%以上的农户加入了农协组织。1991年,全国农家化肥的90%、农药的70%、饲料和机械的40%是通过农协购买的。[(2)]在台湾,农民自助组织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160处果菜、家畜、鱼产品批发市场中,有78个是由农、渔会或合作社经营的。1994年,农渔会运销的毛猪、渔产品分别占当地交易量的63%和30%。在台北批发市场,农会运销的蔬菜、水果和花卉分别占交易总额的53%、50%和72%。[(3)]
这种在国际农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农民自助组织何以在中国大陆难领风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农村目前存在许多制约协会产生和发展的因素。这些因素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体制方面的制约因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制。于是,专业协会有了生存的条件。但是,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难免存在诸多制约协会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1.农产品计划收购体制。购销体制的改革,取消了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和派购,但是,国家仍掌握这些产品相当数量的计划收购权。计划收购以外的产品才能自由上市流通。而计划收购以外的剩余很少。因此,以从事产后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协会在大宗作物,尤其是在国家收购任务重的粮棉产区,很难找到生存土壤。
2.农用物资专营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实行当地生产资料部门经营。农用种子必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政府直属的种子公司经销。这一方面阻止了协会在农用物资供应方面的生成空间,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协会在计划收购产品之外领域的生成机遇。
3.条块分割体制。部门或地区封锁或垄断,人为地割断了商品流通的链条,这是市场经济最终在中国确立的重要障碍。一些地区明文规定某类商品只能经由本部门或地区流通,禁止外流。这就阻滞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商品流通,限制了协会的活动领域。
专业协会是以为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提供系列服务为己任的。采购农用物资和销售农产品是它们的重要活动领域,而农业生产资料和产品的计划分配、收购以及条块分割体制,使协会不能不面临以下抉择:要么退出这些领域,另辟蹊径;要么在狭缝中求生存、求发展。上述三方面的限制因素,导致了协会发展所呈现的下列特点:(1)专业协会在养殖业、林果蔬菜等产业分布较密集,而在粮棉等大宗产业分布较少。据1987年中国科协委托中国农村致富函授大学对全国4153个专业协会的调查[(4)],以及1992年全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经验交流会典型资料分析[(5)],粮食作物协会只占协会总数的9%和4%。养殖业、果菜业均占1/3左右。80年代中后期,黑龙江省出现较多与粮食有关的协会(约占总数的22%),其主要原因是当地突破传统的旱地生产,推广水稻种植。新的栽培和管理方式促使协会大量生成。(2)分布于粮棉等大宗产业的协会其活动大多维持在技术普及和推广这一层次,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较少。一些粮棉协会由于成功地进行了新品种的研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特批,其产品方能上市流通,但此类协会为数甚少。如全国十佳协会之一的河北省国欣棉花协会,其业务主要是从事新品种“无毒棉”的制种、栽培及相应的技术服务。但要想进入棉花流通领域同样很艰难。(3)由于难以得到计划内分配物资,协会同供销社、其他物资供应部门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竞争之中,致使协会发展步履维艰。这在价格双轨制下表现尤甚。价格并轨以后,虽然境况有所好转,但是,一些农资和产品的专营,使得协会仍然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4)跨省界、市界进行商品流通的协会寥寥无几,地区封锁是其难以逾越的障碍。以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乡牧业协会为例,该协会是国家科委在青海省组建的十个牧业协会试点之一,是在农牧民自愿基础上,在保留原草场使用权、牲畜所有权以及经营管理权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技术经济服务实体。1990年,商业部门收购羊毛发生困难,于是,协会出面,与外省客户建立了联系。但是,按照当地政策,羊毛不许出省流通,致使协会业务受到很大影响。[(6)]
(二)政府行为的制约 政府行为对于任何经济、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政府行为对协会的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介入经济领域。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既可以生成一些组织,也可以使原有一些组织消亡。因为,政府可以利用其强大的组织优势,扶植建立一些新组织,同时,对原有一些组织进行改组,从而使得一些弱小组织自动消亡。以山西省某地区为例,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区水果生产发展到一定水平,各水果主产区都有农民自己组建的专业协会,为果农提供苗木、技术指导等多项服务,在全区果品生产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90年代初期以后,各县乡政府介入水果生产领域,不仅动员农民栽培果树,还层层下达栽培计划,为各级领导定栽培任务。完成任务的领导得到奖赏,完不成的则撤职。一时间,由官方组办的各种涉农部门、企业纷纷组建。在政府的强大组织力量面前,农民专业协会便相形见绌、显得力不从心。一些由科委、科协组建的专业协会与新成立的果业局合并,一些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协会也随即停止了活动。
2.政府介入协会业务。中国农村专业协会大多是在政府或有关部门扶植下发展起来的。这种扶植既表现为物力支持,也表现为人力参与。但是,部门的介入,也会制约协会的经济运行。部门领导的好恶、部门实力的强弱,乃至部门负责人的更替,都会影响协会的正常业务,致使协会始终难以摆脱行政的、非经济的束缚,从而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3.协会建设始终未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在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增强集体经济层次尤受重视;在发展农村经济、致富一方百姓中,乡镇企业建设提了出来;在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的选择上,供销社改革、“公司+农户”先后作为首选形式;在目前进行的农业产业化建设中,也主要是以“大型企业联农户”形式出现。社区组织、乡镇企业、供销社、“公司+农户”等微观组织建设先后成为政府的工作中心,唯有专业协会始终与政府的工作重心无缘。
(三)社会环境及宏观政策与法规的制约 (1)社会环境方面。首先表现为对协会的歧视。在中国,素以正规组织为正宗,专业协会常被视作非“正宗”组织另眼相看。还有将协会视同私营企业,从而使得一些协会遭受到同私营企业同样的命运(这是80年代后期协会发展停缓的重要原因)。还有的部门从自己利益出发,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手段,对协会进行种种限制。如山西省某麦棉研究会,为会员提供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试验项目优惠20%,如有失败,退回技术服务费和种子费,损失超千元以上赔偿总收入的50%,很受农民欢迎。但是,有些部门唯恐其发展对自己构成威胁,因此对其极力刁难。创办人也无可奈何地发出“路子越走越窄”的感慨。其次表现为对协会的恐惧。协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既可以代表农民与政府对话,也可以作为政府解决农民问题的组织形式。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只看到协会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对话这一个方面,从而唯恐协会力量壮大,形成强有力的压力集团,对政府和部门构成威胁。(2)政策法规方面。首先,对协会属性尚缺乏统一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虽多次提及协会组织,但对其属性并未做明确规定。而在部门的文件中,对其却有着不同的称谓。农业部称其为“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国务院办公厅则称其为“技术服务组织”。属性认识上莫衷一是,必然殃及对其所持有的态度及所施行的政策。其次,相关政策与法规欠缺,协会缺乏法律地位。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协会的政策法规的颁布滞后于协会实践,而且还表现在有关文件虽然明确了对协会的优惠政策,但只是泛泛而谈,强调力度不够,落实也很难。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立法支持。迄今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关于协会的法规,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协会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也无法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对协会的各项优惠政策也无法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也正由于如此,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协会的索取远大于给予,侵犯协会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农民和协会自身的限制因素 (1)农民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民对协会的需求不足。农民的需求是协会产生的主要动因。而在无需求或需求不足地区,协会也就不易产生。农民对协会的需求是与当地商品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其需求多些,反之则很少。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条件差,土地分散狭小,生产技术和生产手段落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而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业比较效益低,人力和物力多投向效益高的工副业,粮食等大宗作物只维持在满足自给和合同定购水平,商品率很低。毫无疑问,在这类地区,农民并不需要协会。只有在多种经营相对发达的一些地区,农民才有对协会的需求。二是农民的“恐合”心理。合作化运动的失误在农民心理上留下阴影。在对协会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一些农民误以为组建协会便是第二次合作化,从而产生惧怕心理。三是农民缺乏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这主要是缘自中国农民素质低下,习惯于分散的、小生产式的生产生活方式。由此导致中国多数协会是在有关部门或组织扶植下发展起来的,完全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协会微乎其微。而有关单位组建协会存在着对等交换问题。协会组建若对本部门有利(利于开展工作或带来直接利益),部门方能欣然投入协会建设之中。在无部门或其他组织扶植情况下,靠农民自身能力是很难组建协会的。(2)协会自身的原因。由于协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轨时期,因此,协会产生之初便有先天不足之处:市场经济意识淡漠,与市场相抗争的力量弱小,听任市场的摆布。其具体表现为:基础薄弱,缺乏经营,维持活动艰难;活动范围狭窄,多限于技术交流和服务,当会员普遍掌握了生产与管理技术后,协会便失去了对会员的吸引力,从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因而极易在无情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体制、政府行为、宏观法规以及农民和协会自身的限制因素,致使协会很难普遍产生,即使产生,要稳定健康地发展也很艰难。因此,目前专业协会大量发展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可以断言,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行为的规范、国家法规政策的完善以及农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专业协会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为协会的产生与发展创造条件
从理论上讲,合作社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弱小生产者为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结成的自助组织。而中国农村专业协会从严格意义上说,许多专业协会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协会其组建与运行具有一定的合作经济因素,如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原则;民主管理;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盈余返还等。专业协会是以中国农村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为背景。这一时期农村经济体制的显著特点是:计划经济尚有生息之地,市场经济尚未完全确立。因此,协会既有产生的条件(市场经济正在确立),但这一条件又不完全具备(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计划体制仍在某些领域起作用)。本文对专业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条件的剖析,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制约协会的产生与发展有如上所述的诸多因素,从而为协会的产生和发展创造条件也应从克服或突破这些限制因素入手。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尽快建立和完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市场和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优化资源配置,为专业协会创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重视协会建设工作,规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经济行为 首先,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以法规、政策等手段调控经济,减少或杜绝政府直接介入经济领域。其次,将协会建设作为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中心工作之一,常抓不懈。最后,规范扶持单位的经济行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实施:(1)行政部门在引导和组建协会时不要派人介入协会,协会也无需聘请行政领导兼职。若确属需要,行政领导可辞职或停薪留职,专事协会业务。(2)自协会创建之日起就应界定产权,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属无偿赠予的,归协会所有;属租用的,要支付租金,到期偿还;属投资入股的,要按股付息并承担相应的风险。(3)通过签订合同、严格合同管理等形式规范依托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止坑农事件的发生。
(三)明确协会的属性和地位,为协会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首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协会的属性、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应的优惠措施,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宣传工作,澄清对协会的误解。使社会各界意识到,专业协会是一个民间自助组织,它不仅可以为农民生产和经营提供服务,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作为政府解决农民问题可资借助的组织形式。
(四)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和协会的素质和水平 首先,引进技术、改良品种,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其次,提高农产品价格,调动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积极性,生产更多的剩余产品。剩余产品增多,农民对市场乃至对各类服务组织的需求就迫切。再次,对农民进行素质培训,使农民认识并通晓组织起来的作用、方法、不同的组织形式及其与合作化时期的不同之处,提高农民对协会的兴趣以及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最后,增强协会基础建设,提高协会运作层次。一方面,不断对会员进行文化、技术、经营管理等培训,提高会员素质。另一方面尽可能扩大协会的活动领域,不断开辟新的服务项目,增强对会员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