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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
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
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为23.6%、65%、11.4%。
(二)主要特点
1.犯罪数额居高不下,宣告刑普遍较低。在贪污犯罪中,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8件8人,最高犯罪数额为956万元,犯罪数额10万元以上的2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3.8%。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无期徒刑2人,占判决人数的6.35%;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6人,占25.39%;5-10年有期徒刑的24人,占38.10%;5年以下有期徒刑18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占30.16%(见图一)。
在受贿犯罪中,最高犯罪数额203万元。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8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2.24%。判处无期徒刑2人,占判决人数的1.38%;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57人,占39.31%;5-10年有期徒刑的54人,占37.24%;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人,拘役1人,占22.07%(见图二)。
在挪用公款犯罪中,最高犯罪数额4006万。犯罪数额20万元以上的1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2%。判处无期徒刑2人,占判决人数的6.67%;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人,占13.33%;判处5-10年有期徒刑的11人,占36.67%;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占43.33%(见图三)。
2.死刑适用少,缓刑适用多。贪污案件中犯罪数额超过100万元的8人中,有2人涉案数额达956万、925万,均已赃款被追缴为由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900余万,1人104万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另4人中,1人800万,因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4年;1人152万,因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1人140万,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114万,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适用缓刑的6人,占判决人数的10.52%。受贿犯罪中,无死刑适用。有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数额分别为203万、123万,主要是考虑到2人均有索贿从重的情节,其中1人还有拒不退赃的酌定从重情节。被适用缓刑的22人,占判决人数15.17%。其中犯罪数额在5-10万元的36人中,有15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达41.67%。在挪用公款犯罪中,无死刑适用。有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数额分别为4006万、1974万。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4人,占判决人数的13.33%。
3.因自首、退赃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被从轻和减轻处理的案件较多。调查显示,贪污犯罪数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3.8%,但宣告刑为10年以上的仅占判决人数的31.74%(图例柱1)。受贿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2.24%,宣告刑为10年以上的仅占判决人数的40.69%(图例柱2)。挪用公款犯罪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72%,宣告刑为10年以上的占判决人数的20%,宣告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的占36.67%(见图例柱3)(见图四)。
自首等情节对刑罚的作用非常明显,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被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比例相当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中,被告人自首的共93人,其中,自首并退缴赃款被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有68人,占上述三类犯罪自首总人数的73.12%。另外,在受贿犯罪中还有以供述“同种较重罪”为由从轻处理的有20人,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中,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为由,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分别为1人、29人、2人。
4.罪刑失衡现象突出。在调查中发现,同样的犯罪数额及相似的情节,量刑不一的“同罪行异罚”,或者相差较大的犯罪数额,量刑基本相同的“异罪行同罚”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在贪污、贿赂犯罪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10-15年有期徒刑量刑最为混乱。10万元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数额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也可以判处10年左右刑罚,刑期在10年左右大量拥挤。(1)“同罪行异罚”,同数额、情节,同罪名在同一或不同区、县法院量刑不一。如被告人受贿数额9.6万,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在甲区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乙区,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2)“异罪行同罚”,如贪污数额分别为140万、13万,均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受贿数额分别为139万、13万,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均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之间,量刑失当情况也相当突出。如某区法院的审理的多起挪用公款案中犯罪数额50万,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63万,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103万,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150万,则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其他影响职务犯罪量刑的主要因素
(一)职务对量刑的影响
1.不同的职务身份对量刑的影响。笔者专门对市法院2003-2005年一审的受贿案件罪犯31人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4人,处以下干部2人;国有事业单位4人;国有企业或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13人)中的6个较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调查(详见表一)。
表一:
被告人身份
职级
犯罪类型犯罪数额 法定酌定
从轻或 主刑
附加刑
量刑情节
减轻 (没收财产)
国家机关
副厅级
“买官卖官”型 55.7万
供述同种较重罪,简 从轻
10年
10万
工作人员 化审,退缴全部赃款
国家机关
正处级
“买官卖官”型 55万
供述同种较重罪,简
工作人员 化审,部分退赃
从轻
11年
8万
国有事业
大学
承揽基建工程型 160万
供述同种较重罪,
单位人员
基建处长
简化审,大部分退赃 从轻
12年
16万
国有事业
大学
单位人员
副校长
承揽基建工程型 90万
简化审,部分退赃
从轻
12年
20万
国有企业
总经理
主管具体项目
90万
供述同种较重罪,
从轻
13年
20万
人员
资金结算型 简化审,部分退赃
国家控股、
副总经理 介绍项目型
70余万
供述同种较重罪,
参股企业人员
简化审,部分退赃
从轻
11年
20万
从以上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对于利用不同的职务身份,在量刑上并没有什么影响,不同类型的受贿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在量刑中并没有成为关注的对象。
2.同一类型职务中,不同的职级对量刑的影响情况。笔者也对此作了调查,没有明显发现在犯罪数额、量刑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是国家工作人或国有企业人员,因为职级高低的在量刑上有明显区别的情况。
(二)罪名对量刑的影响
笔者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量刑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例进行了比较,并发现:1.在犯罪数额100万元以上,50-100万元的,贪污与受贿犯罪量刑基本相当。
2.在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最集中的10-50万元中出现了基本相同的犯罪数额,量刑情节相似,受贿处理比贪污轻(详见表二)和受贿罪量刑减轻幅度明显比贪污罪大的情况(详见表三)。
表二:
罪名
犯罪数额
量刑情节从轻或减轻
量刑
1
贪污
49万 自首,简化审,退赃
从轻12年半
2
受贿
48万 自首,简化审,退赃
减轻9年
3
受贿
44万 自首,简化审,退赃
减轻8年
4
贪污
29万 自首,退赃
减轻9年
5
受贿
28万 自首,退赃
减轻8年
6
受贿
27万(2件)
自首,退赃
减轻7年
表三:
罪名
犯罪数额
量刑情节
从轻或减轻
量刑
贪污
15万自首减轻 9年
贪污
15万自首减轻 8年半
贪污
17万自首减轻 7年半
受贿
14万自首减轻 6年
受贿
14万自首减轻 5年半
受贿
13万自首减轻 5年
3.犯罪数额在5-10万元及5万元以下的,贪污罪、受贿罪量刑相差不大。但是受贿犯罪53人中,有22人缓刑,缓刑适用比例大约为41.51%。贪污犯罪27人,有5人缓刑,1人免刑,缓刑免刑适用率22.22%。
(三)追赃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在贪污犯罪中,判决书中载明因退缴赃款被从轻处理的有10人,占涉案人数的15.87%;在受贿犯罪中,判决书中载明因退缴赃款被从轻处理的有51人,占涉案人数的35.17%。通过调查,笔者注意到:1.犯罪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下,退赃情况对量刑的影响也较大(详见表四)。
表四:
犯罪数额
退赃情况 其他量刑情节
从轻或减轻
量刑
117万
全部退赃
简化审从轻 15年
91万部分退赃
无
从轻 15年
90万全部退赃
简化审从轻 12年
33万无 无
无
14年
50万无 无
无
11年
25万无 无
无
13年
2.大致相同数额,没有其他量刑情节,退赃不同量刑影响不大(详见表五)。
表五:
犯罪数额
退赃情况
其他量刑情节
从轻或减轻
量刑
25万无13年
22万全部退赃 10年
20万大部分退赃10年
3.数额、量刑情节大致相当,退赃情况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如均以自首论被减轻处罚,全部退赃比部分退赃或没有退赃体现出一定政策(如案件序号3和4),但主要还是以数额来确定量刑幅度,影响并不明显(如案件序号5和6、案件序号7和8、9)(详见表六)。
表六:
案件序号
犯罪数额
退赃情况
其他量刑情节
从轻或减轻
量刑
1 20万无 自首
减轻 6年
2 21.4万
无 自首、立功
减轻 6年
3 21万全部退赃
自首
减轻 6年半
4 21万无 自首
减轻 7年
5 22万无 自首
减轻 7年
6 22.5万
全部退赃
自首
减轻 7年半
7 25.6万
无 自首、立功
减轻 7年
8 27万部分退赃
自首
减轻 8年
9 28万部分退赃
自首
减轻 8年
(四)立功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1.因自首被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在贪污犯罪中,被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有23人,占涉案人数的36.51%。减轻处罚的有16人,7人从轻处罚。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仅有2人,其余均属被采取“双规”措施后供述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被动型自首”。受贿犯罪中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有64人,占涉案人数的44.14%。减轻处罚的有50人,14人从轻处罚。没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均为“被动型自首”。
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有6人,占涉案人数的20%。减轻处罚的有2人,4人从轻处罚,均为“被动型自首”。
2.因立功、重大立功被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在贪污犯罪中,有立功情节的2人,均减轻处罚;受贿犯罪中有立功情节的18人,减轻处罚16人;挪用公款犯罪有立功情节的1人,减轻处罚。笔者注意到上述的立功情节均是一般立功表现,均予以了减轻处罚。
注释:
①该市中级法院近年来一审管辖案件的标准为:被告人系厅局级干部或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80万元以上。